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兑换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兑机构本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外币兑换业务”,仅限于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是指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二条 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授权,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或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第四条 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办理外币兑换人员必须是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培训合格的正式员工,并持有该行颁发的上岗证。如更换、调离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应以书面方式及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五条 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牌价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责将每天《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本外币兑换经办人员每日必须做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接收工作。
第六条 我公司经办人员每天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严格按照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在法定休假日办理的兑换业务,应使用最近一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
第七条 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及旅行支票业务,必须在指定的专用柜台,并在监控设备有效监测下进行,实行双人操作制度,交叉复核。
第八条 办理的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仅限于以下币种:美元、日元、英磅、港币、欧元、韩元、澳元、加元。旅行支票仅限于: 运通公司。
第九条 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时,必须认真鉴别外币现钞的真伪。办理旅行支票时,除了按规定鉴别旅行支票的真假外,还须要求持票人在已有初签的旅行支票上当面进行复签,并对初签与复签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兑付。在办理兑换业务中,发现假钞、假旅行支票后,应及时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由银行开具收缴假钞凭证给兑换人。
第十条 代兑点办理兑换业务时,因误码率收假钞或外币旅行支票,致使银行无法托收回来造成经济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专用外汇兑换水单》(以下简称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兑换水单。作废的水单要标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外币现钞兑换水单要按照重要凭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出售,并建立登记簿,领用、使用、作废的水单要逐笔登记,做好业务记载和报表的统计,保证账账、账实、账款相符。兑换水单的领取须持本公司介绍信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办理。
第十二条 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四联。第一联为银行留存联,第二联为代兑点留存联,第三联为客户留存联,第四联为代兑点留底联(用于财务部门账务处理)。兑换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兑换水单各联上加盖“外币现钞兑换专用章”。代兑点留存联须专夹保管(以备外汇局检查),保存期限为五年。外币代兑点留存联须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办理外币代兑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兑进的外币现钞、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业务凭证、兑换业务汇总清单等应及时放入保险箱存放,原则上每日营业终了前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结算,如营业终了前无法送交银行,则应于次日9:30前送达。当天直至次日上午9:30前送银行结算的按兑换当天人民币外币牌价结算。在休假日办理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应在休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送交。由于送交不及时,外汇牌价期间变动造成的损失,由外币代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认真遵守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规定。每个营业日终了,外币库存限额不得超过等值一万美元。
第十五条 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外币现钞兑换人员做好每日的外币现钞兑换日报表,月末根据日报表编制外币代兑月报表,并月后二天内上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十六条 办理兑换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差错情况,其损失由当值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人员全额赔偿。
1、误收假币、假票据或停止流通的货币。
2、收兑的外汇旅行支票,如因初、复签不一致,或缺少初、复签等原因,在银行办理托收时遭到拒付的。
3、在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时,发生外汇牌价用错、算错、外币现金收错或人民币现金付错等情况的。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外币兑换业务印章,业务办理完毕,及时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相关账款、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业务印章的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 加强办理外币兑换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兑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及时掌握国家外汇管理、反洗钱、反假币的相关政策,合规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工作,有效防范本外币代兑业务风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获得办理本外币兑换资格起执行。
第二篇: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一、范围:所有住店客人。
二、外币兑换操作规程
(一)兑换外币现钞的基本操作规程
1.顾客交来外币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台经办人需鉴定外币币种并核点金额,审定币种是否是中国银行可兑换的现钞外币,外币铸币不予收兑,停止流通的外币现钞,止付的旅行支票不予收兑,经鉴定流通情况、识别真伪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外币兑换水单”(简称兑换水单),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然后将兑换水单交给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2.填制“外币兑换水单”时必须清晰填写③国籍、⑤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⑧日期、⑥姓名及签字、住址(酒店)、⑨外币币别、⑩金额、⑾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净额、⑿牌价、⒀实付人民币金额、摘要等内容,填制《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详细内容包括①姓名、③国别、在境住址、联系电话、⑤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入境目的(商务/旅游/探亲三选一)、资金使用方式(结汇)、资金使用性质(其它经常项目)、⑦填报人签字(收银员)、⑧填报日期等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详细填写见附件)
