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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0-930760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16:12: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

4、综合性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是国家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内经济协调关系,而非单纯的国家干预关系

1、市场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其本质是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

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

容与发展方向。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无疑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的体系

 经济法的体系是法的体系的子系统,经济法的体系同法的体系一样,是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系列经济法法律的整体。 从应然层面的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法总纲、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有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五个部分。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与原则

一、经济法的地位。

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

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

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三、经济法的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二)适度干预原则: 

两方面内容:

(1)在国家干预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2)特别强调干预的有限性(表现为对干预前提、限度和范围的限制)

(三)公共利益原则

要求符合“最大限度服务于公众”的目的。

(四)、合理竞争原则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经济活动法律关系 经济监督法律关系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1、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管理和调控

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五、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成立

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

4、《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

(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

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 三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

(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三)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一)CFR(成本加运费)

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一个术语。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三)CPT(运费付至)

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文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注意:

1、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2、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4、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四)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全称为Carri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文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注意:

1、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3、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 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最低险别投保。

四、D组术语 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 卖方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3)在DDP中,卖方不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买方责任:(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一)DAF(边境交货)全称为Delivered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注意:

1、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2、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文意为: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注意:

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三)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全称为Delieverd Ex Quay(Duty Paid)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四)DDU(未完税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文意为:未完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五)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文意为:完税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5、《公约》中风险转移的主要原则:①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从交货时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②、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③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④买卖合同不涉及运输:(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⑤过失划分原则。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⑥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6、不属于公约的销售范围: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卖方的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7、什么是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形式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

8、提单是什么?有什么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1)1

是托运人(shipper)与承运人(carrier)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9、提单的种类:

①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以货物是否装船作出的分类

②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指单据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不清洁提单: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③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因此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bearer),所以又称作“空白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均可提取货物。风险较大。指示提单: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通过背书转让,因此又称作“可转让提单”。)④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输提单(直达提单: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转船提单:货物从装运港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这种运输方式可以由陆海、陆空或海空等组成。多用于集装箱货物运输)

⑤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的分类:班轮提单: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⑥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运费到付提单: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10、承运人的责任(大题):(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1、什么是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时,有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1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4、承保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 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其费用主要包括:第三方救助费、避难港费用、临时或必要修理费等。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已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2)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规定(3)单独费用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又称“损害防止条款”。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15、什么是保险金的代位求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16什么是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基本险条款,包括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在平安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最小。平安险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

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6)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7)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责任在内”。保险人在水渍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上列平安险中的全部责任;②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又称“综合险”,是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最广泛的基本险。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上列水渍险中的全部责任;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因特殊外来风险所致的货物损失。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自然灾害全损+共同海损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不保不保全损+部分损失

1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附加险条款(1)一般附加险①淡水、雨淋险;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承保的仅是海水所致损失。②偷窃、提货不着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偷窃或在货到目的地后整件货物短交造成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只就船方或其他责任方按运输合同规定免除赔偿的部分负责赔偿。③短量险;④混杂、玷污险;⑤渗漏险; ⑥碰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潮受热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①交货不到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满6个月未运至原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予以赔付②进口关税险。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仍要按完好货物的价值交纳进口关税时,保险公司对这部分关税损失给予赔偿。③舱面险。承保货物因置于舱面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④拒收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什么原因,在进口港遭有关当局禁止进口货没收发生的损失

(3)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4)附加险的投保规则。附加险不能向保险人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一般附加险和/或特别附加险。

19、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主要是票据

20、票据的法律特征: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形势与内容应符合规定)

21、理解汇票行为: 票据行为,也可以叫做票据处理手续。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还能背书转让、贴现、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22、托收的定义: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3、信用证定义及其特点(很重要):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特点:①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即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②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开证申请书开出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③信用证是纯单据文件。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付款。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

24、理解国际货物的管制: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25、倾销的定义: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6、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①倾销事实: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的市场②损害的造成:对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遭受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③因果关系:能证明这种实质性损害与进口商品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7、倾销的确定: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1)正常价值。①正常价值的确定 A 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B 正常贸易过程中向适当第三国出口价格C 结构价格(成本加利润)②正常价值确定的规则:正常贸易程序;相同产品原则;5%原则

