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控制原则。按年度制定资金预算、分月制定资金收支计划,日常经营活动中,按计划均衡控制资金收支,资金支出不得超过财务支出总计划额度。
第二条
资金收支坚持统一平衡和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计划,必须由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的资金计划平衡会讨论决定,执行过程中,坚持层层稽核和签批,做到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
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类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解缴财务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现金,负责收款和付款的单位必须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纳入公司资金管理流程。
第四条
坚持资金收支平衡原则。以当期资金收入安排资金支出,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现状,做好资金的平衡和筹划工作,确保资金链的衔接。
第五条
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各归口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收、支款项及占用资金的成本、效益、效率等负责。
1、业务部对应收账款收取的及时性负责,对因回款滞后,影响公司资金周转承担责任。
2、承办付款单位(付款提报经办单位),对所支付款项的后续管理负责,对审核不严付丢款项,或超过应支付额度支付的款项,必须及时追回,对无法追回的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主管和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财务部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审核把关不严、控制资金成本不力承担责任。第二章
资金收入和支付范围 第六条
资金收支范围
1.公司的资金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报税、代办营业执照)、其他业务收入等。
2.公司的资金支出包括:支付的业务款、支付的工资、保险费及各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范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货币资金支付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1、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下)等;
2.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范围:业务费用、各类物资、设备采购货款、劳务款、财务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其中银行利息、工资、各项保险、业务活动费、其他零星支出等必须由银行存款支付。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计划
第八条
年度资金预算由各人员根据公司年度总经营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解后提报,财务部汇总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公司资金收支总预算,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月度资金计划,依据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合理分解后,确定月度控制目标,结合当月经营实际情况、现有可用资金额度,并考虑当月还款和融资计划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
财务部每月8日前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各部门每月5日前以明细表的形式提报当月资金收支计划,部门计划由本部门指定的经办人编制,单位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送财务部审核汇总。
1、业务部门根据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期编制收款计划;
2、相关部门经办的各项劳务费支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和劳务实际完成情况编制付款计划;
3、相关单位(或部门)经管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根据月度经营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编制付款计划。
4、财务部根据各业务单位报送的资金计划,审核、汇总,结合公司资金现状、利息支付、收款等因素,编制全公司财务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条
财务部对月度资金计划审核和汇总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经理审核,资金收支计划由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根据公司经理签批意见,作为当月资金控制目标,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资金支付控制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授权审批或审批程序不完整,财务部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各用款单位根据本部门月度资金支出计划总额编制详细的资金支出进度控制表,编制并提报《申请付款报告》。付款单位提报的《申请付款报告》,应详细列示付款项目和内容。《申请付款报告》由各部门指定的经办人员编制并提报、部门主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付款审核程序:
1、各业务部门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对《申请付款报告》审核签批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转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会计人员分工安排审核,会计业务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付款条件是否具备,如合同付款期、挂账期限、账面金额、预付款的合同规定额度等。会计人员对付款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门主管对会计业务审计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付款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款项支付是否合理等,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公司经理审核并签署是否付款的最终意见。
2、审批流程完成后,根据公司经理的批复,财务部执行付款。财务部安排向客户支付款项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必须向收款的客户索取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证明,财务取得收款证明后支付款项。
3、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临时急需支付的计划外资金,用款单位提报《申请付款报告》,分别由单位主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付款,财务部核实后,根据当期资金状况控制支付。
4、每月必支的各类款项,如上交税金、保险费、银行利息等,财务部纳入月度资金支付计划控制支付。
5、工资及各项保险,由综合部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编制工资汇总表,部门主管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公司经理审批签字后,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付款,财务部核实后,根据资金状况控制支付。
6、各类报销结算付款,如差旅费、探亲费、业务活动费、办公费、其他临时零星购物等,需要由财务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后报销并付款的事项,报销人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填制并粘贴原始凭证报销单,按公司《报销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经公司经理批复后,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原始凭证的审核和付款,财务部会计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和额度审核合格后,予以报销并付款。
7、公司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零星小额度(5000元以下)退款,如因其他暂收外单位或个人款项等,业务部门提报退款报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核算人员按实际挂账情况审核后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批复是否退款,超过规定额度或特殊事项的退款,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复是否退款。
8、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只签姓名不签署意见的签批视为无效签批,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批准的资金支付或审批程序不完整,财务核算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财务核算人员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完整的《申请付款报告》批准额度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凡超出审批额度及审批程序不完整而支付资金的,对责任人按违纪处理。
9、每月财务部要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超计划额度的收、支款项进行详细说明,在经理办公会或在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10、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经理签字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和签批完整的《申请付款报告》,财务部要作为会计档案装订到每月的会计凭证中备查。第十三条
因公借款审核程序:
公司员工出差、工伤外出就医、预付的车辆保险费等支出款项,需要先借款后报销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项借款必须提报《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使用天数等。由单位主管审核签字、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公司经理审核签字批复,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安排借款,财务部核实后支付。
大额现金借款(5000元以上),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现。
2、公司内部借款,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公款私存,挪用公款按违纪违法处理。
前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允许第二次借款,借款时间到期必须及时报销结算,逾期不报销者,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回。
