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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小编推荐)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11256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02:22: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小编推荐)

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2_]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每年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的、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及与之相关的建筑节能资金。第三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科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改、试点示范工程及与之相关的建筑节能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负责补助项目的征集、初审,会同市财政组织评审。市财政负责补助资金及项目评审、验收等相关费用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推广应用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将绩效理念融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第二章 申报资格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报项目推广应用资金的单位须为位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在本市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并对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并具备实施条件。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照类型划分为生产类、试点示范应用类和科研类。其中生产类项目新增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试点示范类项目建筑面积(含新农村试点)不低于5000平方米;科研类项目应符合墙改发展方向,具备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用常年征集的方式,征集网址(http://www.teniu.cc/→子站导航→墙改办)。每年5月至6月,市墙改办组织对项目库内项目进行初审;各县、区建设局(墙改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预审工作,并将通过预审的项目向市墙改办申报,纳入市墙改办推广应用项目库。市区范围内的项目直接向市墙改办申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向辖区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合肥市新型墙材项目推广应用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区县项目,应由区县建设局(墙改办)、财政局盖章确认;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3.申报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并提供相应批文的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市墙改办对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汇总并筛选出下一年度可补助项目,纳入市新型墙材推广应用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家的选取。从“合肥市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项目特别复杂的,将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参加。其中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4人,经济类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参与项目方案论证、实施的(包括一般工作);

(二)与申报单位存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将受理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汇总分类;

(二)委托专业资质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评审相关工作;

(三)根据项目特点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按照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各自填写《评审小组个人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结果的确定。评审小组组长对各评审成员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当有重大分歧时,由组长召集评审成员讨论,并以无记名票决的形式确定最终意见,并填写《专家评审综合意见表》,各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市墙改办根据类别,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并上报拟扶持项目。

(六)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在媒体上公示,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列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作为确定以奖代补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家的抽选,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8月份,市墙改办根据已通过评审的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待预算批复后,由市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最终商定补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八条

项目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1.生产类项目按照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及其配套所需金额的10%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应用类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科研类项目按照项目预算审定的经费核算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推广应用资金预算及市墙改资金拨付申请,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在当年项目补助过程中,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问效。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及绩效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对该单位安排财政性扶持资金。第二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申请表(表

一、表

二、表三)

第二篇: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209

【实施日期】 19980209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

(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各级计划、经贸、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计划,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乡镇墙材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经贸、科技、建材、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基建、技改项目,应从立项、贷款、保证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原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要逐步予以关闭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应给予使用单位适当补贴。

第十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严格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协调有关方面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为培育和推荐名优产品和企业,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定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专项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至10元征收,其具体标准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区分大、中、小城市规定。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时,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要求的,按规定返还。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缴纳专项用费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降低专项用费征收标准或决定免收。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减免专项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是: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推广及应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调研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返还的专项用费;

(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征收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各征收单位凭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专用证明到省财政厅领取专用收据。

专项用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代收;代收单位可按代收专项用费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

各市(地、州)、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表式,每月填写专项用费收缴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材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按比例足额上缴专项用费。上缴基数为当月征收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征收手续费和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返还专项用费后的余额。各县(市)上缴所在市(地、州)为基数的20%,自留80%;各市(地、州)与省直管市上缴省为基数的15%,自留85%。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上缴数书面通知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划缴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专项用费的征收、留存、划缴以及管理、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专项用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企业,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尚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加收20元专项用费,并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开工建设建筑工程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减免或不按规定上解专项用费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挪用、占用、截留专项用费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限期归还,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推荐]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_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2_-03-30 【生效日期】202_-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202_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_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发展与扶持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掺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或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助。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所缴纳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专项基金返还的申报、审核办法,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统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返还建设单位的部分外,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五、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返还部分外,其余资金应当用于下列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项目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人员培训、奖励。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计划,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山区现有空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财政、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监督指导,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查验,并按照相应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报验,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

(二)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没有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

(三)在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或者没有按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四)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认定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选用而未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查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上缴、使用或者截留、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202_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2_年02月12日 15时48分 60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墙体材料”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由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限期关闭。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堆积粉煤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粉煤灰排放及应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墙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储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粉煤灰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元标准预收;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墙改部门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返还专项费用,不按时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2_年省政府令第15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分步实施期限

1.本市城市规 划区和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 实心砖;

2.202_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202_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主要措施

1.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2.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图不予通过;

3.施工中发现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反映,未及时反 映应追究监理责任;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责 令其停止施工、及时纠正;

5.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力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限制并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凡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逐年限产。市、县、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计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制订并下达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限产计划。

(三)粘土空心砖已不再列为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县、区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下列产品:

1.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隔墙条板(GRC板);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泰柏板);

4.纸面石膏板;

5.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6.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三)生产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8号文)所附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享受税收减免。

(四)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其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后,可先行进入市场,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墙改管理机构办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申报手续。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当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五)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以承重型新型墙体材料为主,获得《安徽省新 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利废率达到规定标准、年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规模的,按照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2_]652号)的规定,给予专项贴息扶持。

(六)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举办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和节能建筑试点工程。

四、加强管理、严肃执法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应从源头把关,建立设计、审图、质量监督责任制;在组织示范工程评比中,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对各类建筑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或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计划、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提供服务,做好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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