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汕府办〔2010〕12号
汕府办〔2010〕1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2月8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 〔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1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下称“三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施行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实施“三旧”改造,要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优化国有土地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千方百计拓展用地新空间,有效破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二)实施“三旧”改造,要按照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的城市定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重视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强化汕头作为粤东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
(三)实施“三旧”改造,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2012年之前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办理工作;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任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汕头。
二、科学确定改造范围
(一)围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城市形象和提升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二)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城中村”和村庄;列入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或列入我市村居整治的村庄。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已有上盖建筑物;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三、因地制宜实施改造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主导实施。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可收购相邻多种地块集中进行改造。
1、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照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制订改造方案申请自行改造的,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及其上盖建(构)筑物的权属。各地块的原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自行改造。
3、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的,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并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4、统一规划改造的多宗地块归宗时应统一土地使用年限。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或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新规划用途重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5、国有划拨土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的,经评估(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下同)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 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包括划拨时的土地成本价格和划拨后的土地投入价格等),按照两个价格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6、国有出让土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应补交地价款的,经评估新规划条件下和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按照两个价格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开发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的,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5%计缴交地价款,视同划拨性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视同出让性质管理,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原有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土地使用权视同出让管理。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无需补交地价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交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实施改造,经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厂房,原用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自 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属国有用地的,参照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改建,按合作改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政府征收、收购后统一实施改造的,参照旧城镇改造有关规定办理。
(四)通过收购土地集中进行改造的,改造主体应在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全部土地收购,并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确需延长收购期限的,改造主体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按规定取得国土部门备案登记,或申请延期备案登记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含拆迁),3年内竣工。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确需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的,改造人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四、加快“三旧”改造的鼓励措施
(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凡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按用地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三旧”改造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面积产生的容积率不收取地价款。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利用原有厂房用地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专项经费。同时,各级政府应将“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优惠的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六、实施步骤
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选择改造条件好、群众意愿明确、基层领导班子团结的片点或项目先行启动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边实施改造,边总结经验,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全面铺开“三旧”改造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成立领导机构。市、区县两级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2、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国土、发改、财政、税务、建设、规划、旧城办等部门就税费、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改造规划审批等制定配套政策,全面规范“三旧”改造工作。
3、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完成编制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三旧”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加强规划控制和规划协调,确定中短期规划(到2015年)。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氛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土地权益人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12年10月)
1、初步确定“三旧”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完成首批项目的改造方案审批,启动改造工作。
2、组织培训,规范操作。完善操作办法,建立程序范本,统一设置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目录和审批要求,统一组织“三旧”改造业务培训,确保严格按政策规范运作,依法有序进行。
3、全面铺开,快速推进。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集中力量启动一批“三旧”改造项目,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的全面铺开。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申报工作。
(三)小结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总结运作情况,提高运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确定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研究“三旧”改造转入日常化运作等有关事宜。
七、扎实做好“三旧”改造各项基础工作
(一)摸清底数。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三旧”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征求各方意见,初步确定改造规模和范围。建立“三旧”改造用地数据档案,造册登记每宗“三旧”用地的位置、面积、现状、权属等情况,并标绘上图,实行台帐管理。
(二)编制规划。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外围三区一县“三旧”改造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由“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项目详细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 “三旧”办备案。
(三)拟定计划。开展“三旧”改造的区县应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以及规划、用地指标,首次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市“三旧”办,今后每年12月前上报下一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市“三旧”办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统筹全市各区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组织实施。
(四)审批方案。“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由区政府初审,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参照上述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三旧办”备案;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汇总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三旧”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实施、部门服务、属地负责,充分发挥各区(县)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
(一)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区县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办公室由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在市政府集中办公。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三旧”改造方案;负责 全市“三旧”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统筹和下达各区县“三旧”改造年度计划;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指导、督办、考核各区县“三旧”改造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县党委和政府是本地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及其街道、镇要按照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形式,相应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相应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业务上接受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制定扶持“三旧”改造工作的部门实施意见,研究解决“三旧”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九、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第二篇:竹府办〔2010〕92 号
