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离岸公司简介
在国际投融资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简称BVI)、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百慕大群岛(BermudaIslands)以及库克群岛(CookIslands)等离岸法域(OffshoreJurisdictions)有着种种美丽的称谓:风险投资的“软猬宝甲”、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兼收并蓄的“变脸之地”、合法节税的“风水宝地。”这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弹丸小岛因作为国际资本运作中的一个核心环节——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y)的注册地而于近来渐得盛名。而这些美妙的称谓更向我们展示了离岸公司在国际投融资中的神奇魅力。众多的国际资本机构和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在离岸控股公司提供的平台上,国际资本的投资需求与境内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实现了完美的结合,并产生出类似“聚变”的“高能物理反应”。离岸公司因此而竟成国际投融资商业实践中的核心设计与通行之道。离岸公司成今日之盛势,必有其合理之基因,而不可做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本文对离岸公司进行全景的观察,以求探得其成因与利弊,更望其能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设计有所镜鉴,更有所裨益。
离岸控股公司之所以成为国际投融资商业实践中的核心设计与通行之道,其原因从法律角度而言,就在于其帮助国际资本实现了合理规避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管制、隔离和避免目标企业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以及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等基本目标;从商业角度而言,则在于其为国际资本打造了进入(Access)、运营(Operation)直至退出(Exit)完满的商业链条。其就如同撬起地球的那个巧妙的支点,国际资本借之激活并贯通了外商投资、境外上市、国际并购这资本运作三大领域(环节)。而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归功于离岸控股公司本身实现了控股公司的品性与离岸法域法律框架的特质二者的完美统一,这一独有的特点与优点。
一、国际投融资中离岸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价值
控股公司作为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大型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结构多元化等趋势演进下的产物,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众说纷纭,其因此而被赋予了多样化的解释空间。中国大陆学者对控股公司的定义之一为: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然而,美国公司法学者RobertW.Hamilton将控股公司定义为“持有他公司大多数股票的公司,而控股公司除持有股份外,并不经营其他业务”。德国学者R.Liefmann则将控股公司定义为:“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证券为基础,发行本身的证券(股份、公司债)来进行证券代位的企业。”中国台湾学者王文宇认为,控股公司,若以字面定义解释为:“以控制他公司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任务为“股份之持有与管理指挥者”。本文采用王文宇
所提供的关于控股公司的定义,该定义从广度上符合目前控股公司的实际运作。该类公司的最大特点正在于其本身并不从事商业经营,而只在于对其子公司的控股与控制,进而实现合并报表。
离岸控股公司正是控股公司的一种,它具备控股公司一切基本特质。然而区别于一般控股公司的是,其注册和设立地是离岸法域,因此其据以设立和运作的准据法是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据以运作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离岸法域法律制度。而离岸法域离岸公司法规范及相关法律框架最大的特点就是自由和宽松,这就为离岸控股公司的生长提供了绝佳的空间。控股公司的优越性能与离岸法域法律框架的宽松特质的完美结合,使离岸控股公司具有了一般控股公司所没有或很难充分发挥的法律功能和价值。基于此,国际资本与民营企业对之趋之若骛实属必然。
离岸控股公司所具有的法律功能和价值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投资。国际资本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建立起境内目标企业(受控股公司/企业)与国际资本的隔离层,可以成功地规避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产业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如由境内目标企业的创始人/管理层与国际资本在离岸法域设立一离岸控股公司,由其再进行投资,可以规避一些国家或地区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制,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如果境内目标企业所在行业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国际资本通过离岸控股公司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企业,并通过合同形式与境内目标企业建立起关联和控制关系,可以成功地规避该产业政策的限制,而实现投资目标。
