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义政发〔2011〕66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环境,切实加快人才集聚,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08〕30号)、《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8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创业,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机制体制。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投入,强化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积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体制。
(二)坚持分类分步实施。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的工作思路,针对各层次人才住房的不同需求,有效提高人才住房供给,逐步解决人才住房难题。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贡献大小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各类紧缺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三)坚持多种渠道保障。统筹各类人才专项住房资源,采取租售并举、实物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三、保障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30号)及其《实施细则》(义人才领〔2008〕1号)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引进的各类企业高层次人才。
四、保障方式
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人才限价专项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人才住房购租补助以及用人单位自行购建和租赁人才住房五种。
五、保障政策
(一)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1.适用对象。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适用对象为本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博士生导师)。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端人才,以及为义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人才。2.先租后购。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且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前条四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先申请租赁使用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每年在义乌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可申请购买突出贡献人才专项住房。
3.短期租住。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足5年,但在本市短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前条四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短期租住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
4.使用管理。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每套安排140平方米左右,按照“一人一议”原则,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岗位特点、工作期限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或财政补助标准)、产权管理和退出管理办法。
申请人有无房产的认定标准参照房改政策执行(下同)。5.申请程序。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准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人才住房解决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销售和管理
1.适用对象。人才限价专项住房适用于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调入并在编在岗,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以下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员,且从获得相应学位或任职资格之日起已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
2.先租后购。符合上述条件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可以先申请租赁使用人才限价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合同期内均在义乌实际工作,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可申请购买人才限价专项住房。
3.优惠标准。人才限价专项住房每户限租(购)一套一次,享受优惠面积标准如下:(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20平方米;(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90平方米;(3)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60平方米。
享受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人员夫妻双方均符合优惠条件的,可按高档一方靠。
4.租赁价格。住房面积在承租人享受优惠面积标准以内部分的,按照《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租金基准价的10%收取;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收取。
5.销售价格。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参照《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住房面积在申购人享受优惠面积标准以内部分的,按建成当年的人才限价专项住房价格计算房价;超过优惠面积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房价。
6.产权管理。人才限价专项住房在租赁期间,产权归政府所有。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如发生上述行为,或已自行解决住房,或离开本市就业的,停止租住并取消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申租(购)资格。
人才申购房产后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产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也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售、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7.申请程序。购房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经有关部门资格审核、公示确定后,由市住房办发给《准租(购)证》,再组织选房、租(购)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办另行制订。
(三)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的租赁和管理
1.租赁对象。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调入)并在编在岗,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并在本市实际工作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人员。
2.租房价格。
(1)按照《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市场价作为租金基准价。承租人自承租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基准价的10%支付租金,五年后仍需续租的,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2)合租的对象,租金按居住房间面积大小和人均分摊的卫生间、厨房、客(餐)厅等共用面积之和计算;单独租住的对象,租金按整套公寓面积计算。具体租金结合年度公有住房层次及朝向差价计算。
3.租房面积。家庭户型按80-100平方米安排;单身人员按40-80平方米安排。
4.租赁期限。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审查后再行续签。
5.申请程序。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向市房管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房管处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处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承租人须由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并缴纳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6.租赁管理。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受理入住对象的申请、公示,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管理、租赁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手续,租金的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局可以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1)租住人已由单位或本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4)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5)违反租住协议的。
(四)人才住房购租补助的办法和标准
对符合申购和租赁人才专项住房条件,且放弃相应资格的,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1.购房补助。对放弃申购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3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职称的人员,一次性补助70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按高档一方享受。
2.租赁补贴。对放弃申租人才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5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按高档一方享受。
3.申请补助的程序。由申请人向人力社保部门直接提出申请,缴销相应的人才限价住房《准租(购)证》或人才公共租赁房资格后,核发相应补助。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自行购建和租赁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购建或租赁住房的,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列入市“项目化引才”计划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
连续三年列“五十强”的民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具体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鼓励企业为引进人才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安排临时住房或给予租房补贴,市财政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08〕30号)第三条之规定予以配套补助。其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以上用人单位与其引进人才的同类保障方式或财政补助项目不予重复享受。
六、建设管理
(一)建设主体。人才专项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配建。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住房的,按规划部门审批实施。
(二)建设要求。按照“梯度分明、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要求建设人才住房。人才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应进行适当装修,满足拎包入住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住房需求规划和年度计划、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发改委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租金核定工作;国土局负责保障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制定、选址和方案审批以及具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和管理;住房办负责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和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申租(购)管理;财政局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财政预算,用于人才住房建设和补贴发放;审计局负责对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审计。
