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干部成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是指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使干部能在多个工作岗位接受锻炼,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干部的任期情况为主要依据,有计划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
(六)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在学院党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范围为学院中层实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需通过轮岗交流经受锻炼,丰富经验,提高水平的年轻干部。
(二)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需要交流的干部。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对需要交流轮岗任职时间的规定
(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职务满8
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三)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接近退职年龄的,原则上不作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经考核考察确定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程序与实施
第八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
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
(二)征求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处室及个人的意见;
(三)党委研究确定轮岗交流方案;
(四)轮岗对象填报个人意向,组织群众推荐;
(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六)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办理工作交接或调任手续。
第九条
交流干部实行任期制。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为保证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学院党委作出的干部轮岗交流决定,服从组织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调整的干部,应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二)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到新岗位上班,拖延、拒绝上岗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