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校园交通和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指进出、停放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学校对机动车辆有序停放进行管理并收取车辆场地资源占用费,不涉及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纪委办、监察处、工会、校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离退休办公室、保卫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决策机动车辆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及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园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以及审核发放机动车停车卡。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五条 通过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第六条 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滞留在道闸系统区域内。系统设定为一车一杆,不得抢杆。
第七条 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涉及为师生员工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校园,但禁止在校园停放或招揽乘客。
第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工程救险、部队、邮电、环卫、物价、城管等各类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校后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减速慢行,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注意避让,文明驾驶,禁止鸣号。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条 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具有效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地点停放。举办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需要保卫处协助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保卫处并事先协商,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用车、校外货车及大中型客车,获得保卫处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十四条 非法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擅自携带停放者,保卫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车库、地面停放场地均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及未划停车位的主干道等“禁停区”停放。
第十六条 所有车位(含地下车库)均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七条 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对车辆安全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带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学校与翰林往来班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条 从严控制非本校机动车辆入校,保卫处将视停车场地情况实时调控入校车辆总量。因停车资源有限,在校内停车位满后,后续车辆原则上不得再进入校内(含已办卡车辆)。
第五章 停车办卡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管理,教学优先。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机动车辆分为校本部在职职工机动车辆、离退休人员机动车辆、研究生私家车辆、协作单位机动车辆(含在校内经营户车辆、承租房经营公司的车辆)、公务机动车辆(指来校临时办事的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收费管理与免费停放相结合。收费管理分为月卡、计时两种。每位校内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限办一辆停车卡,超出一辆车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各司其职。费用的收缴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总体负责,车辆进出、停放由保卫处负责,公务用停车券由校长办公室核发(汉中校区由汉管办核发)。每张停车券只能由1辆车使用1次,每次不能超过8小时。
第二十四条 具体收费办法 汉中校区:
(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私家车辆,月卡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一次性收满一年(按10个月收费,每年2000元);同时在汉中校区每月停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20个小时,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2)全校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车辆,每个月均在汉中校区有10个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3)在汉中校区上课或有临时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其他协作单位因公事来校等可由所在部门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免费停车劵。
(4)在汉中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可申请免费停车,由所在部门核准后进行办理,每月停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20个小时,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5)在汉中校区承租房经营公司及丰盛健康城的协作单位机动车辆,在核定的车位总数内,可以选择月卡停车,月卡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月300元,一次性收满12个月3600元。在汉中校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20个小时,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6)汉中校区停车卡所有学生私家车暂不办理。
(7)其他机动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计时收费。仙林校区:(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私家车辆,月卡收费标准为每月100元,一次性收满一年(按10个月收费,每年1000元);在仙林校区停车时间不限时。(暂不办理,按原免费规定执行)
(2)研究生私家车辆收费标准为每月50元,一次性收满一年(按10个月收费,500元);在仙林校区停车时间不限时。(不含本科、夜大、继续教育等学生,收费具体实施时间等通知)
(3)在仙林校区的经营户私家车辆及相关协作单位车辆,由所在管理部门或协作部门审核后,可以选择办理月卡停车,月卡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月300元,一次性收满12个月3600元。在仙林校区每月停车不限时。
(4)因公务需要、参加会议和活动等来仙林校区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由校长办公室核发,各职能部门、院系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免费停车劵。
(5)其他机动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计时收费。
第六章 办理停车卡流程
第二十五条 提交申请
(1)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卡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扫描件或照片,发至指定邮箱。(车籍人为教职工配偶的,须同时提交结婚证扫描件或照片),报保卫处审核。
(2)研究生私家车辆,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卡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盖章,同时提供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学生证扫描件或者照片发至指定邮箱。(车籍人为配偶的,须同时提交结婚证扫描件或照片)报保卫处审核。车籍人为本人父母及亲属等情况不予办理。(3)协作单位机动车辆(含在校内经营户车辆、承租房经营公司的车辆):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卡申请表》,协作单位和校主管部门盖章,同时提供承租房合同、校内经营合同、本人驾驶证、行驶证扫描件或照片发至指定邮箱。报保卫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核缴费
审核通过后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研究生、协作单位人员会收到回复的邮件或者电话、短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指定地点进行缴费,缴费后将缴费凭证扫描件或者照片二次发至指定邮箱即可。一切手续办理完成后,会正式接收到办理完成确认的短信。
第二十七条 车辆年审
保卫处在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审核注册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车辆信息、违章情况等。
第七章
