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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完善[五篇材料]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84-516970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11 01:10: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完善

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完善

摘要:医院作为向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使命。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患者到医院消费就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当该风险发生后,就需要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公平、公正地评价风险的责任归属。医疗纠纷鉴定是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一个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无论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选取以及整体的鉴定程序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鉴定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鉴定机制就迫在眉睫。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同时对于自身的生命与健康尤为关注。医院作为向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使命。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患者到医院消费就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当该风险发生后,就可能需要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公平、公正地评价风险的责任归属,但目前在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实践中,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选取以及鉴定程序的公正合法化等相关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国内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2 年国务院颁布并正式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随后原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其中包含了医疗事故

鉴定的具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但随着患者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1],2010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其后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鉴于以上情况,医疗损害鉴定成为近年来的主流,但医疗事故鉴定并未废止,这就导致了医患双方对于鉴定方式的选择存在一定争议[2]。产生以上争议的原因

国家针对医疗纠纷鉴定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鉴定显失公平,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1)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往往都是由医学会组织进行,但其性质又很难与卫生系统隔离开来,中立性受到质疑。

(2)在选取专家的环节,形式上是随机抽取,但专家库的成员基本上都是辖区内的医务人员组成,而且在鉴定会召开之前,专家也会提前收到相关案件的病历材料,提前就能知晓是哪家医院、哪位医务人员作为被告,此种鉴定模式能否做到公平公正[3]。完善我国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构思与建议

3.1 尽快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随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鉴定规则也应及早统一,由相关部门举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仅要保证实体上的公正,更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4]。

3.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加以完善

虽然目前国家没有完全废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但其适用的社会环境、法律背景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其继续存在只会对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及法院审理造成一定影响,本人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加以完善。

3.3 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

3.3.1 对鉴定人资格实行准入制度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人的资格审核一直以来是个空白,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导致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都可能对部分鉴定人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提出质疑,因此建议对鉴定人资格实行准入制度,首先准备成为鉴定人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有 10 年以上工作经验,其次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临床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对于之前已经取得鉴定资格的人员组织定期培训、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鉴定人员继续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应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如仍无法通过考核,只能撤销其鉴定资格,以达到提高鉴定人员业务水平的目的。

3.3.2 增加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数量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归于司法鉴定的范畴,而长期以来医疗损害鉴定大多由医学会组织进行,这就导致鉴定周期十分漫长。因此建议:(1)可以通过考核评审,增加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2)为医学会

颁发司法鉴定资质,使其合法化;(3)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统一规范管理医学会以及其他司法鉴定机构[5]。

3.4 制定更加科学的鉴定程序

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鉴定程序尚不完善,往往都是由内部固定的法医进行鉴定,由于法医缺乏临床经验,也导致鉴定结论很难被大多数临床医生信服[6]。而医学会鉴定人员的配置相对科学,它是由临床专家和法医共同组成,但其专家库的成员部分集中在本辖区内,即使采取了回避制度,也很容易让患者感觉到缺乏公正性,按照有争议的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肯定也存在争议。现在国家提倡“互联网+”,各行各业也都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就应该引入互联网技术,建议如下:(1)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在选取专家的环节时,可以同时在线使用一个专家数据库,既实现了数据共享,又确保了公平公正。(2)专家库的成员可以是本辖区内或跨辖区,甚至是在全国建立大数据库。当然这需要长时间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但若想实现科学和公正,这种发展是必然趋势。(3)在听证会召开前,鉴定机构以往先要复印大量的鉴定材料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到专家手中,耗费了许多人力、物力,我建议可以采用手机或相机拍照形式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到每位专家的手中,使其随时随地都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审阅鉴定材料。(4)根据医患双方的意愿,如果选取的本辖区内专家,医患双方及专家同时在场举行现场听证会;如果医患双方选择辖区外专家,鉴定机构可以采取互联网技术,实行远程视频听证会,让医患双方与专家通过视频进行对话和交流,大大缩减了辖

区外专家到会的舟车劳顿及额外支出,而且也贯彻了专家回避制度,让医患双方对鉴定程序及结论充分信服。综上所述,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重要依据,一个科学、透明、公平的鉴定程序才能保证得出准确、合理、公正的鉴定结论,因此本文对我国医疗鉴定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些创新的观点,希望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出更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秦兆亮.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6,2(27):147-149.[2]陈玉林,冯宗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构想—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3(2):112-116.[3]陈娜.医疗事故鉴定中行政管理的弊端与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5,34(9):135-137.[4]王晓燕.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南通大学学报,2016,32(1):53-60.[5]廖天明,杨晓梅,丁斌,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鉴定问题的调研思考[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29(2):2-3.[6]赖红梅.再议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建议[J].卫生软科学,2011,25(8):549-551.作者:翟伟 单位:天津市南开医院

第二篇:医疗纠纷鉴定小组

大城城区医院

关于组建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的

各临床医技科室:

