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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带来的麻烦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18-716251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15:17: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理性带来的麻烦

理性带来的麻烦

前天晚上,我夫人打电话过来,问忙啥,我说我在准备后天的演讲稿,是赞美千千万万象我们一样在山谷里奋斗的平凡人的伟大,叫《平凡的伟大》,并有我奶奶的故事和她对我影响等内容。我夫人反馈说,文章写得很好,如果是作文可以,作为演讲稿,你还是理性思考一下,毕竟有听几十个不同年龄的听众。

没想到第一个观众就不满意,叫我理性思考,我昨晚就只好再另写稿子了,看来,一“理性”,就有麻烦了。

今天,我的演讲题目就叫《理性带来的麻烦》。

我们经常听到“理性”这个词语,一般认为是通过细致的思考和权衡,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如:我们在下班后选择第一个地方是餐厅而不是运动场;大学里追求者最多的是校花,而不是恐龙。这就是“理性”。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上又描述为“个体在事实上通常选择他们最偏好的东西”。这个简单的道理,成为了现在哲学和经济学研究的共同基础——理性。

大家日常的行为大多都是理性的,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是可以预期的,所以大家喜欢和理性的人打交道。然而,理性个体行为却往往给我们带来了很多麻烦。下班高峰期,开车的人们总是为了尽快回家,理性地选择了在拥挤路段拼命向前挤,加塞,最后路被堵死了,大家都动弹不得,相互抱怨,直到警察来疏散,回家已经天黑了,这样的故事今晚还要在各地重复上演。

好不容易回家了,做饭对上班族的年轻夫妇来说总是一件苦恼的 1

事情,我们通常会理性而公平地约定:做饭的人就不用洗碗和打扫厨房了。可是,打扫厨房的人后来总是抱怨做饭的人把刀铲乱放、垃圾乱丢,灶台到处是油渍。打扫又花了半个多小时,这时,我们发现隔壁同时做饭的阿姨已经打扫完厨房正在散步。

生活中是这样,战场场上也有相似的例子。在11世纪发生在北欧和爱尔兰的克隆塔战役中,北欧的旗手冲在最前面,可是每次冲锋,不管胜败,旗手总是牺牲了。在最后一次会战里,两个旗手死了,理性的士兵都不再敢拿旗臶了,统帅西古德只好扯下战旗,往腰上一围,带领部队继续冲锋。很快,他牺牲了,他的部队也马上战败了。如果,当时有人能举起旗臶,他的军队很可能取得胜利。

经济活动中这样的事例更多。广大股民和机构在2007年大盘3000以上时还拼命买进,决不放走财富的理性在驱使他们把大盘抬到5000点,泡沫更大了,可是人们理性地分析:只要我跑得比你快,我就不会被熊吃掉。可是,在6000点后,熊真的来了,谁又跑掉了呢?毋庸臵疑,在涨停板上买进的个体是理性的,在跌停板上卖出的个体也是理性的。只是,理性的人们没有发财。

大家都知道,我国是稀土大国,已经探明的总量占全球总量的71.1%,稀土作为现在高精尖武器、航空航天的所必需材料来源,理应奇货可居,可是我国常年来无序竞争、大肆开采,大量廉价出口,业内人士说:稀土只卖出了个土价钱。专家突然发现,如果再这样,我国将成为稀土穷国,以后可能会高价进口。为什么稀土会卖成土价钱?源于矿老板的个体理性,国家的资源,自己的收益,能挖多少就

挖多少,挖了就卖,卖了就是钱,哪管什么战略资源。

今年初,我们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为什么繁荣总是以萧条结局呢?这个时候,我们才注意到,经济周期好像不可避免。是的,从18世纪密西西比泡沫开始,经济的衰退、萧条、复苏、繁荣再衰退的影子就没消失过。有的经济学家分析说这个周期是5年,有的说10年。大家要问:这一切都是怎么产生的?谁是大萧条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是理性的个体,自然人、法人、财团甚至国家。在经济复苏、繁荣时,利润的诱惑,使理性的生产商加大投资,财富效应也促使消费者理性地加大消费支出,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商的竞争性投资,理性的个体就这样造就了非理性的繁荣和大量的产能过剩。利润开始稀释,经济开始衰退和萧条。

现在有报道说,又一次通货膨胀要来临。是的,美国在加紧印钞票,我国一季度的贷款总量已经是去年全年的115%。其实,通货膨胀从纸币投入市场开始就没停止过,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更是愈演愈烈。通货膨胀是政府和社会的理性选择,通胀和繁荣相伴,高通胀带来高就业。不然,钱如果越来越值钱,大家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捂紧钱包,不购物,当然,也就没有班上了。