而离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更是经常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被用来有效地规避因直接投资而带来的法律和经营风险。国际资本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即先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到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贸易以及并购等业务活动时,不仅可免受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直接管辖,在目标企业出现法律和经营风险时,也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离岸公司作为国际资本与目标企业的风险隔离层,而免使作为最终投资者的国际资本直接承担该等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离岸公司成功地实现了国际资本法律选择或法律规避的目的。
成立离岸控股公司还可以成功地统一调度外汇资金并由此管理境外投资所带来的外汇风险。通过成立专职管理集团企业的内部多国货币汇兑风险的离岸控股公司,由集团企业的生产公司以其所在地货币开立发票给离岸控股公司,再由离岸控股公司以集团企业的销售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开立发票给销售公司,则可集中管理所有汇差及管理相关汇兑风险。
降低投资成本也是国际资本的重要考虑之一。由于几乎所有离岸法域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的所得税、印花税等众多税项的减免措施,其只须以极低的数额交纳年费即可维持良好存续的状态,其盈余
由此几乎可以无限制地保留。而对于作为离岸公司的设立者/股东的国际资本和境内民营企业的创始人或管理层而言,由于许多离岸公司法甚至规定对离岸公司全部免除资本收益(如红利或股息)的税收,这就大大降低了它们的投资成本。
第二,融资。投资只是国际资本运作的手段和开始,其目标和终结在于从目标企业获得投资的巨大增值而后成功地套现退出。目标企业IPO上市融资无疑是实现该目标的最佳途径,也是几乎所有国际资本的最高和最终梦想。此种设计的要点为:境内运营公司在境外某离岸法域注册设立离岸公司,经资产重组(如离岸公司以收购方式间接取得境内运营公司核心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或股权置换(如离岸公司以购买增资或股权置换的方式取得境内运营公司的控股权)成为离岸控股公司,而后以该境外的离岸控股公司的名义将该境内运营公司的资产或股权的权益在境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并上市。区别于以境内运营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直接上市的模式,此种模式通常被称为“间接上市”或“曲线上市”。
无疑,间接上市的主要动因是规避以境内企业名义在境内或境外直接上市的而适用境内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种种管制以及与直接上市相关法令规定的较严格的实体和程序限制或不利条件。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内直接上市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不仅要面对较复杂和冗长的审批程序、较高的上市门槛和成本,而且,境内证券市场的单一性、相对封闭性(及其所导致的有限的资金供给能力)也难以充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中国境内企业到境外(如香港、美国或新加坡等地)直接上市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由于拟上市企业为中国企业,拟上市地为境外证券市场,因此不仅需要符合该拟上市地的上市要求,也需要满足国内大量的关于境外直接上市极其复杂而严格的条件,并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路条)。是否以及何时能上市远非企业自己所能把握和控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中国较严格的外汇管制也使得企业对境外直接上市所筹集的国际资本调配使用的自由空间较小,无法满足企业灵活调度外汇资金的需要。即使国际资本所投资的境内目标企业上市之后,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相关外汇管制,其资本调度和退出的自由亦受到相当限制。
而如果境内企业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在境外间接上市,则可较安全、顺利地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境外证券(资本)市场的发达和多层次性可满足不同类型的境内企业的融资需求。境内企业以离岸公司的形式到境外(如香港)证券交易所间接上市,其审核周期不仅远小于内地,上市条件也具有灵活性。其证券(资本)市场更是因向全球的投资者开放而可满足企业融资的巨大需求,并提升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运作水准。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法域普遍对离岸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因此企业通过离岸公司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世界任何一个地
方开设全球性的银行帐户,这使得企业在外汇操作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企业可将境外资本所募集到的外汇资本先放在离岸控股公司,而后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其调配与使用(如逐次而非一次性地将在该外汇资金投入到境内企业中去)。
此外,融资的重要渠道还有借贷。由于离岸法域通常对借贷机构规定有优惠税率,借贷机构的借贷利率因此通常较低,因此,企业向其借贷通常可降低借贷成本。而且,由于离岸法域金融市场相当发达,企业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方便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如抵押融资及票据贴现)向国际财团、银行融资。
