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处方点评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
1、处方的一般项目的书写必须齐全、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处方内容的书写必须符合“处方质量管理规范”。
3、无正当理由使用三联抗菌物者,即视为不合格处方,若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在处方正文第一行写明简要理由。
4、门诊处方不得为患者开具医院特殊级抗菌药物。
5、处方检查的具体项目,其中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6、处方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医务科批准后在药剂科签名留样。
7、药剂科每月抽取门诊医生每人50张以上处方,对不合格处方存在问题,药讯全院通报。
8、各科室根据药讯,在当月的质量考核分数中予以扣除。
第二篇:处方点评制度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溶媒除外)。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方法
处方点评小组每个月随机抽查100张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药学期刊上公示。
每月处方点评由药剂科组织,由医务科安排1-2名处方点评专家组的专家与处方点评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点评,并由医务科监督门诊部对处方点评存在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处方点评专家组的专家进行复议,处方点评小组上报药事会复议结果。
每月对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门诊单张处方金额在500元人民币以上的判定为大处方(特殊药品除外),由我院处方点评专家小组对大处方进行点评,不合理的大处方按《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及医院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方点评时间定于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三下午。第三周的星期三之前将点评结果上交于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和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医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和奖励。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规范》的医生按照2010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管理制度及医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对于开具不规范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处罚人民币30元。
对于开具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的科室和医生,①按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以该病例的不合理诊疗措施(尤其是大处方、药物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的50%扣发医生个人奖金,50%扣发科室奖金;同一责任人不同病例予以累计扣发。②按2010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试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篇:处方点评制度
郑州远大医院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特制定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医嘱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处方、医嘱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组织管理
我院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工作是在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日常操作由医务处会同药剂科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
二、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的实施
1、点评周期:每月一次。
2、抽样率与抽样方法:
依据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依据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依据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⑴抽样量:
点评合理性的门诊处方:依据我院当前门急诊处方量,暂定抽取门急诊药房处方2-3天/月(从周1至周7循环),即上门诊医师的处方均可抽到。
点评使用率的门诊处方:信息系统对所有上门诊医师的处方统计其DDD数,对DDD数排名前10-20位医师,统计抗菌药物使用率、静脉用抗菌药物使用率。
住院医嘱:暂定每月抽取50份,或I 类切口病历不少于30份。
⑵抽样方法:处方样本抽取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符合统计学随机要求、临床科室本身的处方比例、特殊药品及方便门诊处方剔除等。医嘱抽取可按临床科室当月出院人数比例、兼顾小科室按适当比例轮抽。
3、填写点评表:
门急诊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抗菌药物使用率点评表(门诊)》和《抗菌药物专项点评表(门诊)》;
病区医嘱点评填写《抗菌药物专项点评表(住院)》和《病区医嘱点评工作表》。
4、点评要求:处方、医嘱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在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医嘱,应当及时报告药剂科和医务处,并在每月形成点评结果报告。
5、逐步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三、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的结果
(一)抗菌药物不合理处方、医嘱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不规范处方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⑵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⑶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⑷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2 月龄的;⑸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⑹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⑺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⑻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⑼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⑽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⑾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⑿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⒀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不适宜处方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适应证不适宜的;⑵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⑶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⑷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⑸用法、用量不适宜的;⑹联合用药不适宜的;⑺重复给药的;⑻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⑼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超常处方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无适应证用药;⑵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⑶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二)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合格处方:DDD数排名前10-20位,其抗菌药物使用率、静脉用抗菌药物使用率均超标的医师。
(三)I类切口手术病历点评内容:
有否预防用抗菌药物指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是否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48小时);预防用抗菌药物选择是否符合规定;联合用药的合理性;抗菌药物用法用量;更换药物的合理性。
四、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每月末由医务处组织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讨论,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2、领导小组通过每月的科主任例会平台定期公布处方、医嘱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医嘱所涉及的临床科室和当事人。根据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3、在处方、医嘱点评过程中,点评小组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4、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5、处方和医嘱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五、监督管理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抗菌药物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
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
2、处罚:
⑴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⑵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⑶门诊和住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内容见《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手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和《非手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篇:处方点评制度
宁远县中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组长: 欧阳旭俊
成员: 张军辉 李军 郑生勇 欧阳小平唐冬生 骆杰辉 范修建 孙晓燕 徐海洋
黄丽芳 何昌国
二、各科室及处方医师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三、医务科应组织医学、药学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医师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
四、处方的评价应依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
五、点评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分别开具处方,中成药注射剂与溶媒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 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六、药剂科负责:
1.药师严格“四查七对”,每日对书写不规范、内容有缺陷、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及时与处方医生沟通,并将处方分为合格处方与不合格处方,督促开方医师及时改正。
2.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抽取30-100张处方,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院处方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预警。
七、医务科负责:
1.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张扣罚10元,并在医院质控简报通报。2.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专家对处方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八、临床各科室负责:
1.加强《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九、罚则:
1.每张不合格处方扣罚10元,可累计处罚,并进行通报。
2.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20日对全院处方进行集中检查,对药房预先分拣出来的合格处方和不合格处方进行分类检查,在合格处方里发现不合格的处方,视为药房监管不力,对当事药师进行每张处方1元的处罚;对医师开出的不合格处方以每张10元进行处罚;对连续3次检查有不合格处方的医师暂停其处方资格,离岗参加培训。
3.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十、病历医嘱的点评内容及方法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2009年5月5日
第五篇:处方点评、审查制度
处方点评、审查制度
为提高医院处方合格率,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安全、经济、高效的服务。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处方点评工作由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2、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二、处方点评的实施
1、抽样: 门诊处方:每月随机抽取一天全部中西药处方中采取随机抽样法抽取100 张处方;病区医嘱单:当月全部出院病历,分成手术组和非手术组,然后再分别随机抽取15 份病历。
2、点评: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按照上述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样本,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病区用药医嘱点评工作表》完成点评工作。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用药合理性界定不清的处方,应当及时汇总,请处方点评小组成员协助提出评价意见。
3、点评内容:
(1)处方一般项目的书写是否规范。
(2)、处方药品的用法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
(3)、抗菌药物的使用是否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
(4)、处方用药是否合理,是否与临床诊断相符,是否存在潜在相互 作用和配伍禁忌。
(5)贵重药品的用法用量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与患者临床诊断吻合。(6)核查处方药品的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三、处方点评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
2、医务科无签名式样及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 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的;
8、未注明或未正确注明用法、用量的;
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3 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1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 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的;
12、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3、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物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四、处方点评结果: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五、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一)、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每月汇总记录处方点评 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 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 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 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三)、处方合格率应≥95%。处方点评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重要指标,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和考核指标。
六、考核与奖惩:(一)、医院把处方合格率纳入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处方合格率低于 95%的科室每降低 1%扣 1 分。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给予扣发奖金、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 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对出现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在给予扣发奖金的同时,限制其处 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对不合理处方按其违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不规范处方每张扣发当事人奖金10 元,不适宜处 方每张扣发当事人奖金30 元,超常处方每张扣发当事人奖金50 元。
七、本规定自2015 年1月1 日起执行。
山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