竹府办„2010‟92 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便群众交易,保障居民生 产生活需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实现市场环境优美、设施标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努力营造公平、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改升级范围
全县辖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农贸市场。
三、整改升级内容和标准
整改内容:一是对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三是整治市场交易秩序,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秩序。
整改标准:城区农贸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分别按照《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达市商建[2009]29 号)、《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达市商发[2010]49 号)执行。
四、整改升级时间安排
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 27 个农贸市场,包括:荷花池市场、迎客松市场、西门综合市场、石河镇金鑫海农贸市场、庙坝镇农贸市场、周家镇农贸市场、杨家镇农贸市场等 7 个整改升级示范市场和鸿明市场、五一桥木材市场、二郎乡农贸市场、金利多农产品市场、清河镇综合市场、月华乡农贸市场(拟建)、石桥铺镇新农贸市场、观音镇农贸市场、东柳乡农贸市场、石子镇农贸市场、文星镇兴星综合市场、高穴镇综合市场、清水镇农贸市场、双拱镇农贸市场、乌木镇农贸市场、团坝镇农贸市场(拟建)、柏林镇农贸市场、人和乡农贸市场(拟建)、李家乡农贸市场(拟建)、姚市乡农贸市场(拟建)等 个新建农贸市场。2010 年 8 月下旬启动,2010年 12 月前全面完成。
第二批 16 个农贸市场,包括:紫荆门市场、新生乡农贸市场(拟建)、牌坊乡农贸市场(拟建)、中华乡农贸市场、川主乡农贸市场(拟建)、高明乡农贸市场、天城乡农贸市场(拟建)、杨通乡农贸市场(拟建)、四合乡农贸市场(拟建)、黄家乡农贸市场(拟建)、朝阳乡农贸市场(拟建)、童家乡农贸市场、永胜乡农贸市场(拟建)、妈妈镇农贸市场、神合乡农贸市场、柏家乡农贸市场(拟建),2011 年 3 月启动,2011 年 10 底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楚小军任组长,县府办谷明军、商务局唐洪轩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办、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武警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农贸市场整造升级工作,具体负责审查各农贸市场总体整改升级方案,研究、解决市场改造升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农贸市场整改升级验收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形成具体整改升级方案,报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县农贸市
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整改升级方案,制定工作进度表,全面开展整改升级工作。
(四)检查验收。由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于 2011 年 1 月上旬对第一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情况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整改升级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业主具体负责实施、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级领导督办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同步宣传,广泛宣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县政府整改升级农贸市场的决心,对阻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的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监管,指导市场业主完善基础设施。对市场业主、个体经营户自有产权门市、租赁门市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对市场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处臵,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对历年来市场已享受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清算并予以追缴,由县卫生、工商
部门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市场建筑设施质量不合格和市场设施达不到消防条件的,分别由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有序推进。要切实做好市场整改升级过程中经营户的安臵工作,搞好市场周边和疏导点的管理,严禁以整改升级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
(五)政策激励,积极引导。此次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按照一个乡镇支持一个市场的原则进行。一是对全县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中所涉及各项规费,全部予以免除。二是新建农贸市场中(含列入规划改造的农贸市场)市场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三是县财政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即:凡符合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和本次整改升级达标的农贸市场予以一定的奖励。四是根据规划新建独立农贸市场,属国有土地用于市场建设,实行挂牌方式供地;属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不得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五是完成整改(或新建)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市场,对所在乡镇予以 2 万元奖励,并由
县商务局授予该市场“大竹县标准化农贸市场”称号。
(六)督查督办,逗硬奖惩。县政府督查室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对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导致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将严格问责。
附件:1.《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2.《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1:
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达市商建[2009]29 号(二○○九年八月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限制发展传统农贸市场,鼓励发展农贸超市和净菜超市,促进农贸市场上档升级,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工程。
第二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农贸市场管理技 术规范》(GB/T21720-2008)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建设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 日常生活需要,以零售方式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禁止百货等工业品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第二章 市场设立规范
第五条 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达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达 州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与城镇建设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按 480m2/千人设臵,服务半径按800-1000m 规划。农贸市场外 300 米内不得经营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品、活禽畜等商品。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 求,符合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贸易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基础建设的室内 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 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 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八条 农贸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 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美观,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城区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臵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 体设臵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臵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
足市场使用功能,不得在地下室设臵农贸市场。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 7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的开放式经营场地。
(二)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隔音条件。
(三)市场出入口设臵:单层面积低于 1000平方米的市场,设臵 2 个出入口,每增加 500平方米增设 1 个,正门净宽不小于 4米,其他出入门宽度不低于 3.3 米。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5 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 1.8 米。
(四)摊位采用标准售货台。台面宽 0.8-1.0 米,高 0.7—0.8米。蔬菜、果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1.5平方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2平方米;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 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4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臵防鼠网罩。
(五)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 10 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不低于 20 厘米;
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六)市场内装修美观、整洁、明亮、安全,经营设施要符 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并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场内照明设计科学,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两侧)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场内墙面应贴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墙面砖。
(七)农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小餐饮店应实行“三改”(将炉灶从前台改在餐厅后面厨房内,将蜂窝煤改为液化气,将消毒液改为消毒柜)。
(八)农贸市场场内布局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干杂、熟食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达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座商归店、广告归栏、车辆归点、垃圾归桶”、“水产品进池、食品进柜”、“生熟食品经营分离、鲜活商品经营分离、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和“店招广告统一、市场设立要求统一、市场举办者责任统一”的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臵;经营鲜活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臵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臵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
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 低于市场面积的 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有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公共 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食品安全检测室、检疫用房、消防设施和广播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食品摊位应全封闭设臵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水产品、生熟肉制品摊位(房)及现场加工食品的摊 位(房)应具备上下水设施,还应配备消毒设备和符合环保标准的排烟和排放污水设施。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或后部应设臵直径 50 毫米不锈钢架,并在售货台一侧设臵内脏悬挂架及排污池,池内安装水龙头和地漏。