3.外币兑换实行单人操作的经办人自行承担复核职责,大额外币兑换(等值美元1000元以上)要经他人复核、复点。
4.经办人办理居民个人代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即每一笔兑换业务都应该验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身份证件作水单附件,另将目前整套水单印刷文字“请妥善保存,在六个月内出境时可凭本人护照和此水单兑回外汇”划去,在水单第二联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字样的戳记。
5.居民、非居民个人外币现钞每天兑换额最高为等值5000美元(含),超过此限额应到银行办理。
(二)、兑换外币旅行支票(T/C)的基本操作规程
1.顾客持外币旅行支票要求兑换人民币,前台经办人应先审查是否属于可兑入的外币旅行支票(可买入旅行支票币种为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英磅、欧元、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可买入的旅行支票品牌公限于运通、VISA、万事达、通济隆),进行币别、金额、支付范围、有效期及真伪、持失等情况的鉴别,符合兑换条件方可受理。确认可兑换后,请持票人在支票指定复签位置上当面复签。经办人要认真核对支票的初、复签是否相符。如对复签有怀疑或持票人事先已经复签,必须要求持票人在支票背面再行复签名。确认初、复签完全一致后,请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查验,并将其证件名称、号码摘抄在兑换水单上,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
2.填制一式三联兑换水单,实付人民币金额的计算按支票外币金额先扣除千分之七点五的贴息,计算出外币净值后按当天现汇买入价计算应付人民币金额予以填列,其他要素及《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内容的填列同兑换外币(详细填写见附件)。填制完毕,请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3.居民、非居民个人旅行支票每天兑换额最高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此限额应到银行办理。
4.旅行支票初、复签字母大小写必须相同,字迹相同,可使用中文签名,但不能使用印章;初、复签字体粗细不同的不予兑付,个人旅行支票不可转让。
三、“外汇兑换水单”及业务公章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针对中行对我酒店多次专项检查,存在空白兑换水单预先加盖“兑换业务公章”的情况,现把外币兑换业务公章交给前台值班经理保管,外币兑换水单由总出纳从银行领出专人保管,前台经兑主管从总出纳处领用水单,使用时经值班经理复点单、款后加盖公章。
(二)设立“外汇兑换水单交接登记簿”,前台经兑主管交班时,交接双方应在交接簿上登记,并列名交接凭证的数量和号码、交接时间、移交人、接收人。每天营业结束后进行兑换水单盘点,核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
(三)经兑主管领用的水单及业务公章要妥善保管,丢失水单或公章要及时查找并向经理报告。“外币兑换水单”必须顺号使用,并于交班时作交接记录(值班经理保管的公章在交班时好要作交接记录)。因填错或其它原因作废的水单,应整套保留,不得自行销毁。对作废的水单应注明作废原因并加签业务经办人名字,在各联水单上加盖“作废”字样的戳记,并交回总出纳处。
(四)填写水单必须准确、清晰、内容齐全,加盖经办人名章,交顾客留存的第二联必须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填写水单时,货币符号与金额之间不要留空挡,以防有人添加数字套汇。兑换水单必须套写,严禁单联更改。货币符号或金额若写错,不能涂改,须重新填制正确水单,填错的水单按作废水单处理。
在上缴的外币兑换业务完成后发现假钞,不合规票据,水单填写不规范等业务差错,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款,有关的损失、费用及责任由相关经办人员自行承担。
中山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部
2006年06月14日 填写外币兑换水单及收支情况表代码注释:
1客人姓名; ○2客人出生地点; ○3客人国籍; ○4客人出生日期; ○5客人护照号码; ○6客人签名; ○7收银员签名; ○8兑换日期及时间; ○9外币兑换币种; ○10兑换金额; ○11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 ○12兑换牌价; ○13实付人民币金额 ○有关外币兑换水单的填写及注意事项详细见附件。
第三篇:申请外币兑换业务
申请外币代兑业务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要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友好合作为基础,以完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的服务项目为目的。
自2003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初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市场准入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授权境内企业法人机构以中国银行的名义对外办理外币代兑业务。
一、申请代办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的服务性行业。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场所,需地处非居民个人集中的消费场所、旅游点,有接待非居民个人能力的宾馆、酒店等。
2、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必须建立外币代兑业务有关帐簿(外币代兑业务量帐、外币兑换备用金帐、现金交接登记簿、外汇兑换水单领用/交回登记簿、外汇牌价登记簿、文件登记簿、自查记录)。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置封闭、独立、固定、安全可靠的外币代兑业务专用柜台,柜台要配置牢固、加锁的外币代兑业务专用抽屉。配置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的录像监控设备、报警设备、联系电话。
4、在企业法人机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中国银行外币代兑机构”铭牌。在外币代兑业务柜台里面或左右两侧的墙面上,必须张挂外汇牌价公示牌(尺寸不得小于55公分╳80公分),外汇牌价公示牌上必须标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统一标识的“中国银行”行徽和中英文字样【“中国银行”字样和行徽必须符合我行统一标识,未经我行许可不得绘制对外张挂】为维护我行的整体形象,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制做外汇牌价公示牌必须经我行审核。外汇牌价公示牌中的币种,以中国银行对外公布外汇牌价列示币种为准,不得增加或减少。
5、有四名以上由境内企业法人机构推荐的,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培训合格取得“外币兑换代兑员证”的本企业法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外币代兑工作;配备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外币代兑业务管理人员。
6、配备接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设备和外币代兑业务专用双锁保险柜。
7、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外汇管理、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信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外币代兑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
8、外币代兑业务和从事外币代兑业务的工作人员隶属财务部门直接管理。
9、建立外币代兑业务相关制度和突发事件、抢劫、诈骗等情况的防范预案。
10、从事外币代兑业务的其他条件。
以上外币代兑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外汇牌价公示牌、业务单据、业务用具等,由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出资配置。
二、如申请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具备和接受上述条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2份
4、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2份