奖惩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张贴警示单、曝光和通报、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违章2次及以下的,学校在其违章车辆上张贴违停警示单,给予警告和提醒。机动车辆违章3次的,学校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公众平台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部门或学院。机动车辆违章4次及以上的,取消其次年停车费月卡资格及学校给予的免费停车时间。机动车辆违章4次及以上且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将取消其进校资格,一年后对其进校资格重新审核。
第三十条 凡因抢杆、逆行、碰撞或其他不当行驶造成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损坏的,维修费用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月卡缴费年度内没有任何违章行为的月卡收费机动车辆,学校在下一缴费年度给予一定的停车费缴纳优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时间由保卫处根据两校区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篇:大连民族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大连民族学院开发区校区的所有机动车辆,由大连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机动车出入管理
(一)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校内所有车辆一律凭“校园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出入校门。通行卡为远距离智能识别蓝牙卡,不需停车刷卡,车辆进入校门区域时缓慢行驶中即可检测抬杆放行。
(二)所有进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校门,影响校内交通,在校内行驶时速度不得高于20公里/小时,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各个大门实行车辆分流。学校西门只允许本校教职工车辆、师生班车、因公务来校车辆、各二级单位自行聘用人员车辆等出入,校内工商业户车辆及各种货车一律从南门出入。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邮政车、市政保洁车等特种车辆可以从各个大门出入。
(四)外来车辆进校须在门卫室进行登记,经联系在获得接待部门同意后,用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五)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在雨雪等恶劣气候下、载有伤病员和大宗货物等特殊情况下,向门卫说明情况后可以放行。
第三条 通行卡的办理及收费标准
(一)通行卡分为“校园通行卡”(以下简称正式卡)、“校园通行临时卡”(以下简称临时卡)两种,对应不同人群发放。
(二)本校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教职工身份确认以学校组织人事部提供的名单及工号为准)可以申领正式卡,申领时需要填写《大连民族学院机动车辆<校园通行卡>申领表》(附表1),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到保卫处办理。
(三)每名教职工仅限申领一个正式卡,如一人名下确有多辆机动车,需将每辆车都进行登记(一车一表)。申领正式卡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为教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申领时根据车主情况将《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附后;如车辆属于教职工私人公司所有,需要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正式卡初次申领免费,使用免费。如丢失或人为造成损坏补卡时,需缴纳工本费50元。
(五)学校各单位自行聘用的务工人员、校内从事经营人员及与学校有业务往来需经常进出校区的校外车辆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申请办理临时卡。申领时需要填写《大连民族学院机动车辆<校园通行临时卡>申领表》(附表2),由所属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到保卫处办理。
(六)临时卡初次申领、丢失或人为造成损坏补卡时均需缴纳工本费50元。申请临时卡的车辆以学期为单位收取管理费,标准为各单位自行聘用的务工人员自有车辆每学期每车200元,校内从事经营人员车辆及与学校有业务往来需经常进出校区的校外车辆每学期每车500元。
(七)车辆信息变更时,申请人需携带新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原通行卡向保卫处申请变更登记。不需通行卡时,应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返还通行卡。
第四条
综合楼地下停车场管理
(一)综合楼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地下停车场)实行智能卡管理,只有配备正式卡的机动车辆可以进出。
(二)凡是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按车位停放车辆,不得跨车位停放,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严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车道及出入口处。
(三)驾驶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限速5公里以下/小时,不得逆行,不得鸣笛。
(四)车辆停放后,驾驶员须确认锁好门窗。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不要放在车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带入场内,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五)由于地下停车场空气不畅通,为保证个人安全,禁止在车内长时间休息。
(六)为保证人员安全,禁止驾驶员与车上人员徒步从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进出,一律由停车场专用电梯出入。
(七)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洗车、修车、试车、练车。
(八)不得损坏地下停车场内的建筑、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条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标识减速慢行,并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跨车位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用其它方式占用车位。应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的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内,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四)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
(五)所有车辆一律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条 违章处罚办法
(一)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车卡相符”的管理原则,限本人本车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经发现车主、车号、车型与通行卡不符、为校外人员申领通行卡等情况,将没收通行卡,取消其申办资格。
(二)对乱停乱放车辆一律粘贴违章通知单并暂时禁用通行卡,同时记入违章档案,车主到保卫处说明理由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对有两次以上违章行为的车辆在校园网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禁用通行卡。
(四)车辆违章行为将纳入本部门年终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三篇:邮政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州邮政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邮政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及运行风险,根据我州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别从车辆的管理机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维修,更换更新,交通规费缴纳办理,车辆保险投保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车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州车辆管理机构为州局综合办公室和州局运维部。州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用车的指挥调度;运维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局车辆管理要求及相应管理资料的上报,负责制定全州车辆管理办法并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邮运车辆的生产调度,负责养路费、过路费、营运费等交通规费及保险费的统一办理,负责车辆大修申请、报废、更新等的审核及办理。
第四条
各用车单位为本单位车辆生产使用管理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邮政机动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按时归班回局存放,长途运输车辆按固定线路运行,其他车辆只能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严禁私拉乱跑、挪作他用或跨区域行驶,生产需要跨区域行驶时,必须报经运维部备案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 交通规费办理及保险投保办理
