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 3 篇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第 1 篇
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推进干部作风和效能作风建设,前移监督关口,促进督办落实,有力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支部制定约谈制度,该制度包括约谈对象、约谈方式内容、组织实施和约谈要求四个部分。
一、约谈对象,约谈内容
局委会成员、科室负责人为重点约谈对象。对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落实不力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力的;重特大事项或重大变化,上级有指令要求必须约谈的;群众有反映的;责任制考核落实不力的;有重大舆情曝发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县委要求对组织人事工作约谈或委托党组书记约谈的;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方式,约谈程序
约谈分定期和不定期,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由党支部书记与约谈对象直接约谈。约谈前,约谈对象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约谈时,安排做好谈话记录,明确指出约谈对象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再由约谈对象填写《约谈登记表》;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整改报告。
三、挂帐管理,督办问责
建立约谈档案,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实行挂帐管理、跟踪问责,强化落实。对措施不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第 2 篇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结合全区实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抓好落实。
规定阐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为督促指导工作,及时提醒警示,对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区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的约见谈话;约谈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相关业务室负责具体承办;约谈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实施约谈、汇总情况三个阶段;一般采取与被约谈人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规定提出 7 种启动约谈的情形: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
风违纪问题的;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中央纪委和区党委要求进行约谈的;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规定要求:对需要约谈对象单位整改的问题,承办室应向其反馈意见,提出检查整改要求和时限;约谈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纪委书面报告;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且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一年内被区纪委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区纪委商区党委组织部,向区党委建议对其给予组织处理。
党风廉政约谈制度第 3 篇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强化各级院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问责力度,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以下简称廉政
约谈)是指全省各级院党组成员及负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院领导,就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约谈对象进行提醒、督促、诫勉性谈话。
第二条 廉政约谈的主体是全省各级院党组成员及其他负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院领导。
第三条 廉政约谈的对象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一定问题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约谈:
1、发生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职责范围内发生干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3、一定时期内有关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较多,经初核属实或基本属实的;
4、在上级组织的巡视、审计、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问题较多或者整改不力的;
5、在上级院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连续 2 年排名末位的;
6、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廉政约谈根据约谈的内容、问题的性质,分督促性约谈、警示性约谈和诫勉性约谈等。
督促性约谈。针对约谈对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约谈对象进行提醒式约谈,督促约谈对象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警示性约谈。针对约谈对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检)风党(检)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与约谈对象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措施。
诫勉性约谈。针对群众信访举报、上级巡视、审计、检务督察、专项检查等反映约谈对象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第六条 廉政约谈根据问题的对象,可以采取一对一或集体约谈的方式。
第七条 廉政约谈根据问题的性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整体工作的,可结合参加下一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同下级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活动同时开展,也可以单独进行;对涉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约谈,可随时进行。
第八条 廉政约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负责约谈本级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及下级院检察长;其他院领导负责约谈本级院分管部门的负责人、有问题的责任干警及下级院相对应的分
管院领导。
第九条 廉政约谈由各级院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由负责约谈的院领导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约谈建议应包括:约谈的院领导、约谈的对象、约谈的事由及约谈的期限等。
约谈至少由 2 人参加,并认真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审阅签名后,在 7 个工作日内交由院监察部门统一归档备查。
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 1 个月内就约谈事项落实整改,并提交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落实整改情况报告经负责约谈的院领导及检察长审阅后,提交党组审查是否通过。
第十条 各级院监察部门为廉政约谈的责任部门,负责对约谈及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归档等,并协调政工部门、机关党委作出相应的约谈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廉政约谈的具体情形和约谈后的整改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约谈处理:
1、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不重视,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
2、约谈对象年度内被约谈 2 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约谈对象启动问责程序。对疏于监督管理,7 以致发生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在追究违纪违法干警责任的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对约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案件),是指根据行为(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案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党风廉政约谈样式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2016年2月24日
主谈人
*
地
点
行政中心1402
在场人
*
记录人
*
被约谈人
*
被约谈人职务
*
谈话内容
根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你亲属**位于**有**问题,现对你约谈提醒,希望你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
2.积极配合县三改一拆工作,待县里农家乐建设有关政策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你亲属**情况;
3.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的监督,严禁利用职务影响为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违纪违规问题说情打招呼。
被约谈人签字
第三篇:党风廉政约谈记录
刘家坪乡纪委约谈记录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姓名、职务)
谈话内容:(可另附页)谈话对象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
第四篇:党风廉政集体约谈汇报
党风廉政集体约谈汇报
国网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公司钟屯供电所
所长 曹红陆(2017年10月1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按照公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计划和要求,我们所全面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自查自纠活动,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我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如下,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司安排,我是今年6月初担任钟屯供电所所长职务。一直以来,我所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份内之事、应尽之责,围绕日常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但是离公司党委要求和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有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理论学习不够系统,能力水平提高不快,工作上缺乏创新;三是政治思想学习主动性不强。有时忽视对“两个条例”和《党章》等文件的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学习缺乏主动性,对新时期党风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党章》、《准则》、《条列》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我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文件、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有关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切实提高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上来,营造公司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要自我施压,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亲自抓、具体抓、经常抓、深入抓,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我自身还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要加强全体员工的教育学习,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更是全体职工应该努力做到的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遵章守纪,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廉洁从业表率。自觉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应经常反省、检查自己的言行,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常敲警钟。时刻激励自己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务人员每天上班前要整理仪容仪表,下班后再坚持学习业务知识,每周定期组织业务测试,不间断的学习和锻炼,来提高客户对供电服务质量、水平和满意度。
各位领导,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而持久的工作,我有决心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端正工作作风,敢于负责,昂扬向上,精神振奋。全面提高与同事之间、客户之间的亲和力、凝聚力,与大家和睦相处、互尊互爱、团结互谅、同心同德,以一种良好的心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顾全大局,共同提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以上是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供电优质服务方面的汇报内容,希望各位领导能够多提宝贵意见,多关心指导,多给予指正与批评。谢谢!
汇报人:曹红陆
2017年10月18日
第五篇:约谈制度
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团队意识、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经公司党政研究,建立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公司党政领导
二、约谈对象:两级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项目部(网点、分公司)党政负责人
三、约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不打招呼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约谈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一般在公司党政领导办公室,也可安排在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公司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约谈,也可指派公司其他领导或部室负责人约谈。
五、约谈内容: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配合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缺点和问题,进行教育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当前企业遇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及对策措施;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约谈。
1、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对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各项任务推进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
2、在责任制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对较多,或考评排名末位和相对靠后的班子和个人。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意见和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5、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工作中“庸、懒、散”行为明显的。
6、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负面舆论或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苗头性的问题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规定:
1、约谈要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加强引导,申明利害,重在提醒,充分体现“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原则,做到思想上沟通、工作上交流,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合力。
2、约谈的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对待。约谈后思想上仍不重视,整改效果不佳,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被约谈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3、约谈主体或领导指派的相关部室对约谈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