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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8-716691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21:00: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

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二篇:国家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许发„2011‟116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务管理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文件请到省局网站查阅。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

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三篇: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颁布时间】2011-4-18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 1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思维,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有效推动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做好新形势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维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开展食品市场整治,组织实施农村群体性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是餐饮业规模较小,90%以上为小餐馆、小吃店,业主和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法律意识不强,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健康体检合格证》从事餐饮经营现象突出。二是硬件设施差,特别是小餐馆、小吃店的卫生设施、设备简陋;三是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四是农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量大面广,存在监管盲区,群体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整顿和规范为突破口,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发扬“勤作为、敢作为、善作为、大作为”的精神,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控、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为一体的监管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和新模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目标要求。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行业自律意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要求:

1.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条件及标准,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严格日常监管。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制度、措施和协调机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经营的激励机制,促进餐饮服务企业自身能力建设,促进餐饮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4.大力加强培训,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消费者直接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作用。

6.初步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

7.全面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明晰工作思路,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的新突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分析研究,加快构建一个适合我市实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框架,打好河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防御战”,构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重点抓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风险排序即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特点,进行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对风险高低排列,将那些不出事则已,出事则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列为高风险,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风险排序上,将学校食堂、群体性聚餐的大酒店、党政重点接待宾馆、单位食堂及农村50人以上聚餐列为高风险重点监管对象。其他的则依次往后排。针对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压力大等特点,推行“压力传递”:一是向企业传递压力。开展监督公示,把监督结果公布,向餐饮企业传递压力,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把好原料的采摘、采购、运送、贮存等方面的质量安全关,促使整个食品链将压力从下游传递到上游。二是向行业主管部门传递压力。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建设、经贸、旅游等部门联合,进一步规划学校食堂、建筑工地厨房、厂矿企业集体食堂、景点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三是向社会传递压力。通过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和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宣传,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弘扬好典型,抑贬甚至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四是建立企业法人约谈制度。对违规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企业,不仅依法进行处罚,而且还要采取行政政策措施,通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下发监督整改意见书及在媒体公示等方式,督促企业完善食品监管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五是建立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向全社会宣传公示。六是建立数据资料,实现科学监管。

(二)敢于创新监管机制,努力实现模式方式的新突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查处餐饮服务企业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要重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分类管理标准,加强日常监督。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现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经营规模和性质,制定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及集体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分类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内部管理评价和日常监督评价。大力推行餐饮服务监督信息“五公示”,即餐饮服务许可和健康证公示、企业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公示、企业日常管理台账公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公示和餐饮服务信誉等级公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公示牌,在餐饮单位店堂醒目处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行行业管理,推

行分片管理,抓大、抓重点,抓集体聚餐的安全。针对大型、中型、小型餐馆以及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的特点,研究其各自的风险和规律,抓好典型,摸索路子,积累经验。

(三)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努力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

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面宽量大,监管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点的问题,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强化政府负总责意识,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成立乡(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渔牧兽医、学校等部门监管力量,确立乡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村防疫保健工作人员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申请在乡村开办餐饮业的,由乡村防疫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场地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从业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协同卫生疾控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人过问,有人监管。要从抓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责任落实入手,充分发挥监管网络作用,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制建设,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和奖惩制度。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食品安全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评内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行业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重点落实教育、建设、经贸、外事、旅游等部门分别与学校、建筑工地、厂矿企业、接待宾馆、旅游景点景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执行“谁许可、谁负责”。要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与餐饮服务经营者法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牌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地域上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划分片区,落实监管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评价、日常监督评价及监督抽检结果确定餐饮服务单位信誉度,实行分类监管,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信誉度为

A、B的餐饮服务企业授予“诚信单位”牌匾,并在当地电视台、报刊和地方食品安全信息网或其他媒体给予公布和宣传。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对制假售假严重违法等企业采取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和经济处罚方式进行惩戒。通过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评价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

(五)继续狠抓农村50人以上群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08〕72号),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群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综合考核内容,形成高位推动格局,不断巩固和扩大行政村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覆盖面。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和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乡村厨师的作用,加大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指导,提高申报数量和质量,全面推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消费者的餐饮卫生安全意识对一个地区的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至关重要。要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餐饮安全意识,使全社会参与餐饮安全监督,形成社会、群众、部门、政府共同监管的格局,营造良好的餐饮服务业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把广大群众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一道道防线,织就餐饮安全网。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准确掌握餐饮服务监管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使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七)有效应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督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八)抓好试点,典型引路,整体推进。

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而且各地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只有坚持典型示范带动的原则,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取得经验,才能实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宜州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宜州市要认真分析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坚持“联系实际、勇于创新、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其他县(市、区)也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好试点,典型引路,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要加强交流学习,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推广做法,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的高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周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环境条件和组织、经费保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专门人员,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依据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错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强化督查。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检和督查,确保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五篇:宣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宣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简报

2011年第1期(总第3期)

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编印2011年1月17日

本期要目

● 市食药监局部署2011年餐饮安全监管工作

● 市食药监局表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量化分级A级单

位并授牌

市食药监局部署2011年餐饮安全监管工作

2010年,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履行餐饮安全监

管职能的第一年,开局良好:编印了一本《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法律汇编》、制作了一盘培训光盘;启动了一条示范街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授予2家餐饮单位为食

品安全示范店、10家餐饮单位为量化分级A(B)级单位;

开展了包括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等7项专项整治;完成了

“江淮情”、“围甲”等 10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下达责令整改、警告等现场处罚18家,查处了13个违法案

件;全年共现场核查餐饮服务许可373家,监督检查餐饮单

位1180家次,培训餐饮单位138家,餐饮从业人员1044人。

2011年该局餐饮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路是:抓规范,塑形

象,创特色。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餐饮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餐饮安全整治工作,制定具体详实、可操作性

强的整治方案,既要抓重点,又要抓薄弱环节,要建立县、乡、村监管网络,力争餐饮监督检查覆盖面达100%;三是开

展餐饮安全及餐饮具抽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订散装食

用油、调味品等重点食品抽检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四是继

续做好餐饮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断对培训内容

进行更新,拓宽培训的宽度和深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五

是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扩大影响,逐步提高公众的餐饮

安全意识;六是筹备成立宣城市餐饮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

会作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餐饮安全监管工作,为餐饮单

位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七是继续做好各项重大活动餐饮安

全保障工作。

总之,2011年工作要在示范县(街、店)创建、学校食

堂监管(学校食堂改、扩建)、食品餐饮具快检和宣传等工

作中敢于创新、干出特色,初步建立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机制和模式。

市食药监局表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量化分级

A级单位并授牌

根据《宣州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

活动实施方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量化分级考评

办法,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评组审定,决定授予宣城

市良盛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敬亭一楼酒店为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示范店,宣城市良盛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敬亭一楼酒

店、宣城市鼎盛酒店、宣城市江南春大酒店、宣城市水阳江

酒店、君逸酒店共6家餐饮单位为餐饮量化分级A级单位(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宣城市老山情怀酒店、宣城市福

星酒楼、宣城市川香居酒店、宣城市私立文鼎中学等4家餐

饮单位为餐饮量化分级B级单位。2010年12月27日,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小腊副局长为获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示范店和餐饮量化分级A级单位进行了授牌。

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

协,市、区食安委,宣州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各街道

办事处,黄敏副市长,姜先进副秘书长,陶晓海副区长。发:本局领导。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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