第十条 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由运维部统一向州养征处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办理缴纳下一费用。
第十一条
长途运输车辆过路费由州局统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队申请包缴,运维部具体办理,办理时间为12月份申请办理次年1——6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6月份申请办理本7——12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同时回收回交上次核发通行证。申请过路费包缴的车辆为承担长途跨县跨州邮件运输、速递物流运输的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运维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及省局与云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全省邮政企业机动车辆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费率优惠。我州邮政企业机动车辆由运维部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全州统一,具体见附件三(××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运维部每月初统计本月车辆保险到期数量,交保险公司计算费用,打印保单,制作保险卡,然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签收保费发票、保单、保险卡,最后将保险卡发放至各车辆,保单由运维部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要求需要增减险种和投保额度的,则在本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运维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车辆维护修理
第十三条
修理费在1500元以内的车辆常规保养及一般检修,车辆管理员报单位领导同意,经州局财务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和主管领导需对修理结果负责,修理费在各局各单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车单位必须填写《××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运维部收到后初步审核,报州局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下达的大修计划由运维部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统一安排,并报经州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州局财务室备案,各用车单位负责送修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要及时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复印一份报送给运维部备案,发票及修理明细清单要有经办人、修理厂家和单位领导的签章。
第十七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现场责任人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运维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六章 车辆的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车辆的报废、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统一向省局进行申请,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和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篇: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一、车场
1.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为业户车辆提供泊车场地,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2.凡进入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4.阻止载重4吨以上的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除外)。5.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线内,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6.按各部门规定实行收费服务。
7.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8.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二、车库
1.业户需租用、买断车库内车位时应向发展商办理手续。
2.各管理处凭发展商书面通知办理车库的停车证,并收取车位管理费。3.持有停车证的车辆方可进入车库,无证不得入内。停车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4.对号停车,禁止占用其他车位,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5.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在车库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6.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7.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8.其他车辆需要进入车库必须经管理处同意。
第五篇:11、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事业部,市本级各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车辆管理流程,提高效率、明确职责、节约开支、确保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 车辆管理办法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本着安全高效、科学安排、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含存续 公司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机动车辆的购置手续办理、办证缴费、建档、启用、调动、维修、验审、报废及油耗管理。
第四条 车辆的购置、更新和报废。
(一)每年年初预算管理部门,根椐资本性支出及公司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配置车辆的需求计划,综合管理部从技术、经济、生产工作需求等方面考虑,提出车辆选型、用车性质建议,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的购车计划。
(二)新购置车辆由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领牌手续,建立车辆档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新车必须牌证齐全,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禁无证无牌行驶。
(四)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车辆报废条件及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车辆报废更新意见,经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省公司领导审批,待省公司同意批复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中,记录车辆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检测、维护、修理、主要部件更换和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的原始资料,是车辆管理的科学依据。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制度。
(二)由车辆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原始资料认真填写、及时记录、完整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妥善保管,并逐步建立微机管理系统。
(三)车辆在检测、维修、改装、改造后必须对技术档案相关项目进行填写。车辆调整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第六条 车辆停放。
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损失,对全公司机动车辆实行指定地点停放。
第七条 车辆保险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采用定点保险方式,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八条 费用管理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全面预算分解各部门车辆费用使用额度,各部门在费用额度内合理使用。
(一)油费管理:各部门根据行政、生产用车情况每月月 底前将下月油卡充值使用计划上报给公司车辆管理员,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到石油公司进行充值。
(二)车辆其他费用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其中车辆违章罚款原则上驾驶员个人承担20%,部门80%。
(三)驾驶员因公出差需备用金的,根据出差的地点,时间长短,可向财务部暂借一定的备用金,每月结算一次。
