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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篇范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84-629297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8-11 07:4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

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

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 50m 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 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 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 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 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

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 400 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 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 1.2~3.0 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 30 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 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 120 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 100 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 1.8 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 20 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 75。

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 300 米时设 1 个棚区,300~500 米设 2 个棚区,500 米以上设 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60—200 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 60—200 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

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 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 100 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 300 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 500 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 500 元,责任人 200 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 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 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 500 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 500 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 1000 元。

第二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2.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2.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3.工作内容

3.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

3.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3.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3.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4.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保存。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三篇:14,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项目部各生产经营岗位或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以下统称安全设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以下统称安全设施)。

4、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项目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 负责。

2、项目安质部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项目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明确各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四、一般规定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与职业卫生预评价。

2、安全评与职业卫生预评价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向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接到报告后项目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6、根据规定建设醒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30 日,最长不超过 180 日。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评价报告。

8、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项目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9、项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编制人及日期: 2018-07-04 审核人及日期: 审批人及日期:

被告知单位名称: 被通知人及日期:

第四篇: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

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

1.职业危害 1.1粉尘危害

粉尘是翻新胎行业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之一,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清洗、打磨等岗位中都有大量的粉尘飞扬。从粉尘组分来看,翻新胎行业的粉尘成分较简单,主要为打磨形成的橡胶粉。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比较大,不仅对上呼吸道有影响,且能引起矽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等疾病,是危害工人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还能与其他有害因素联合作用危害人体,例如由于粉尘粒径小,在空气中能长期滞留,吸附空气中水蒸汽和各种有害气体而形成烟尘、飘尘,它们含有多种重金属及其氧 化物,在其氧化作用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转化为相应的酸。这些飘尘会引起呼吸道和肺部疾病。再例如,粉尘联合吸烟这一危害因素将会大大提高肺癌的发病率 1.2有机化合物

翻新胎行业接触的有机化合物主要为溶剂和原材料橡胶。溶剂主要是汽油,在半成品或成品干燥过程中产生溶剂挥发气而使工人受到伤害。按照国标,生产车间空气中溶剂的控制标准(m s/ m):苯和甲苯 < 4 0、二 甲苯 <1 0 0、汽油 <3 5 0。另外,硫化过程中产生的微量硫化氢也会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毒害。1.3 噪声

翻新胎加工过程中,由于机械摩擦、振动、撞击所 产生的噪声,使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中操作的工人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例如导致耳聋、高血压、中枢神经受损等。按照国家标准G B J 8 7— 8 5 《 工业企业厂区各类地点噪声标准》规定,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 8 h)噪声限制值 <9 0 d B。经过实测,橡胶厂多数工段在 8 0 d B上下,少数工段则超过9 0 d B[ 7]。另外,翻新胎加工生产过程中诸如高温、振动等,也是不容忽视的危害因素。

2.常见职业病情况

目前在国内的研究发现,该行业尘肺病以尘肺为主。2.1 尘肺

在翻新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橡胶粉尘比重小、颗粒小,很容易悬浮于车间空气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网织阴影和肺纹理增 多、增粗并伴有呼吸系统疾病,自觉症状有咳嗽、咳痰、鼻腔干燥等;有尘肺发病的潜在危险。

尘肺以咳嗽、咳痰为主要症状,其次是胸痛、气短。X线特征以不规则形小阴影改变为主,类圆形阴影致密度较低,边缘欠清晰锐利;炭黑尘肺的大结节多见于肺上叶,可能是这些部位的活动度比下叶要小,使已到达肺泡的粉尘不易咳出之故。2.2其他疾病

橡胶制品生产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因素长期综合作用,对机体具有多方面的影响。除橡胶粉尘影响外,还存在潜在的有机溶剂慢性危害。

尘肺病目前主要提倡早期预防和对因治疗为主,晚期则以综合治疗为原则,即在营养和运动疗法的基础上,依据病人的病情进行肺灌洗,使用抗纤维化、减轻或控制非特异性炎性反应、调节免疫功能、增强免疫力、抗脂质过氧化等药物。结合肺部理疗、雾化吸入治疗以及对症支持疗法等综合治疗措施。同时加强预防和治疗肺气肿、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及肺结核、肺源性心脏病、呼吸衰竭等并发症。因目前对尘肺病的治疗尚无突破性的进展,故尘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在于预防。

3.橡胶行业职业病预防措施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较薄弱。但我厂高度关注工业卫生问题。有以下几点预防措施 : 3.1阻断接触途径

