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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运输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定稿)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74-827386 工作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12-07 15:40: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6运输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定稿)

2016运输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从“追随”谈如何在领导的支持下搞好辖区运输管理工作

本人原在市运管处工作,由于工作需要,今年三月份到安丰交管所任所长。交管所长是交通运输系统最基层的行政领导,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责任重、压力大,任职七个多月对我的锻炼很大,帮助很大,体会很深。特别是每月一次的局党委中心组学习交流,每次学习我都有新的感悟、新的收获和新的提高。当然自己素质和能力的提升离不开领导的关心、支持,离不开同事的帮助、配合。根据安排,近期我认真阅读了局党委推荐的《中层领导的处事方略与说话技巧》一书,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对于我来说,处事方略和说话技巧很重要,值得深思与修炼,必须学好、用好,与领导、同事和群众之间友好相处,提高团队战斗力、执行力,提升社会满意度。下面我从书中第一章“追随”的内容,就如何在领导的支持下搞好辖区运输管理工作,略谈本人的四点感受。

一、尊敬领导,服从上级,顾全大局。下级尊重领导,维护领导权威是基本的组织原则,对领导要尊敬,说话要有分寸,不当众和领导过不去,你是对的能说服领导更好,不能说服表达你的见解就行。因为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往往看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相同,对于一个单位来讲,所属科室队所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单位的安排部署。局领导是从单位整个发展来考虑,是总体把握;而一个中层领导就具体分管一项,所考虑的角度更多的是从自身科室队所来考虑,是局部把握。作为中层领导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顾全大局,主动服从上级的领导,积极主动,不图名利,不计得失,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全力以赴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动汇报,增强沟通,领悟批评。基层运输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流动分散、执法环境复杂,我们要主动进位,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当好先行军。平时勤于向主管局、处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情况,要让领导了解准确的工作情况,敬请领导支持和指导,才会及时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避免造成损失。要认真领悟领导的批评,自我反省,这样才能有进步、才会有提高。领导批评你,正说明他平时对你的期望和要求比其他人要高,所以不管工作上有多少阻力、辛苦和委屈、都不要有怨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所要做的是埋头苦干,把自己的工作再加把劲,做得更好。

三、加强管理,创新工作,全面履职。我们将在上级领导的支持、指导下,认真履行基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变过去“管理就是查车,管理就是罚款”的思想,进一步深化运政管理,加强辖区客货运、驾培、汽车维修等运输市场源头管理,加大辖区客运站、安丰高速口等重点地段现场监管,通过日常管理、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无证营运、擅自改装车辆、私设驾培点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查纠超限运输和公路违建,维护路产路权;加强内河港口码头管理,依法征收货港费,规范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行为,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全覆盖。

四、强化服务,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今年在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所对大楼进行维修改造,美化办公环境,统一外观标识,展示了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下步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措施。积极配合做好镇村公交通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培植指导江苏省农村物流示范点建设等民生工作,主动走村入企,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宣传运输法规政策,征询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变路上拦车为上门服务,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变被动为主动,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全力服务百姓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体现交通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宗旨。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通过读书学习,我清楚地看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学会处事,讲究说话技巧。首先尊敬领导,多请示勤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其次团结同志,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当好班长;第三快乐工作,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考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事业尽责,为发展尽力,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以上交流,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编辑:果宝)

第二篇:运输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从“追随”谈如何在领导的支持下搞好辖区运输管理工作

本人原在市运管处工作,由于工作需要,今年三月份到安丰交管所任所长。交管所长是交通运输系统最基层的行政领导,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责任重、压力大,任职七个多月对我的锻炼很大,帮助很大,体会很深。特别是每月一次的局党委中心组学习交流,每次学习我都有新的感悟、新的收获和新的提高。当然自己素质和能力的提升离不开领导的关心、支持,离不开同事的帮助、配合。根据安排,近期我认真阅读了局党委推荐的《中层领导的处事方略与说话技巧》一书,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对于我来说,处事方略和说话技巧很重要,值得深思与修炼,必须学好、用好,与领导、同事和群众之间友好相处,提高团队战斗力、执行力,提升社会满意度。下面我从书中第一章“追随”的内容,就如何在领导的支持下搞好辖区运输管理工作,略谈本人的四点感受。

