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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0-5153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03:37: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张家口至涿州高速公路保定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建主体工程、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和绿化工程等一切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3.职责

计划合同科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

4.合同管理

4.1合同订立的依据、内容

4.1.1合同订立的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张涿高速公路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1.2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4.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4.2工程项目变更

施工图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照图施工。如果确需变更,应执行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4.3工期的延长 4.3.1筹建处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筹建处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筹建处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条款中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筹建处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筹建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筹建处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4.3.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筹建处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1)以河北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3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和平均降水量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降水量与(1)所指的年平均降水天数、平均降水量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监理人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筹建处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筹建处。4.3.3当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筹建处,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人调查。

4.3.4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4.3.3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人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筹建处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筹建处。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人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4.3.5如果承包人未能在4.3.3及4.3.4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4.3.6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按4.3.3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3.4的要求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筹建处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人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筹建处批准。

4.4费用索赔

4.4.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筹建处提出索赔:

4.4.1.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4.1.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筹建处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筹建处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4.1.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4.1.4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人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筹建处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人要求时,应向其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4.4.1.5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人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筹建处。

4.4.1.5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4.4.1.6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筹建处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人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筹建处。

4.4.2筹建处的索赔

4.4.2.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筹建处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筹建处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4.4.2.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筹建处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筹建处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筹建处。

4.5技术人员管理

4.5.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等,保证及时到位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4.5.2筹建处及监理人将在开工后不定期地对承包人实际到达现场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若发现有缺位或被替换者,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筹建处将按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20万元/人次、各专业负责人5万元/人次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筹建处要求更换的除外)。

4.5.3承包人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筹建处的书面同意。如承包人私自更换人员,筹建处按照项目经理、总工50万元/人次、各专业负责人10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4.5.4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筹建处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筹建处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没有按要求更换人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5.5承包人所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必须保存在项目经理部,随时备查。

4.6机械设备管理 4.6.1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购买、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调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筹建处将按10万元/台(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的施工机械)和2万元/台(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筹建处要求更换的除外)。但这并不影响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机械、设备配齐的权力。如14天内,承包人仍未能补足机械,经监理人核实后,筹建处有权进行重复处罚。

4.6.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关于配齐机械设备的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6.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指令后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资金管理

4.7.1承包人必须在筹建处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

4.7.2筹建处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4.7.3承包人必须接受筹建处和指定银行对工程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银行将协助筹建处监管工程资金流向,若发现承包人将资金用于非本工程项目时,筹建处有权采取一定措施,包括要求银行停止付款、筹建处停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7工程转包、分包 禁止转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1主体和关键性工程不能分包,且分包的工程量不能超过30%。

4.7.2事先未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筹建处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协议书应报监理人及筹建处核备。

4.7.3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筹建处承担连带责任。

4.7.4筹建处对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人审查并报筹建处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4.7.5承包人不得授权或委派分包人为他的代表,也不准派分包人为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中间验收的代表人。

4.7.6监理人在施工现场除了向分包人下达指示外,其他施工事务只向承包人或其代表交代办理。

4.8违约的处理

4.8.1如监理人向筹建处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规定开工;或在接到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关键部分的施工;

(8)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筹建处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计划、报表及其他资料提交不得延误的规定;(12)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的规定;

(13)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不得拖欠承包人聘(雇)用职员或工人工资的规定;(14)在接到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15)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则筹建处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每次视情节向承包人处以5-20万元的违约金(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部分违约金筹建处有权从承包人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4.8.2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关于转包的规定,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工程进度过慢,或按规定承包人累计违约金超过其合同价格的2%的,则筹建处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筹建处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筹建处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如果其所需费用超过承包人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承包人承担)。筹建处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二篇:合同管理办法

xxxx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预防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商品买卖、建设工程、承揽、技术、租赁、借款、运输、供用水、电、气、热力、融资租赁、仓储、保管、委托、赠与、居间、行纪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以及上述主体之间进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招标投标、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许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过程中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本章第三条规定的各类 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对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与解除及纠纷处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规范化管理。合同管理是实现公司经营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司“守合同、重信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内容。

第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总经理“一支笔”签订、审查,各业务部门参与调查、谈判、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归口管理的制度。形成领导主管、合同管理机构统管、各职能部门分管、承办人员专管的合同管理体制。

公司在巨化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的指导下,按照巨化集团公司管理标准中的合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

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在合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公司配备合同管理员,对本单位合同实行管理。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宣传学习并监督各部门贯彻实施《合同法》和有关合同管理的行政法规;

三、指导各部门、业务人员的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合同检查,总 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指导整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授 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公司相关部门合同;

六、参与合同的起草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调查;

七、联系、协办合同纠纷事宜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保管、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有关人员合同法律知识的日常学习培训;

三、监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订立或变更合同、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订立;

