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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项目五篇范文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8-716701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21:05: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险项目

金盛员工福利保险须知(就诊日期为2011/3/22~2012/3/21)

 保险简介

1、保险公司名称: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保险内容:

a.寿险部分:金盛团体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二十九种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

意外伤害保险: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重大疾病保险:经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导致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瘫痪(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脑损伤(导致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帕金森式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多发性硬化病、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脊髓灰质炎(导致肢体瘫痪)、原发性心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脏衰竭、终末期肺病等29种重大疾病之一。

b.医疗部分:门急诊(含牙科)及住院

免 赔 额:无

赔付比例:普通员工:80%(社保范围内,自费除外)

管理人员:90%(社保范围内,自费除外)

限额:二万元/年

 就诊医院规定:

1)门诊:境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但不包括特需门诊、外宾门诊;

2)住院:境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外宾病房等特需病房;

3)急诊:境内社保定点医院。

 药房配药:不属理赔范围。

 注意事项:

1、需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就诊。

2、门诊检查必须是病情需要并由医生推荐,如是“病人要求”的各项检查均不属保险范围;急诊检查必须由医院加盖急诊章。

3、有关牙齿疾病的保险,范围如下:

√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拨牙、阻生齿治疗及牙周组织疾

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洁牙治疗除外)

╳因牙护理如洗、种植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洁牙等发

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口腔美容所发生的费用。

 报销程序

a.索赔时需提交以下凭证:

— 金盛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本人签字确认);

— 病历复印件;

— 医疗发票原件;

— 各类鉴定报告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仅针对初次加入保险计划并第一次申报的员工;

b.每月9日前将理赔资料交予项目行政部后再统一交SHO行政人事部,待SHO汇总后进入理赔申请程序;

c.理赔金支付:本部在收到保险公司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赔偿金及理赔通知书。

注:

就诊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之前的医疗理赔款,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参保员工个人;

就诊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含3月22日)之后的医疗理赔款,将由保险公司直接转帐到个人银行账户;

请各位参保员工,在申请理赔时,把就诊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之前的理赔单据和就诊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含3月22日)之后的理赔单据分开申请。以便更好的了解个人的医疗理赔情况。

第二篇:保险项目操作流程

保险项目操作流程

核保流编:XMBXWBZZLC

一、推介书及为什么选择保险经纪人

拜访客户首先由保险顾问自行打印《保险推荐书》和《为什么选择保险经纪》的介绍书,打印后立即交至核保检查确认,一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

二、保险委托书

客户认可、接受环亚及环亚保险顾问后,保险顾问给客户送上保险委托书,并让客户确认盖章(如客户有确定的保险公司则提供三方合作协议确认盖章)。

三、制作保险方案

保险顾问向客户拿取相关资料,回来后由该项目保险顾问(或助手)填写《项目联系单》并准备项目资料报核保人。

1、核保部核保人收到《项目联系单》后当场与保险顾问沟通:

A、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保险顾问补充材料;

B、核保部核保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接到任务时与保险顾问进行沟通,修改时限要求。无法修改时限的,提交分管总进行工作协调。

2、核保部核保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项目文本的制作并交分管总审核:

A、项目规定时限在五个工作日以上的,核保人应在接到任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文本的制作(预留分管总及总经理审核时间);

B、项目规定时限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的,核保人在接到任务后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预留分管总及总经理审核时间);

C、项目完成后当日,核保人应将相关文本交分管总审核。

3、分管总审核通过后由核保人交保险顾问确认。

4、保险顾问确认后,核保人打印文本初稿交总经理审批。

5、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保险顾问交客户沟通、确认。(客户确认后,如涉及向保险公司询价的,按询价流程执行)

6、客户和保险公司确认后的最终确认版本由核保人报总经理确认、审批和签字盖章,同时通过ERP系统发保险顾问留底便于跟踪服务,报项目分管总、核保部分管总及总经理备查。

7、所有沟通、制作、审核、确认过程均应在《项目联系单》上进行记录,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四、询价

1、保险方案客户确认后,核保人出具书面询价函,报项目保险顾问确认并经分管总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保险公司询价。若客户未指定保险公司的,一般情况下应向二个以上保险公司询价。

2、询价函发出后,核保人应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一般项目一个工作日、大项目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3、保险公司在规定回复时限前二小时未回复的,核保人应电话追踪。

4、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处理:

A、客户指定的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应每隔半天电话追踪一次,仍未有回复的,应(最长不超过一天半)出具书面联系函。

根据联系函回复情况,项目保险顾问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

B、非客户指定的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视同放弃。

C、经沟通保险公司确因特殊情况未按时回复的,可适当考虑延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6、保险方案询价统一由核保部核保人负责,保险顾问不得私下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或达成协议。

五、评估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的书面回复,核保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保险公司综合分析评估报告》,报分管总审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核保人交项目保险顾问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

六、保险合同

客户确认后,核保在半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合同制作完成,发客户确认,客户确认后再发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公司需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成。三方都确认后,约定时间及签约方式签订保险合同。

七、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0年5月11日

第三篇:生育保险报销项目

关于医生开单检查:

昨天特意让老公在生育保险窗口记下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基本项目表(即可以记账报销的项目)

1、全程产检不少于10次(从妊娠16周起至分娩)

2、血常规、血型、出血时间、凝血时间

3、血乙归(不少于2次)

4、尿常规

5、尿蛋白、尿糖(不少于7次)

6、白带常规

7、胸片(妊娠晚期)

8、乙肝两对半

9、肝功能、肾功能

10、血糖、糖耐量初筛

11、艾滋病检测

12、心电图

13、B超(不少于2次)