(二)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各类人才住房的租售管理,规范人才住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人才住房的,由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承租人擅自将租赁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承租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优化服务,营造聚才引才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人才投入是收益最大、回报最快的投入”的人才工作理念,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优化人才环境,以一流环境吸引一流人才,以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
第二篇: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根据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规定,为更好的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文件规定,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分别牵头组织。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和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基础人才部分由人力社保局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工业企业实用人才由经信委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商贸服务企业实用人才由商务局负责。
(一)申报。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镇(街)提出申请。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或Ⅱ或Ⅲ(一式两份);
2.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企业实用人才凭以下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1.企业审核同意的《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
2.所在企业出具的实用人才证明;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企业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初审,各镇(街)负责审查企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并填写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工业企业人才统一报市经信委,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统一报市商务局,其他企业人才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2014年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5年及以后的申报工作按文件规定执行。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分送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
人力社保局 负责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确定申请人在义工作服务年限;
教育局 负责确认申请人学历学位及“211工程”、“985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情况;
建设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情况;
国土局 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
各部门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人员按上述职责分工告知申请人。
3.各单位审核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汇总单位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三)公示。
审核通过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人员。具备资格人员由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通知其办理购房优惠手续。
二、购房优惠办理流程
(一)具备人才住房保障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安置房(安置房需为义乌市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价格及房产总价。
(二)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申请购房。并将拟购房产所需房款(房产总价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一次性存入城投公司帐户。若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需将安置保证金存入城投公司帐户。安置保证金为实际首付款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但不低于总房款的10%。
(三)城投公司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根据选房意向书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首付款)。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所购商品房备案至城投公司。
(四)城投公司在《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中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优惠额度和购房时间后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复核最终优惠额度,同时向市财政局申拨优惠资金至城投公司指定账户。
(五)人才拟购房备案至城投公司后,城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根据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将所购房产安置给申请人。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申请人。
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安置协议、收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六)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税费,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建设局在附记中明确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5年期限自商品房备案变更至申请人名下起算。
联系人: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 王媛 联系电话:85435296
经信委经济运行科 王政 联系电话:85534677
商务局商业发展科 陈浩 联系电话: 89926986
附: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Ⅱ)(Ⅲ)
2.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
3.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报汇总交接单
4.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
第三篇:正定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正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政[2007]54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县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在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由城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城区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同时,还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六)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七)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在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于2008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或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在收回或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收回或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转租。否则,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收回其转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可采取措施予以帮助。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城区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县政府根据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按照市政府每年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指标,提前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十一)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和用地计划情况,分拟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县级政府同意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后,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建设厅审批。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两种方式进行。
1、采用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前期准备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招标。
项目法人招标应采取公开方式,招标文件应包含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质量、销售价格等。
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5月13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前已确定项目法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进行项目法人招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后,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变相搞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否则,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资格。
2、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户型面积、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交工条件和工程质量等控制性标准,以此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提条件。
(十三)严格控制建设标准。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理销售。
(十五)严格监管销售价格。对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县政府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成本构成进行审计,再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招标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
