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铁公司、城投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目的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施工安全质量事故,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等级、抢险与救护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上海工程局 XX 地铁 7 号线 2 标项目部。
三、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根据本项目部具体情况,按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也可越级向公司领导和工程部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工程部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抢险与救护
第五条
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条
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抢救。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本项目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执行。
六、事故报告程序
第九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事故外首先要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项目部领 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向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类超越公司处理级别以上的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时间、初步原因、事故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事故调查小组。
第二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
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上级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上级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项目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弄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项目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保科应负责将事故说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三篇: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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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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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
(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
(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