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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新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知(精选合集)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84-123412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2-09 22:49: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立高新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建立高新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相关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民,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建立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全区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制度;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生态殡葬,不断创新殡葬管理机制;完善殡葬服务基础设施,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水平;强化殡葬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协调和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及时通报全区殡葬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完成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召集人,党政办分管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区综治办(法制办)、组织部(总工会、团委、妇联)、宣传部(文明办、民宗局)、发改委(物价局)、农工办、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市场监

管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分局、交通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水利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调整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并可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同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扩大或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确定负责落实部门,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报告。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推进殡葬改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三)联席会议工作经费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四、职责分工 (一)区综治办(法制办)

加强对国家殡葬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监督,审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督促本地的贯彻落实。

(二)区组织部(总工会、团委、妇联)

总工会、团委、妇联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号召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区宣传部(文明办、民宗局)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舆论氛围。积极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殡葬新风。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加

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与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殡葬活动中封建迷信行为和低俗、不健康活动。做好本地优秀殡葬文化发掘整理工作,创新发展本地先进殡葬文化。

负责做好回族等具有土葬习俗少数民族逝者身份的审核,并协助做好丧葬管理有关工作。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四)区发改委(物价局)

将殡葬改革工作和事业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积极申报殡葬服务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支持力度。

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殡葬乱收费违法行为。

(五)区农工办 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占用林地、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会同民政部门研究骨灰树葬等新型葬式葬法。

(六)区民政局 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运行机制。协调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协调推动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共同处置重大问题等。

(七)区住建局 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殡葬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八)区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镇街守灵中心、公益性立体式节地生

态等安葬设施建设和殡仪馆遗体处理设施设备的环保、卫生疾控改造,加强对殡葬事业经费保障和投入。

(九)区人社局 指导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金。落实殡葬职工特殊岗位津贴和基本工资待遇,支持殡葬工作人才的培训培养。

(十)区卫生局 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指导医疗单位规范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对因患传染病死亡的人员,指导医疗单位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化。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仪车辆、设施设备及服务场所的消毒及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

对涉及殡葬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人;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企业和个人。

(十二)区公安分局 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名无主、非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法医鉴定并及时通知殡仪馆就地火化。依法查处“三无”殡仪服务车辆。规范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及时核销死亡人员户口。

(十三)区规划分局

将殡葬设施布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十四)区城管分局

对城市社会殡仪服务户外小广告进行整治。对占用城市街道、道路、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地搭设灵棚、安放遗体等丧事活动,进行劝导和管理;对散坟占地、占道等乱葬行为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区交通分局 联合公安分局查处非法殡仪车辆。加强对殡仪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对存在运输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六)区环保分局 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加强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参与制定本地区殡葬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对殡葬设施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督查,对殡葬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给予政策、资金、技术支持。

(十七)区国土分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中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做好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进行查处。

(十八)区水利分局 配合做好主要河道沿岸的散坟整治工作。

(十九)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镇级综合执法职能,做好经营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平迁坟、入园安葬、大走访大落实新风行动“三沿六区”散坟整治、移风易俗、集中守灵等工作,规范殡葬市场秩序,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全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妥善处理殡葬改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

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各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殡葬管理工作机制。

附件:医药高新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AA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医药高新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方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赵荣林

区党政办主任 陈奎芝

区农工办副主任、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高明岗

区政法委副书记(副调研员)

陈志俊

区党工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凤艳

区党工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冬梅

区党工委宣传部统战处处长 陈

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海平

区农工办副主任、民政局副局长 洪一琤

区住建局副局长

时华健

区财政局副局长 葛兰珍

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宏业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李章俊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朱兰平

区民政局残疾人事务处副处长 董加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久荣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纪国兵

区城管分局副局长 肖冬林

区交通分局行业管理科科长 候丽平

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周树民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周元平

区水利分局副局长 孙亚梅

野徐镇人大副主席

栾永明

寺巷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薛龙喜

明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 陈爱民

凤凰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韩凤翔

沿江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政法委书记、人武部部长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朱兰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

第二篇: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铜司(2010)号

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区法院、检察院,县区公安局(分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快我市律师业发展,完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根据《律师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我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积极探索和创造必要的外部执业环境,以推动我市律师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进程。大大改善和提升铜陵律师的形象,使我市律师业步入全省司法良性循环发展的快车道。

二、联席会议内容

(一)通报全市律师工作情况。

(二)研究全市律师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探索建立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

