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咨询外地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及新生儿参保
咨询过社会保障中心,朝阳、海淀的社保中心,外地人员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参保,要通过单位一起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须一起转入,转出也要一起转出。
外地新生儿,父母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一学生儿童保险。父母有一方是北京户口,可以参加学生儿童保险。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可办理当年的学生儿童保险,超过90日就不再办理当年的学生儿童保险,只能到9月至11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学生儿童保险。缴费方式为每年100元
出生日起90天内参保可以享受当年住院、门诊报销;在集中参保期9月-11月参保,次年可以享受住院报销,在不中断缴费的情况下,次次年可以享受住院、门诊报销。
海淀区: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社保中心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还需符合:
(1)本市户籍人员、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外埠户籍人员: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在京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单位操作步骤:
(一)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社保中心接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社保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函沟通;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单位提交材料:
(一)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本市户籍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
(1)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2)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一份。
2、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7)《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二)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
1、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开具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
2、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加盖公章)[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因各地缴费情况不同,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注:如另需当地社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市社保中心要求执行。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
3、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节假日除外)
(二)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如缴费年限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五)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有所差异,部分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转外省业务时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在京申请转入业务时可暂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但需单位及参保人准确填写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部门的相关信息,我中心会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联系。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方可办理转入操作。
(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 “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如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八)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即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业务。
(九)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为A4纸张规格;涉及需手工填写的表格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第二篇: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社保中心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还需符合:
(1)本市户籍人员、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外埠户籍人员: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在京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单位操作步骤:
(一)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社保中心接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社保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函沟通;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单位提交材料:
(一)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本市户籍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
(1)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2)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一份。
2、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7)《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二)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
1、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开具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
2、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加盖公章)[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因各地缴费情况不同,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注:如另需当地社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市社保中心要求执行。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
3、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节假日除外)
(二)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如缴费年限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五)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有所差异,部分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转外省业务时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在京申请转入业务时可暂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但需单位及参保人准确填写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部门的相关信息,我中心会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联系。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方可办理转入操作。
(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 “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如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八)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即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业务。
(九)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为A4纸张规格;涉及需手工填写的表格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第三篇: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办理机构:
劳动保障服务大厅3-8号、10号窗口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情况表》; 2、1992年起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清单和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
3、昆山社保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IC卡;
4、如涉及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商调函
申办对象资格: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苏州地区范围内转入的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部分可转入本市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办理程序与要求:
1、审核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证明;
2、确认财务到帐情况;
3、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收费标准及办理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3、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篇: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人:,男,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证号:与年月日在我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正常未间断。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4年月日
第五篇: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发布时间:2010-08-24信息来源:市社保局作者:征缴二处点击量:557字体:【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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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险种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8%;
(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
(3)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4)医疗保险:单位可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单统)或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或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大病保险(单统):单位缴费比例在职为1%,退休3%;补充医疗保险2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公务员补助缴费比例8%,企事业医疗补助缴费比例6%;补充医疗保险1元/月.人
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单位缴费比例3%,个人缴费比例1%。补充医疗保险1元/月.人
(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2、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在每月1至15日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后,发生增员或减员的,应在当月的20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4、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地税号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前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5、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6、社会保险各险种有关表式下载网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地税企业编码
6、基本医疗保险企事业医疗补助委托社保管理需附财政审批表、社保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