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