为了做好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使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按程序进行,现依法成立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长:李铁囤 副组长:王义军、李凤芹

成员:伍雪梅、范亚玲、杜跃军、吕俊林、刘英华、杜战胜、边建红。

2016年10月10日

第三篇: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尊敬的审判员,合议庭:

在你们的指示下,我表达一下原告对被告所提的鉴定申请的看法,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一 本申请书的请求事项:黄绘宇是否存在癫痫?医方诊疗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和医院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3条都可以在省高法(2010)豫法民提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里找到对应的肯定答案。是完全不需要鉴定来解决的问题。

判决书第10页前7行,省高法在其所查明的事实部分,很明确的对黄绘宇存在癫痫做出了肯定。在“本院再审认为”部分很明确:(1)第12--13页第二项认定,黄绘宇有癫痫等损害后果。(2)第12页第一项判决,医院存在过错。(3)第13页第三项是对其有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 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本申请书承认:黄绘宇在濮阳市人民医院因“饮食不洁,呕吐”就诊,因“高热惊厥;输液反应?”入院的。这次这个部分医院倒承认了输液反应的发生时间----就诊以后入院以前。

这个事实与一审,二审,提审所查明的事实:“2003年3月19日,黄绘宇以“呕吐一天,抽搐一次”为代主诉在市医院就诊。”完全不一致。此事实部分原告还会进一步诉讼解决阐明的。

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了原告提交到法庭的门诊资料部分:处方,电脑购药明细单,输液证,注射证,急诊查的血相单等,因为被一审法官称文军销毁了。今年初,在多次申请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补充提交,但没有进行质证。有高法卷宗为证。黄绘宇属于早产儿,难产儿。早产儿难产儿与脑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高法判决书第14页6--7行明确判决了“故市医院认为黄绘宇因其出生时早产缺氧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鉴定材料《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一再纠缠这个早产问题,实属无理取闹!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癫痫不能明确。

(1)濮阳市医学会鉴定有医院医生汪爱英参加,早就被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了。

(2)省医学会的鉴定,因医院拒绝提交完整原始病历,属于程序错误,医学会违规鉴定,公安局审查不严。

为撤销此非法结论,原告行政诉讼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中。

此结论被再审法官胡爱国自己调取到法院,与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几款情形完全不符,属于别有用心。造成的结果是公安医疗事故罪部分因法院判决而陷入僵局。

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程序错误,医院还一直作为证据使用,实在是有污法庭的神圣尊严!

三 本次鉴定目的原告认为,医院提起鉴定,完全是想置河南省高级法院的100号判决书于不顾,他们真正的目的只有一个:故意久托而已!

四 本次鉴定该由谁由什么法律来决定

如果据《侵权责任法》,鉴定的提起该是原告一方;如果鉴定,原告提起黄绘宇输液反应病历的真实性合理性与逻辑性的鉴定。因为病历是假的,伪造的。如果依据原来的举证倒置规则,原告举证责任已完成,高法判决书已是最高效力的证据。

如果接着原来的鉴定路线来走,该由公安局先进行伪证罪的移交侦查,再继续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综上,本次鉴定的提起属于完全错误!同意本次鉴定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请合议庭明察!

答辩人:黄绘宇

法定代理人:赵丽娟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篇: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医疗纠纷鉴定。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 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鉴定材料《医疗纠纷鉴定》。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 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3.2 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3 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建议组建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篇:医疗纠纷投诉制度

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1、社康管理中心应有专人接待医疗护理投诉,接待投诉人员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倾听投诉者意见,使病人有机会陈诉自己的观点,耐心安抚投诉者,并做好投诉记录。

2、社康管理中心接到医疗护理投诉后,组织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社康中心应认真分析事发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总结经验,接受教训。

3、社康管理中心设有医疗护理投诉专项记录本,记录投诉事件的发生原因、分析和处理经过及整改措施。定期总结、分析、并制订相应措施。

4、投诉处理程序

(1)当发生纠纷或事故后,及时向本社康中心主任、护士长汇报,争取在中心内协调解决,同时应立即向社康管理中心汇报。

(2)医疗纠纷或事故处理途径:

A、内部调解:能够当即答复的,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B、司法诉讼。

(3)紧急封存物证及文书程序:

A、病人家属提出申请后,及时向本社康中心主任、护理组长汇报,同时向社康管理中心汇报。

B、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由院、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复印件、物证。(4)封存前医务人员应完善的工作: A、完善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且要一致,如病人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疾病诊断,以及病人治疗护理中的一切原始记录资料。记录要求完整、准确、及时。

B、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医生的口头医嘱是否记录及时。C、病历复印件及物证封存后,由协议保管方保管。

(5)被投诉的医务人员,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医务人员的,社康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6)投诉资料由社康管理中心全科医疗办公室登记、备案。

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完善[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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