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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2494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2:34: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

1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

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

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0.1

4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单位工程验收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4.0.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阶 段 验 收 6.1 一 般 规 定

6.1.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6.1.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6.2.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6.2.3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6.4.2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6.5.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

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

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

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6.6.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M;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专 项 验 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竣 工 验 收 8.1 一 般 规 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8.2.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4.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 竣 工 验 收

8.5.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8.5.5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 程 交 接

9.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T。

9.2 工 程 移 交

9.2.1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9.2.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9.2.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3.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9.3.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9.4.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U。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9.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正本)和附录W(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9.4.5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第二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考试吧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 “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等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流前验收

3.2.1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完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

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度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3.4.7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

3.4.8 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

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程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卑后,分送有关单位。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

4.2.5 完成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

5.1 初步验收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和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讲座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 竣工验收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2.6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5.2.8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5.2.9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0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3.检查工程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11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5.2.1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13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晶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4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5.2.15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篇: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ICS ××.×××.××× ×××

备案号:×××××—××××

替代SL 223—1999

SL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发布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的通知

水国科 [2008]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总 则.........................................................7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8 3 分部工程验收....................................................9 4 单位工程验收....................................................10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2 6 阶 段 验 收.....................................................13 6.1 一 般 规 定..........................................................13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14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15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15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16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18 7 专 项 验 收.....................................................19 8 竣 工 验 收.....................................................19 8.1 一 般 规 定..........................................................19 8.2 竣工验收自查.........................................................20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21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22 8.5 竣 工 验 收..........................................................22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23

9.1 工 程 交 接..........................................................23 9.2 工 程 移 交..........................................................23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24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24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E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F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G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H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I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J 阶段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K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L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M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N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O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P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Q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Q.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Q.2 工程建设大事记.......................................................错误!未定义

书签。

Q.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Q.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Q.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Q.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Q.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Q.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R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S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T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V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W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X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错误!未定义

书签。

附录Y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错误!未定义

书签。

标准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

书签。

条文说明...........................................................86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

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按本规程3.0.9的规定执行。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4.0.7的规定进行。

5.0.7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H。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阶 段 验 收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I。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6.2.2 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它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 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6.3.3的规定进行。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L;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6.6.3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M;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本规程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专 项 验 收

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作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竣 工 验 收

8.1 一 般 规 定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N。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

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P、附录Q。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8.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8.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O。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R。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S。

8.5 竣 工 验 收

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

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8.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8.5.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T。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 程 交 接

9.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9.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U。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

9.2 工 程 移 交

9.2.1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9.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9.2.4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9.3.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9.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W。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

9.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X(正本)和附录Y(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9.4.5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第四篇: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模版)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名。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名。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均应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2 常用的施工质量评定表、各参建单位及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内容格式和验收鉴定书格式等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摘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11 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统一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要求,根据“工程档案的整理要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的原则,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提交给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负责将各参建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审查(其中,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由主 管科室移交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档案不齐备的,主管科室负责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内容,补齐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档案齐备的,主管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含移交质监部门审查的档案)及汇总的审查意见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档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档案室保存(不退回),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交项目法人。1.0.12 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各参建单位、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成果性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本办法未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及专项验收等,需组织验收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0.16 申请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1.0.17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合同。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抽样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18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0.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3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2.0.4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5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责成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2.0.6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7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审批后3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

2.0.8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1-2名代表组成。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宜派1名代表列席分部工程验收。

3.0.2 中小型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XX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0.8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3.0.9 当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市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名,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自验收鉴定书通过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4.0.1 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等的机组启动验收。

4.0.2 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及其启动试运行工作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组织。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担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市机电排灌管理站、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电力部门等单位及其他单位专家的1-2名代表担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前述的设备制造(供应)商各派1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4.0.3 首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告知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0.4 机组启动试运行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4.0.5 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的机组技术预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主要内容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4.0.6 首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预验收结论已提交; 技术预验收结论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4.0.7 首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听取项目法人作的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结论;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4.0.8 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4.0.9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参照首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4.0.10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时,不再对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进行验收。

4.0.11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参照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规定执行。竣 工 验 收

5.1 一般规定

5.1.1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5.1.2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5.1.3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竣工验收自查已完成;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水下抛石、清淤等的工程,已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了勘验,并有勘测单位的正式勘验成果;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在竣工预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验收。

5.1.4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已 10 具备工程结算条件,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5.1.5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项目法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和组织验收; 进行竣工预验收; 4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5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5.2 竣工预验收

5.2.1 竣工预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组织。竣工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等单位1-2名代表(对泵站工程,还需市机电排灌管理站派1名代表)组成。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启闭机、金属结构等制造(供应)商各派1-2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5.2.2 竣工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2.3 竣工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水利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对需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落实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要求项目法人落实检测费用;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竣工预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名。5.2.4 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对预验收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法人要督促有关单位在预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重新组织竣工预验收。

5.3 竣 工 验 收

5.3.1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担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3-4人)、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人)和部门(1人)、水利质量监督机构(1人)、运行管理单位(1人)的代表(对泵站工程,还需市机电排灌管理站派1名代表)以及特邀的有关专家担任。

5.3.2 竣工验收委员会拟定竣工验收鉴定书。

5.3.3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启闭机、金属结构等制造(供应)商各派1-2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3.4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作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听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室作的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4)验收委员会委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6)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名。

5.3.5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5.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在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遗留问题整改的,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3.7 竣工验收证书随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并发送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