防止全球变暖的京都条约为什么在北极冰川加速融化的今天还无法执行,全球的核裁军也走走停停?原因是:个体的理性

象以上的例子,还有林林种种,随处可见。我们似乎陷入了著名的囚徒困境,事实上我们是的。面对两难的选择,我们就是那两个理性的囚徒,我们都选择了坦白,选择了较长的刑期。于是在旁观者看

来,这样的选择很不理性。

这就是一个我们现在努力研究的问题,个体理性导致的群体非理性。也就是说,象那两个囚徒一样,每个群体个体成员的理性行为都会使所有成员的处境更糟糕。听到这里,大家会说,天哪!不会是所有的事情都是这样吧。当然不是,就以我今天的演讲为例。我们多数人都喜欢受人关注:我们都希望有机会表现自己的多么聪明、机敏和睿智。是的,人生嘛,就是一场卡拉OK,需要的就是舞台、麦克风和支点,不是有人说,如果有支点,他要撬动地球呢。我有幸现在占了两样,我现在正在拖延时间表现我自己。如果,大家觉得我的演讲对大家来说有用,哪怕是感觉开心,对我们来说这10多分钟值得,我这次个体理性地选择来演讲,大家选择听我演讲,就都是理性的。如果,我的冗长的演讲很差,其实,是我在充分暴露自己的不足,在强迫大家用更多的时间听我唠叨,浪费大家的时间。

好了,我们看到了希望,什么希望?那就是:个体的理性不一定会产生群体的非理性,关键在个体行为的外部性,所谓个体行为的外部性,是指我的行为所强加给别人的净支出或收益。讲到这里,我们知道了,加塞制造的交通拥堵对别人来说是净支出,是负外部性,如果是两个驾车者,这是个零和博弈;做饭时只图自己的效率不注意厨房整洁是增加另外一半的净支出,也是个零和博弈;没士兵扛战旗对军队成员来说都是净支出,支出的还是鲜血和生命;私营矿主的疯狂开采和贱卖,是在增加我们每个人的净支出。

知道了问题的根源,我们就有办法解决了。比如: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规则,使加塞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我们回家轮流做饭并打扫卫生,我们就会在做饭时注意整洁了,并利用闲暇时间打扫油渍,就没了抱怨,我们也都可以提前休息了,这就达到了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部队严明军纪,加大对不服从命令的士兵的惩罚,也就不用指挥官扛战旗了,打胜仗的机会就大了;对资源创造产权,就能防止贱卖了。以上问题的解决,都和游戏规则有关。是的,防止出现群体非理性,就要创造能抑制个体行为负外部性,鼓励正外部性的游戏规则。

当然,还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怎样才能防止经济危机,怎样防止全球变暖,怎样才能销毁核武器。也许,方法很简单:在我结束演讲后,请大家选举一个全世界的总统,用我的方法制定一个有效的游戏规则吧。如果选举结果是我,我提前谢谢大家了。

谢谢大家!

第二篇:诊断证明带来的麻烦

诊断证明带来的麻烦

什么是诊断证明,咋一问,还真无法全面的科学的阐述其含义内容,国内小事不决问百度,于是上网查询,输入诊断证明,再输入诊断证明书,我发现在百度百科里没有对应的词条和相关的解释内容,而在搜索结果的首页中随处可以诸如诊断证明书的模板,诊断证明书该怎么开,代开诊断证明书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信息反映着实际的需求,也反映出目前的存在的问题。

最近我就遇到好几起关于诊断证明的争议,一起是员工在单位摔伤,执意要在其母亲就任领导的医院检查治疗,并凭借此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申请工伤等,单位三番四次的要求其到其他相关医院复查治疗,员工置之不理。另一起是员工在单位扭伤,申请了工伤并认定了等级,之后员工就凭借连续的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一直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下“休息”着,单位明知其在其亲属单位有其他的工作,却束手无策。再一起是员工从未建户的医院开到了诊断证明,单位到医院查询,医院答复只有一句——证明是真的,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单位希望医院出具书面证明时,医院还是一句话——我们建院几十年还没开过书面证明。最后一起是员工凭借一位普外的擅长治疗肝胆疾病的医生开具的腰肌劳损的诊断证明,一直从怀孕休过生产再休过哺乳期。

简单直接看上述争议的诊断证明,记载着时间,医院名称、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诊断、治疗意见、建议休息时间等等,签着无法辨认的医生签名,加盖着医院的大红公章,有的较为规范的在医生签名处还加盖着医生的个人印章。所有的一切,直观上都给人感觉合法的不能再合法了,事后单位用人单位多方打探,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但员工正是凭借这些证明,日复一日,月复一月的休着假,有的时间已经长达三年之久。