四、审查合同,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对订立、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

七、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八、负责合同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等资料收集和管理,指导公司相关部门合同档案管理;

九、负责办理本单位合同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注册工 作;

十、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

十一、按规定及时填报有关报表。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起草、参与合同谈判,搞好调 查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提请合同管理员及单位i领导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二、对依法生效的合同及时传送给财务部申报交纳印花税和配合 办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负责,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通报履行中出现的违约情况以及对方的资信、经营状况;

三、保管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并 按期归档;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平等互 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备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资信调查,按规定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自拟合同应做到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述准确,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做到条款齐全、内容具体、用词准确,字迹清楚,严格按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信函、图表、数据电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必须将双方往来的所有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

计划单、调拨单、订货单不能代替合同; 第十八条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合法及附加条件合法。审查合同的严密性及履行的可行性;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同时不许符合下列程序:

一、进行资信调查。可要求对方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并审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效(并保留复印件)、签约人签约资格、履约能力等。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二、订立书面合同,完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条款。应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权责明确、手续完备。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还应做到条款填写齐全、用词准确、避免歧异、字迹清楚、杜绝涂改,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 合法、程序合法、附加条件合法。审查合同的严密性,包括:条款齐全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明确、合同手续完备。审查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当事人双方可能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选择切实可行的担保办法。

第二十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应事先填写“合同会签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相关部门会签后,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等送总经理审批。

二、涉及资本运作、对外担保等合同,依据管理决策权限及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批。重大合同按《巨化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Q/JHGS0002G001-2005标准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内容传递到有关部门。负有履行义务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合同、材料采供合同、银行借贷合同及房屋销售合同等,由各相关部门编号归档、逐个建立档案。合同管理的业务上接受合同管理员的监督和指导。各业务合同履行后,需移交合同管理员存档的,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转让、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在受到对方要求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信函、数据电文,必须在24小时内请示领导立即处理,并在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逾期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往来信函、数据电文等)。不得擅自在原合同文本上添加补充的方式变更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协议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八条 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协议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同及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巨化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第三十一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后,提交巨化集团公 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对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交由法律顾问室经巨化纪元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处理的合同纠纷,应同时上报《公司纠纷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凡属于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 其提出补救措施。

三、合同纠纷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双方代 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四、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合同订立情况、履行情况及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等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总经理酌情给予嘉奖;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授权委托规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同时生效。

第三篇:合同管理办法

城诚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城诚物业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合同档案实行公司综合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各部门分别留存与其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2、客服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各部门配备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非经总经理允许不得作为承办人。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合同编号规则:

(1)、总长度13位,第1-2位(一级编码)表示城诚物业公司代码统一为CC,第3-4位(二级编码)表示合同的种类性质,第5-10位(三级编码)表示合同签署年、月份,第11-13位(四级编码)顺序号(三位)。

(2)、合同种类编号:经济类合同:收款合同JS、付款合同JF;管理合同类:劳动合同HR(济南分公司劳动合同RSF、名士豪庭项目劳动合同RSS、名泉春晓劳动合同RSQ)、其他合同“QT”(包括不能归入任何项目的战略性合同、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品)的采购、维修、维护合同、公司设立、房屋租赁、聘请法律顾问等内容没有涉及直接款项往来的合同)。

(3)、示例:CC-JS-201309-001(城诚物业公司2013年9月份第1号合同,收款类合同)

2、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二订立的协议合同,在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的前提下,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一位阿拉伯数字标识。如:CC-JS-201309-001合同的第一份补充协议的编号为CC-JS-201309-001

(1)。

3、合同台账:

合同承办部门及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客服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在每次接收到合同后应及时在台账中进行录入,以有效进行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4、合同移交流程: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总经理和审查会签部门对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职责:

(1)客服部和总经理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存档、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2)公司内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3)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客服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4)客服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可在客服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方可在客服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6)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7)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

节予以处罚。

(8)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9)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五、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客服部存档,客服部按规定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原件的扫描件,从而保证客服部作为公司档案管理对各部门合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注:基层人员劳动合同由各项目自行签订、存档,只需每月定期向客服部提交合同明细。

2、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延安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篇: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事处、基地及其他派出机构)签订合同的流程,加强集团公司对合同的统一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合同管理职责,界定合同管理界限,减少和避免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合约、协议、契约、备忘录、意向书等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查、归口负责”的原

则。“统一管理”即由指定的专职部门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借阅、复印等,公司内部需要办理前述事项的,应遵照该部门相关规定;“分级审查”即合同签署之前,应按公司内部合同签署流程,由业务部门申报,职能部门审查,相关领导批示并最终签署的过程;“归口负责”即合同审查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管理情