(四)协调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协调解决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建设问题。

(六)通报律师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通报律师参与政府接访、化解社会矛盾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会程安排

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视情况可适时召开。

四、人员组成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律师代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成员名单如下:

王祥生(市司法局局长)

洪维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世军(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周跃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大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鹏(市信访局副局长)

何艾萍(市司法局副局长)

洪海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策(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克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姚勇(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汪小琴(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陈宏(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孙习军(市法制办法制监督科科长)

钱景洲(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管理科科长)

特此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 公 安 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 信 访 局市 司 法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律师联席会议通知

司法厅、省律协

市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7月28日印发共印40份

第三篇:殡葬改革制度

殡葬改革制度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各村应当根据本村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各村基层组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各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四、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文化广场、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区;

(三)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五、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镇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制定规定。

第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报请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篇:关于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县职业教育中心:

为加强对我县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县职业教育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县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苟明利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田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茂佳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县招商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

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

县编委办主任

县扶贫办主任

张松梅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徐先文县职业教育中心校长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长(主任)

联席会议负责全县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责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总结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促进职教发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由张松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先文同志兼任副主任。协助总召集人按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主题,收集我县职业教育信息资料,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局:将职业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会同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经费;会同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经贸等部门制定我县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并指导工作。

(二)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总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指导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工作;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统筹管理招生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会同发展改革、财

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会同编委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协助县政府督导团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三)县财政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时划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金和中职生减免学费的配套经费,督促职业学校认真落实有关资助政策。会同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情况、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制定我县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并及时拨付资金;配合物价、教育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运转及发展。

(四)县经济贸易局: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指导和督促我县各类企业向职业学校开放,为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

(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加强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会同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职业学校从企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教师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渠道。指导教育部门做好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调查,制定我县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向中等职业学校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负责我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建设,为职业学校提供就业服务,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督促各乡镇(区)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六)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县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将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中,制定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标准、规模和方法。

(七)县建设局: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把职业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立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校舍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简化手续。

(八)县农牧局: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完成培训任务,为中等职业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实习和技能训练基地。

(九)县审计局:开展对职业教育经费安排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金、国家免学费、职业教育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十)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等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扣除的审核,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十一)县编委办:牵头并会同财政、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我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县扶贫办:负责制定我县贫困乡镇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贫困乡镇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和选定贫困乡镇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贫困乡镇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本单位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组织动员初(高)中毕业生、社会青年入读中等职业学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创造条件,保证各项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十四)县职业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学校职业教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教育,千方百计扩大办学规模和稳定生源;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生就业指导、推介、安置工作机制,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率;按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中职生资助经费;积极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抓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职业教育的业务联系与协调,及时沟通、衔接、处理相关工作,确保管理顺畅。

2、联席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3至5次,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汇报开展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我县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工作,共同推进我县职业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3、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由县政府办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能具体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4、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肥从和服务于联席会议决定,服从和服务于职业教育发展,杜绝推诿、扯皮、拖拉现象发生。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日

第五篇: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灵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消防综合治理,提高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委、经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化局、民政局、煤炭局、林业局、宗教局、商务局、人防办、规划局、体育局、广播旅游电视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房管局、电力部门、物资部门、通信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监察局

1、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公安部门

1、执行《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执行《消防法》第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及时调查火灾事故。

发改委

执行《消防法》、《城镇规划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经委

执行《消防法》第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六条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财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和《意见》第十条规定,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教育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三、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过程,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劳动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及《意见》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

交通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十七、三十三条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公司、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

建设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十、十六、二十一条和《意见》第十五条规定,①建设部门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签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总体验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对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事先通知消防部门。②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规划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八、十四条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卫生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条和《意见》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助,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场所不得办理许可证。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商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八条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于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安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一、十九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房管局

执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民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务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农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电力部门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条的规定,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宗教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三、十六条规定,加强寺观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观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煤炭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四、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对于煤矿地面以上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化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许可证。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通信部门(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二十一条规定,负责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五、灵武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为保障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联席会议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工作任务

1、列席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需要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联席会议文件签收、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3、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4、拟定本系统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5、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工作要求

1、联络员要相对稳定,对已确定的人员,非因岗位调整等必要情形不得随意更换;

2、联络员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指示,完成好交办的工作任务。

3、联络员每月应定期收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成员报告。

4、联络员每季度末前书面向市消防联席会议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5、负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6、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召集,通报各单位、各系统近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建立高新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知(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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