法律规定了员工生病可以依法享受医疗期的待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如果有的有条件的员工借此无限期的“泡病假”,一方面违反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也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他员工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如果是工伤或者三期职工采取上述方式休假,用人单位则会更加被动,由于工伤及三期职工身体条件特殊,属于需要加强保护的特殊群体,所以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以及三期女职工,即使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因为其不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对于上述两类员工,在合同期内,可以凭借诊断证明无限期的休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要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再者还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付出了成本却换来了消极影响和扰乱用工秩序。有的用人单位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就采取了直接将其辞退的方式解决问题,结果往往只有一个——违法辞退,要么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花钱了事,要么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忍辱负重”。风险的根源就在于诊断证明,由于诊断证明是医院的官方证明,仲裁或者法院往往会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此类争议,一般会从两个角度规避风险,合法处理。一个是找到事实方面的证据,证明诊断证明上记录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例如员工在病假期间还在从事别的活动或者工作等,另一个是从诊断证明本身发现问题,例如诊断证明时间不符,诊治医生职责不符等等。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处理,都比较困难。事实上单位无法做到像间谍一样24小时不间断盯着员工,再者医院一般都怠于和单位配合调查。笔者曾到一家三甲医院向一位为患者连续开具了二个月假期的医生质疑,患者并未住院,为何在门诊一次性开具了如此之长的假期,而且也没有用药记录。医生则回应假期长短没有限制的,如果患者觉得不方便,他也可以把两个月假期分成连续四次开具。由此可见,对于这种假期的开具是多么的随意。

关于诊断证明的问题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将对用人单位产生困扰,尽管目前存在着很多貌似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一旦遇到类似本文中提及的问题,我建议用人单位仍应当积

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而非无限制的搁置纵容,甚至放弃。例如实践中,很多人其中包括医生多提及对于诊断证明等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笔者查询到的京卫医字[1992]144号《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其中就规定: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有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等内容。目前此项规定是否还行之有效,笔者没有查到,但无论废止与否,由此可以看到诊断证明书绝对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开具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的诊断证明书非本专科医生为其开具,就可以大胆质疑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诸如利害关系下的复查制度等医疗管理制度,例如如果员工与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或者其职工存在利害关系,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到相应或者更高标准的医疗机构复查,如果结果属实,产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等。

第三篇:出版合同条款表述不确切带来的麻烦

出版合同条款表述不确切带来的麻烦

编辑人语:如今,遭遇版权官司在出版界已不陌生。随着国家对出版行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公民版权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版权工作及对版权问题的处理已经成为出版社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之一,许多出版社为此特别聘请了专业人员,甚至是设置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类问题。从版权法的角度看,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实质上是一种经营性地使用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企业行为。因此,版权工作、版权问题必然与出版社时时相伴,息息相关。在我们的“编辑实务”板块中一直有关于版权问题的文章,许多文章都得到读者朋友们的好评。本期我们约请到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编辑王润贵编审主持“法制厅”栏目,我们希望这是一个互动的栏目,是一个研讨的平台,是版权法律专业工作者和出版社之间交流的园地。

请记住我们的沟通热线:qiansasa@126.com

经过调研、选题策划、审批,终于可以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完成组稿了。苦累的编辑们似乎可以歇歇脚,继续编辑的中耕,或者向下一个计划前行了。别着急,签订出版合同看似例行公事,却也需要字斟句酌,否则,就可能带来烦恼。

作者与出版社对同一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由于出版合同是出版社最常用的法律工具,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各出版社一般都采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或本社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解释,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一方面会给出版社带来方便,但如果不慎,也会给出版社带来麻烦。

案例回放 1998年10月,甲方姚某与乙方某科技文献出版社就姚某作品《汽车故障快速排除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出版发行事宜订立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于合同有效期内,在全国以图书形式出版《手册》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该合同第7条约定,乙方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标准为25元/千字×千字数+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第10条约定,乙方重印、再版作品时,应按第7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合同订立后,姚某即向该出版社交付了书稿。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发行《手册》,首印5 000册,字数为289千字。2000年6月15日,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向姚某支付稿酬6 049.06元(其中,基本稿酬为6 550元,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4%计算为262元,共计6 812元,扣除应交税款,实际支付6 049.06元)。??2001年4月,出版社第二次印刷《手册》5 000册;同年9月19日,姚某从出版社领取第二次印刷的稿酬225.32元(印数稿酬262元扣除14%的税款)。2003年2月,出版社第三次印刷《手册》5 000册,并通知姚某于同年8月来社领取第三次印刷的稿酬,姚某以出版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稿酬为由拒绝领取。后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依照合同第7条的约定,按第一印次的计算方式补付后两次的稿酬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专家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0条关于报酬的约定?原告姚某认为: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乙方重印、再版作品时,应按第7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而第7条的约定为乙方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据此,被告出版社重印原告作品时,不仅应向原告支付印数稿酬,还应再支付基本稿酬。被告出版社认为:按照出版业内的通常理解和做法,合同约定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支付稿酬的,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再者,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所以,被告的做法,既符合出版业内的通常理解和做法,也符合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图书出版合同》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属于格式合同。本案原告对于该合同付酬条款的理解,是按照条款字面意思进行的推论,属于一般人合乎逻辑的解释;本案被告对于该合同付酬条款的解释,属于出版业内的专业性解释。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姚某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的两条原则: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比如,一份《出版合同》既没有明确约定稿酬标准,也没有明确约定不付稿酬;出版社认为不约定稿酬标准就是不付稿酬,作者认为不约定稿酬标准就是按规定或者惯例支付稿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释合同呢?采纳作者的解释。另外,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也为这样解释合同提供了行政规章依据,该意见规定:不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必须执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付酬标准。所以,《出版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稿酬标准;不付稿酬的,必须明确约定不付稿酬。

