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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6496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2 03:36: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扶持帮助企业开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适用技术和有市场、有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引导银行贷款投向,保证并扩大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我省技术创新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我省“十五”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企业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推广。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选项的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八)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九)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同时,应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技术创新资金拨款额度按项目需要以资本金方式直接注入,一次拨付。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应根据省财力的可能每年增加。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范围为:

1、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实施的项目;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省经贸委认定的科技型小企业;

4、长期、稳定产学研合作所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 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

2、企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论证。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已承诺贷款;

4、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十五”技术创新规划,在实际考察企业及相关技术发展状况,并在地市经委和行业办对项目审查上报的基础上,下达全省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四、资金下达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委根据技术创新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技术项目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划拨省信托投资公司技术创新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列入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地市经委或行业办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可研报告论证通过后应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与省经贸委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企业落实项目所需自筹资金或贷款。

第十六条 企业持目标责任书及有关资金落实凭证到省经贸委及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五、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十七条 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开发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山西省经贸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山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地市经委或行业办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详细说明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各地市经委、行业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因企业或技术方面的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原项目资金计划撤消或进行调整。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也应建立相应的技术创新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经贸委、山西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晋经贸技字[1999]211号

签 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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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反映。

附件: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省中行

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

(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

(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 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

(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

(八)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 出项目申请,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报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 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报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

第九条 省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 申报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条 省经贸委审定申报项目,并将需银行贷款的项 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 织企业编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按照晋经 贸技字[1999]146号文《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指标评价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 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 格的单位对符合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填写《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和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农药项目需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准产证”。申报单位将每个项目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产项目经省经贸委初审 后,按照国家经贸委要求录入计算机,并将软盘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 上报的新产品项目提出评议,并经国家经贸委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应符合省级新产 品条件并经鉴定的新产品,由申报企业填写《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新产品鉴定证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经贸委或省有关主管单位审查盖章,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审查后,下达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第十六条 为鼓励平等竞争,省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 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计划 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

(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管单 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根据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也可由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省经贸 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申报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并向省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责任书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省经贸委;

(六)经省经贸委同意后,主持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七)对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2年,在申 报每年度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 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按隶属 关系,向所在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书;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目标责任 书、合同书,按要求完成项目;

(四)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 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并报项目主管单位;

(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 报省经贸委。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与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省下达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其管理和使 用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责任书所规定的任 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报省经贸 委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备案并颁发证书。项目鉴定验收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 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 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同时列入两种以上科技计划的;

(四)银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 金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六)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难以落实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 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的;

(九)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撤销,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 省经贸委批准后执行。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省投资金,并将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 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省经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市经贸委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6]3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

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第二十一条 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创业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计发[2001]253号)和市科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市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1]6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

------------杭科计[2003]110号、杭财企一[2003]646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

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实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若项目同时列上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杭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资助,市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金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省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与项目获得的省创新资金额度相等。

为鼓励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财政将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上述区域企业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项目审理程序

1、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及验资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6)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区属企业须将上述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送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将上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立项。

5、项目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合同一式八份,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

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项目验收

凡列入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若项目属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的配套资助,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项目监督管理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等原则。

1、市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2、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等。

3、承担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市科技局报送和半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同时报送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4、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5、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目标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6、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创新基(资)金资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03 阅读次数:13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了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与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上下联动机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第二条为了保证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申请企业资格审查;

2.企业申请材料审查;

3.评审专家库建设;

4.项目评审组织;

5.审定下达立项通知和项目资金

6.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

第三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二)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河南省辖区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团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自主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省技术创新资金不支持的项目与企业

(一)不支持的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

2.已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4.无创新性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一般加工工业和单纯的基本建设;

(二)不支持的企业

1.《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企业;

2.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3.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4.在生产经营、科技、财税、信贷等方面有重大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九条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方式和条件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的项目产品,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4.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需有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2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企业的净资产为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2倍以上;

5.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从项目批准之日起计。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3年),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除外);

6.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额一般为25万元,个别较大的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指南》中明确规定只能以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

3.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从项目批准之日起计);

4.贷款利息为近期完成投资额和计划新增投资中的贷款部分的利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5万元;

第十条在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经评审确定不立项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企业也不能再申请其它项目。已获得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全年申报,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每年转发科技部制定的《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应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提交的创新资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之前需征求省辖市财政局的意见,省辖市财政局应将对项目的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评审专家由省技术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中的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人员参加。省技术创新资金评

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多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六条专家应依据评审工作规范和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省科技厅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十七条为保证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申请项目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应在河南省科技网站以及省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应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省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和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汇总后分别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需要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终止的项目应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需要追回资金的,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监督企业将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依据《河南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拨付剩余的全部资金,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视情况拨付剩余的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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