一、尊敬领导,服从上级,顾全大局。下级尊重领导,维护领导权威是基本的组织原则,对领导要尊敬,说话要有分寸,不当众和领导过不去,你是对的能说服领导更好,不能说服表达你的见解就行。因为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往往看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相同,对于一个单位来讲,所属科室队所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单位的安排部署。局领导是从单位整个发展来考虑,是总体把握;而一个中层领导就具体分管一项,所考虑的角度更多的是从自身科室队所来考虑,是局部把握。作为中层领导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顾全大局,主动服从上级的领导,积极主动,不图名利,不计得失,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全力以赴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动汇报,增强沟通,领悟批评。基层运输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流动分散、执法环境复杂,我们要主动进位,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当好先行军。平时勤于向主管局、处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情况,要让领导了解准确的工作情况,敬请领导支持和指导,才会及时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避免造成损失。要认真领悟领导的批评,自我反省,这样才能有进步、才会有提高。领导批评你,正说明他平时对你的期望和要求比其他人要高,所以不管工作上有多少阻力、辛苦和委屈、都不要有怨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所要做的是埋头苦干,把自己的工作再加把劲,做得更好。

三、加强管理,创新工作,全面履职。我们将在上级领导的支持、指导下,认真履行基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变过去“管理就是查车,管理就是罚款”的思想,进一步深化运政管理,加强辖区客货运、驾培、汽车维修等运输市场源头管理,加大辖区客运站、安丰高速口等重点地段现场监管,通过日常管理、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无证营运、擅自改装车辆、私设驾培点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查纠超限运输和公路违建,维护路产路权;加强内河港口码头管理,依法征收货港费,规范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行为,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全覆盖。

四、强化服务,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今年在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所对大楼进行维修改造,美化办公环境,统一外观标识,展示了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下步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措施。积极配合做好镇村公交通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培植指导江苏省农村物流示范点建设等民生工作,主动走村入企,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宣传运输法规政策,征询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变路上拦车为上门服务,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变被动为主动,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全力服务百姓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体现交通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宗旨。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通过读书学习,我清楚地看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学会处事,讲究说话技巧。首先尊敬领导,多请示勤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其次团结同志,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当好班长;第三快乐工作,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考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事业尽责,为发展尽力,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以上交流,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第三篇: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8]382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章)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7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 第四节 从业行为管理„„„„„„„„„„„„„„„„202 第九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 第十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 第一节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 第二节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 第三节 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 第一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 第二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 第三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 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 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 第四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 第五节 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 第六节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71 第十三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证》填写„„„„„„„„„„„„„„„„„„„„„ 277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填写„„„„„„„„„„„„„291 第五节 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 第六节 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 第二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 第四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 第五节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 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 第七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 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 统计原则„„„„„„„„„„„„„„„„„„368 第二节 统计内容和报送„„„„„„„„„„„„„„„368 第三节 统计要求„„„„„„„„„„„„„„„„„„369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十四)谢谢您的提醒。(十五)谢谢。(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四)正忙着呢,等着。(五)真麻烦!(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七)你找我,我找谁呢?(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九)我不管,问领导去。(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四)滥用职权;(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四)投入车辆情况;(五)从业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十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六)车辆异动资料;(十七)车辆审验资料;(十八)违法行为记录等。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l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审验。(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l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

第四篇:运输管理站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运输管理站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市处:

按照黑运发[]160号文件要求,现将县运管站本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吸取3.19重特大交通事故血的教训,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为统领,有效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我们安全办联合客运股对全县客运站及运输企业进行了全面大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客运站和运输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幷进行了跟踪检查,至到整改完毕。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舒适的客运服务环境。

二是增强本单位各级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本单位职工和广大司、乘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进行发车前一分钟的安全教育,各客运站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旅客宣传安全乘车常识,增强每一个管理者、司、乘人员和广大旅客的安全意识。对进站和所属的车辆进行一次营运手续的检查、幷建立了车辆档案,经营者所提供的营运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必须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存档,客运站对进站车辆的档案和营运手续重新进行审查,完善车辆管理档案,凡没有经运管部门批准的车辆不得进站发车。

三是派专人对每台进站客车营运手续、灭火器、安全设备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车辆的月检、半月检和日检的规定项目对进站车辆进行逐项检查,幷做好记录。凡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车。严格“三品”检查制度,对“三品”检查丝毫不能放松警惕,对旅客所携带的物品必须进行开包检查,切实把“三品”查堵在站外车下,各客运站加强对站门前的管理力度,所有车辆必须规范到站内发车,杜绝车辆在站门前和进出车辆通道停车待客,客运停靠站的工作人员同时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各项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各客运企业加强对所属职工及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严禁超速行车、超时行车、超员载客和酒后驾驶,对发生2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1次超员20%的客运驾驶人要坚决予以辞退。指派专人不定期的对所属车辆营运资格,司乘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车辆技术状况、二级维护、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车辆立即停业整顿,要教育司、乘人员严禁旅客携带“三品”乘车,公交公司司、乘人员尤其要做好对上车旅客的“三品”检查工作。实行车辆驾驶员包管制度,将安全管理落实到车辆、人头。首先,实行运管机构领导包管企业。企业管理干部负责本企业的车辆。真正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