下面,结合国内著名实例,从控股公司的角度分析离岸公司在国际资本中的基本运作模式及其具体设计。
二、外商投资中的离岸公司设计
先从著名的“新浪王志东事件”说起。2001年6月25日,新浪网公司(开曼群岛注册、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SINA,以下简称新浪网)在北京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决定,王志东已被终止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董事职务。茅道林被任命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董事,汪延被任命为公司总裁。在该公告发布当日,王志东回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境内的ICP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浪)公司上班,并宣布,他并没有主动辞职,解聘他的决定在法律程序上有问题,而且,他本人是北京新浪的大股东,新浪网的一切境内业务都必须通过北京新浪来进行。而新浪网董事长姜丰年则宣称,新浪网董事会从召开到做出决定“整个过程完全合法”。这场“政变”的合法性一时陷入扑朔迷离之中,让人难以分辨。而其原因之一正在于国际资本在新浪项目上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而进行(曲线)境内经营的模式。
根据当时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外经贸委(现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1997年),外资不准介入国内的ICP业务。而鉴于北京新浪ICP业务在整个新浪网业务的核心地位,国际资本持股/设立的新浪网于是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来控制北京新浪的业务,从而绕过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障碍而介入国内的ICP业务(主要就是其在中国域名为www.teniu.cc网站的经营)。
新浪网将在中国的业务拆分为两部分,设立并控制相应的境内公司,以便获得中国政府的经营许可。为了得到许可,其控股的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四通利方)获得了经营软件业务的许可,而四通利方进而同另外两家纯内资的中国公司签署了经营和分成协议:一家是北京新浪互联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广告),该公司75%的股权归新浪网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王志东,25%属于四通利方;另一家是北京新浪,该公司70%的股权属王志东,30%的股权属新浪网总经理汪延。依照各方协议安排,北京新浪依照其ICP公司的权利,负责新浪中国网站www.teniu.cc的运营并把该网站的广告
位置卖给新浪广告从而由其经营网站的广告业务。而新浪网则通过其控股的四通利方把知识产权有偿授权给北京新浪,并为北京新浪和新浪广告提供有偿的设备和技术服务。
由国际资本持股/设立的新浪网本身不直接经营ICP业务,真正的ICP运营实体为在中国注册的新浪广告和北京新浪这两家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和新浪网并没有任何资产或资本的直接联系,但新浪网通过其控股的四通利方与这两家公司建立起合同安排的关系,从而实现对这两家公司经营和收益的有效支配和控制及经营利润的转移。新浪网由此成为不折不扣的离岸控股公司。作为新浪网的股东的国际资本由此得以间接实现在中国合法从事ICP经营业务的目标。
此中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从国际资本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商业实践来看,新浪网的上述投资结构模式并非为新浪所独有,而几乎是所有国际资本对中国境内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的通行之道。如从早期的裕兴到近期的新浪、搜狐、网易、盛大再到最近的百度,无一例外。
许多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风险投资追求中短期战略投资而后获得高回报便退出的特点,决定了在通常情况下其不能投资于收益周期漫长的传统行业,只能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TMT(互联网等高科技、传媒、通信)行业,而该等行业又多为中国外资准入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这进一步决定了其通常不能以直接投资并经营(如在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方式介入这些行业,而只能采用间接的方式(主要就是通过离岸公司进而通过合同/协议安排的方式转移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介入。该种模式的具体结构通常为:境内运营公司(民营企业)的中国籍创始人/管理层在离岸法域成立一家离岸公司,而后再增资引进国际资本,继而该离岸公司再到境内成立一家独资或合资公司(由离岸公司控股)。而后,该境内独资或合资公司再与前述中国籍创始人或管理层设立的、有着相关限制性行业运营牌照的境内运营公司之间签定一系列的域名、商标或软件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协议,从而确保境内运营公司的大部分营业收入被转移给独资或合资公司,再进而转移给离岸控股公司。同时,为增强对该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其间还可能附有针对境内运营公司及其创始人或管理层一系列的限制性合同/协议安排。
除了通过上述具体合同安排从而间接介入境内受限行业经营外,利用离岸公司模式进行投资至少还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