(2)出口价格的确定:①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②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③合理推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①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越大,倾销幅度越大。②公平比较A 出口贸易和国内销售都必须是在工厂交货层次;B 国内和出口交易的时间必须越接近越好③ 须对两种价格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可

比性,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加权平均)

28、反倾销调查的程序:①反倾销调查的发起(1)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2)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商务部)可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②反倾销调查(1)初步裁定(2)终局裁定(3)行政复审: 在反倾销税征收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4)司法审查:对最终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5)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况: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仅为最低限度(低于2%);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申请人撤销申请(6)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该在发起反倾销程序后的一年内完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超过18个月。

29、补贴的概念: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价格支持或收入的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①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②补贴的性质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③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30、补贴的特征:①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②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③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具有专项性

31、补贴的类型:

①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又称红灯补贴。(1)出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既可以给予使用国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直接给使用者或消费者。比如,对进口替代产品的使用者给予物质奖励,对购买进口替代设备提供优惠贷款等 ②可诉补贴。所谓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被质疑的补贴。是否对成员方的经济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是判断是否采取措施的重要依据:(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致使其他成员方丧失或减少其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3)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③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两大类不可申诉的补贴(1)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包括企业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32、保障措施的定义:当WTO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特点:

1、保障措施是自由贸易的“安全阀”。

2、保障条款的设立也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3、保障措施是针对正常的公平进口采取的措施

4、保障措施既可以是提高关税也可以是实行数量限制,它属于关税减让和禁止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是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33、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以及措施:

条件①进口产品大量增加②进口大量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③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④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

措施:

1、救济方式(保障措施可以是增加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临时保障措施应为增加关税;不论何种方式都不应超过防止损害必要的程度)

2、时间限制(临时性。不应超过弥补损失所需的合理时间限度;协议规定一般期限是4年,延长不超过8年;协议禁止对同一产品间隔不足2年重新采取保障措施)

3、非歧视的采取保障措施

4、贸易损失补偿

34、技术的分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

35、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定义:指在国际许可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3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很重要):优先权的提出!!

3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小题

38、投资的环境:能有效的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① 物质环境:硬环境(1)自然资源(2)自然环境:地理位置、气候(3)基础设施:交通、水电、通讯.② 社会环境:软环境(1)政治环境:政治稳定,政策连续(2)法制环境:法制完善,司法独立和公正,知识产权的保护(3)经济环境: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外汇管制,技术条件,劳动力素质(4)社会条件:社会治安

39、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40、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41、国有化的法理依据:

42、卡尔沃主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43、BOT合作方式的定义和特征:定义:东道国政府授权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2

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

44、BOT合作方式的特征:(1)私营企业给予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须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45、海外投资保障的制度特征和内容: ①定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②特征: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证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证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有密切的关系。

③内容:承保机构;承保险别;合格投资者;和各投资;合格东道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索赔和代位求偿

46、投资保障协定和投资保护和促进协定的区别:

(一)投资保证协定 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由美国创立,所以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核心在于让缔约对方确认美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作为投资东道国的缔约对方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二)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从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际将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及争议解决等规定,创立出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模式。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既包含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在保护和促进私人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方式。

47、ICSID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4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叫《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投资担保的主要内容:(一)承保险别: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确立的原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

(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至于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歧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以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均不包括在内。

(3)战争和内乱险:东道国领域内的任何地区发生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所致投保人的损失,为承保的范围

(4)违约险:在传统的承保险别外,公约新增了一个独立的险别。违约险中的“约”指的是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但是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5)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公约也就担保业务范围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即允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并经董事会以特别多数票通过,将其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的风险。

此外,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在担保之列:

* 由投资者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任何时间

(二)合格投资:《汉城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是否属于合格投资由董事会决定。此外,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公约要求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否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

(三)合格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公约要求担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四)合格投资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1)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2)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资

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以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3)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五)代位: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同时,对MIGA代位求偿权的承认,意味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

4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50、WTO与GATT的区别:

①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WTO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而GATT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②WTO管辖范围广泛。GATT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易先后又脱离其管辖,所以,GATT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WTO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③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WTO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但GATT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④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而有人戏称“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总结如下:1.正式与“临时适用”之别2.GATT仅涉及商品贸易,WTO的范围更广3.取消GATT的“祖父条款”,成员方不得提出保留4.争端解决机制)

