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格力电器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环保与职安管理标准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各部门。职责
3.1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2机动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3企业安全部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4机动车队负责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5总裁办负责由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6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定义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11-2
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5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7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8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4.9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工伤事故报告
5.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者发现人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或者安全员报告。
5.2事故发生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机动部、企业安全部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机动部提交由单位领导书面签审的“附表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
5.3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除上报机动部、企业安全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外,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总工会。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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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机动部的组织下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2在发生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导致的轻伤,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机动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和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附表2: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表”。6.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机动部审核同意后,将考核通报邮件发至本单位、抄送机动部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张贴,并将监督通报打印后盖上单位公章送机动部归档。6.4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如果是人为或违章责任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以及有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情况按照“附表3: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报至机动部,机动部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6.5工伤事故调查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7.1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7.2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2)故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3)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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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 5)对进厂的设备、设施或已安装的设备、设施不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机修人员; 6)不积极参与抢救,致使事故延续、发展的现场有关人员; 7)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
7.3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1)事故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和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 2)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
3)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 4)与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7.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
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3)未定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重失修、设备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
4)对已报告的隐患和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7)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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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7.5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生产、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制造、安装、检修和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或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 5)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说明,或因设备操作、调整及维护保养未实行定人定机和操作证制度,或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缺乏维护保养而造成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的维修人员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用人单位领导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用人单位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操作者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导致事故,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
8)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从而导致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9)设备未按计划检修、特种设备未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让设备带病运行而造成的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10)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分厂/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分厂/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厂/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工伤认定
8.1 工伤认定办法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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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及申报资料:
1)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护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当日下班前向机动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向机动部提交书面“附表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2)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后的10天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机动部主管领导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a. 工伤员工身份证原件;
b.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初次治疗工伤的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只限于市防疫站); c. 初次治疗工伤的X光或CT检查报告;(腰部受伤者必须提供CT片); d. 工伤员工当班的《考勤证明书》,由用人单位领导注明“情况属实”,签名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e. 伤害系由交通事故导致,必须提供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件。
3)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机动部补交《延误工伤申报说明书》,并有本单位领导签名和盖章确认。
