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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0-794479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3 09:28: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镇各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订立如下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1、热爱家乡,热爱集体,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村民。

2、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3、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4、以孝治村,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按照《敬老孝老金十条》要求,履行承诺,引领文明乡风。

5、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

6、禁止在房屋外墙乱贴乱涂或张贴广告,保持墙体整洁。

7、不损毁电网路线灯、花木草坪、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等。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环境,不盗取林木。

8、乡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相互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邻居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9、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服从村民事务理事会安排,婚事一天办清,婚宴仅限近亲属参加,不超过12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18桌,以大锅菜为主,用烟每盒不超过10元,婚庆车辆不超过6辆,不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妨碍公共秩序,不影响群众生活,坚决抵制低俗不文明现象。丧事简办,用烟每盒不超过8元,丧事操办不超过3天,不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请戏班、歌舞,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抵制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10、村民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制度:一包卫生:无乱扔乱倒,乱排乱贴;二包秩序:无乱堆乱建,乱停乱养;三包绿化:无乱攀乱毁,乱种乱占。

11、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则,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统一标准,不得擅自动工。

12、建筑物料要堆放整齐,不得占用公共道路阻塞交通。严禁乱搭乱建,乱停乱放。

13、积极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各项活动。

14、凡违反上述规定,应自觉接受批评教育并赔礼道歉,相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不能参加“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移风易俗好家庭”、“好媳妇”、“最美村民”等评比。

不管你是什么职务,多大官,多有钱,只要你是本村村民,必须接受村规民约约束。

第二篇:村规民约

后 坑 李

村 规 民 约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传承和发扬宁海人“诚信、创新、包容、崇学、向善”的价值观精神,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尊重保洁员劳动成果,垃圾定点定时投放,严禁将建筑垃圾、霉烂水果、动物尸体等倒入河道;自觉参与“五水共治”行动,不将生活污水和养殖污染物直排河道,家畜家禽圈养,定期清理门前屋后明沟暗渠;不在河道沿岸乱搭乱建,不在河中电鱼、毒鱼;自觉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主动参与“五水共治”志愿劳动或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六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七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八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宁海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及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干部履职

第二十七条 规范村干部经济行为。严禁村干部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村集体财产;严禁村干部及其近亲属、姻亲属承包承建村集体出资或社会捐资对外发包的道路、水利、房屋、环境卫生设施等一切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规范村干部村务行为。严禁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违反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特别是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民主决策程序;严禁村干部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土地、林地、滩涂等资源;严禁村干部违反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制度规定;根据《宁海县农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村干部任期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规范村干部组织行为。严禁村干部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严禁村干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或徇私为亲属、姻亲属担任本村干部提供便利;严禁村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实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条 规范村干部社会行为。严禁村干部闹无原则矛盾,破坏团结、贻误或影响村里工作;严禁村干部在日常行为中情趣低下、作风不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村规民约

XXX村村规民约

一、村民大会每年召开2—3次,主要讨论、公布当年的生产发展计划、优农惠农政策、财务收支情况、年终总结等村级重大事项。接到通知未到场的村民视为自动弃权,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二、平安稳定、和谐共处

1、邻里和睦相处,互助互爱。

2、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及时上报。

3、暴恐音视频不传、不看,发现及时报告。

4、做好安全防火、防盗措施,不得在村内造谣,滋事生非。

5、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

三、公共设施维护

1、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要照价赔偿。

2、自家门前卫生自己负责,包括绿化带绿化、积雪打扫。

3、卫生区划分以各家门前的道路中线为界,卫生区内严禁乱倒垃圾、污水,不得在路上饲喂牲畜、堆放粪便、柴草、杂物。

4、死亡牲畜不许乱扔,由户主自己掩埋处理。

四、义务劳动

村民应尽义务如清淤、抗洪、抢险、救灾等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不干的按照每人每天150元雇人完成。

五、农田水利管理

1、自家田间地头的废弃物自己负责,农药瓶、包装袋等相关废弃物必须集中拉到指定填埋点,违者罚款1000元用于清理费。

2、偷水、偷电者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

3、村民因交水费必须按时上交,否则给予停水处理,造成后果自负。

六、其他

1、积极支持村委会工作的村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级优惠政策。

2、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整改的村民,列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享受惠民服务的资格,并通过大喇叭点名批评。

第四篇: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在公路上、河道内设置障碍。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因放养家禽家畜,损害他人作物,视其损失,赔偿经济损 失。

9、严禁扰乱社会治安、非法传教、信教,一经发现,给以批评教育,为首或屡教不改者,报送公安机关。

10、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驻地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经发现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11、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组织群众强迫村委办理违反组织纪律的事项,如:强迫村委出资唱戏、强迫村委为不符合低保标准的村民办理低保手续、强迫村委发包机动地等。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野外堆放柴草发生火灾事故。凡属上坟烧纸、乱烧田埂、烧火土灰等,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环境卫生

1、保持村内主干道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规范“五堆”,即:“柴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任何个人不得在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村内主干道堆放的沙石、粪堆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在施工和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在施工和生产结束当天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占用路段。

2、严禁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涂写刻画。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各村村民居住点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三堆”,严禁填挖路肩种菜栽树。

4.各农户生活垃圾,必须采用袋装,投放到一定的位置;各个体商户、村民住户,将垃圾采用袋装方法投到统一设置的垃圾池内。建筑垃圾应自行清运至村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违反者,第一次给予批评警告;第二次责成书面检讨,并将检讨书张贴在村上宣传栏内;第三次违反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5.家禽家畜及宠物实行圈养或拴养,做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净化排放。病死的家禽家畜、宠物要严格实行深埋的办法,不得随意丢弃。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给予100元—200元的罚款。

6、各农户要主动清理自家房前屋后柴草、垃圾,并保持整洁。

7、每月开展一次卫生大检查活动,检查村内主干道卫生;每季度开展一次入户抽查活动,将随机入户检查农户前、中、后院卫生,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张贴至村宣传栏。

8、街道卫生的打扫、垃圾的清运由专人负责,但燃放炮竹之类的垃圾由住户自行打扫。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 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吸毒、贩毒、制毒等和毒品有关的行为。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回家看望老人,问候老人,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七、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条约的解释权归属

村委会,村委会具体负责监督本村《村规民约》的实施。

2015年8月

第五篇:村规民约

_________村村规民约(范本)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婚丧礼俗规范整治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共同遵守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擅自燃放。

第十七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八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个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村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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