备用金借款,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前清后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 1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 账户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 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亏损项目,项目已经出现亏损的,必须在法人公司先界定亏损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申请。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必须附亏损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调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定期偿还,不得挪用。子公司要对所属项目调剂资金进行背书保证,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资金计划审批层面部门负责人不能认真负责把关,造成资金计划粗放,形成假集中现象,有失职、渎职的,一次给予“降 5
级”警告处理,两次撤职。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依据法人授权对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工程款项等资金收取工作,制定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根据规定,委派项目部总会计师。项目部总会计师对资金收支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会计人员委派职责和法人单位批复,具体执行财务收支活动。未经上级审批授权,项目部任何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动用资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动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正常开支项目名义套取资金后用于其他用途,将资金用于非合同签约单位、或收取款项不如实报告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办人采取撤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实行两级责任原则,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分别扣减子公司和项目部领导班子考核绩效奖。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不能按期归还的,扣减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奖。
对擅自挪用、改变调剂款用途、收回后超期占用的,一经查实,对经办人就地撤职处理。收回后两天内不办理归还手续的,视为超期占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完善财政对乡镇卫生事业财务监管机制,使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两个
原则:一是坚持“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二是坚持收支结余不统筹、不平调原则。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收入是指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预防等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内容可分为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为:
(一)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其他医疗收入。其中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又分为挂号收入、床位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放射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输血收入、输氧收入、接生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其他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各类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其他收入项目中有收费标准的要按标准收费。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支出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开展医疗、预防等活动中发生的支出,按其内容可分为职工个人部分支出、公务费支出、修缮购置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为:
(一)临聘人员工资支出:指未纳入财政供给的临聘人员工资及补助支出。
(二)公务费支出:指为开展医疗工作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燃料交通费、卫生所房屋租赁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
(三)修缮购置支出:指为提高医疗条件发生的房屋修缮和医疗设备购置、维修、配件购置等支出。
(四)卫生材料支出:指医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其使用价值转化为费用的医用物资,如检验试纸、试剂和x胶片等卫生耗材费。
(五)其他支出: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妇幼等公共卫生以及确需开支的支出。
第六条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每日将“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收入通过当地金融机构直接缴入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双塔、七墩乡因无信用社可每周一存)。
第七条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缴存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并统一编制预算外收入预算。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以质量优先、效率优先为原则,规范收入行为,按规定及时上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九条各乡镇卫生院只设立一个银行账户(基本帐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资金以及各种往来款项(包括药品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各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工资支出、公务费支出、修缮购置支出和其他支出要按照统一开支规范编制预算外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各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收入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经营所得,每月必须如期存入基本帐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药品收入只用于支付药品费。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支出计划,将经常性支出资金直接拨入各乡镇卫生院“基本帐户”,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支出渠道将业务性支出在使用单位申报后一周内给予批复。项目支出资金,经申报、审核、批准后,进行核拨。各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接报销所需周转资金,县财政可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严禁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或自制票据,更不得“白条”收费。
第十六条县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 1.收支两条线原则
分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控制:项目部、分公司收取的所有资金(包括现金和票据)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划入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出的控制:分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支出计划和经审批的资金支付凭单办理资金的拨付。
2.合约管理原则
严格按承包合同向甲方收取工程款;严格以合同为基础支付分包款、材料款、机械租赁等款项;分公司各部门大额采购支出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款项支付资金。
3.计划控制原则
分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部依据分公司经营生产计划、合同及分公司资金状况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资金计划统筹资金,控制支出。
4.支出审批原则
分公司任何资金支出都需要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分公司总经理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分公司和分公司独立核算下的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项目部:项目经理根据下月的形象进度计划、材料计划、费用计划、分包产值、当月完成工程量,组织编制本项目的资金计划、下月计划数,并根据下月业务费用支出情况编制项目业务费用支出资金计划。
2.分公司各部室:部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费用归集部门管理编制本科室的资金计划,并报分管副总审核。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对项目部的资金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核。
3.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部、分公司部室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分公司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计划审批后分公司财务部要做好资金收支统筹工作,按照资金计划对资金收支进行控制、跟踪、分析。
4.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资金计划的审批。第五条 表样下发
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公司资金计划实际管理的需要负责表样的编制,经分公司各部门汇审通过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将总经理审批通过的表样下发各项目和分公司各部门。
为保证计划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表样的重新制定、下发一般在当年初。
第六条 编制上报
1.每月28号,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编制下月资金计划表,下月1号前报送分公司财务部。
2.分公司财务部对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分公司月资金计划表,当月3号报送分公司总经理。3.分公司总经理对汇总的月资金计划表进行审核、平衡、审批。