14、胎儿监护(不少于两次)

15、胎儿生物物理评分

16、G6-PD活性、地贫筛查(广东人)

没有备注多少次的,那就意味着一次;不少于几次的,即超出部分,就自己花钱咯。

有些准妈妈在12周的时候,常常自费掏钱去做了很多本身可以到16周报销的一些项目;还有的孕前检查查了,后来又要查。我建议准妈妈们清晰的了解这些,还有要记住自己都做过哪些检查。就避免去重复检查,浪费钱浪费血,哈哈。有不少医生都说二话不说直接给你开单的,我觉得开单了自己可以核对一下。因为很多项目是不在生育保险范围的。也有些虽然在保险范围但是自己做过的,也不太需要再做。

像我昨天的经历,我先告诉医生,我自己之前做过了优生五项,还有唐筛,梅毒艾滋、地贫这些我都做过了。所以这些项目医生就不再给我开了。所以基本上也就不花什么钱了。就另外测了丙肝病毒抗体以及葡萄糖粉的钱,加起来几十块。昨天我开单的项目包括1.2.3.4.5.8.9.10.12

其中第10项是24周-28周,带葡萄糖粉去的。心电图是28周以后再做。

第四篇:计划生育家庭保险项目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项目

项目名称:计划生育保险项目

服务人群: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服务内容: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免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条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应满足户籍为本市户口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或农村双女户家庭的前置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子女伤残或死亡(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家庭;

2.子女父母一方伤残或死亡(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家庭; 申请及审批程序:各级计生协会逐级审核报送到市计生协会 预期目标:提高独生子女特殊家庭抵御意外能力

第五篇:车辆保险服务系统项目合同书

连云港海通集团

车辆保险服务系统项目合同书

甲 方: 连云港海通集团

乙 方:力天卓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下文所提项目,除非特别说明,均指《车辆保险服务系统项目》。

服务提供方力天卓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是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下属公司,本合同适用于甲方连云港海通集团在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知识产权与软件使用许可

3.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开发系统的知识产权及著作权(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意不得修改或允许第三方修改或逆向编译该软件, 不得拷贝或复制软件,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外的第三方透露。

3.2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享有以下所列的软件系统非独占、不可转让的永久性使用权,上述许可不能解释为乙方将该软件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3.3软件系统的使用范围:连云港海通集团集团在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

3.4软件系统清单详见附件1:《软件功能说明》。

第四条 软件介质和交付

4.1甲方支付第一笔付款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介质与安装说明,提供安装服务。

4.2乙方将负责合同软件的安装、调测开通,甲方的技术人员应予以协助,甲方将提供软件安装所需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网络环境,并负责相关版权。

4.3如果验收测试工作在甲方的工作地进行, 乙方技术人员所有差旅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进行软件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4甲方需要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项目验收,在乙方提出项目试运行后一个月内,必须配合乙方验收,否则视为甲方验收,执行付款条款。

第五条 软件费用

5.1费用构成:

合同总金额:RMB¥250000.00(大写:人民币 贰拾伍万 元正),包括如下费用:

软件产品license: RMB¥200000.00(大写:人民币 贰拾万 元正)。

技术服务费: RMB¥50000.00(大写:人民币 伍万 元正)。

每年维护费用:

维护服务费(MA)每年:RMB¥25000.00(大写:人民币 贰万伍千 元正)

注:本次产品包含2人月的技术服务费用(人月服务按25000计,差旅费甲方负责),包含产品安装,人员培训,如果因甲方提出其它服务需增加人员,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其中每年维护服务费为所购软件License费用的10%,服务由乙方提供。

5.2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上述合同的价格为系统安装、调试、后续维护及含税价格。

5.3维护服务不包含新增需求与功能的开发, 见附件二《系统维护及服务承诺》。

5.4系统上线后客户化及二次开发费双方另行协商按人月投入计算,人月服务费按25000元/人月计,差旅费甲方负责。

5.5项目培训为十人天内,乙方赠送,差旅费甲方负责。

5.6合同各方应交纳的税款依据相关税法由该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支付方式

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付款方式如下:

甲方向乙方支付帐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的50%,合计 RMB¥125000.00(大写:人民币 拾贰万伍千 元正)。

在乙方完成软件部署上线工作后,由甲方进行项目验收,签订验收单。签订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合计 RMB¥125000.00(大写:人民币拾贰万伍千元正)。

在每年12月,甲方向乙方支付维护服务费,合计RMB¥250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正)。

第七条服务与技术支持

详细内容参见附件二《系统维护及服务承诺》

第八条保密原则

8.1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和其他商业信息,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露。

8.2任何一方泄密,另一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责任。

8.3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需要赔偿对方损失。9.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相应费用款项,或不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进行验收,乙方的交付计划按延误时间进行顺延,甲方应按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方超过按本合同规定时间 30个工作日未付款,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到的款项不退还甲方,且甲方应支付相应阶段的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的损失。9.3 由于任何一方单方面原因造成本合同实施延时,另一方保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实施延时,不在违约责任之内。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对合同条款规定的理解有歧义,或者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不弃权条款

任何一方因疏忽而未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该方放弃了任何应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概念、范围及其解释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5.2 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则受阻一方,应取得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证明。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补充及终止

16.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合同内容作任何修改。

16.2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

14.1合同、招标书、招标文件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另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法律效力等同。

14.2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法律效力等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3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软件功能说明》

附件二《系统维护及服务承诺》

甲 方: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印章:

日 期:2012年 月 日

乙 方: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日 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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