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藉注册学生。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藉注册学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二个档次。
1.特别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但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院(系)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3.符合认定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子女;(2)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4)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的城市居民子女;
(5)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遇大病或者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认定工作的开展。
2.各院(系)成立由学生工作副院长(主任)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3.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及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院(系)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院(系)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将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向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此表,并向全校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知宣传。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到家庭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上海本地学生要求由社会救助中心(所)盖章确认,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当日,学生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交《申请表》和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上年度获得的社会和学校资助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交纳学费、住宿费情况以及日常诚信行为,做好评议讨论记录。对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理由”及“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决定”,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院(系)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申请表》中的“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按市教委统一字段要求建立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7.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后,填写《申请表》中的“学校资助中心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六、认定方法
1.审——仔细审阅学生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若发现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针对问题进行调查。
2.核——通过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确认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
3.察——观察学生的穿着及日常表现,注意细节,考察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4.谈——就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生本人进行交谈,从而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
七、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各院(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
3.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院(系)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0一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各院(系)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0年6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篇:上海海事大学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把我校的助困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使助困工作更加公平公正,需要准确了解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现将对困难生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定如下:
一、困难等级及认定标准和范围:
我校贫困生数据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等实现资助管理,分别定义为:特困、贫困。
(一)、特困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家庭在上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因灾断绝经济来源,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6、父母中有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等、二等。
(二)、贫困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1、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者,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2、父母有重病在身或有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等、四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困难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均必备《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上海是救助站)公章。
3、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4.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①单亲家庭指一方去世;②离异家庭须注明对方抚养情况;③孤儿须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5.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学年龄等,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三、困难生认定时间
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9月2日前必须将《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困难证明书交到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小组。各学院在9月20前将确认情况和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此之后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每年的12月、3月、6月,非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不接受确认和困难程度测评。
四、困难生认定程序
学生到所在的院系领取或在学生处的网页下载《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表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小组,再由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小组测评和审核,各院系审核后公示,将无异议者的名单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审批后公示,无异议者登记入册确认为我校困难生。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从学校公示结束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需要重新进行认定。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前启动,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包括学校组织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的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年级(或专业)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五、有下列情况者 取消困难生资格:
1.铺张浪费者;
2.有高档消费现象者;
3.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4.发现填报家庭经济情况与实际不符者。5.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
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二
第三篇: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认定办法
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认定方法
一、特殊困难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提供住宿费或者生活费有较大困难,结合平时生活状况,且符合以下标准认定。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2,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一般困难
符合:家庭可提供部分学宿费和生活费,结合平时生活状况,且符合以下标准认定。1,2,3,4,5,6,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大学非义务教育的 家庭成员中有长期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来自贫困或者边缘地区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篇: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郑城镇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张加伟
副组长:马波
成员:付朋金、周启军、汪忠、丁先伟、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
二、困难学生认定执行小组:
组长:马波
副组长:汪忠
成员:汪忠、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各班主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认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审批通过后,学校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平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A4纸质和电子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高三学生,是否享受普通高中助学金将作为申请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平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第五篇: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范文
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认定工作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二、认定工作模式
为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自2018年起我校实行每学年提供原件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证明材料。
三、认定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民族预科生)在校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科学 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和在校表现情况,参考学生家庭地域、城乡差异及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档: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同时对特殊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要明确重点受助学生。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本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和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
认定工作每学年的第一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录取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新录取学生应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结束之前,申请下一学年认定的学生需填写《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申请认定学生完成网上申请,并提交认定所需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但民主评议环节需公开、集体进行,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经过班级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 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公示中公布的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修正。
公示通过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审核。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申请表》和《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加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
7.每学年开学后七周内,学校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表》报送市教委备案。
七、后续管理
1.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 定期地抽选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和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核实,按照以下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若困难认定资料不实,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若有不当消费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视情况取消其本学年和下一学年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2.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关注并做出调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退学、参军等将停发国家助学金。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院认定工作问责机制,并将学院的资助政策落实工作绩效纳入工作考核。
八、附则
1.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对学生进行资助的依据。
2.本文件未尽事宜,依照沪教委学[2015]41号文件执行。3.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