第一,离岸控股公司可以在国际资本与境内运营公司起到一个“防火墙”或“隔离层”的保护作用,并阻断国际资本与境内运营公司之间直接的法律联系,避免陷入境内运营公司的债务风险或其他法律和经营上的风险;
第二,离岸控股公司所在的离岸法域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都远较境内灵活,方便投资运作。
这一点也是极为国际资本看重的。在直接投资模式下,国际资本作为境内运营公司的设立人(股东)进入到境内运营公司,其运作、变更等事项就不可避免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中国法的管辖和制约。
就国际投资的退出机制而言,除了以IPO方式将其因投资而持有的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在转让实现退出外,以协议方式将其进行转让也是国际投资退出的重要渠道。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在这方面并不能为国际资本提供便捷、通畅的退出渠道,比如缺乏与现代投资机制完全相容的法律制度(如授权资本制度),没有明确、便捷的股权转让机制(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资本短期退出的制度)。这既增加了国际资本退出的成本,也增加了其退出的不确定性。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形成了对国际资本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抑制效应。而如果国际资本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模式间接进行投资经营,其结构从形式上看似乎更为复杂,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却是非常简洁而有效的。采用这种模式,国际资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其进入时一般,由于该股权转让只在离岸法域层面而不在中国层面进行,因此只适用宽松而自由的离岸公司法及离岸法域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其多规定股份转让自由),由此可以绕开国内繁复的审批程序,大大简化相关手续和过程,并将有关法律风险与障碍降到最低。离岸公司正可谓是国际资本境内投资结构图中的点睛之笔,所谓国际资本的“软猬宝甲”的称号绝非浪得虚名。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该种模式对于国际资本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毕竟这只是一种合同控制的手段而不是股权控制的手段。此种控制手段相对来讲还是较弱的。其次,这种合同或其他安排本身就存在着规避中国法令的嫌疑。因此,如因当前述合同或其他安排或相关公司运营发生纠纷/争议(前者如境内运营公司一方拒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而导致相对方请求强制履行的违约救济;后者如前述的“新浪王志东事件”)而诉至中国法院时,法院是否承认该等规避中国法令的合同和其他安排的效力便是个首当其冲的问题,相关当事人能否获得相应的救济因此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此种安排显然也带来了因境内居民到境外设立或控制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而带来的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的审批管理、因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与营收而带来的国际税务调整、因境内居民境外外汇收益的所得税缴纳和外汇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但从披露的情况看,该间接经营的模式事实上是得到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默许,因此一直未采取否定性措施,乃竟成于今国际资本在中国的通行商业实践。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该种商业模式还是可行、有效的。
实际上,上述境内居民到境外离岸法域成立离岸控股公司复以外资身份进入境内投资而带来的诸如境内“假外资”、[32]境内资产受境外控制而易外流、对境内公司的涉外运作的监管难度加大的问题也是离岸公司给全世界带来的共同问题,并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高度注意和相关行动。中国虽然意识到该
问题较晚,但有关主管部门也已作出了相关应对措施。
三、境外上市中的离岸控股公司设计
以离岸公司境外间接造壳上市方式,通常又被称为以离岸控股公司名义在境外市场的“红筹上市”模式。如前所述,其通行运作模式是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由该公司以资产或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协议控制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的控制权而成为控股公司,然后再以该离岸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而成为上市公司。而后国际资本在境外证券市场可通过高溢价转让其原以低价进入而持有的股份而实现退出,而境内企业也可通过把离岸控股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到的资金投向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而实现大的发展与跨越。可谓是真正的双赢。风险投资的“软猬宝甲”、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遂此得名。下面以“福建恒安”为例,剖析境内公司通过离岸公司的设计而引进境外资本并上市的具体模式和结构。
福建恒安(01004.hk)在1985年设立的时候尚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地方民营企业,后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并私募引进境外资本进而在香港上市后,再以融得的资金注入境内企业,购买高科技应用微软信息管理网络,而获得了巨大的跨越,现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占有控制地位、国际知名的纸业龙头企业。这其中,离岸公司可以说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下图可见,其实福建恒安上市步骤并不复杂,采取的正是前述间接上市通行的策略:
第一步:进行境内公司改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步:境内公司或其创始人/管理层以少量象征性资本设立或控制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再私募引入国际资本或境外战略投资者,筹集到外汇资金而进行增资,从而使该BVI公司有足够的能力购买境内公司的控股权或控制境内公司的核心资产而成为BVI控股公司;
第三步:境内公司或其创始人/管理层在开曼群岛或香港、百慕大群岛等离岸法域设立或控制离岸公司(即拟上市公司,其多在开曼群岛设立,故下称开曼公司),进而由该开曼公司通过与BVI控股公司股东换股而控股该BVI控股公司,而后将该开曼公司在境外上市。
福建恒安走的正是典型的“离岸公司上市模式”的“三步上篮”道路,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完整的“离岸公司上市模式”的成功经验。
除了“福建恒安”之外,据香港联交所公开资料显示,仅截至2003年底仅香港的75家红筹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注册在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其中多为内地知名企业,如华晨中国(1114.HK)、神州数码(0861.HK)、TCL国际(1070.HK)、华润置地(1109.HK)、光大国际(0257.HK)、碧桂园(2007.HK)、阿里巴巴(1688.HK)、巨人网络(GA:NYSE)等。而截至2003年8月12日,香港
创业板上市新上市的18家企业中,有13家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控股公司,比例高达72%。可以说,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已经成为境内企业实现境外上市融资的主要渠道。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为规避前述境内或境外直接上市的不利和限制因素以外,境内企业以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造壳间接在境外上市更具有以下独到的优点:
1、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挂牌上市相比,造壳上市是境内企业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义在交易所申请挂牌,其由此免于适用境内相关法令和审批主管部门的管辖和种种限制,而主要适用其所注册的离岸法域的远为宽松、自由的法律,从而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和弹性空间,获得融资和再融资的便宜;
2、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定价和估值方式有利于国际资本获取高额回报。在境内上市,受制于相关规定与监管部门管制,因此对于新股发行市盈率和定价有相当限制,而估值基础主要为过去一年的实际盈利。但是,在境外资本市场,股票定价被认为是市场行为,由作为市场主体的发行人自己决定,主管部门并不干预。其估值基础主要为上市当期的预测盈利,而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对高成长企业发行人的价值认同程度很高,因此,发行人得到的估值也通常较高。显然,这样的定价和估值方式是非常有利于国际资本的;
3、与在境外购买一上市公司而上市(俗称买壳上市)相比,境内企业能够构造出比较满意的壳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造壳上市是有目的地选择或设立壳公司,然后申请上市。而且,壳公司通常与境内企业存在业务关联,除了利用壳公司申请上市外,境内企业还可以借助壳公司拓展境外业务;
4、由于壳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等英美法系法域成立,有关法律对授权资本、库存股、期权与认股权证以及公司股份与资本制度其他方面的要求都与国际接轨,对境内企业创始人、管理层和股东实施股份激励机制不仅可行而且其操作也相当成熟和完善。就境外层面而言,这意味着该等人员几乎可不受法律限制地享受全部认股权的所有权益。显然,这对境内民营企业的起步和长远发展是相当有利的;而且,壳公司没有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等概念与限制,无须进行国有股减持,所有股份也均可在公开市场上流通(或所谓股份全流通),国际资本的投资利益与退出自由可得到充分保证。此点深为国际资本所看重;
5、实践中,一些公司在境外上市曲线中的“拐点”不止一个,而可能在多个离岸法域注册多个壳公司。在境内权益注入境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和关联交易。而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良好的特点,各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产权归属人或实际控制人深藏其中而难为外人所知,产权的复杂化、模糊化给产权归属人或实际控制人带来无比巨大的资本和业务运作的空间。
