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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精选五篇)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84-514509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9 18:06: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的要求,为增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现就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信用承诺原则: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二、信用承诺对象

信用承诺对象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信用承诺内容

信用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前,绝不擅自从事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

(四)严格遵守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从事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活动。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和信用抽查。如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四、信用承诺程序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按照以下程序:

(一)告知承诺。《信用承诺书》由各登记注册窗口负责告知、指导企业按照《信用承诺书》格式承诺。

(二)签订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一般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做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书》由企业填写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企业和登记机关留存。

(三)规档立卷。已签署的《信用承诺书》随同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四)结果运用。登记机关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诚信示范市场认定、驰名商标认定、诚信守法企业认定的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各所要建立本所的管理落实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具体人员。登记信用、企业注册窗口负责信用承诺组织指导;

企业信用监管部门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内容、其他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做好信用承诺的协同监管;

信用监管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信用承诺书》,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各登记窗口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相关协会和商会等企业自生组织,要深刻认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建立督查机制。区局登记信用股要对各登记窗口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

(四)规范使用资料。《信用承诺书》通过集中印制、统一格式、随档附卷方式管理使用。在使用中需要对《信用承诺书》内容增加的,统一报登记信用监管股,修改完善。

附件:信用承诺书

附件

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____________出资拟成立_____________,现郑重作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

1.凡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前,绝不擅自从事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

3.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

4.严格遵守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

5.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从事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活动。

6.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和信用抽查。如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本企业承诺对上述内容严格遵守,践诺到位。

信用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生产企业)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企业郑重承诺,坚持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并自觉履行以下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一、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事项),保证向*******局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依法从事各项活动。

三、积极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将诚信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内容,自觉接受*******局的监督检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四、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同意将信用承诺纳入***公共信息平台并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背承诺志愿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承诺用途: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篇: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好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良好氛围,本着诚信的注册的原则,申请人承诺有关事项如下: 1.知晓登记注册有关法律规章内容。2.如实填报登记注册资料。3.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可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下列人员之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类人员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类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5.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6.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改商”禁止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7.如果申请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愿意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律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8.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9.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外业务,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10.同意将本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11.如果违反本承诺事项,违法失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12.。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

我公司自成立至今,在近三年内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中未出现重大缺陷与质量、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投诉、违约或被驱逐、被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等不良记录。

特此说明!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8日月潭

第五篇: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

第八条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经营状况;

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市)、区(含)以上党委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级工程管理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主要指ISO系列论证)。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工程管理机构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各类月报、季报、年报;

(二)各类建筑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

(三)信用信息的统计及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由各主体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和评估信用由诚信办负责录入;

(二)良好信息由各工程管理机构提供和各主体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

(三)反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承发包双方的对方提供,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

(四)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各工程管理机构采集、提供和录入,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经诚信办审核后及时录入。

第十四条诚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各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第十五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第十六条公示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建设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

(四)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但在公示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从业人员和政府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统计结果,公示时间为1年;

(六)评估信息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实时综合评估情况。

不良信用信息征集到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征集到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公示期和保存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示和保存记录,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统计及评估信息在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保存期为3年,从公示信息数据库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记录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记录;

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用档案长久存储。

第十八条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查询。

第十九条诚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二十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诚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诚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及上传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该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诚信办,诚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四章信用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提示信息记录依照有关认定和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和信用记分排行的依据。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的认定和记分标准,由诚信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被扣分的,对其相关从业人员同等扣分;

(二)从业人员被扣分的,其企业同等扣分,其中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单位加倍扣分。第二十三条诚信办每年第一季度根据记分情况,对建设市场主体上的信用记分进行定量考评,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上企业信用记分排行榜,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企业类别分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类、施工类、监理类、造价咨询类、招标代理类、工程检测类、勘察类、设计类、施工图审查类。其中施工类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及资质等级进行分类统计。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参加信用记分排行。外地进杭企业和杭州本地企业的信用记分分开排行。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查询公示信用信息。各工程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示信息数据库和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永久保存的存储信息,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诚信办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记分排行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3年内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建设行业协会应根据信用记分排行,结合企业结算收入、纳税等情况,分别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排行,其排行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信用等级排行结果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之一。

结算收入(税收或产值)低于有关标准的企业不得参加信用等级排行。杭州本地企业的结算收入(税收或产值)包括在外地施工收入,进杭企业的结算收入(税收或产值)只包括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收入。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达到18分,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建委将外地进杭企业信用等级排行情况和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适时抄告进杭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由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但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各工程管理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法发〔2005〕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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