5、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6、、申请机构管理外币代兑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式二份。
7、开给北京市公安局特行科的刻制“外汇兑换专章”介绍信(样本附后)
如申请单位经营实体是分支机构,必须由其上级企业法人机构给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样本附后),除提供企业法人机构资料外,分支机构还需出具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2份。
4、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份。
5、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6、开给北京市公安局特行科的刻制“外汇兑换专章”介绍信(注:若申请单位是分支机构,只需分支机构出具刻制“外汇兑换专章”介绍信,样本附后)
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需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加盖企业法人机构公章的正式《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申请书》。
【申请书中请如实写明:企业法人机构的成立日期、登记日期、注册资本、经济性质及年检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方或投资方或合作方、中外方合资的单位、合资或合作期限、经营实体的资金投入金额、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间数、客房分类(客房配置的特点)、餐厅设置(风味、经营特点、同时就餐人数)、会议室的功能设置(同时接待的人数、设备的配置)、相关服务配套设施的规模、功能及特点介绍、详细说明客源的措施(如同那些旅行社签定了接待协议,预计每年接待外宾的人数、预计客房入住比率、客源结构)、外币代兑业务柜台的设置及监控设施的配置情况、合规外汇牌价显示屏的配置情况、专用保险柜的配置和放置地点情况、财务部门对外币代兑工作如何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外币代兑工作的管理架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及外币兑换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外币代兑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原因及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企业文化、管理理念、经营策略)、表明是否能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条例、法规和国家相关的财务政策制度及能否能信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外币代兑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法人机构地址全称、邮政编码、企业法人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传真电话号码】。
以上材料请报送一式两份,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留存,一份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三、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将所需资料送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后,五日内由我行个人金融部派专人实地审核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和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条件,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2、经审核符合办理外币代兑业务条件后,由我行个人金融部工作人员写出报告,上报部领导审批,经部领导批准后签定“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填制代兑机构一览表两份。
【注:“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必须在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件”后方可生效。】
3、“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签定后,由我行负责将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申请资料和已签定的“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市场准入资格。
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相关部门,根据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申请》,指派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实地审核验收,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验收内容:审核《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申请》是否真实,验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柜台、外汇牌价公示牌、兑换业务专用保险柜、外币兑换业务应建立的表格和帐簿、现场口试外币兑换工作人员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和兑换业务能力,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座谈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情况等】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在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件”后,二日内由我行个人金融部给申请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签发授权“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授权书”,正式成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外币代兑机构。
6、代兑机构携带:
⑴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特行科联系刻制“外汇兑换专用”章的介绍信。
⑵、代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发的“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授权书”。
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特行科办理刻制“外汇兑换专用”章手续。
7、“外汇兑换专用”章刻好后,送交我行个人金融部检验并留样,同时领取旅行支票划线章一枚。
8、我行根据代兑机构的要求或所处地理位置,向我行的分支机构开出“结汇通知书”确定结汇地点,并领取“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样表。
9、代兑机构持“结汇通知书”到指定的结汇机构领取“代兑业务现钞/旅行支票结汇汇总单”、“汇兑业务统计表”,按规定价格购买空白“外汇兑换水单”。
10、每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到中国银行的网站(www.teniu.cc)下载八点三十分时点的外汇牌价后即可对外办理外币代兑业务。
办公地址:朝阳区朝阳门桥西南角中国银行北京分行12层1210室
邮政编码: 100020 联 系 人: 李文宗
电 话: 8512.1296 8680.5552 传真电话: 8512.126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部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授权书样本
授 权 书
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海冠建国酒店。
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海冠建国酒店,在经营场所内增加为居民、非居民提供外币兑换服务,授权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海冠建国酒店负责人杜维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定《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及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用用于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人民币备用金。