第五篇: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 总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 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3.3 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各类验收的一般程序为:施工承建单位经过自检,认为已达到相应的验收条件要求,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和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向监理机构或业主提交验收申请。业主或监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经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承建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报告以及质量记录、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资料等。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4)各种验收均以前一阶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行。对前阶段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复验。(5)工程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应对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6)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承建单位管理、维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满。

3.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1)工序验收是指按规定的施工程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如混凝土浇筑、灌浆等)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种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判断下一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地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有关工序验收的程度、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按各专业监理细则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相应“验收办法”执行。对于施工过程相对乘客单的项目,工序验收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2)工序验收均在施工现场进行,首先必须经承建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8小时以内赴现场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情况(如控制爆破的装药和连网)则在现场立即进行检查验收。在确认施工质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仓(开钻、开灌)证,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单元工程验收以工序检查验收为依据。只有在组成该单元工程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且工序验收资料、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所有验收资料都齐全的情况下,考验进行单元工程验收。各种单元工程验收所需的“三检”表,质量检查和评定表、施工质量合格证(开仓证、准灌证等)的试样,按有关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程师编制的“验收办法”。

(4)一般单元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建单位“三级”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通常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可配合月进度款结算每月进行一次。未经验收或质量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不给予质量签证。对于当月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设计的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填写缺陷处理验收签证,则该单元工程可列入下个月验收的范围内。(5)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须特别给予重视,其验收程序如下。

1)基础验收参见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2)其余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由监理机构组织设计、业主、承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承建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填报验收申请报监理机构申请验收。监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审查工序验收资料、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则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及验收签证。(6)于有质量缺陷或发生施工事故的单元工程,应记录出现缺陷和事故的情况、原因、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鉴定意见,作为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出现质量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7)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则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最终完成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业主主持召开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会,验收合格,由专题验收组会签“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签证书”。

(8)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及其移交时间等,按业主资料室的归档要求执行。3.5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是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合同项目工程竣工(交工)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当合同项目施工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等),在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前,业主或监理机构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小组,主持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2)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单元工程验收基础上,按有关规程和标准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3)分部工程验收前,承建单位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1)分部工程的竣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变更说明

2)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3)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4)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5)承建单位对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的资料。6)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7)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上述验收资料需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建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资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编写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概况,其中包括施工条件等。2)施工依据。

3)施工概况,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测量放样、开挖爆破、锚杆锚索、混凝土浇筑等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质量评价,包括对单元工程的检测试验成果分析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质量自评结果。6)完工工程量清单。7)尾工项目清单。

(5)承建单位在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和施工报告编写之后,即向业主或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施工报告和全部验收资料。

(6)业主或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建单位的验收申请之后,应及时做好对资料的再审查,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主持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7)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建筑物部位、高程、轮廓尺寸、外观是否与设计相符。2)建筑物运行环境是否与设计情况相符。3)各项施工记录是否民实际情况相符。

4)建筑物是否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8)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1份外,其余6份暂存承建单位,作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9)对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签证书,承建单位及监理机构应按业主要求进行归档。3.6 阶段(中间)验收(1)当合同施工项目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3)阶段(中间)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并向业主及监理机构提交下述资料。1)阶段验收申请报告。2)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

3)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4)已完、未完的工程量清单。

5)质量事故或重大缺陷处理及处理后检查记录。6)建筑物应用及度汛方案。

7)业主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经业主及监理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业主组织验收。

(5)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其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生产(使用)单位的工作汇报。

2)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4)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5)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6)对验收遗留问题及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并责成承建单位限期进行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6)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1份处,其余6份暂存承建单位,作为单位工程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右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3.7 单位工程验收

(1)当某单位工程在合同竣工前已经完建,能独立发挥效益,或业主要求提交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继续由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使用和资产移交手续。(2)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单位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并已完成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已清理。

2)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4)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5)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3)单位工程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1)施工报告。

2)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3)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试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4)隐蔽工程、分部輚中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5)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6)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7)业主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经业主及监理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业主组织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

(5)单位工程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其主要工作同阶段验收。

(6)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1份外,其余6份暂存承建单位,作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 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3.8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1)当合同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完建,可以发挥工程效益,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应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2)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建。

2)工程经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施工现场清理完成。3)各项独立运用的工程已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

5)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6)验收要求的各种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及业主审查通过。

(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90天,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及业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工程施工报告。

2)验收应提供及备查的资料(见附件1)。

3)业主或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监理机构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认为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在28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在56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前段时间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竣工验收。(5)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2)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竣工资料。

3)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要求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4)对合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作出评定。5)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6)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7)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机构中1份外,其余6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业主单位。3.9 其

(1)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编制按建设单位有关竣工资料整编规定及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各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由承建单位制定并报送监理机构及业主单位审查确定。

(3)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

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一、原始资料

(1)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2)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3)重要地质勘察资料(包括岩基和钻孔录像等);(4)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5)基础灌浆处理资料;

(6)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测定、试验原始记录;(7)重要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8)工程观测原始记录。

二、重要文件

(1)上级批文和有关指示;(2)工程施工合同文件;(3)竣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4)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签证资料;(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6)各种观测控制标点的位置图和明细表;(7)设备、备品、专用工具、专用器材清单;(8)工程建设大事记和主要会议记录;(9)重要财务和竣工决算资料;(10)重要咨询报告(业主提供);

(11)水库航运、过坝、迁建赔偿、延用土地等协议或批准文件(业主提供);

(12)工程管理范地界图表(业主提供);(13)经上级批准的工程运用规划(业主提供);

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在验收时供验收委员会(组)查阅;竣工验收后,应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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