对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政府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进行审计,价格管理部门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 定最高平均销售价格,并以此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销售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六)严格执行供应对象审核程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于2008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应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十七)改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法。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2007年5月1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理,以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全县原则上不再审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九)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二十)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全县各部门要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积金缴存工作的落实。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008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十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仍按石政办发[2005]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十二)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应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质服务。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三)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改善工程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城建资金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绿化等设施的更新、补建和房屋外墙面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维修。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设施的更新、补建,由各运营单位负责。原开发建设时遗漏的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由住房产权人负责。政府也要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要依据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二十四)强力推进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依据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及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建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开发项目,也应根据实际,实行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要在3年内完成。
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二十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稽查机构,成立正定县房地产市场稽查大队,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日常监督和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的全过程监管,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以及在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清出市场。建立长效机制,推广行之有效的防范市场风险的经验做法,推行预(销)售备案、抵押备案当事人到场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同时,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完善配套政策
(二十七)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有关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八)加快制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价格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正定县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和《正定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住房保障、财政、统计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正定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正定县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法规、政策依据。
八、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二十九)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三十)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根据省政府冀政[2007]95号和市政府[2007]54号文件要求,成立正定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事宜。
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审计、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三十一)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县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或修改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于2008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优先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确保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努力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住房需求。
(三十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十三)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县政府将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县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OO8年11月5日
第四篇: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XX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造就人才智力优势,有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1、编制《XX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紧紧围绕全县“农业稳县、工业富县、文化旅游名县、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按照“构筑用好现有人才,吸引急需人才,培育适用人才,稳住关键人才,储备潜在人才体系,合理规划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各类人才的后续培养和终身教育,进一步盘活现有人才,加大人才的培训力度,强化培训的计划性、针对性,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各类人才加快集聚的良性循环”的总体思路,编制好《XX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从源头建立健全全县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体制机制,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夯实基础。
二、加大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工作力度
2、深入实施以创新型人才为重点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立足我县县情,切实制定和落实好各项人才政策措施,做到把良好的政策转变为培养、引进和使用人才的实际行动;着力抓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培养
— 1 — 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大省级、市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力度;认真抓好“名师工程”,每年有计划选派县级教师学科带头人赴发达地区进修学习,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县外骨干学科带头人为全县教育发展注入生力军;以实施“农业稳县”战略为总抓手,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依托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和“保山市农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抓紧培养选拔一批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认真抓好“名医工程”,实施好省“十百千万”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我县卫生医疗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围绕全县实施“矿电结合”的发展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培养一批高层次水利和电力人才,为实施“硅工业基地县”的发展目标提供人才支撑。
3、积极推进以急需人才为重点的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围绕打造“特色林畜牧生态县、硅工业基地县、中国黄龙玉第一县、转口贸易加工基地县”的发展目标,坚持招商与招才相结合,大力实施“项目引才”、“项目聚才”活动,在引进项目的同时,大力培养和引进城市建设、卫生、教育、旅游和技工等紧缺人才,为XX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4、制定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研究制定我县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联系专家工作的意见,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专家学者制度;积极组织专家开展调研考察、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XX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重点抓好党政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着力推进干部自主选学和在线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建立晋升科级领导职务资格基本知识考试制度;根据全县优势资源开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每年有计划选派科级干部分层次到对口帮扶地区、矛盾多发区和发达地区进行学习锻炼;切实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成立县下派办,每年有计划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工矿企业等环境比较复杂、条件比较艰苦、矛盾比较突出、任务比较艰巨的一线岗位去经受磨练,增长才干;以竞争性选拔干部为抓手,出台相关政策,统筹抓好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和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
6、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法规培训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及能力培训。做好“银河工程”培训工作,组织县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银河工程”举办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培训班、中小企业管理实务培训班、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管理培训班、职业经理人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班;做好“蓝色证书”培训工作,抓好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积极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专业对口学习,建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数据库。
7、加强中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紧紧抓住技能培养、技能选拔、考核评价等环节,加大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组织好各个行业的技能竞赛,选拔一批中高级技能人才;
— 3 — 加大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力度,继续选派教师参加专业技能培训;以职业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为阵地,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和“订单培训”,不断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大力开展后备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大社会化培训鉴定工作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
8、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抓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绿色证书培训工程,按照农业生产岗位技能要求,以县农职校、农广校等为基地,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培训;抓好“新农村科技带头人培养计划”的落实,对农民开展以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及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XX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行动计划”的落实,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近5年内每年完成1万人的转移就业任务;围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对农技协理事长、合作组织带头人、农业专业大户的集中培训和引导支持,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围绕实施城乡基层党支部结对共建、“54321”结对帮扶等活动,组织县城党员干部、科技人员结对帮扶农村党员,培养一批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
