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多所学校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精品投稿)
多所学校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精品多篇)
学校劳动用工管理规 章 制度 1 1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
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全体职工。
二、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共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上午:**至**,下午:**至**。
考勤(一)职工必须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批准;单位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天(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
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措施 (三)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四)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晋升职务 惩处 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规章
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造成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工会意见; 3.报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财物(含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规章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学校 20**年**月**日
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职工。
二、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増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学校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5 天共 40 小时的制度。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 早退、旷工。
(二)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主管批准;学校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教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廷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教职工每周六日休息 2 天(法定调休除外)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三章
培训制度(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职工的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等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岗前培训,新入职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尽快适应本岗工作。
(四)在岗培训,关心职工的成长发展,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承担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20**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学校 20**年 3 月
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全体职工。
二、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学校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5 天共 40 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18:00。
2、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批准;单位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 2 天(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学校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 7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学校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学校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7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学校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学校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学校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学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学校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晋升职务 2、惩处 学校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 500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学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学校工会意见; 3.报校长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学校财物(含学校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学校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学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本规章制度自 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1.01
第二篇: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临汾时代风华特色学校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7条 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三篇: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
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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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考试复习提纲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复习提纲
一、填空题
1、职工请事假不满15天或请病假不满30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批。
2、违反职工行为准则的,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4、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5、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但因生产工作需要,且经考核评价合格的职工,或没有达到上岗条件的新增和转岗职工可安排(试岗)。
6、新入厂和转岗人员,试岗(取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1年。
7、待岗职工停发工资,改发待岗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
8、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下达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1页
9、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1、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2、新入厂和转岗人员,试岗(取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1年。
13、职工没有病假证明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任意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14、职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休假期限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办理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视为(旷工)。
15、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或休假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或休假时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6、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规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7、具有倒卖用人单位物资、监守自盗等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8、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职工违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满不归)等行为。
第2页
19、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7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0、病休期间,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21、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以及(假满不归)等情形,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应按照职工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与油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须在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4、职工经批准调出油田或被(开除)、(除名)的,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5、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必须提供指定医院开具(其中:7天及以内的可由社区医院开具,7天以上的须由油田职工总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病假条)和医疗收费单据,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可按病假处理。
26、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旷工1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7、职工违反中原油田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页
28、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的,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病或工伤进行认定,并提供就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
29、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必须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二、判断题
1、破坏、窃取、毁弃、隐匿油田设施、材料制品和文书资料等行为,致使油田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护龄等工作年限,也不计算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岗位折算工龄。(√)
3、职工内部退养期间,需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本人仍按规定比例缴纳。(√)
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5、因个人原因经领导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称为事假。(√)
6、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的,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行为。(√)7、在油田有正规住房,因退休、退养、驻外等原因离开油田到外地居住的人员,其在油田工作的子女、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4页
(×)
9、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内部退养职工不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当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可按相应水平调整内部退养生活费。(√)
1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油田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2、因急病不能事前履行请假手续,须向单位主管领导口头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住院治疗的要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在3日内为其代办请假手续。(√)
1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必须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14、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5、根据招用对象不同,新职工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为3-7天(根据拟从事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培训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事先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效果评价标准。(×)
三、问答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五)因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5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二)破坏、窃取、毁弃、隐匿油田设施、材料制品和文书资料等行为,致使油田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仿冒领导签字,盗用、私制印信,涂改和伪造油田文书、文件的;
(四)违反组织程序,以书、信、电子媒介等方式,在油田内、外部散发材料,损害他人或油田形象和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油田(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未能竞争上岗或自愿离岗的职工中,符合那些条件之一的,属于内部退养的范围,退养费用发放标准?
答:
(一)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
(二)年满45周岁,自愿按女工人办理退休和内部退养手续的女干部。
(三)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
(四)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符合第(一)、(二)、(三)款的职工,计发比例为95%。工龄已满30年,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计发比例为60%。内部退养职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企业补贴调增生活费标准,工龄计算截止职工内部退养的当
第6页
月。
4、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脱产学习累计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
(五)旷工1天及以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5、职工请销假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职工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职工所在班组(站、室)、基层队、三级(科级)单位等逐级审批。
(二)职工持《请假申请单》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
(三)职工休假期满归队后,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考勤员以《销假通知单》为依据记录职工考勤。
第7页
第五篇: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完善规章制度。
三、职工根据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1、热爱集体、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时刻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各级领导的合理、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对违反安全操作的错误指挥每个职工有权予以抵制,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4、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5、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节水,用电和建筑物材料,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6、维护公司形象,每个职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项目和办公等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7、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和工程项目的环境卫生清洁。
8、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遵守公司的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9、认真执行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项目经理和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出离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10、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五、劳动合同管理:
1、招录工作有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公司需要,确定招录职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并通过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职工报名必须如实填写职工登记表,并出具下列相关证明的原件: 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公司招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与职工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律不得录用,对录用的职工公司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4、试用期内公司对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公司书面提前30天通知职工。
6、职工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法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实施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②、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③、对公司负责人其家属或职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工作秩序的。⑦、连续旷工、工作时吃酒吵闹妨碍其他人工作,不听从项目经理和
上级领导指挥的。
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工伤保险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公司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职工赔偿,其赔偿额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自杀的;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每月支付;
5、职工满60周岁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手续,如继续留用的职工不享受社保一切待遇。
七、以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希广大职工相互转告认真执行并职工签字。
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