法人公章: 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被授权机构名称: 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海冠建国酒店
被授权人签字:
附件二:刻制“外汇兑换专用章”介绍信样本
介 绍 信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特行科:
今介绍我单位:杜维宾到你处联系刻制“外汇兑换专用章”事宜。
请接洽
联 系 人:杜维宾
联系电话:*** 公司电话:68876688转财务部
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月八日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代兑机构)。
第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非居民个人若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
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总行需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授权银行需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内容应当包括: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代兑业务的结算管理、外币兑换水单的领用、使用、作废、核对等管理、因兑换而产生的亏损的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纠纷处理管理、办理兑换业务的币种管理、人民币和外币库存限额管理、代兑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书面协议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第七条 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三)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五)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六)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如不予确认,需在复函中说明不予确认原因。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五)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代兑机构可以与签约银行协议约定设置多家外币兑换业务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外币代兑机构实行挂牌经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授权银行名称)外币代兑机构”铭牌。铭牌样式由授权银行负责规范。
第十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第十四条 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需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外币兑换水单由授权银行负责提供并管理。
外币兑换水单需记载以下内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户姓名、客户国籍、证件种类及号码、兑换日期、外币币种、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外汇牌价等。
外币代兑机构留存的外币兑换水单应当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不得少于三联,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送授权银行留存,一联由外币代兑机构留存做账使用。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须保留外币兑换水单5年备查。
外币代兑机构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时,应在外币兑换水单上加注“不得办理兑回业务”字样。
第十六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其授权银行核定,原则上在每个营业日终了时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第十七条 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鉴别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的能力;
(二)相应的外汇管理法规知识;
(三)授权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具备的其他能力。
第十八条 授权银行应当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有关统计报告制度,将与其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内容合并报送,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 授权银行应当监督外币代兑机构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使用外币兑换水单、违反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一)未将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资料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开办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进行处罚。
(二)违反汇率管理规定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授权银行未按照规定监督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进行处罚。
(四)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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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阳江市十一郎酒店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程序
十一郎连锁酒店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程序
1、根据饭店与银行签订的代兑外币业务协议内容规定,银行向提供一定数额的兑换周转金,由外币兑换专人管理。单设保险柜并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
2、兑换员每天早上要按下载的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及时更换显示牌上的牌价表。
3、准备好当天使用的《外币兑换证明》,检查是否联号,有无缺号现象。
4、当客人办理兑换时,经办员必须请客人填写《外币兑换证明》。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5、经办员接过客人所要兑换的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和填写齐全的,合规的《外币兑换证明》及有效证件后,审核《外币兑换证明》的填写内容是否与客人的证件相符。核点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的金额,币种与《外币兑换证明》上的外币金额栏内的金额数字,货币符号是否相符。鉴别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的真伪,审核是否属于兑换范围。
6、办理旅行支票兑付业务时,必须要求客人在柜台上当面进行复签,并认真核对旅行支票的初签、复签是否一致,初复签与客人证件上的签字及《外币兑换证明》上的签字是否一样。
7、经审核上述内容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在牌价栏内写上当日人民币市场现钞买入价,计算出兑换人民币的数额,填写在实付人民币金额栏内。兑换旅行支票时,将外币金额扣除贴息数额,得出
十一郎连锁酒店
净额写在净额栏内,乘以外汇买入价,得出实付人民币数额,填写在实付人民币金额栏内。在摘要栏内注明现钞(CASH)或旅行支票(T/C),在《外币兑换证明》一式三栏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经复核员符合无误后,加盖清晰的外汇兑换专用章。
8、将应付人民币连同《外币兑换证明》第二栏、可认证件一同交予客人复点。
9、兑换员在兑换过程中,必须查阅银行发送的紧急通告。
10、所有外币兑换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