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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党建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范文合集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84-653979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8-24 12:29: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团党建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集团党建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融洽感情,交换意见,相互共勉。党政正职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正式谈话、思想交流每月不少于一次。谈话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进行。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部门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谈话时,要充分听取他们对公司领导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了解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肯定成绩,提出不足,正式谈话每月不少于一次。

3、中层干部在任免、调动等职务变动时,分管领导要进行谈话,内容主要是进行党性原则、组织纪律、群众路线和勤政廉洁的教育,并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要求。

4、干部受到处分时,主管领导要找本人谈话,帮助其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和吸取的教训,并认真听取本

人意见。

5、每次正式谈话前通知被谈话者,做好必要的思想准备,谈话时的态度要诚恳,要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

第二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精选)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院领导、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院党委、党办(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院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第三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根据区委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现就建立完善对教育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事项及内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

1.干部提拔、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依据民主推荐、测评、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在干部工作变动和职务调整时,要讲清变动、调整的原由,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对因为不胜任现职而进行调整或免职的,要开诚布公地指出缺点和问题。

2.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工作遇到困难、挫折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时。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工作中遇到挫折的,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要帮助分析原因,总结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做好工作。

3.发现干部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时。要指出工作中的偏差,教育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

4.对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或领导干部之间出现思想隔阂时。要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加以引导。对无原则纠纷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5.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在这方面有反映时。要让干部讲清被反映的问题,澄清事实,注重敲警钟,以防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确有错误的,要求其限期改正;确需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在组织认为需要找干部谈话或干部主动提出谈话要求时。主要是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对合理的,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不合理的,或条件不具备的,要详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分工和要求

对局党委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局党委书记、局长与教育局副局长,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正职谈话。

2.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副职,原则上由同级正职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局党委其他成员或分管副局长谈话。

3.局纪委、组织等部门,可结合业务对干部进行廉政、职务变动、组织发展等专项谈话。同干部谈话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谈话方式原则上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谈话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面对面交流。

三、落实和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谈话制度,按照谈话分工,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卡”。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谈话情况。

2.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8-12

第四篇: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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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

一、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的具体内容:领导干部例行约谈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二、领导干部例行约谈制度

1.例行约谈制度原则上由纪委书记、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2.例行谈话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谈话时间和谈话内容、要求在谈话前事先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在谈话前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3.例行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履职情况;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其他需要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4.谈话后,由纪委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材料。

三、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五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制度,是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帮助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对谈话对象应当注意或应当纠正的问题给予及时提醒、警告或限期整改的一种教育、监督制度。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需要针对性地进行的告诫、纠正、限期整改,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主体。部门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其他成员与纪委书记共同进行;与一般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或纪委书记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时机

1.有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或者需要尽早提出警示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改正的。

3.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以及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上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工作中存在“庸政”、“懒政”、“怠政”、“恶政”等四类行为之一并经调查核实的;

3.部门或个人出现违纪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4.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核不合格或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末位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6.对干部考察或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较多,存在问题的。

7.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不正之风的。

9.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有明确结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10.群众反映的问题查证属实但不够立案标准的。

20.对上级批准的案件,不认真及时查处的。

20.其他需要予以诫勉提醒情形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对象的提出。诫勉谈话的对象由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出,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2~5天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3.谈话结束后向校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将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组织实施部门留存,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4.根据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通报谈话情况。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3.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或检查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活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谈话结束后,写出书面意见或整改措施交纪检监察处。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通知谈话对象,预约谈话时间及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人须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阅览并认可后签字。

3.谈话之前,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4.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原则;注意选择恰当的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向谈话对象客观、全面、真实地指明其存在的问题。

5.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6.谈话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相关信息。

7.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8.对违反谈话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谈话后续工作

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2.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出现不良苗头,要告知其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3.需要对群众说明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安排诫勉谈话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4.对反映的问题有不真实的,允许谈话对象解释、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谈话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允许诫勉谈话对象在适当的时间、场合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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