第一篇:班组建设_-_班长选拔任用制度
机电组长选拔任用制度(煤矿)
班组长是煤矿企业生产一线的管理人员,班组长人员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没有严格细致的班组管理和高素质的班组长人员,就没有好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就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矿《班组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特制定我队班组长考核选拔制度。
一、班组长选聘程序
班组长公开选拔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管理原则,公开选拔的具体程序为:队长提名或自我推荐,全班组民主选举,选举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
二、班组长任职条件
第一条:热爱矿山事业,有爱岗敬业精神,不怕脏、不怕累,能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能严格、严肃对待自己的工作。
第二条:能与矿、队(科)领导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上级和矿上的各项规章制度,言行举止文明,不能损害企业形象。
第三条: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处理问题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制度办事。
第四条:有善于上下沟通的语言表达能力,灵活调动各组员工作积极性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解决能力。
第五条:具有丰富的井下专业知识,能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并能做到谦虚、谨慎、好学、好问。
第六条:思想观念新,工作有气色,对矿、队(科)领导安排的工作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班组长选评要求
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平台,我队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和本单位实际,我队符合班组长评选条件的职工和自我推荐职工,纳入班组长候选人名单。
队每季度组织一次班组长选评会,根据任职条件被纳入班组长候选人员、自我推荐人员和现任职班组长,才有评选资格。考评按百分制,考评分值比例,队干考评占30%;职工选评占70%,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评选为班组长。
第二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 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厂(处)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㈣报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委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 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第
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 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 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机关部厅、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述职同步。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㈢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 主评议。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㈣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 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㈣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 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㈡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第三篇:班组长选拔任用制度
班组长选聘制度
班组是企业生产经营分级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班组长是班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组织者,在班组生产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使班组建设更加规范运作,根据责权利对等原则,制定选举班组长制度实施办法。
一、班组长的人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专业技术精,爱岗敬业,富有理想事业心。
2、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善于维护职工的利益。
3、有2年以上本专业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懂业务,懂本专业工种施工图纸,精技术,善管理,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
4、熟悉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知识,有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
5、工作中处事果断,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质量效益意识。
6、身体健康,组织力强,能够带领职工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效益指标。
二、班组长的选举程序:
1、班组长的选举工作由项目部管理执行,由施工工长实施,并综合各部门提出合理的建议进行确定。
2、广大职工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推选到班组长的岗位上来。
3、各班组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提候选人,让职工直接选举班组长,也可以先选举候选人,再正式进行选举.各班组也可自行推选班组
长,经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可任命为班组长。
三、班组长的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教育广大职工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抓好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负责组织落实班组的生产经营计划,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3、抓好现场管理和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努力实现班组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4、开展好班组的劳动竞赛和挖潜.降耗.增收节支活动,搞好班组的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班组的经济效益。
5、建立健全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
6、能做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爱护职工,帮助职工排忧解难,要教育职工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努力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7、班组长要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班组长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8、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负责人,应带头遵纪守法,贯彻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9、班组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做好本班组成员的入场“三级教育”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10、班组长根据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对本班组所需的材料、工具、劳保用品等提前提出计划,并代为领取,妥善保管。
11、班组长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班组成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
程中严把质量关,做到工完料净、人走场清。
12、班组长对本班完成的每道工序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和成品保护,争取每道工序一次合格,不返工、不窝工。
13班组长做好本班组成员的出工考勤记录,做到账目公开、公正、对组员负责。
四、班组长的权利:
1、有权分配班组人员的工作和调整本班组的劳动组织形式。
2、当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限制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可向项目部提出申请解决办法,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组织职工迅速撤离工作现场,并迅速向区队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对班组职工在安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节支、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有权提出表扬或批评并有权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或处分。
4、有权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按职工的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合理进行分值分配。
5、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语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班组长有权按上级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及奖励措施。
五、班组人员对班组长的监督:
1、增强班务公开的透明度,班组长每月要向班组人员报告一次当月的工作情况,按照上级的要求安排好下月的工作计划.并上报直属工长。
2、班组长要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讲座研
究班组的面.各项规章制度的订立要经全体职工讲座通过.每年至少两次对班组长进行民主评议,测评信任票不足50%的要经过职工大会予以罢免,对测评信任票超过90%的,优秀班组长项目部给予表扬奖励。
3、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害职工违章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指挥造成严惩后果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触犯法律者,要负法律责任。
4、班组长对职工分值分配要做到当天公布,如职工发现有分配不公问题,有权对班组长进行质询或向工长反映情况。
第二项目部
第四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的条件
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
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2)按组织推荐,群众互荐,毛遂自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②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的意见;
(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 为考察对象。
(4)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4、党支部考察
(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考察程序如下: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竟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
6、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按时转正。
(3)实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年龄上限的。
2、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考核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参加教职工全员测评,并进行分管工作述职。中层干部试用期满一年后,向全体教职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小结,并接受全员测评,测评合格,按时转正。
十一、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讨论稿递交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试行)
巴彦港镇中学党支部
第五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从而优化我校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要求。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中层干部,要着眼于提高学校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拓宽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通过推荐选拔,选出德才兼备、工作务实、群众威信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调整现有学校行政干部队伍,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综合素质水平高、勇于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战斗集体。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该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成立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褚振福
成员:李莉 李孝智 龚海燕
三、选拔职位设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中层干部设置为:教导室正、副主任,教务室正、副主任,总务室正、副主任。
四、选拔范围
全校在编在职人员。
五、任职资格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一级以上职称,近3年来的考核均应达称职;
4、具有较强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5、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程序与方法
(一)公布职位
召开教职工大会,贯彻学习选拔实施方案,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侯选人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在全校在编教师范围内推荐侯选人,主要就侯选人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经与侯选人谈话后拟定人选,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民主测评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校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投票的人数应占学校在岗总人数的90%以上。民主测评采取100分制。
(四)领导小组评议。
领导小组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拟订人选。
(五)任前公示
将各职位拟任人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教师的意见。
(六)正式聘任。
各职位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正式聘任(聘期与校长任期相同),试用期为一年。
本实施方案由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报学区审批备案后实施,并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