橡胶制品加工厂要与时俱进,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进行工艺改造,如密闭硫化、自动称量、粉料造粒等,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接触机会。如对粉尘的控制方面,在打磨岗位加设吸风罩,确保能将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吸入罩内,以保证有效的除尘效果; 给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及时、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要求工人及时、正确佩戴,做好个人防护;对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生产车间吸风排毒装置、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并达到良好的吸风排毒、通风效果,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控制到最低限度。消除尘肺的最好途径是控制病因,通过改进工艺流程和采取除尘措施,消除污染源,阻断接触途径,是防止尘肺发生的关键。3.2加强职业健康教育

一方面是教育职工,只有广大职工真正理解了工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了解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尤其是慢性危害的可怕后果,掌握了个体预防的知识和方法,主动参与和执行各项预防规定,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的工业卫生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亟需提高专业水平,扩大知识面,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合实际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能识别和治疗职业有关疾病,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经过对该企业工人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知识教育与培训等措施干预,提高健康行为形成率、职工综合素质等。3.3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健康监护的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暴露人数,早期识别和检出职业危害的亚临床改变及患有就业和上岗禁忌证者;早期检出职业病患者。健康监护主要运用在作业场所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两方面。在卫生监测方面,要根据监测和检查结果,经常开展劳动卫生监督检查,尽早发现和杜绝严重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橡胶加工工作对工人的危害,保护橡胶制品加工工人的身体健康。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和防护建议或方案,采取不同防护措施。如对危害较重的岗位工人或接触致癌物质的工人,除加强个体防护外,考虑实行定期脱岗休养或采取轮岗制,对生育期职工尤其要防止生殖功能和子代危害,加强女工保护和毒物登记工作。在职业性体检方面,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详细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在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随后定期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还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流动和临时作业工人要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跟踪管理,医学检查时,在查体中发现的患者均应及早诊断和治疗,尤其是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疾病,定期复查、迫访,详细记录存档。橡胶行业是职业危害较严重的行业之一,危害因素较多,对工人健康的影响也较大,是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点之一,只有采取以上综合预防措施,才能降低工人患职业病的可能性。4.结语

翻新胎生产行业的职业危害不容忽视。由于我厂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作业强度较小,劳动条件较好,因此职业病防护主要以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教育与定期体检为。使从业人员了解预防防护知识,通过对工艺流程的研究及安全调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危害健康的有害物质和有毒气体。出现的疾病及日常预防情况。对从业人员有个很好的参考。促进身体健康。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护设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为了加强职业病的预防,保证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创造良好的、优良的、健康的作业环境,特建立了如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一、工程技术

1、自动化、密闭化:原辅材料尽可能自动化添加,同时应确保自动化系统能 正常运行,各生产装置、管道尽可能密闭化,减少工人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时间。本装置的工艺流程属于密闭化工艺流程,采用的DCS自动控制系统,能有效地减少工人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时间。

2、通风:在使用和产生化学毒物各工艺环节,例如粗苯的卸车站、苯、二甲 苯、甲苯等成品的装车台、罐区各贮槽槽顶、设备采样口、贮罐排气阀等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必须加强强制通风或抽风;在作业点配备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毒物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本装置的生产装置系统均设置为室外露天设备,通风良好,在主控室、食堂浴室设置机械通风。

3、建筑物、设备的设计和选购应符合人体工效学要求。符合人类工效学的设 计是指设计机器设备或建筑物时,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设计的机器,使人能准确、省力地操作,并使用方便;使人在工作时有舒适的建筑环境和安全感;提高人的工作效率。

二、化学毒物防护措施

1、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产生的部分物料为有毒物质,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毒 害作用,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对有毒物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在初步设计报告职业卫生专篇中,将苯、甲苯、二甲苯、联苯、二硫化碳、萘、苯酚、苯胺、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茚、吡啶、苯乙烯、环己烷、丁二烯、丁烯、钴及其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羰基镍、钼及其化合物、正己烷、正庚烷、环戍烯、戍烷、乙苯、正辛烷、正壬烷作为该项目的关键控制因素加以控制。本装置生产区域均采用室外露天布置,在关键控制点设置了连锁报警装置,并设置了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可以满足规范的要求,有效的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2、为防止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在相对封闭、有毒物散发的区域内,如各 循环泵房,要求操作人员在开启泵之前,应先打开机械通风系统,通风一段时间后,再打开各类输送泵,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操作人员才可进入泵房巡检。粗苯卸料泵,低洼处易产生苯蒸汽沉积,操作人员操作前,可考虑先使用防爆轴流风机对其进行局部通风。装置生产区域均采用室外露天布置,所有输送生产介质的机泵均露天布置,可以满足通风的要求。

