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报变更参保人历史信息业务须知
申报变更参保人历史信息业务须知
参保人的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军转标识、高级技术职称、待遇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单位应向省社保局申请变更。
一、所需资料
(一)填报《参保人历史信息变更申报表》一份;
(二)按申报变更内容,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
1、“用工形式”申请变更为“原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村合同制工人”或“临时工”的,提供招工表或派遣证、报到证等材料。申请变更为“农村合同制职工”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身份”申请变更为“干部”或“工人”的,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合同须注明是“管理岗位”或“工人岗位”且已签订一年以上);申请变更为“聘用制干部”的,提供合同、聘书。失业人员申请变更为“工人”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的失业证等。
3、申请登记“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等信息的,在“职工岗位”栏填写,并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复员改转业审批表》等。
4、申请变更“高级技术职称”的,提供《资格证书》或《职称评审表》。
5、已经核定的个人历史信息结果与我局信息系统原记载不一致需变更的,无须填写表格,提供我局盖章的《职工连续工龄、标准工资核定表》或《参保职工个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直接申报修改。
二、办理程序
(一)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办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业务大厅叫号机处按取“信息审核”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
(三)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
(五)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篇:13-申报重核参保人历史信息业务须知
申报重核参保人历史信息业务须知
参保人对我局已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临界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种经历、特殊群体项目等信息有异议的,可在重核时效内,向省社保局申请重核。对2011年7月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不核定临界工资、工龄工资。
一、所需资料
(一)填报《参保人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一份;
(二)提交书面重核申请;
(三)提供参保人档案原件,有工作调动经历的,提供调动材料等;
(四)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并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单位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重核视同缴费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的: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等;
(2)调动材料:外地调入职工,提供经省人事厅或劳动厅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广州市地区内互调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
(3)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山下乡、入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职学习等,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供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2.申请重核临界工资的:
(1)省属企业参保人:附1991年清理档案工资的调资表及按粤劳薪[1989]83号、粤劳薪〔1992〕25号、粤劳薪〔1993〕12号文件规定增加工资的调资表;
(2)事业单位(含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保人:附按照国办发〔1993〕85号、粤人薪〔1994〕2号文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前的结构工资(即改革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材料;
(3)原行业统筹企业参保人:附按本行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调资表;
(4)原外地调入省直单位的参保人:附1989年全国普调工资以后,按省和国家规定执行的调资表。
3.若已经出具过视同缴费年限和特殊工种核定结果的,须交回原《职工连续工龄、标准工资核定表》或《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职工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核定表》、《历史信息变更核定表》原件;
4.申请重核特殊群体信息的,同时填报《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特殊群体)》,并提供从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由原单位开具的工资介绍信等;
5.申请重核特殊工种经历的,同时填写《参保人特殊工种经历审核申报表》一份。
二、办理程序
(一)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办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业务大厅叫号机处按取“信息审核”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
(三)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
(五)如对重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篇:参保人住院须知
参保人住院须知
各参保职工、居民:
您好!为了让参保人在我院住院期间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充分了解医保住院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归纳如下:
1、如果您参加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请主动告知主管医师。带身份证(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本)或社保卡及主管医师为您开具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在入院24小时内到一楼收费处出入院窗口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入院24小时内办理,请向您的主管医师说明理由。否则,办理医保入院登记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由您自付。
2、在您住院期间,请随身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便于医保部门核查。
3、如果您住院时间不足24小时(不含24小时),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社保住院报销。
4、如果您住院期间只做检查,不接受相关治疗,按社保规定不作住院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您自付。
5、您在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需签名确认方可使用及检查,费用全部由您自付。而特殊检查项目则按社保自付比例支付。
6、如果您因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后期拆钢板)住院,须在入院48小时内携带主管医师开具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到社保局或当地社保所审批【参保职工至惠州市社保局,参保居民(含参保农民)至惠城区社保局】。医院凭审批盖章后的《医保住院通知书》为您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7、如果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终止妊娠、保胎治疗,请在登记住院之前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地社保局备案,医院凭您在社保局的电脑备案信息为您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8、因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就诊的,主管医师将为您开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且在离开医院前及时按医保规定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否则转入上级医院无法为您办理新的医保入院登记;医院有条件治疗但您自行要求转院的,不得要求主管医师开具《医保转院申请审批表》。
9、您在住院期间请勿请假离院,否则按自动出院办理。
10、您住院期间请勿屯药,且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不包括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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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呼和浩特市参保人信息变更证明(单位)(范文)
证明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身份信息录入错误,现申请将
错误身份证号
姓名
改为正确身份证号
特此证明
姓名
单位公章
8012年xx月xx日
第五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须知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缴纳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http:// 2009-07-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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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前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区社险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
2、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区社险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与享受养老待遇相抵的余额。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1)在职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