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资转内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深圳外资转内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行政许可法》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办事条件】
1、境内投资者(股东)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
2、经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提交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5、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6、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拟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须办理公证手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8、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10、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4、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第二篇:外资转内资内资转外资变更登记流程表
外资转内资、内资转外资工商登记提交材料
一、外资转内资变更登记:
申请人向外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
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终止原合同、章程、撤销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转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各方签署的同意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6、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内资转外资变更登记:
申请人向外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有变更的需要提交)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有变更的需要提交)
10、营业执照副本(原内资执照)复印件
第三篇:内资转外资变更程序
内资转外资变更程序
一、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的审批相关事项: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
2、应报送的资料
外资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文件:(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2)被并购境内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4)外资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5)产权交易凭证;(6)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8)被并购境内企业及所外资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9)外资投资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二: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一)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2、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4、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四篇:内资变更外资
内资变更为外资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须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篇:外资转内资关于股权变更(小文档网整理)
外资转内资关于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申请表(投资方盖章、签字);
2、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公章);
3、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及公章);
4、受让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公章);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6、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放弃购买方签字盖章);
7、含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股权变更的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对变更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8、原投资各方签署的同意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投资方盖章、签字);
9、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职书、免职书(投资方盖章、签字);
10、批准证书原件2份;
11、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12、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