4.当月5号分公司财务部将审批通过的资金计划表回复各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
第七条 管理要求
1.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要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资金计划表,上报电子版的同时上报相关人审签的纸质版。
2.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一定要考虑实际的现金流时点,据实编制资金计划,要考虑欠款的支付时间节点。
3.分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审批的月资金计划表对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4.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对上报月底资金计划表负责,分公司财务部将根据日记账及时登记、汇总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计划数和实际数上下浮动20%的收入、支出项目,需要项目部和分公司各部门做出说明。
5.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及时向总经理上报“月度资金收支明细表”(附件1)。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
第八条 分公司费用报销和专项支出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各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款项支付类型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差旅费用报销单或专项支付审批单,提交部门主管;(除差旅费和招待费外,10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建议通过专项支付审批单支付款项)
(2)部门主管审核费用的合理性,提交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根据部门资金计划审核票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提交部门分管副总审核;
(4)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5)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第九条 分包款支付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分包合同确认计量成果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2)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合同、计量成果确认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3)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十条 材料等合同款支付审批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分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完成情况,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组织部门会签;
(2)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合同、计量成果确认单(固定资产审批单、验收单、出入库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3)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其他款项支付审批(除合同类)1.款项支付范围
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费支出和项目现场的辅材采购、设备维修、二次搬运费、措施费、检测费等非合同类款项。(项目现场50000元以上采购必须签合同)2.流程图
3.流程说明
(1)项目部日常费用支出采取定额备用金报销制度,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标准,用于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费支出和项目现场急用的、单次金额小的非合同类款项支付,该类款项报销参见“费用报销流程”。(2)项目现场发生的辅材采购、设备维修、二次搬运费、措施费、检测费等非合同类款项的支付需要经办人填写项目专项支出审批单或现场签证,组织相关人员会签后,报项目审核;
(3)项目经理审核费用的合理性,对费用的发生负责,报分公司合同预算部;
(4)分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提交财务部审核;
(5)分公司财务部审核票据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付款凭证包括项目专项付款审批单、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手续资料;
(6)分管副总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7)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善的支付单据选择合适的支款方式支款。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1.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参见“财务部门不相容职责表”。
2.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3.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不得擅自将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十三条 现金支付范围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给分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现金支付限额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本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支出范围,原则上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分公司转账结算。
因工作需要、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等原因确需现金支付或报销人员垫付的,1000元以上的单笔开支需要报销人员刷卡支付,并附刷卡凭条办理报销;单笔开支10000元以上的,需要事前报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或报销。
第十五条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1.分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库存限额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核定。
3.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增加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增加。
5.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现金支出管理规定
1.分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出纳支取库存现金需要填写《现金支取审批单》(附件2)。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财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分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财务人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签名,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主管批准后,送财务部审核,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分公司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注明用途及金额。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费用报销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福利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日常费用报销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10.具体支付流程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现金的保管
1.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财务部出纳员。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如遇大额现金,应随时送存分公司规定账户。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财务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的房间。
3.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财务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4.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5.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6.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第十八条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1.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登记“资金收支日报表”(附件4),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②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③现金盘点。
④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2.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收付款单据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月末现金盘点核对表》(附件3),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3.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4.财务部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财务部经理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岗位职责
1.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要根据审批程序进行,银行账户的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
2.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3.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否则若给分公司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