4)如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交齐申报材料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5)如因工伤员工本人未将工伤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所属单位,或因本人证件丢失等因素导致规定时效内无法办理费用结算,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6)机动部相关人员负责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工伤事故材料、办理工伤事故的申报和索赔工作;对外工伤申报时,必须妥善保管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原件,并做好签收和退还登记手续;如未能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未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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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赔工作,其责任则由机动部相关人员承担。工伤待遇
9.1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所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由公司在员工工伤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市外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市内按25元/天的标准发给。门诊治疗工伤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机动部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同意,报主管安全生产公司领导审批,工伤员工到珠海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员工需要到珠海市以外就医的,由用人单位填写附表5:“格力电器工伤员工特殊检查治疗或市外转院审批表”报批。
9.2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自行同意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私自到珠海市以外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9.3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原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伤员工自受伤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并由公司按月支付。
9.4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公司支付,其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规定为:护理10小时以内的,按30元/天支付,24小时全天护理的,按60元/天支付。
9.5工伤员工其它工伤待遇按照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伤保险文件汇编》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事故责任考核
10.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1)除名;
(2)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3)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4)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10.2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11-8
伤亡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1)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处50-100元的罚款;如用人单位当月内发生三起及三起以上记录工伤事故的,按照0.1分/起的标准考核事故发生单位;
(2)造成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0.2-0.5分;
(3)造成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调离岗位,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作警告处分,并处400-8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1.0-2.0分。如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自第二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6个月,扣罚第二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3.0分;(4)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除名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1年;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记过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或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处1500-30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5.0分。
10.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设备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QG/GD08.01《设备管理及考核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0.4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伤害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
10.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
(1)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2)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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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及《事故监督通报》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的;
(6)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7)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8)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9)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的;
(10)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11)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10.6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视其伤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事故指标统计范围。10.7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楚,减少损失的数据真实可靠,报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执行。工伤事故结案
11.1工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
11.2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在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附则
12.1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规定条款有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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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企管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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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职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和综治安全保卫处负责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公司制定、调整工伤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四条工伤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的申报、调查及认定
第五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救治受伤职工,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社保处和综治安全保卫处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职工姓名、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现治疗情况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工伤事故。
第七条 综治安全保卫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程序上报国家相关 1
部门。
第八条 综治安全保卫部在事故单位配合下,自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送人力资源社保处。
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应由综治安全保卫处牵头,联合人力资源社保处和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接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向遵义市社保局报送工伤事故快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是否为工伤。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应根据事故单位报告,自发生工伤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按工伤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将《工伤意见书》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以便公司及时支付各项待遇。如《工伤意见书》的工伤认定意见与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结果不一致,以《工伤认定书》为准。