(四)公司车辆经审批同意租给公司员工使用的,其所有费用有租用人承担。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公司行政车辆使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车辆调度工作。业务生产部门车辆使用由各业务生产部门负责人统一调度。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职工婚丧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驾驶,严格执行企业内准驾证制度,驾车者须同时持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及企业内核发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固定用车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部门固定用车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市公司有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调度。在通信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工作用车优先保证、相对固定,在公司领导明确不用车时,可在市本级范围内调度使用。
第十五条 车辆日常调度
(一)市内用车实行两级派车制。各部门负责人调度本部门车辆,综合管理部对所有车辆有调度权,并按派车流程派车。市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由车辆管理员调度。
(二)出市用车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本省内有火车和快客直达的地区一人公务出差的原则上不派车,部门负责人二人以上公务出差或重要任务和没有直达火车及快客的地区需派车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视车辆情况派车。出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按派车流程派车。
(三)公车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如要转到另一地点,须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前往。
(四)优先保证工程设备抢修、应急通信保障、保卫技安和生产用车。
(五)车辆管理员根据各部门出差的人数、地点及工作内容,确定出车的数量和车型,各部门不得自行挑选。
(六)车辆出车随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时间较长的会议、培训、学习等送到后,车辆即返回单位待用。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 施,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有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各车辆使用部室应建立车辆调度、定期保养、检修维修等制度和档案,确保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杜绝病车、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车辆管理员每月定期对各部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车辆使用部门及时维修,若不及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驾驶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长途行驶途中急修除外),驾驶员不得擅自到其他厂家维修,特殊情况,需在定点厂家以外维修车辆的,要事先向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在经得同意办理送修手续后送修。生产用车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定点厂家以外维修,但必需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第二十条 公司车辆维修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车辆管理员检查核实,部室领导审批后送修。行政用车单次修理费在1000元以内的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出车途中急修除外);单次维修费在2000元以内的或车辆大修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理。出车途中发现故障需就地修理的,应打电话告知车辆管 理员,归队时由乘车人证明后及时补办手续,修理中更换的超过100元的旧配件原则上带回车辆管理员查验。送修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
六、星期日两天。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监督车辆维修,车辆管理员负责维修后的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修理厂家每次维修后提供详细清单,车辆维修所耗修理工时、材料配件清单须由驾驶员签字,车辆管理员审核。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实行与定点维修厂家定期结付制,实行维修与支付相分离的原则,报销修理费用时,由各部门负责人、部分管领导会同财务人员依据驾驶员、车辆管理员签字的材料配件清单和维修费发票定期向维修厂家结算支付。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专兼职驾驶员行车技术、维保工作、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如无违章、扣分,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如下:
1、不请假又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每次扣50元;
2、公司组织车辆停放检查经查实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每次扣50元;
3、不经部门同意私自出车的每次扣150元;
4、把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每次扣200元;
6、对事故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扣发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车发生事故,一般事故经济赔偿或扣奖上限为800元,情节严重的上限为1200元。重特大事故交公司另行研究处理。
1、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款不予抵扣,下同)的10%,可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扣);
2、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7%,可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低于150元的按150元扣);
3、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5%,可在奖金中扣除(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扣);
4、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3%,可在奖金中扣除(低于80元的按80元扣);
5、轻微事故,扣奖金5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出借公车,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非准驾人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及车辆不按指定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不受经济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并对奖进行考核。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 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电信事业服务的思想,严肃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及时圆满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实行单位准驾证制度,凡无本公司核发准驾证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对兼职驾驶员,必须根据技能与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需要提出准驾证申请,报安保中心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发放准驾证、驾龄必须在二年以上,原专职驾驶员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准驾证;各部门员工若因工作需要要求驾驶单位车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车管人员、安保人员初审、测试、合格后,发给准驾证,并列入专兼职驾驶员管理;中层管理人员需驾驶单位车辆,驾龄必须在二年以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准驾证,列入兼职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不准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及不文明驾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参加各项安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行车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对车辆做到悉心爱护,精心保养、精心使用,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车辆的完好率。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的非专职驾驶员,原则上不准驾驶企业车辆;对需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必须具有二 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未达到这一记录上高速公司行驶的,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存续公司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