51、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二、市场准入原则;

三、公平贸易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

(一)关税减让原则(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52、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特点为金币可以自由铸造、兑换、输出入,且作为本位货币;

二、金块本位制: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三、金汇兑本位制:

1、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

2、定有含金量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参加流通,持有者不能将其兑换黄金,但可以购买外汇,凭外汇到其发行国兑换黄金;

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基金,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买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

4、禁止黄金的输出输入

53、理解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54、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

一、先决条件条款。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先决条件应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尽管其范围因具体协议而异,但其内容通常可分为涉及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两类。

二、定义条款。该条款对贷款协议中所使用的一些重要名词,术语规定明确的定义,以避免双方在这些词语的解释上产生分歧。

三、标的物条款。该条款规定贷款货币的种类和数额。

四、贷款的提取。该条款主要规定提款条件、提款期限、提款方式以及提款地点等内容

五、贷款用途。在国际贷款协议中,除对一些特定的贷款,例如项目贷款和卖方信贷的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外,一般对贷款用途都不加限制或限制很少,只泛泛规定应用于合法目的。

六、利息:

(一)利率

(二)利息支付方式

(三)利息计算方式

(四)违约利息

七、费用。在短期国际贷款协议中,贷款银行常常只按市场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不再另收取其他费用。在中长期国际贷款中,借款人除利息外,还要支付各种费用

八、税收负担。国际贷款协议中通常规定,借款人的一切支付不得受税收影响。做法通常是有预提税由借款人代扣并如数补足的条款

九、期限与偿还;

十、借款人的说明与保证条款;

十一、约定事项条款

十二、权利的让与;

十三、违约事件与救济方法;

十四、法律适用

十五、法院管辖

55、政府贷款的概念,特点: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特点:①政府贷款是利用国家财政或国库资金进行的贷款,其提供与收回、借入与偿还都要纳入相关国家预算②一种优惠性贷款③利率低,期限长④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受贷款国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56、国际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须将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开,以便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股票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作为证券管理公开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整过程,具体包括初次发行的披露、持续的披露和特定关系人士的披露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57、国际融资租赁制度: 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上述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

58、巴塞尔协议P418

59、国际银团贷款:

一、定义:是指数家银行联合组成了一个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若涉及不同国家的贷款人或借款人,就称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特点:

1、贷款方为多家银行,各个贷款银行的作用及其在贷款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相同。

2、筹资金额大,期限长。

3、贷款风险分散

60、国际贷款的证券化: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国际银团贷款证券是牵头银行将其持有的贷款(全部或部分)转化为类似证券发行或融通。牵头银行用一种证书性质的书面文件代表收取贷款到期本息的权利,然后将这种书面文件发行与融通,从而达到转让贷款的目的。由于这种书面文件的发行与融通同证券发行与交易在形式上十分相似,因此被称为证券化。61、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某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附属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62、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第三篇: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考试重点: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

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法律形式。

15、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协议,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实现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它是合同交易目的实现的手段)

1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由债权人占有,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抵偿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18、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四)简述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管理关系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目的在于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法律资格及权利义务,促进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真正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制定市场管理法目的在于确保建立公平、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具有自发性、破坏性、滞后性,容易形成市场失灵问题如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收入分配不公、企业成本外部化、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等。市场失灵会影响经济总量失调和结构失衡,需要发挥“看得见的手”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干预,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目的在于消除市场失灵问题,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社会、市场等,劳动者遇到风险后其基本的生活应该得到保障,如城乡低保制度、失业救济制度、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调动其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包括: 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3)经营管理权它主要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等。4)请求权(救济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3)开展合法经营; 4)依法纳税; 5)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6)其他经济义务;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区别

1、资本的划分不同

有:不等额;股:等额;

2、发起人人数不同

有:1-50人;股:2-200人;

3、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有:一般3万元,一人为10万元;股:500万元;

4、设立方式不同

有:发起;股:募集或发起;

5、信息公开不同

有:对内,程度低;股:对内对外均公开,程度高;

6、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发行债券;股份:可发行债券和股票;

7、设立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有:简单;股:复杂;