(三)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 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类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臵、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在接入市政管网前设臵过滤装臵。3.水产摊类前应设臵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X0.3 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四)市场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
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 50-70 瓦/100 m2 的标准配臵。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 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 2 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按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五)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
(六)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瓷砖铺设到顶,面 积不小于 8平方米。必须设臵预进间和售卖间;售卖间必须配臵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和防蝇防尘防腐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七)活禽经营实行定点宰杀、集中交易(标准另行制定),农贸市场不设臵活禽宰杀和交易区。在整治期间实行过渡,过渡期内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地下排水明沟,有独立的出入口;水产经营区域与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臵,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地面设有下水明沟,墙
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 15 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臵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待活
禽宰杀点建成后,取缔城区内待活禽宰作业。
(八)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臵操作台,并配臵排污槽、固定污物桶(臵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柜保鲜。
(九)蔬菜类须净菜上市。净菜(包括干鲜蔬菜、豆类制品、干鲜水果、蔗类)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并及时将杂物放进垃圾袋。
(十)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臵带加盖的 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臵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 2 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臵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
(十一)农贸市场应单独设臵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 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臵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 米。
(十二)农贸市场有 200 个商位以上的应设臵食品安全检测
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
定性检测设备。
(十三)农贸市场应设臵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 安全设施,并配臵防盗设施。
(十四)农贸市场内应设臵消费者投诉站(点)。在市场显著位臵设立公平秤。
(十五)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臵停车场,并不得改作他用。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 7 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臵,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臵标准按照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 1.0 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十六)农贸市场应在市场显著位臵设臵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臵设立公示牌,设臵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同时也要设臵市场行情、法律宣传、健康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为市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应与商品经营者签订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落实市场举办者与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建立管理机构,并将值班 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商品准入和退市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经营者信誉管理、市场行情公示等制度上墙公示,保证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必须保持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排架整洁,做到 座商归店。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门面统一编号,市场摊位号码统一制作,市场内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乱建、乱搭、乱堆现象。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切实采取措施,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经营区与生活区必须分开,做到消防通道畅通,无占道、跨门、冒口经营。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市场卫 生管理工作。
(一)各类卫生设施齐备完好,摆放整齐、洁净,卫生标志 明显,垃圾实行袋(桶)装。
(二)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农贸市场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落实“门(摊)前三包”,铲除蚊蝇孳生场所,垃圾容器密闭,空地绿化。市场地面整洁、无坑洼、无积水,下水道无堵塞现象。
(三)有专人负责开展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熟悉 文明卫生知识,基本卫生知晓率≥80%,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四)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蚊、蝇、鼠、蟑螂)活动,“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五)市场公厕管理实行厕所水冲式,通风良好;洗手设施 完好、整洁;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随时保洁,无蚊蝇,无污垢,无臭味。
(六)市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教育以及接受卫生监督 监测的各种资料档案齐备,保存完好。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对经营者进场时间和营业时间要规 范,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要接受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确保市场管理达到市场“三化”要求。第四章 市场内商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应证照齐全,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 活动,做到亮照经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胸牌佩戴、商品价签、证照悬挂统一固定。
第二十条 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商品宣传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卫生、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商品经营者要讲卫生、讲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 头纸屑,必备统一规定的垃圾容器,自觉做到垃圾随时入筐(桶、袋),不乱摆摊点,不乱贴广告。店招店牌用词规范、整洁美观。车辆不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从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语言文明,卫生习惯良好。其中从事餐饮业和食品、副食品经营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 自行失效。
附件 2:
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达市商发[2010]49 号(二○一○年五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按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21720-2008)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全市乡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臵分区明确、划行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及其它类别。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市场类别与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 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 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 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臵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面负楼层设臵农贸市场。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商 业网点规划》等要求。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乡镇特点,选址在交通方 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面积一般不小于 800 ㎡。主要服务于本 乡镇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方便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乡镇农贸市场的设臵数量可根据农副产品产销情况和乡镇居民数量由县、市、区规划。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 5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厅进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 4 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4 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5 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臵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 7 米,一般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臵,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 5%,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标牌。第三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 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
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臵、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 0.2 米,管道间距不大于 10 米。
3、水产摊位前设臵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0.3 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应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 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 50—70 瓦/100平方米的标准配臵。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 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 2 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线为主,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单独设臵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臵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 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臵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十九条 市场四周外墙直径 100 米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 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存