况,负责合同签订后的正本(原件)统一归档和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

第五条 合约部负责合同商务条款审核的管理工作、法务部负责法律条款审核的管理工作,并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合约部与法务部协助业务部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实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供建议,防止发生风险。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的,法务部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与经办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并负责合同修改稿与完成稿的复核。合约部应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分类建立合作方管理数据库,并注重选择合作较好的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满足需要和提升品质的前提下,控制成本和降低风险,并负责合同修改稿与完成稿的复核。

第六条 合同经办部门按其部门职责申请合同立项,确定合同经办人,对潜在的合作方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和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和合约部审批;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合同审查会签,负责合同的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变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

其他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的,应及时与合约部、法务部沟通协商,征求其意见后,按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报批执行。

第七条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职责:

(一)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负责对合同的相关条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及税收问题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二)合约部和法务部对合同内容提供专业意见,将业务部部门与对方协商后的商务条款以合法合理的形式体现于合同文本中。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涉及税收问题等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经办人是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相关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合同经办部门应对合同自协商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合同经办人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本办法的办法,须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由经办人(或另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处理。

合同经办人在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合同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和合同经

办人办理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章 签订合同的准备

第九条 公司对外各项工作,需要签署合同的,应以合同签署作为确定工作正式开展的标志。

第十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在签订合同至少7个工作日前,填写《招标计划审定

表》(见附件2),将合约事由、签约要求及初选合作方等资料报送合约部。

按公司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在签订合同至少3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合约部。

第十一条 初选合作方应具备签约资格。合同经办部门没有初选合作方的,也可

以不提供相关资料,最终由合同经办部门和合约部共同选择合作方。第十二条 合约部收到合同经办部门《招标计划审定表》后,指派采购、招投标

会同经办部门经办人一起,负责合同合作方的选定、合同条款的谈判及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合同,非工程合同超过50万元的合同,由集团合约部牵头同平台项目公司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工程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合同,非工程合同低于50万元(含)的合同,由平台项目公司牵头同平台项目公司合约部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一般应由技术、法务、财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业务部门和合约部负责组织和确定参加的具体人员。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前应召开准备会议,各部门协商确定谈判事项,明确谈判原

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

第十五条 经办人对合同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

要时向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谈判结束后,经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进展情况、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需要请示的事项、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谈判的应对意见。

第十六条 合约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应从签约资格、合同价格、合同约定的乙方责

任、乙方项目负责人、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几个方面综合考察、选定合同合作方。

对于合同合作方的选定,包括合同经办部门推荐的初选合作方在内,原则上应考察不少于3家。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合作方选定后,由合同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核会签

单》(见附件3),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提交各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合同必须经法务部审核。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的法务条款进行审

核,同时有权对合同的商务条款提出建议。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将建议反馈给合同合作方,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各级分管领导应认真、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各级审核时间原则上遵照

下述办法:

(1)标的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1个工作日内;

(2)标的在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含)的合同,2个工作日内;

(3)标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合同,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标的在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下的合同以及合同经办部门和

特定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如财务审计合同、融资合同等),合同经办部门可直接选定合同合作方并进入合同会签流程,但合同经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一条办法的情况外,其它所有合同的合作方都必须由经办

部门和合约部共同考察确定,否则合约部有权在合同审核会签时予以否决。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人负责办理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有责任保证审核、修改后的合同与签字、盖章的合同在条款内容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各方应有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合同签订日期;人事行政部在合同盖章时应督促代表人签字和签署日期,并督促合同经办人将盖章

签订后的合同及时归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申请付款、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合同进行支付时,须由合同经办部门填写《合同付款申

请单》(见附件4),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合同尾款支付须经有

关部门确认无遗留事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违约情况导致合同中止或者需要终止

履行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合约部及法务部。

第二十九条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经办部门应按本办法重新办

理合同签订、审核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经办部门应在征求合约部

法务部意见后,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提出意见或予以答复;合同出现纠纷,经办部门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合约部和法务部,同时应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经办部门及合约部、法务部共同进行:协商或协调达成一致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及时将合同送交人事行

政部、财务部和合约部存档。

人事行政部存合同正本;财务部可存复印件;合约部工程合同存合同副

本,其他合同可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章专管员须指导和督促经办人负责的合同(包括请示、批

复、批准等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信函)在盖章后及时办理归档。

人事行政部对此负有指导督促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申请表》、《合同审核会签单》由人事行政部存档;《合同付款申请单》由财务部存档。

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信函、传真(须复印后归档)、履约

凭证等合同附属文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经办部门移交人事行

政部存档。

票据等结算凭证由财务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在合同会签过程中负有对合同的保管责任,应避免合同

文本的缺损及遗失。

第三十五条 合同存档后,各部门对合同的保管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借阅、复印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内签订合同必须经法务部审核,原则上参照本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平台(项目)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

细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后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监督、修订,经总裁签发后颁布试行。