4.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登记“资金收支日报表”(附件4)。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5.财务人员定期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销的方式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件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2.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开设银行账户时要根据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分公司名义开设帐户。
3.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5.出纳人员应当每天与网银进行对账,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应当及时处理: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经理,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差异的(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1.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分公司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分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
3.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4.分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5.分公司财务部应不定期安排人员审查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并稽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4)银行存款总账与企业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1.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2.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或转账员二级,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银行卡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4.具体支付流程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1.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附件6),保管相关的票据,分公司的各类业务往来需要使用票据时,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和其他银行票据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
2.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票据时,必须得到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审批,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3.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付款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4.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5.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出纳人员应在“票据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7.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将予以追回,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8.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9.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10.为方便分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29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审核、结算
1.业务中收到票据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认清票据类型,原则上不收未到期的承兑汇票。(2)票据填写是否清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
(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3.票据背书的规范:(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4.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5.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
6.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经理。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第二十五条 收款收据的启用、保管与使用
1.需要购买收据时,办公室统一购买标准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购买用于分公司办公的收款收据。
2.出纳负责收据的领用和保管,出纳根据业务需要启用新的整本收据时,需要向财务经理请示并交回注销已使用完的收据,并登记“票据登记薄”。
3.分公司启用的收据,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凡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为贵重物品管理,外出携带时必须随身保管。
3.收款收据的开具使用要求:
(1)开具收据时,严格按实际收款时间填写开具收据日期,不得提前或延后;每本收据的使用,必须按编号顺序开具,不得跳号使用。
(2)收据开具时,所有项目填写齐全。实际交款单位名称全称、收款项目、收款人、出纳、会计等真实、准确,不得漏项。
(3)收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要求小写数字(需标注¥)与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整)按规范书写。
(4)收款收据一式三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套开,字迹清楚、字体工整,不得修改、挖补。
(5)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保证各联次的完整并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6)收款收据不得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注销登记
1.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2.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的收据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分公司财务部,收据签发对象和持票人写出证明可以由财务部注销丢失收据,并重新开具收据。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3.已使用完的票据必须要注销登记,票据注销时出纳再次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使用状态等,回收、作废的票据要盖“作废”章,并在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4.注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5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票据登记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与监督
分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办法的检查与监督,分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执行
本办法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分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月末资金收支明细表 2.现金支取审批表
3.月末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
4.资金收支日报表 5.银行余额调节表 6.票据登记簿
第五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
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1234567)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
1、门诊急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急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2、出院人次。全年提供住院服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3、中医门诊服务。全年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
4、次均医药费用。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三年当地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基本药物使用比例100%,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执行率100%。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本办法实施前当地政府给予的定额(差额)补助。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按当年的实际补助数核定,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其中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核定补助经费,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补差方式核定补助经费。
2、业务经费。根据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3、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前三年购置医用耗材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助资金的70%。
2、结算资金:经当地同级财政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结算资金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结算上年的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任务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附表1)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附表2),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