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第四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条 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 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臵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告示栏、宣传橱窗、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
有条件的市场设臵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 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摊位、营业房应整齐美观。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 1.0—1.8米,宽 0.8—1.0 米,高 0.7—0.8 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2、地面宜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3、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应设臵直径 50 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
4、鲜肉加工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
5、市场均应设臵自产自销专用区,其面积应不低于市场面积的 30%。
6、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循环用水。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场内设臵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应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并设臵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四条 市场要设臵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 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冲 突时,以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09〕163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63号 【发布日期】2009-12-02 【生效日期】2009-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9〕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各级党政、各部门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我市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成分复杂、变动频繁,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保证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推进统计组织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五)切实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履行统计资料上报义务。
(六)切实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切实加强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必须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接受法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区域内的住户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各类普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认真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聘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保证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法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并提供统计资料;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或由于改制、重组、拆分等变更登记的工业企业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要坚持依法统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者,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要加强统计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做到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十二)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三)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决定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统计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四、有效整合资源,强化统计工作整体合力
(十四)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推进市、区(县)和街道(镇)三级统计信息联网。改造升级市、区(县)两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街道(镇)延伸。街道(镇)统计组都要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街道(镇)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依靠信息技术不断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厦府办
厦府办〔2010〕2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
业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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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
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精神,现对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自有工业用地(限国有建设用地)上申请翻建、改建为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即自用自营的持有型高端服务业,包括办公大楼、总部大楼、营运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酒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满15年,且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出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的近三年任一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承诺连续5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不含房地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认定)。承诺期限内每年“三税”地方留成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与其企业承诺税档差额部分作为土地违约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年一次性征收,最高征收年限为五年。
二、供地方式及地价采取先公示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地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限制性工业用地、划拨工业用地分别按厦府办〔2008〕267号文、厦府办〔2010〕44号文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收地价差。
三、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变更工业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发改、规划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国土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部门与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7日印发
厦府〔2011〕13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住房需求,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并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改善本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满足上述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要立足厦门实际,科学合理地设定准入条件,从易到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2011年任务
2011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万套的目标任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1.95万套(间),其中市本级占全市任务总量40%以上。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分解的建设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规划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居住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三)项目设计要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公用。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层建筑66平方米);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高层建筑33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内外装修及景观绿化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
(四)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采用容缺预审办法、变通简化前置手续、多事项并联办理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时间,以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强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项目应根据建设任务倒排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加快建设。
三、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机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结合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本市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收购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部门要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用途的闲置项目,收购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各开发区以及企业等自行组织建设的住房,可由市、区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自2011年3月15日起,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10%的比例,通过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四)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统筹规划,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七)探索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包租的方式,直接向住房产权人中、长期租赁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登记储备方式,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平台储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
四、政策支持
(一)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之前,市本级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各区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的比例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支出。
(二)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除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外,还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的资金补助,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保障供应,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单列,原则上实行净地供应,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按时供地。规划部门、各区政府要尽量选择拆迁量小的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四)加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认真、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各区政府要采取“项目包干”责任制,每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必须由区领导、镇(街)领导具体负责,并将项目进展情况纳入考核。