当然,以离岸控股公司造壳上市还需要妥善处理以下问题:(1)境外公司涉及境内权益的并购并上市 的行为,仍受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俗称“红筹指引”)的约束;(2)境内企业改组为境外公司控制,如属《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项下的返程投资并购性质,则需报经商务部批准。还必须处理好壳公司对境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3)境内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完成返程投资并购,将特殊公司海外上市的,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经验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有关的上市申请时,对境外股东是否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其股权的形成及演变过程以及对获得有关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都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来处理,报备通过时间较长;(4)境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离岸公司并进行相关资本运作的,必须在设立或间接控制离岸公司之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离岸控股公司而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必须在限期之内补办。
四、国际并购中的离岸公司设计
安全与高效是并购的两大目标。在国际并购中尤其如此。在国际并购中,当并购目标企业所在国为一个过度而又非透明的法律与政策的管制的国家时,并购交易通常因此而存在较大的审批性风险(regulativerisk)。而且,按照法律管制的要求,并购目标企业股东的控制股权的转让还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还要修改目标企业合资(营)合同及其章程并办理繁复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同时设计境内外两套并购结构来达致上述目标。在境外层面,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正可最佳地促成上述目标的实现,不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借助于该种设计,境内目标企业控制权股份的转移并非在其控股股东即离岸控股公司之间进行,而是在设立/控制离岸控股公司的设立/控制人之间也即完全在境外层面上进行,交易不受境内法而受宽松、自由的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及离岸法域的其他相关法律管辖,并购交易由此可顺利地完成交割。试以股权收购为例。境内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在离岸法域设立/控制离岸公司,并进行资产重组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复由该离岸公司控股该目标公司,在因并购交易而需要将境内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份进行转让时,可直接在境外层面将其在离岸公司的控股/控制权转让给收购方或由收购方在离岸法域设立/控制的另一离岸公司。在境内层面,境内目标企业及其股东在法律上均未发生变化,一个本为境内的并购交易由此转成了境外的并购交易。商务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国际并购交易,其结构再复杂,最核心的部分也常在离岸控股公司这一点上。离岸控股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可谓是四两拨千斤。
而对于非战略性收购而言,收购方收购后如要在短期之内选择退出,这种退出也如同其进入时一样少
有法律障碍,因而也极为方便可行。就此而言,离岸控股公司可谓是国际资本实现进退自如,不是天然而胜似天然的“绿色通道”。
此外,以离岸控股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还具有以下优点:方便地进行资产剥离、避免因一次认购目标公司股票而造成收购成本过高的压力或征求小股东同意的协商成本、规避承担债务与或有债务的风险,以及方便地进行管理层收购(MBO)和反收购等。
第二篇:离岸账户
一、离岸账户提现
离岸账户体现的问题是困扰很多刚初步创业的外贸企业家,主要是为了能把外币拿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中,离岸账户是不可以直接体现的,但是可以通过换张,T/T、L/C等方式来完成操作,所以如果要拿到这笔外币,就必须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来完成,在转账时需要注意目标账户必须含有外币功能。
二、离岸账户结汇
结汇的方式相信部分SOHO都有了解诶过,可以直接把款项打回国内的公司,或者是委托别的公司结汇,但是对于很多客户来说,把全部款项转入自己的公司账户内是不大容易的,如果委托其他公司又对这笔帐没有得到一个保障,中间产生的转款手续及时间问题往往让人头疼,这时候离岸账户就发挥了大作用了,离岸账户每年每人可以结汇5万美金,这一点是国家金融外汇管理局出的规定,那么我们围绕这个规定可以对以下办法进行结汇:
1、用于个人使用:用于个人的话,通常是建议在亲戚朋友的名下多开几个外币帐户,然后通过5万美金的结汇。一般来说。个人的支出还是OK的。
2、用于支付货款:用于货款的话,通常数额都是比较大的,那么通过5万美金结汇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现在,很多的朋友都是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处理:
3、直接从离岸帐户支付货款给到工厂,当然是外币,一般来说是比较坚挺的币种,比如说是港币,欧元等等,那么结汇的问题就由工厂来解决。
4、如果一些工厂是希望不付给企业帐户,那么可支付到工厂的老板的个人外币帐户。
5、在香港开出一个帐户来,然后通过香港当地的财务公司来解决,财务公司在国内是违法的,但是在香港却是合法的。(财务公司会收取手续费)
6、在国内成立办事处,以办事处支出结汇,则没有5万美金结汇的限制。(这个适用于希望在国内设立办公室联络客户的SOHO,但是运营成本会增高)
第三篇:离岸银行帐户
离岸银行帐户
离岸银行帐户:离岸帐户指的是香港公司,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帐户,例如:在香港成立公司后,计划在深圳、上海、北京、马来西亚、美国等区域的银行开设帐户,这叫离岸帐户。
另一方面,离岸账户在金融学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账户的银行。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离岸帐户优点有
1.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OBU是什么?
