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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备案课件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72-684085 课件 发布时间: 2023-09-09 13:03: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减免税备案课件

第一节 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六条 核准减免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审核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九条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减免税事项分级管理,依据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困难减免税权限,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按照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金额等进行区分,采用案头核实、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核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节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减免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期间,已备案的减免税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减免税资料可以一次性报备,无需要求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再次报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相关证明(认定)资料;

(四)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提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地方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收集、录入,受理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岗位的减免税管理职责和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申报的核准类减免税与税务机关核准文书内容不一致的、申报的备案类减免税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及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分别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纳税人报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查。

第三十条 省市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或抽查,可以按区域、金额等确定检查对象或抽查比例。

第二篇: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营业税免税备案申请书

**地方税务局: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年 月 日经核准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年 月 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信非公**号文件批准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 **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联系人常务副总经理**,电话**,财务负责人**,电话**,经营性质**,经营范围**范围内经营,主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以及不高于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现有职工**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帐号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对照:我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按照有关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定,规范运作,内部制度健全,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信息。公司担保业绩得到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的肯定,各级领导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累计获得项目资金补助四次合计**万元。2013年11月3日CCTV1在新闻联播的“ 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为题,是以我公司开发性金融扶贫为背景进行采访报道。经过全体员工的奋力拼搏,信用担保额从成立之初每年担保额**万元发展到现有担保责任余额**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净资产**万元。按照文件所称“符合条件”具体对比如下:

1、我公司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达到**万元;

2、截止2015年9月30日,企业担保业务总收入 ** 万元(其中担保费收入**万元,担保费率**%)平均年担保费率永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已经连续合规经营*年,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截止2015年9月30止,担保责任余额**(户、笔)金额**万元。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100%。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户(笔)最高担保责任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6、业务放大倍数为净资产**万元的**倍,大于担保责任余额为净资产的3倍的规定,且代偿率为**%。低于规定界线2%

为此,本公司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现申请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营业税进行减免征收。

请贵局核查审批备案

***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日期:2014-02-25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 作者:东莞市国税局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一、条件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三、所需资料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三)、(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5.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情况表)》;

(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二(大专以上研发人员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报送: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属于外购软件的,需报送:

①外购软件发票复印件;

②外购软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情况说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第四篇: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

河南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60号)。办法中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营业税减税、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分别为: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825号);

(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国税函〔2004〕824号);

(四)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五)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七)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除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包括: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备案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

(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同认定证明、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等);

(六)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减免税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篇:减免税审批、备案

减免税审批、备案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三)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如林业产权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享受优惠的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

(四)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五)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的证明资料。

七、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报送资料

自2009年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预缴时依据上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汇缴时根据当年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对取得市科委等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的相关指标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报送资料

一、事前备案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经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明资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软件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软件企业证书;

(三)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

经有关部门认定软件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三、动漫企业

认定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重点动漫企业条件

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本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十五、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

(三)残疾人员花名册;

(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享受优惠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本条优惠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三)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的年检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需要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表;

(三)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十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简要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情况、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的证明资料。

(四)市经委出具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十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二)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说明,所购置的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

(三)已购置相关设备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四)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资料。

二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

二十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需要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的软件资产明细表;

(三)购进软件发票复印件。二

十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简要说明及证明资料。二

十三、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转制方案批复函;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五)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六)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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