3、工艺设计上应尽量采用自动化密闭操作。定期对设备、管道、贮罐进行维 护,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防止或减少操作工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4、加强各生产装置区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局部排风系统在设计上应符合“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等要求。并设置设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由于本项目原料预处理工序、加氢工序、脱轻工序、精馏与萃取、导热油加热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除设置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以外,应设置事故通风、应急通道,事故通风口应考虑周边人群情况。

5、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设备、管线的维修、维护保养,防止毒物外逸。储存、使用化学品的车间、岗位,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理化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维护、检修各种密闭空间设备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危害 防护规范》(GBZ/T205-2007)之规定要求,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对检修场所存在的有毒物质要有明确认识,有针对性的制定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检修时,应对设备和管道排零,经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确认设备和管道内安全后方可进行检修。并且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并设置警示标志。

7、在化学物质贮存场所的一定区域里,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 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应安装一定量的洗眼器和冲洗水龙头,防止因泄漏导致眼、皮肤的刺激与损伤,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本装置在装置区的主装置、原料罐区和中间罐区、装卸区分别设置洗眼器和冲洗水龙头。

8、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缩短工人每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时 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救援制度和措施,做好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工作,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9、做好有毒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按照工种发放劳保用品,为接触噪声的作 业人员发放防噪声耳塞或耳罩,为接触毒物的作业人员发放防毒面罩、呼吸器等防毒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规范》(GBZ/T195-2007)的要求。

三、噪声防护措施

1、设备订货时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的要求,向供货 商提出设备运行的噪声限制要求,并将其作为设备性能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长期连续运行产生高噪声的场所和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氢气压缩 机、循环水泵、各类物料输送泵、回流泵及配套电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设计上主要从选型上考虑,要求机泵的噪声低于85dBA。

3、在管道(包括烟风管道)设计中,要做到布置合理,并积极考虑防振措施,合理选择各支吊架型式,以降低气流、汽流、水流及振动产生的噪声。

4、在风机入口处应装设消声器,可采用新型玻璃棉等作为吸声材料,使风机 入口1.2m处的噪声值不高于90dB(A)。

5、调节阀、减压阀选择低噪声阀门。

6、对生产人员集中的控制室、值班室等工作场所,入口处可设置套间,并从 建筑设计上采取隔声和吸声措施,如设置隔声室、吸声墙、吸声顶、双层门窗等。

7、在总平面布置时应考虑各生产、辅助建筑物和办公区的合理布局,同时进 行绿化设计,达到降噪、吸声的目的。

8、固体传播的噪声,必须在机器或振动体的基础与地板、墙壁联系处设隔振 或减振装置。

四、高温、热辐射防护措施

1、技术措施:合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使工人远离热 源是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根本措施。同时对热源进行隔离并通风降温。加强车间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高温区域应设立警示标识,防止意外热辐射伤害。

2、保健措施:供给饮料和补充营养,膳食总热量应比普通工人高,此外,可 补充维生素和钙等。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综合防暑措施包括:

3、①减少高温作业时间。②高温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 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③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五、工频电场防护措施及健康防护

1、产生工频电场的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从事工频电场工作场所的电 场强度不超过5KV/m,当电场强度超过25KV/m 或需要作业时间超过标准规定时需穿金属丝制屏蔽服。

2、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的要求对本项目的所 有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定期的健康监护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职工体检的组 织者,监督者,从制度上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的各项费用。

4、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委托给取得职业病健康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 行。

5、发现职业禁忌证,必须按照健康监护单位提出的意见及时调离作业工人。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制度

1、必须为操作人员配备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 管理制度、发放登记制度,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考核、监督制度。应对照《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的个体防护:对于因各种原因,生产场所如泵房、制氮机、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的噪声强度暂时不能得到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常用的有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高温的个人防护:高温作业工人应配备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等个人防护 用品。加强医疗预防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高温检查。凡有高温作业禁忌证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本项目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发放有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 噪声耳塞(罩)、锦纶氯丁劳保手套、防化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鞋等。输送电系统配备绝缘靴、鞋。

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的规定,应在有毒物质产生或使用的场所及工人接触毒物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气体检测报警仪符合国家《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4857-2006)。当有毒有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警戒要求时,要能及时报警,并能及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本项目大量使用高毒物质,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58-2003)的要求设立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同时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的内容应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示栏、有毒物品的名称及理化特性、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等内容。

3、本项目应设立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本装置区设置了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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