四是运管各分站、稽查队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车辆,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对超员客车坚决执行卸客转运制度,幷按照《县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则》的“十个一律、六个必须”的要求对违章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和进行上限处罚。整顿客运站门前秩序,严厉打击扰乱长途客运,出租车市场秩序的各类不法行为,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客货混载等违章违制行为,切实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检查是否有灭火器和安全锤。并且制作了光盘,介绍灭火器和安全锤的使用方法和一些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在客运站内循环播放。本项工作经过检查,各客运站都在站内进行了循环播放。

第五篇:浅谈如何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牡丹江农垦交通运输局云山农场交通科:张斌

提要:本文阐述了如何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几项工作,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如何“创新运政管理、构建和谐交通”谈几点想法供参考。

关键词:运输市场管理

创新的本质是进取,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激情,创新就要淘汰旧观念、旧技术、旧体制,培育新观念、新技术、新体制,创新的本质是不做复制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且趋于完善,道路运输业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市场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壮大,以非国有经济成份在道路运输市场迅速增加,为能够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运输管理部门的功能与作用,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公路法》的实施,给道路运输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谈一下个人的粗浅看法。

1、解放思想,加大道路运输管理力度

道路运输管理行业是一项专业性强而又繁重的工作。做好此项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1是把好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国有经济成份在道路运输市场迅速增加和扩大,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资质标准,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个别经营者在无经济条件下,从异地购进老、旧、破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营运,这些老、旧、破车消耗高、性能差、安全系数不高,不符合车辆运行技术条件,甚至有些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适应不了道路运输的发展要求,阻碍了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因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对营运车辆的资格审查,严把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关,杜绝此类车辆进入市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2是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个别经营者无任何合法证件,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其他一些运输活动,这就势必会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权益,部分经营者随意抬高或降低运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集中力量整顿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淘汰一批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为合法经营者创造一个宽松的运输市场环境。

1.3是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法规宣传工作。随着道路运输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逐步的健全,这对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向社会和广大经营者宣传交通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经营的法律意识。同时交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法规的运用的恰当与否和执法程序是否严密,会直接影响交通执法队伍水平的高低。为了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对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道路运输业的整体水平的提高。

1.4是加大稽查力度,净化道路运输市场。道路稽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任务,其工作职责是履行交通法规赋予的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保证执法活动合法性,收集物证要有针对性。转变职能,强化行业管理服务意识

交通运输管理行业是一个社会“窗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经营者的服务好与坏,服务质量的高与低,会直接影响行业管理部门的整体形象。

1.4.1运输管理人员要深入到经营者当中去,在直接为经营者服务中加以行业管理,使广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达到规范,从而能够促使行业管理工作得到深入开展。

1.4.2树立良好运输管理人员的形象,端正态度,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确立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义务,想经营者之所想,急经营者之所急,千方百计为经营者办实事、办好事,通过经营者的服务来达到管理的目的。

2、改变作风,加强行业管理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是交通执法人员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保证和促进现代交通行业管理的健康、顺利的发展。做好行业管理职业道德,首先要增强交通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认识。交通职业道德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和职业行为规范,交通执法人员只有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重要性,才能增强其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才能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次,要求交通执法人员坚信对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正当性、合理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在职业实践中进行自我磨练、自我改造,才能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品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而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达到崇高的境界。由于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我们交通执法人员业务精通,技术过硬,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使本职工作和管理水平跟上时代的步伐。

3、构建科学的运政指导思想与管理方法

3.1坚持以人为本

运政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履行职能与强化服务并举。原则性与人情味并重,经济管理手段与法律管理手段并举,让管理对象充分感觉到运政的科学性与人性化,从而提高管理水平,与管理职能的科学性。

3.2抑制“重路查,轻源头”的观念

一定要抑制“重路查,轻源头”的观念,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现在各地形成了重视上路稽查,或以罚代管的苗头,增加了较多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不但体现不出人性化特点,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形象,要既体现人性化执法,也要体现人性化服务,最终形成“运管服务企业,企业管好车辆”这一良好局面。

3.3调整好各方面矛盾,顾此不失彼

既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矛盾,同时又要处理好运输市场发展与运政科学管理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重视长效机制,不能跟风盲目治理。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要按照运输市场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确定切合实际的政策和标准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高质量的服务,处理好各方矛盾,建立好长效机制,道路运输业才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作者简介:张斌,男,生于1972年9月5日,现任职称:汽运工程师,工作于农垦牡丹江分局云山农场交通科。

参考文献:

1、汤林新、刘治军等编著《高等级公路路面耐久性》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22、《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03、《运输管理策略》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

2016运输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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