(2)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两种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为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经济上和专业上的强势地位给对方设置合同陷阱。

出版合同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在2001年11月张某诉某社科文献出版社、某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张某于1999年12月 1日与香港某出版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授予该出版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其作品《随意集》各种文字的专有出版权。2001年2月8日,该出版有限公司又与某社科文献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甲方香港某出版有限公司授权乙方某社科文献出版社在内地出版发行张某作品《随意集》的中文简体版。该《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负责确定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经乙方审定后的内容如果引起法律问题,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规定:“乙方如须更改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这样约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在甲方不同意,或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乙方能否对它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节呢?根据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在甲方不同意,或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对它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节,否则就构成违约;但是根据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节,是乙方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这一条并没有约定必须以甲方的同意或书面认可为前提。另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对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审查,是乙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样一来,乙方不履行相关审查义务的话,既构成违约,也构成违法。这就把乙方推到一个两难境地:即在甲方不同意,或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乙方无论怎么做,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理解或解释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那怎么办呢?《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本案来说:第一,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张某作品《随意集》中文简体版在内地的出版,而该作品出版的前提是它不得违背中国内地的法律。由乙方对该作品是否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和修改,是实现该合同目的的前提。第二,对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节,既是乙方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乙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法律义务是不能推辞的。既然是法律义务,即使甲方不同意,或不予书面认可,乙方也必须履行。第三,这份合同让乙方处于一个两难境地,既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也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我们可以对本合同作出下列解释:在甲方不同意,或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也有权对它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节。

知识链接: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就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作者而言,出版合同是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法律途径之一;对出版社而言,出版合同是其对外业务活动中最常用、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建立和完善出版合同制度,对于明确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出版行为,保证出版计划的完成,意义重大。对编辑来说,代理本社与作者订立了出版合同,意味着组稿任务的完成,因此,订立规范的出版合同,也是编辑必备的业务基本功。

出版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1.出版合同的标的是作品的使用权,也就是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出版、发行作品并且收益的权利,不是作为物质形态的作品本身。这些权利主要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并配合出版社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出版作品,是作者的主要合同义务;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出版和发行作品,向作者支付稿酬,是出版社的主要合同义务。

2.使用作品期限的有限性。双方不能约定出版社可以永久地、无限期地使用作品,即使作了这样的约定,也属无效。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个人作品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单位作品为其发表后50年,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出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怎么办?是否一概认定为无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有权直接对抗、禁止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在同一范围内使用同一作品。

5.出版合同除受《著作权法》、《合同法》调整外,还要受《出版管理条例》调整,《出版管理条例》中有些条款的内容,如第5条、第25条、第26条等,必须在出版合同中得到贯彻和体现。

王润贵 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遂留校任教。1993年转岗于出版业,至今已15年,先后担任编辑、编辑(部)室主任、发行部主任,现为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编、编审。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曾任兼职律师,并多次以律师和公民身份代理版权业务,参与版权培训。

第四篇: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带来大麻烦

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带来大麻烦

雨文最近有点烦。她的一位同事最近迷上了炒股,不断通过信用卡套取资金,而且还向她开口借信用卡来套现。

这位同事和雨文的关系很好,雨文也理解不了,借出自己的银行卡会带来什么问题?

存着疑问,雨文询问了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人员表示绝对不能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银行账户,并对她详细解释相关原因。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毒贩、恐怖分子、受贿官员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同时,他提醒雨文说,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雨文也了解到,一定不能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银行工作人员提醒说。

了解到了这些,雨文明白了:绝对不能出借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和身份证。同时,她下定了决心,告诫同事不要再玩信用卡套现这一危险的游戏。

第五篇:芬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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