OBU 全名为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也可称为「境外金融中心」,就是境外金融中心或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或俗称境外银行户头;简单的说是国外户头,但户头不需要在国外申请,在国内即可申请开户,要开OBU户头必需要有境外公司才能开。*注:OBU不等于境外公司。
如何利用OBU的优点?
一般来说境外离岸公司为外国法人机构,可以达到开立OBU帐户的资格,又因为OBU本身具有免税、资金进出自由特性,该境外公司假使在免税离岸地区登记注册,则形成双重免税优惠,也就是对本地企业不必课税,对于注册国地政府也不必课税。厂商可以利用OBU帐户进行商业上之财务灵活操控。OBU视同境外金融机构,资金则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存放于OBU内,可免受外汇之管制,亦可自由汇入与汇出,可达到资金运用灵活。
什么是离岸银行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帐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从1989年5月开始,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先后开设了离岸账号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些银行机构设置日趋完善,提供的业务品种日趋多样化,服务手段更加先进,为客户提供了全面、高效、优质的各项服务。
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好处
⊙ 资金调拨自由: 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 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 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 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境内操控,境外运作: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
离岸银行的业务种类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外汇担保
⊙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篇: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在金融学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账户的银行。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离岸账户也叫OS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属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只针对公司开户,个人开户是不支持的。离岸账户相对于NRA账户受外汇管制更少些,从资金的安全性角度来看,离岸账户要安全些,受国家外管局监管没那么严格。账户优点:
1、资金调拨自由:
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
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
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
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对离岸账户的操作
账户缺点:
1、离岸银行也是犯罪分子所用来洗钱的常见场所,因而名声不佳。
2、鼓励居民避税或逃税。
3、因其不在存款人所住地,储户服务中可能产生不便。
4、开设离岸账户的起点储蓄金额一般较高,故主要服务于收入较高的人士。
账户作用:
1、银行位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因而能被用作避税港。
2、离岸银行所在国家对保护储户隐私要求更严密。
3、逃避存款人所在国家对于账户活动的监督管理,例如禁止开设匿名账户等。
4、在存款人所在国家政治或经济不稳定的时候,保护存款。
第五篇:离岸户
1)问:香港有外汇管制吗?
答: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香港没有外汇管理局,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没有限制。资金可随时进出香港。而国内公司汇款出境一直都是受限制,大金额需外管局审批方可,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这跟国内公司是不同,办理的是离岸账户,离岸账户收付外汇自由,无须核销,无须担心。
2)拥有海外离岸账户是运作离岸公司最重要的工具,离岸账户主要有以下几大好处:
1)不受本外汇管制,资金调拨自由 做国际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外汇的自由收付是至关重要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而非中国本土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不受到银监局和外汇管理局的管理。
【实例】离岸账户只要收了款后,可以自由转帐,转到国内个人账户也可以的。2)灵活用汇
【实例】假设您离岸公司的账户且里面有外币,那么当您向贸易伙伴购货付款的时候,资金可以直接从离岸公司的外币账户上划拨,无需用人民币按中银中间价购汇。这样可避免汇差损失,节省各用汇审批时间。同时也不会受国内外汇政策变动的影响。
3)解决收取佣金或代收代付问题
很多客户利用离岸公司开设离岸账户是为了解决企业或个人(SOHO)收取佣金,或者代收代付的问题。利用离岸账户属于境外账户性质的特点避开国内外汇管制,更方便的掌握资金。4)免征存款利息税
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5)便利的企业国际结算
由于离岸账户不受国内法律法规管制,客户可以身居中国内地办理境外公司对境内外的所有结算业务和资金汇划业务,从而降低营运成本并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例】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离岸国际结算服务,包括汇入汇款、汇出汇款、进口开证、转让信用证、信用证通知及议付、汇票解付、光票托收、跟单托收、进口开证(含转让信用证)、出口信用证、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6)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来操作离岸账户,包括日常电汇、转帐等工作都可以通网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