9、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和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努力构建远程开放式培训、校本培训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 4 — 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重点抓好全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培训、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高中课改教师培训等工作。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在县城建设一批农村教师经济适用房,在农村学校建设一批教师周转住房,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
10、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实现一村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的目标,抓紧培训一批农村医疗卫生人才;举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骨干医师培训班,积极选派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卫生人才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云南省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滇沪合作项目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社区卫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为平台,加大城市卫生人才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基层服务累计达一年的制度。继续为医疗卫生人才搭建互动平台,强化医疗卫生人才间的互动交流,以举办爱心医学者协会交流和医患沟通情景剧演示赛等载体,为医疗卫生人才搭建起互相学习、互相交流、拓宽视野和展示最新学术科研成果的舞台。
五、创新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热情
1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积极探索我县干部人事
— 5 — 制度综合改革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探索完善“三公开、四提名、五差额”干部选拔任用方式;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重点推进差额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每年有计划地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务员招录中拿出部分岗位,面向服务期满3年的大学生“村官”进行招考,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加大从基层一线考录公务员工作力度。
12、健全和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我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引导干部以正确的政绩观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13、健全和完善人才流动机制。积极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臵,重点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市场信息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人才公共服务工作。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建设,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人才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探索建立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才交流机制,促进人才在各机构之间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好人才的作用。
14、健全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设立“XX创新人才奖”,专门奖励在科技创新上取得了前沿性、有效性、系统性的创新成果,产生了重大的科研价值或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此奖项每三年评比一次,由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个人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申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建评审小组进
— 6 — 行评审,全县每届评选出10名左右在经营管理、教育、卫生和学术、农业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优秀人才。每届“XX创新人才奖”由县财政拿出50万元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和资金设臵,对评选出的优秀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科研项目,由县委、县政府再给予上级相对应的奖励(以获得最高奖项为标准)。
15、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筑巢引凤,在引进范围上,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紧缺急需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或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引进城市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冶金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中、高级人才;在引进方式上,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参加,每年组织1次到高等院校和外地以当场签约的形式引进。在管理上,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人选名单,并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考察批准,列入引进人才管理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政策上,对到我县安家落户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副高职称人员每人5万元,正高每人8万元,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并优先解决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对聘用或业余兼职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并给予差旅费补贴。尊重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在重点项目建设上,要召开1次以上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才意见建
— 7 — 议,发挥他们在一些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县内产业发展,建立1-2个种植、养殖的实验基地,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实践的平台,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变为经济效益。同时,鼓励高校组织毕业生到实验基地实习,从而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就业。要成立外来人才联谊会,为我县引智聚才提供一个良好载体,每年定期开展1-2次人才联谊活动,通过活动加强外来人才之间的交流,增进外来人才之间的友谊,丰富外来人才生活,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更快地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生活。通过联谊活动,为外来的青年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帮他们牵线搭桥,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扎根于XX的经济和社会建设。优化资源,按照人才资源人才配臵社会化的原则,加大县人才市场建设力度,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城乡结合的人才市场体系,规范人才流动和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县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收集、汇总、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每年至少组织1 次以上人才供需见面会),并认真做好各类人才的档案移交、接收及管理等工作。
六、加强领导,为人才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6、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人才资源开发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战略,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臵,把抓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抓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改善经济
— 8 — 发展环境与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结合起来;要通过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树立人才与人才开发典型等手段,大力开展实施人才战略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环境,让各类人才真正体会到XX各界的关心和重视。
17、营造环境,爱惜人才。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爱才、求才、重才、惜才、用才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有识才的慧眼、用才的气魄、爱才的情感、聚才的方法,对人才工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因单位领导原因,造成优秀骨干人才流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特别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更要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求贤若渴的人才意识,进一步加大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和吸引人才的工作力度,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
第五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9年11月05日 16时58分154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住房保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09]2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精神,全面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2009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享受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根据房源、住房困难情况轮候。
(三)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月补贴额调整为12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调整为10元。按规定计算所得租赁补贴额低于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四)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如果放弃选择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对其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五)集中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
为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在本市的新就业人员进行配租,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统一租住管理、统一社会治安管理。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用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的方式,所需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新就业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
(一)2009年全面启动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到2010年全面完成。
(二)将市本级重点危旧房地块改造列入市重点工程。一是对重点危旧房地块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项税费予以优惠;二是对地块拆迁完成后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对开发企业参与危旧房地块拆迁改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重点危旧房地块由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五、本意见未提及的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