第十一条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
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力资源社保处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应立即通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效、程序申报工伤事故的,公司不作为工伤处理,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伤职工医疗及护理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市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护理、交通及食宿等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应向接诊医师表明为工伤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或家属应在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及疾病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开具《工伤病人住院通知书》,交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以便医院按工伤病人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书》下达前需要借款治疗的,职工所在单位凭《工伤意见书》,填写借款单,人力资源社保处签字盖章,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到相应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报销后归还。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持相应发票、疾病证明书、病历、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和《工伤认定书》等到人力资源社保处报销工伤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确实需要护理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保处同意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但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已安排护理的,公司不再安排护理。
在公司工作的工伤职工配偶或子女优先安排为护理人员,护理期间护理人员的原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确实无法安排护理的,公司根据需要护理的天数,按遵义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30日)计算支付护理费。护理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人力资源社保处应及时撤回护理
人员。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四章 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按照《**市工伤职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根据受伤部位及程度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5-30天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对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在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交通费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一周通知工伤职工按时回公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含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到人力资源社保处报到。人力资源社保处原则上安排工伤职工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公司确实难以安排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事故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职工违反操作规章、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列为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综治安全保卫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定事宜按照国家关于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HR-MS-10-09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1.0版)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安全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事故认定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事故、工伤申报程序
(一)专业公司每月的社会保险异动报表,人员的名单以及申报所需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的总经理或者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每月的15日前,送交至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统一申报到社保局进行办理。
(二)根据工伤认定的范围,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在7天内将相关资料准备好,上报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申报到工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三)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工会牵头组织所在单位的办公室、生产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四)公司内部员工工伤保险的申报
1、公司为每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2、新员工入职,对于特殊工种岗位、岗位安全系数低的,于入职后7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当月申报工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伤保险;对于非特殊工种岗位、安全系数高的岗位,于试用期后再为其投保工伤保险。
五、安全事故医疗费的报销
(一)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员工本人所有,公司将不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的工资,但所发生医药费的10%可进行报销。
(二)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员工本人、公司双方所有,公司将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工资的50%(根据出勤天数,按850元/月的标准给付50%),同时可报销50%的医药费。
(三)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公司方所有的,公司将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工资的100%(根据出勤天数,按850元/月的标准执行),同时报销医药费的100%。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于XXXX年X月X日第X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XXXX年X月X日
HR-MS-10-09
第四篇:格力电器营销策略
格力电器营销策略
时间:2006-07-18 00:00来源: 作者:
现代化的大企业好比火车,生产和销售如同铁轨,只有两者都坚固,才能跑得稳、跑得快。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单产规模最大的空调生产企业,视销售为自己的“另一个车间”,既严格遵照市场规律,又不失灵活性,因此,逐步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1999年,格力空调销售额超过60亿元,位居全国第一。短短的几年间,格力电器由一个无名小厂成为后来居上的空调行业巨头,销售业绩平均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格力人摸索出一套独具风格的销售经验。
专业生产专业销售
党的十五大为国企改革拓宽了思路。格力电器结合自身特点,扬长避短,选择专业化生产作为我们的发展战略。身为大型国有企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工业是格力义不容辞的责任。格力的目标是生产世界上最好的空调产品,做世界级的企业。
配合专业化生产的发展战略,结合空调产品的特点,我们认为,销售工作也应该落实在“专”字上。因此,格力选择了专业经销商作为合作伙伴。我们有这么一个观点:空调是半成品。完全意义上的空调产品还包括安装、养护和维修。出于“半成品要交给有心人”的考虑,我们把销售、安装和维修任务交给有业务能力的专业经销商,由他们完成空调产品的另一半工作。厂家和商家共同履行一条龙服务,生产、销售都由专业人员完成,商家实际上成为企业的一个服务部门,这样,消费者享用的才是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实践证明,这种销售方式相当有效,格力空调在消费者中口碑十分好。
与有些厂家看中售后服务不同,格力人的服务注重服务内容,注重从心理上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我们认为,空调服务应该贯穿在生产过程中,与售后服务相比,售前、售中服务更重要。产品质量是服务的第一道工序,售前服务,保证质量是给消费者最大的实惠;安装是第二道工序,属于售中服务,我们在全国各地建立完善的网络,严格培训安装人员,严格监督,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在售后服务上,格力有数千家特约维修点,维修人员呼之即来,来之能干。三重服务的保障使格力的信誉越来越好。经销商不仅乐意推广格力品牌,为消费者服务的积极性也更高。
与其他企业不同,格力不靠广告“轰炸”,不靠吹嘘“售后服务”,格力靠消费者的互相推荐,靠口碑。短短几年,累积销售达10000多万台(套),使用格力空调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至今用户也已经突破了1000万大关。事实证明,找专业经销商作合作伙伴,是格力攻取市场、占领市场的正确选择。遵循市场规律灵活操作