8、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不同

有:6000万元;股:3000万元;

9、审批不同

有:不必审批;股:必须审批;

10、董事会的人数不同

有:3-13人;股:5-19人;

11、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受限制;股:不限制,自由转让。

12、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有:分离程度较低;股:分离程度较高。

4、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净资产最低限额的要求:有限公司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所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如果存在上次债券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能批准发行债券。

5、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证券法于202_年10月7日经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_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公司股票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限制:

2、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1)合伙人出资方式多样;(2)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的限额;

(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公司、股份、有限等字样,营业执照应注明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每个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投资人的限制(3)中国公民(中国大陆的);

(4)非特殊身份的人;

(非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

8、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纳税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前个人独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后(202_年1月1日后)个人独资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

(三)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五)保护环境的义务

不能将企业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对废水、废气、废物进行认

真处理后才能排放或倾倒,不能任意不加处理的排放,否则要受法律的制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以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为理念,努力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9、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如无形财产)

(4)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10、简述企业破产债权的构成;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4)损害赔偿债权;

(5)破产人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6)票据债权;(如债务人开出支票、汇票等)

(7)其他合法债权;

11、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2)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缴纳破产人所欠的国家税款;(参看后边法律视野)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性质不同的债权按顺序清偿,性质相同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破产申请 →审查 →立案 → 通知申报债权→ 成立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法院合议庭)→ 财产清理、提出财产分配方案 → 债权人会议通过 →法院认可 → 通知领取财产 → 终结破产程序 →办理企业注销)

12、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准则。

(一)平等的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依法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如自由选择缔约与解约、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公平的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合情合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

(四)诚信的原则

即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护双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一旦订立合同后,应当积极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五)合法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如买卖文物、枪支、毒品等为不合法合同。)

(六)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如包养合同、租赁女友回家、代理哭坟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3、简述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合同必须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必须要明确。

(二)标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实物、货币、智力成果等。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三)数量

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确定标的尺度、决定主体权利义务大小。数量要清楚,单位要明确。

(四)质量

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具体特征,如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标的的质量应尽量明确、详细、具体。(房产七通一平)

(五)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一方得到对方商品应支付的货款或者获得服务(劳务)应支付的费用。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货、付款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履行期限也应明确、具体。

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场所。

履行的方式:付货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14、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主体合格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自然人: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①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效合同;②限制性民事行为人→效力待定合同;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合同

2、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订立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存在受威胁、胁迫等其他因素的强迫而为。否则,为无效合同或者为可撤销合同。

(三)内容合法

1、合同的标的物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毒品、文物、枪支、走私品等,参看后边法律视野)

2、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合法

有些合同是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或者要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15、简述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1、确认机关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2、确认依据

依法确认,依据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和无效合同的种类,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履行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2)财产后果的处理

A、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充。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B、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它建立在当事人故意违法的基础之上。

16、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如合办企业时对个人股的高估而对集体、国家股的低估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相互串通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好处或回扣等(物业公司与沙霸相互勾结行为)。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概不负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概不负责。

第四篇:经济法重点总结

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总论

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

名词解释 5个

简答

4个

论述 2个

案例分析 2个

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1,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

1、主体的广泛性

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

3、双方的关系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

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

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 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

(二)政策性:

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法的政策化

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

(四)、综合性:

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

1、垄断

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3、公共产品匾乏:

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

5、收入分配不公。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国家职能的变化: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律条件--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

1、民法的社会化和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对民商法调整功能的不足给予必要补充。7,经济法产生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标志

(三)经济法的产生符合法体系自身的演变规律 8,经济法的调整原则:

(一)遵循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原则

(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

(三)责任与义务本位原则

(四)经济发展与自然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9,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强制性方法:强制性方法指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二)指导性方法:指导性方法主要是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通过依法制定各项与经济政策配套的各项经济法,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三)参与经济:公法和私法相结合。

(四)综合惩罚的方法:

1、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5、经济刑事责任。

(五)奖励的方法 9(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2、否定性后果与肯定性后果相结合3、体现经济关系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10,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从法域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公法,第三法域。1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

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 1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5、作用不同