第五篇: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 董事长

5.1.1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 审批公司合同。

5.1.3 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 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5.1.5 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 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 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 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 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 合同审核部门

5.3.1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 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 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 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 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 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 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 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 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 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 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 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 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 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 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 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 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 财务部门

5.4.1 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 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 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 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 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 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1 负责工程和物资类有关合同(建安、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等合同)的技术部分;

5.5.2 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3 负责对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立项,并负责对资质、技术条款、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资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对合同甲方提供设备材料范围进行复核;

5.5.4 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 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 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 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 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 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 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 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 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 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 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 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规定和程序

6.1 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 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 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 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 其它业务往来。

6.2 合同的类型

6.2.1 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范文网 www.teniu.cc)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

6.10.2 投资合同、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订立后,由合同部门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对本单位影响较大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

6.11 合同的履行

6.11.1 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履行。

6.11.2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因签订书面合同前已实际履行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11.3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卖、转让合同。

6.11.4 合同承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随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

6.11.5 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或异议答复应报合同部门备案。

6.11.6 合同的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办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申请进度款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请表》(附录G)。

6.11.7 合同履行和标的物验收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收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移交不全的,由承办部门追究合同对方的责任。

6.11.8 合同标的物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达到约定条件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合同部门审核备案。

6.11.9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负有全部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合同部门和分管领导。

6.11.10 合同价款结算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时采用审查会签制,手续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对手续不全、计算有误、资料不合规定、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6.11.11 合同结算时,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质保期满,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付款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6.11.12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质保期内,加强对合同标的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负责追究对方的责任。

6.11.13 合同履行完毕,由合同承办人负责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并及时将文件、有关情况报承办部门和合同部门。

6.12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

6.12.1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

6.12.2 公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供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效益的评估报告。变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12.3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报合同部门和总经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合同承办人负责向对方追偿由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6.12.4 合同的变更,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变更项目审核,填写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录J),办理审批手续,获取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的实施。合同的解除填写合同解除审批表(见附录K),办理审批手续。

6.12.5 合同变更后合同的签订,遵循前述规定。

6.12.6 合同变更的审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审批权限。

6.12.7 变更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时应签订相应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6.12.8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由承办部门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毕后应及时递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6.13 合同纠纷的处理

6.13.1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部门,并配合合同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与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研究,及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6.13.2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合同部门审核、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材料。

6.13.3 合同纠纷的解决,可采用协商、调解方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

6.13.4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6.14 合同管理的统计、台帐与档案

6.14.1 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在合同签订3天内将合同立项申请、谈判纪要、会签单、正本及相关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担保书等)交存合同部门。合同执行完后,交档案室备案存档。

6.14.2 合同部门负责建立统一《合同登记台帐》,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登记台帐》。

6.14.3 合同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统计报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6.15 合同的担保

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担保。确需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参照有关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6.16 其它要求

应当签订合同的突发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特事特办,合法合规”的原则办理。承办人提交草案后,审核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审核事项,对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错误、遗漏与不妥,应协助承办人修改补充。突发项目合同必须在7日内按照管理内容和要求,补办合同签订手续。

6.17 对合同内容的要求

6.17.1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17.2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并逐项写明,不得漏项:

6.17.2.1 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账号。

6,17.2.2 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等应写详细,不能简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应附有工程预算书。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预算书的名称相一致。

6.17.2.3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工矿产品数量单位要明确,应避免使用套、组、系统等单位,否则应附有详细清单,必须注明产品包装标准,产品质量应注明符合国标的具体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具体数据,不应含糊写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工程范围和内容,并有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6.17.2.4 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6.17.2.4.1 合同价款或酬金应具体并计算准确,大小写应一致,数字书写清楚并正确无误;合同价款或酬金的范围应明确,不应保留可追加价款或酬金的条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6.17.2.4.2 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项,一般应附有计算依据,如果没有合同变更,不得追加任何费用,如有合同变更,执行本办法6.12条。

6.17.2.4.3 签订合同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金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5%,质保期不少于1年,确需减少质保金额或缩短质保期限的,需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6.17.2.4.4 合同内容一般应注明仲裁、诉讼管辖地为本公司所在仲裁机构、人

民法院。

6.17.2.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17.2.5.1 合同应注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时间。

6.17.2.5.2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应注明验收时间、工程开、竣工日期、交工验收办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资料的移交等。

6.17.2.5.3 工矿产品合同履行应注明验货期限,履行地点一般应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货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注明货物运输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

6.17.2.6 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笼统的用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处理等代替。

6.17.2.7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出现后,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6.18 检查与考核

6.18.1 检查

6.18.1.1 办法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综合管理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18.1.2 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办法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18.2 考核

6.18.2.1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对于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对于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6.18.2.2 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内容、程序与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支持性文

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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