空调产品的销售有其独特性。各企业普遍看重“销售大户”的作用,而且普遍采用“年终返利”的手段。我们的大户政策借鉴了这种做法,但不拘泥于此,而是注重把“信用原则”贯穿其中,形成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
销售工作要和社会各界打交道,因此,再好的销售政策也要靠人去操作。成功的销售政策,不是政策本身制订得如何完善,而是能否适应市场,能否操作。只有调控得当,合理的政策才会实现好的效果。灵活操作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让
消费者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厂家收回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还在于厂商之间通过操作的一致,让商家有信赖感和安全感,最终要和消费者建立诚信的关系,树立品牌形象,形成良性循环。根据这个思路,格力的销售政策始终具有连贯性,不搞大幅度跳跃。而是每年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微调。这种君子协定式的“无纸化”操作,不仅体现出张弛有度的市场风格,更为经销商和市场所认可。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使格力庞大的生产能力得以转化成巨大的市场销售量,并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一跃成为中国空调行业龙头。近几年来,空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空调大战”此起彼伏。格力在全国各地强化服务和销售,统一价格,疏通产销渠道,制止恶性竞争,使1999年的销量突破150万台套,有18个省份的销售额超过亿元,仅广东省销售额就突破了15亿元。旺季时,流水线每天有上万台空调下线,产品仍供不应求,最高时日销量高达20000台(套)以上,不仅显示了大企业创造工业利润的惊人效应,也显示出生产和销售的连贯性、灵活性。
厂商双赢 为消费者服务
近年来,空调行业供大于求的局面更加尖锐,市场竞争加剧,再加上空调产品本身的销售季节性、安装和售后服务工作量的特点,格力这样年产百万台规模的空调企业离不开专业经销商的合作。厂、商合作要有一个平等的地位,不能厂家高于商家,也不能商家高于厂家,双方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靠市场创造效益。双方的服务大体也是一致的——都是消费者。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就能建立愉快的合作关系。
“消费者是衣食父母”。只有厂商携手,平等互利,才能从根本上为消费者搞好服务;也只有为消费者提供好的产品和好的服务,才是双方的出路所在。目前空调经营只有微利可图,保证商家有钱可赚,才能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这就要求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还要深入到经销商中去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反映,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政策。
因此,在跟商家打交道的过程中,原则问题要坚持,一旦真正合作起来后,就要以商家为中心,操作过程要富于人情味,尽可能多地为商家着想,才能让他们发挥出为消费者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大家一起维护“格力”品牌。
第五篇:格力电器渠道结构浅析
格力电器渠道结构浅析
(2009-11-20 14:55:58)转载▼ 标签: 分类: 企业营销分析
杂谈
一、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420.32亿元,净利润19.67亿元,连续八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上市公司100强”。
“格力”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的“世界名牌”产品,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14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2005年至今,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08年,格力全球用户超过8800万。
二、格力电器渠道结构分析 ①渠道短(渠道结构扁平化)
格力空调致力于自建渠道,以设置专卖店,电子商务网上直销、采用直销的方式销售产品为主。
从近些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渠道结构呈现扁平化发展。当海尔、美的等众多空调品牌都在和家电专业连锁商大力合作的同时,格力却一直保留着自己独特的销售渠道。据了解,目前格力90%的空调产品都是通过自己的专卖店以及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的,而大型家电连锁的销售量在格力的总销售量中只占到很少的一部分。
由于渠道结构扁平化有以下几种优势:
第一,厂家在终端与消费者作直接、互动的沟通,作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了解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获取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利于企业更好的开发产品
第二,渠道扁平化、强化终端有利于管理和服务经销商,又有利于控制和驾驭经销商。第三,企业越来越越重视企业的销售成本问题,由于扁平化的销售渠道可以使企业减少在经销代理过程中的利润摩擦,因而扁平化的分销渠道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成本优势。
第四,控制渠道产出期望的服务水平;通过控制分销达到赚取更多利润;可以提供更多的品种和更好的展示,基于这几点,格力电器采取这种独家专卖渠道方式为主可以更好的控制市场、了解消费需求并降低成本。
但是选择直接渠道也会有一定的弊端: 第一,销售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
第二,渠道的覆盖面较窄,消费者购买产品不方便
第三,不一定能够产生更高的分销效率。一个企业既从事生产又从事分销,会导致企业规模扩大和复杂,从而产生低效率。
②中间商种类少:中间商,在格力电器的分销渠道中,渠道中中间商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以国美、大中、苏宁为主,但面对国美收购大中的事实,国美与苏宁形成双寡头市场,格力勇于挑战渠道之王之称的国美电器,毅然停止向国美供货(见附录)。受其影响格力与大中的合作关系也受到相应的影响。
但是单纯靠格力自身的专卖模式是难以大量的占领市场,格力不排斥任何坚持真诚平等互惠互利经营原则的销售渠道,积极探索与家电连锁等新兴渠道的合作。连锁渠道也是格力经销商的一部分,而且连锁渠道也有很多合作伙伴可以供格力选择去合作。但目前在格力的渠道中,专卖店和专营店是主流,尤其是专卖店,并且今后仍然是他们的大力发展的方向。
③选择性分销渠道(selective distribution channel),是指在某一渠道层级上选择少量的渠道中间商来进行商品分销的一种渠道类型。格力电器在选择中间商方面主要选择少量中间商进行销售代理。格力电器在各个分销地区设置分销的格力分公司,分公司之下并相应的选择个别的经销商、零售商进行代理,诚信、亲情、公平,靠这三招,格力在商界赢得了渠道的普遍尊敬,从而居于领先的主动地位。
格力的经销商之一四川内江卓越电器高德军总经理的话颇具代表性:“格力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说一不二和说到绝对做到的风格。格力的各种销售政策、返利、奖励办法等凭业务员的一句口头通知就生效。”
附注:2004年2月,成都国美为启动淡季空调市场,在相关媒体上刊发广告,把格力两款畅销空调的价格大幅度下降,零售价原为1680元的1P挂机被降为1000元,零售价原为3650元的2P柜机被降为2650元。格力认为国美电器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降低了格力空调的价格,破坏了格力空调在市场中长期稳定、统一的价格体系,导致其他众多经销商的强烈不满,并有损于其一线品牌的良好形象,因此要求国美立即终止低价销售行为。格力在交涉未果后,决定正式停止向国美供货,并要求国美电器给个说法。“格力拒供国美”事件传出,不由让人联想起2003年7月份发生在南京家乐福的春兰空调大幅降价事件,二者如出一辙,都是商家擅自将厂家的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引起厂家的抗议。2004年3月10日,四川格力开始将产品全线撤出成都国美6大卖场。四川格力表示,这是一次全国统一行动,格力在全国有20多家销售分公司,其中有5家公司与国美有合作,产品直接在国美销售,导致这次撤柜的主要原因是与国美在2004的空调销售政策上未能达成共识。3月11日,国美北京总部向全国分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各门店清理格力空调库存。通知称,格力代理商模式、价格等已经不能满足国美的市场经营需求,要求国美各地分公司做好将格力空调撤场的准备。
面对国美的“封杀令”,格力的态度并没有退让。格力空调北京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杰表示:“国美不是格力的关键渠道,格力在北京有400多个专卖性质的分销点,他们才是核心。谁抛弃谁,消费者说了算。”格力空调珠海总部新闻发言人黄芳华表示,在渠道策略上,格力不会随大流。格力空调连续数年全国销量第一,渠道模式好与坏,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格力电器公司总经理董明珠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格力只与国美的少数分店有合作,此事对格力空调的销售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自己的销售方式也不会为此做出改变。对一个企业来说,对任何经销商都应该是一个态度,不能因为以大欺小,格力对不同的经销商价格都是一样的。格力在各地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主要是为了在各个区域进行市场规范管理,保持自己的品牌形象,而销售公司靠服务取得合理利润,价格一直贴近市场,格力空调去年500万台的销量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格力不会改变这种销售方式。对于今后能否与国美继续合作,格力坚持厂商之间的合作必须建立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违背这种合作原则只能一拍两散。
事实上,在国美、苏宁等全国性专业连锁企业势力逐渐强盛的今天,格力电器依然坚持以依靠自身经销网点为主要销售渠道。格力是从2001年下半年才开始进入国美、苏宁等大型家电卖场中的。与一些家电企业完全或很大程度地依赖家电卖场渠道不同的是,格力只是把这些卖场当作自己的普通经销网点,与其他众多经销商一视同仁,因此在对国美的供货价格上也与其他经销商一样,这是格力电器在全国的推广模式,也是保障各级经销商利益的方式。以北京地区为例,格力拥有着1200多家经销商。2003格力在北京的总销售额为3亿元,而通过国美等大卖场的销售额不过10%。由于零售业市场格局的变化,格力的确已经意识到原来单纯依靠自己的经销网络已经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因此从2001年开始进入大卖场,但格力以自有营销网络作为主体的战略并没有改变。
格力电器为何要得罪 “渠道王者”?细看一下格力电器财报就能得到一些答案:格力电器在最近三年中空调及配件销售额同比增长均在20%以上,而其毛利率却出现了三年负增长。比较众多的家电上市公司,前5名采购比重越高的企业,则其利润率水平越低,而对大渠道依赖不是太重的企业,则其利润率水平反而较高。原本利润率水平不足1%的家电业,在渠道面前正在谋求变化,而格力电器只不过是先行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