1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2)民法以经济法为保障:民法的基础需要以经济法去奠定、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15,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新型形式,是市场主体在行使经济权利及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承担违法行为不利后果的一种制度。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4、宽恕制度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指国家在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7,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征:

(一)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多重性

市场规制法 1,垄断状态: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有弊害的独占和寡占两种市场结构。

2,的种类:

1、以垄断组织为依据的分类。

2、以垄断性质为依据的分类--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以垄断成因为依据的分类--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3,断法的适用原则 :

(一)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市场上某些反竞争的行为,不管其是否产生危害的结果,仅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判定其非法并实施制裁。

(二)合理原则含义:法律对于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视为违法,而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尽管该行为在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能显著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

4,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关系 :本身违法原则是经过多次合理分析后得出的、不需 要再一次进行合理分析的某些行为确定违法的结果,是将合理分析反复印证过的一个结果固定成为一种法律规则。因此说,本身违法原则是从合理分析方法中衍生出来的规则。

5,本身违法原则的利弊分析 :1,利:本身违法原则以行为的发生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标准简洁明了,维持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节约了司法成本。2,弊:对经济效率的忽视。

6,合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1,利:符合经济现实的需要。2,弊:(1)合理原则的内涵不具有确定性,弹性大。缺乏指引性和可预期性。(2)司法成本较高。(3)增大错误发生的概率和滥用司法权限的危险。

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如果一个企业在财产权,股权,经营权等方面,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

1、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指位于同一个层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以协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垄断协议种类:

1、固定价格协议。

2、划分市场的协议。

3、联合抵制协议

4、其他限制竞争协议。5,我国法上(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特殊性。

3、垄断协议的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或变更);(2)市场划分协议(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产品);(3)限制市场供应协议(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4)联合抵制协议(我国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6)其他。结合使用。二,纵向垄断协议(区别:主体、目的、行为方式):(1)限制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或选择性交易。(4)其他。价格推荐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4,垄断协议的规制:一个垄断协议是否是不合理地和严重地损害了竞争,可以根据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判断。固定价格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为严重的行为,因而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其他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合理原则,从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协议无效、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概念: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益。

3、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滥用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认定的因素。推定的情形。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基本类型:剥削型和阻碍型滥用。(1)价格垄断行为;(2)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理由);(3)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4)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5)独家交易;(6)强制交易;(7)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又称捆绑销售。(8)其他。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刑事处罚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几种;2,民事责任则赋予受害人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3,行政制裁一般有专门执行反垄断职能的机构作出,可以禁止滥用行为,宣布有关合同无效。9,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形式:(1)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流出、外地经营者);(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限制竞争。(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管辖权,只有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权。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有限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有规定。

1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概念:适用除外,又称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指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属于本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但因其对竞争的损害弱于其给宏观经济或社会整体所带来的利益,而获得合法性的行为。

1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类型:⑴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⑵对外经济贸易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目的在于推动科技的进步。⑷其他,如中小企业之间,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协作行为;消费者组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的协调行为;工会组织为争取会员利益而从事的统一活动。特点是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之间的联合行为。

1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概念:是指国内的反垄断法可以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对国内产生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

16、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类:⑴行政委员会制,执法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⑵行政首长制,执法机构的独立性稍差 ⑶我国是混合执法模式

17,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共性: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

18、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调查权、裁决权、处罚权、起诉权、审判权、规则制定权。

19、反垄断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措施、程序)、裁决(承诺制度)、执行(经营者集中特殊)。20,、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㈠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罚款,解散、分离、放弃合并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㈡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颁布禁令,引咎辞职。㈢刑事责任:罚金,监禁。㈣特殊责任:超额赔偿,资格减免,颁发禁止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责任。

23,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4, 不正当竞争特征:

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4、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4,反不正当竞争法含义: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对比:

(一)实施主体的条件不同

(二)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同

(三)实施的手段不同

(四)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27,仿冒行为的含义:概念: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26,仿冒行为类型

:一,对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仿冒。二,对营业或服务标志的仿冒。三,除外规定

1、使用商品的习惯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

2、使用营业或服务的惯用名称或标志。

3、善意使用自己姓名

4、对他人标志在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前善意使用。四,网络环境下的仿冒行为。26,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7,虚假宣传: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2、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其他文字标注。

