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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课件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72-685940 课件 发布时间: 2023-09-10 12:47: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课件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 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 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 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 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休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I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地区连续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数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 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 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 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 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 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 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 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 的教 师可具各其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 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 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 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 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 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 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 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1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 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 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 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 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l、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 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 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 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地区连续任教1 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移胜任 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 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 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 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 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 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 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先 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 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l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 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 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 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 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近3年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

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2004〕30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一条

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

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科研能力突出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

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科研能力强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

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

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

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四篇: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日期: 2012-08-31 ]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中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中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中学教师是履行中学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学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中学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学生为本

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中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师德为先

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中学生,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中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中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中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3.认同中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中学生,重视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中学生生命安全。

7.尊重中学生独立人格,维护中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中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中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学生。

8.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中学生的不同需要。9.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中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激发中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中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营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氛围。

13.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4.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15.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16.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17.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8.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专 业 知 识

(五)教育知识

19.掌握中学教育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20.掌握班集体建设与班级管理的策略与方法。21.了解中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22.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23.了解中学生思维能力与创新能力发展的过程与特点。24.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六)学科知识

25.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26.掌握所教学科内容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技能。27.了解所教学科与其它学科的联系。28.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

(七)学科教学知识

29.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

30.掌握所教学科课程资源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31.了解中学生在学习具体学科内容时的认知特点。32.掌握针对具体学科内容进行教学的方法与策略。

(八)通识性知识

33.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34.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5.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6.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专 业 能 力

(九)教学设计

37.科学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38.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方法设计教学过程。39.引导和帮助中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十)教学实施

40.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与保护中学生的学习兴趣。

41.通过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方式,有效实施教学。42.有效调控教学过程。

43.引发中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发展学生创新能力。44.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应用到教学中。

(十一)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

45.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中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46.注重结合学科教学进行育人活动。

47.根据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

48.针对中学生青春期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49.指导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发展。50.有效管理和开展班级活动。51.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二)教育教学评价

52.利用评价工具,掌握多元评价方法,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53.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

54.自我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沟通与合作

55.了解中学生,平等地与中学生进行沟通交流。56.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57.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中学生发展。58.协助中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59.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60.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61.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中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中学教师入口关;制定中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中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中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中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学绩效管理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四)中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小学教师是履行小学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小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学生为本

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二)师德为先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3.认同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

8.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9.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13.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4.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15.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16.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17.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8.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小学生发展知识

19.了解关于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0.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1.了解不同年龄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掌握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知识。22.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帮助小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23.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24.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六)学科知识

25.适应小学综合性教学的要求,了解多学科知识。26.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7.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了解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七)教育教学知识

28.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29.掌握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30.掌握不同年龄小学生的认知规律。31.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

(八)通识性知识

32.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33.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5.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九)教育教学设计

36.合理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37.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编写教学方案。38.合理设计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

(十)组织与实施

39.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0.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

41.调动小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激发学习兴趣。

42.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43.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到教学中。

44.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45.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46.鉴别小学生行为和思想动向,用科学的方法防止和有效矫正不良行为。

(十一)激励与评价

47.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个小学生的点滴进步。48.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49.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50.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二)沟通与合作

51.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52.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53.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54.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55.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三)反思与发展

56.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57.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58.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小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小学教师入口关;制定小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小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小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小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小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小学绩效管理机制。

(四)小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

第五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价标准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

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

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

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

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休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I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

地区连续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数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

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

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 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印发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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