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申请恢复执行案的报告
关于申请恢复执行案的报告
申请人:杨友成、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春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娄星区西阳镇江龙滩新桐组村民。杨来秋、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乐坪办事处王家小区4栋3单元3楼。
申请理由:(2002)娄星科民初字第167号及(2004)娄星执字170号决定对被执行人彭春华、杨来秋实施债务追偿,后因种种原因被法院裁决终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彭春华、杨来秋有了财产线索,因此申请人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此致
娄星区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涟钢集团公司退休干部杨友成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精选6篇)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1尊敬的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执行人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xx年12月24日作出温龙执民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时间: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xx,男,19xx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xx公司。
申请事项:
恢复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xx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3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与被申请执行人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___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___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___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___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4申请人:xxx,男,195x年6月17日生,住xxx区xxx路87号,电话:xxxx。
被执行人:XXX,男,196x年4月8日生,住xxx区xxx路xxx小区xx号楼xx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x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xx年5月中止执行。
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5申请人:xx公司,住址:xx开发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女,xx岁,汉族,个体业主,住xx县xx小区7号楼x单元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xx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xx年x月x日作出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xx年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6申请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年月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此致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2月1日,黔西县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04年8月2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04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04年8月28至2011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10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四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申请事项:恢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XXXX年XX月XX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XX市XX区XX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XXXXXXXXX。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