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28,虚假宣传的类型:

1、关于性质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关于出产地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3、关于制造方法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4、关于价格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5、关于进货方法或进货来源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6、关于销售动机或目的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8,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广告;(2)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29,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0,商业诋毁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2,须以竞争为目的3、须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的不实的事情

4、对于营业所有人或主管人员的诽谤

31,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不同之处在于宣传的对象,即虚假宣传是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而商业诋毁是对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一,是只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不涉及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与商业诋毁无关。二,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再构成虚假宣传。三,是是损害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种行为,产生法律竞合。

3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状态,那么,非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3,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实用性(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实用性。3,保密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阻止他人的侵犯。34,商业秘密行为:

1、不当获取行为。

2、不当披露行为

3、不当使用行为 35,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36,不当有奖销售特征:

1、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

2、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

3、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37,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1、抽奖式有奖销售 :(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2、附赠式有奖销售: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3、一些新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售后服务中的有奖销售(2)从直接的有奖销售到迂回的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串通(3)奖励由现金、实物到提供活动

38,不当低价销售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39,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和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41,商业贿赂的特征:

1、主体的范围广泛。

2、主观上存在故意。

3、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

4、贿赂行为时秘密进行的

41,商业贿赂种类:1.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以一定的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收买对方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

2、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代其履行一定职能的内部人员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并为支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4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3,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 44,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5,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商业行贿(2)商业受贿

4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一)享有诉权的人:被侵害的经营者,但不限于经营者。

(二)赔偿数额:

1、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

2、两部分,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二是被侵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

3、定额赔偿

(三)不特定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二、行政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商标侵权、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47,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8,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2,统一立法和区别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4,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

49,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0,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

5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2,担保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

52,消费者的概念: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如何认定消费者:

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 例外: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54,消费者的权利(出案例,学会分析哪项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1、未向消费者告知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接受教育权。

(八)获得尊重权。

(九)监督批评权 55,经营者的义务 :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不作虚假宣传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5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企业;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

4、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其姓名地址的

5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1、人身权:死亡;伤害;精神损害。

2、财产权:(1)一般责任;(2)三包;(3)不合格商品;(4)邮购;(5)预付款(6)欺诈:惩罚性赔偿

第五篇:经济法考试重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 履行原则:实际、全面、协作、经济合理

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外当事人利益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相当的合同;无权代理、代表、处分人订立 抗辩权: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关系中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时主张的权利,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债务人因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规避行为的权利

合同解除:一约定解除;二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根本性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时,以自己债权充抵对方债权,使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在等额内消失。

提存: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产生与债务清偿完全相同的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制度。

免除:合同债权人放弃自己债权,免去债务人债务,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混同:合同订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债务债权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2.商业贿赂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商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5.倾销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经营者义务: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6出具凭证、单据7保证质量8履行“三包”义务9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禁止侵犯人格权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3万;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要具备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熟悉国家财经、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实务能力。

目前经济法对国家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经管类专业在中国的发展必定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无可否认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现代的企业一定要学好法律,懂得法律以后,企业内部人员的关系特别是跟职工的关系就可以正常化,这样就可以把企业的关系搞得更好。市场经济下面,企业所面临的陷阱越来越多,只有学好法律才能避免。现代企业的管理,除了管人管物这种传统概念里都有的,还要管好两者之间的东西,就是人创作出来的成果,我们所讲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认为,企业的法律意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必然要求企业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成为我们的行为方式;法律应当成为我们的思维方式;法律更应当成为企业家朋友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往生活在公平、有序这样一个空间环境中。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国经济能不能加快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讲加快经济发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走出一条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

每一个经济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维护某一方面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全国的经济秩序有了法律保障。这就需要运用经济规制方面的法规、经济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奖惩方面的规定,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在市场管理方面,经济法就对不合理的垄断、反竞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裁,而鼓励竞争、促进有效联合、加强协作,打破地区封锁、反对保护落后,促进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繁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对企业管理与决策活动的重要影响已不容忽视。社会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要具备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熟悉国家财经、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实务能力。经济法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企业管理者通过学习经济法可以了解企业法律环境的特点;熟悉主要经济法规的核心内容;学会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增进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帮助解决出现的法律纠纷。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必然要学习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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