(五)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批流程,防止转移挪用。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政府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铺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其他机构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面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
五、监督管理
(一)完善制度设计,加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申请和审核程序,提高审核公示效率,缩短轮候时间,争取让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尽快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采取组团式、零星单个项目因地制宜实施物业管理。强化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具体要求,统一全市上下对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
(二)健全组织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有关要求督促指导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贷款贴息办法,申报并转下达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省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租金管理办法;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及落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等,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厦门
市人民政府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9日印发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汕府〔2006〕110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6〕110号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府〔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整顿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资源保护与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依法保护耕地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除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5号)的规定,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外,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符合规定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地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跨结转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台帐管理,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用地单位。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建立健全供地计划制度。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供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订供地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增强土地管理的计划性,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区、县上报的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没有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每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参照上述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除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外,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要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土地审批管理,贯彻节约集约用地
(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严禁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严禁以城镇建设和公共利益为名义,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严禁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名义,擅自占用土地,变更土地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缓解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对新增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各级要尽量从存量土地中挖潜力,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协调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积极运用政策、行政经济手段,想方设法收回、收购一批闲置和低效率利用的土地,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
要彻底改变“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将工业园区周边零星用地整合并入工业园区管理。引导新的投资开发项目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集聚,行业集中,用地集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应适当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项目设定不同的“入园门槛”,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今后,如工业园区内仍有足够 存量用地的,原则上不得在园区外单独选址安排工业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集约利用政策,对不符合供地政策、经营效益低下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控制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各区(县)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平均投资额应控制在每亩80万元以上。积极引导小型工业项目使用通用厂房,金平、龙湖区工业园区内,投资总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安排用地。
严格界定和控制企业配套用地与生产用地的比例。直接为项目配套的办公宿舍及有关的生活娱乐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7%,超过部分要按其用地性质计补地价款。控制厂区绿地率,科学安排厂区绿化,提倡建设多层厂房,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6以上;对工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超容积率的,不再计收超容积率地价款。
加强村居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以规划控制和指导村民住宅建设。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村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引导和组织村民集中统建公寓式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在被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和宅基地拆迁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要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用好、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将集体农用地、农业承包地直接出让和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三)加强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
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除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交易的用地外,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项目用地出让纳入公开交易轨道。中心城区范围内要推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位条件好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建立健全供地备案制度,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应将本辖区供地情况按季度列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区县供地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督查,发现违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严格依法办理征地,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示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要逐步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杜绝新的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
实行村居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被征地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张榜公布。鼓励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帐镇管”管理体制,将征地补偿费的处理纳入会计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坚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市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户,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试行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三、严格土地执法,规范用地秩序
(一)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的清理,同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凡涉及违法用地的地方,按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文的规定,未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理结案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
(二)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明法纪,强化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法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的规定,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三)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要定期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对已经清理登记的闲置土地,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置,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严征收;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层级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执法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督办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照国土资电发[2006]22号文规定,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五)理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管理体制。
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保证其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将违法行为制止在始发状态。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规范土地资源管理,事关我市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务必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和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抓紧抓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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