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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7073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21:38: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

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

在我国,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5MW 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和以小水电为主的地方小电网。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 广泛分布在1600多个县(市), 其中可开发量在1万kW 以上的县有1100多个。经济上可开发的容量约为1.2亿kW左右。截至2007年底, 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8934座, 总装机容量5386万kW, 截止到2010年,总装机容量已达到5840万kW,约占可开发容量的48.6% , 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14526万kW的27%。

一、小水电行业配套政策

一是电价政策。电价政策我国小水电上网电价一般执行地方标杆电价,为扶持小水电行业发展,一些省份为小水电单独制定了优惠电价,如重庆、广东等省对小水电实行了最低保护价政策。为了引导发展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小水电项目,福建省2007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2007年6月1日后获得政府主管投资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的各类型新建上省级电网的电站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二是上网政策。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并在2007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

三是税收政策。国家对小水电开发实行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激励投资者投资小水电项目的积极性。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前,小水电仅征收电站收人的5%为产品营业税,1994年起实行6%优惠增值税率。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收取利润的25%。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在西部地区新办小水电的企业实行“两免二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另有一些地方则将征收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用于“以电养电”如广东省规定新建小水电站,如需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可由电站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财政、税收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1-3年所得税。

四是投资政策。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提到: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十二五”时期,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400万千瓦,其中新增小水电1000万千瓦,占比达到13.5%,比2010年末增长17.24%。针对小水电开发与建设,《规划》专门提到:加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水电增效扩容工程建设,结合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小水电开发,提高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小水电开发利用水平。到2015年,建成江西、贵州、湖北、浙江、广西等5个300万千瓦的小水电大省及湖南、广东、福建、云南、四川等5个500万千瓦的小水电强省。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十二五小水电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十一五期间小水电年均增速8.7%,而十二五规划仅有3.45%左右,这说明小水电的发展已经处于稳健发展时期。

二是监管更加严格。2007年之前,小水电“无立项、无设计、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比比皆是。但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小水电的监管开始加强,如2009年广东对全省9000多座小水电站展开全面核查,实行分类定级管理。2010年底,《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011年,水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的通知,水利部要求各地对已建、在建小水电代燃料和电气化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手续,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如立项、土地、环评、水保等手续是否完备,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规范,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把关,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申报项目要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履行环评、征地、水保等许可手续,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2011年底,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三是上网电价偏低。与大水电相比较,小水电与电网公司议价能力偏弱。小水电站普遍装机容量小、可调节能力差,在电力供应充沛时,电网公司常常削减小水电上网。

三、各行信贷政策

主要是农行和农信社对小水电进行信贷支持。一是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水电客户可提供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1)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2)主要机组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上;

(3)年利用时间3500小时以上;

(4)资本金比例35%以上;

(5)与地级以上电网公司签订上网协议;

(6)按规定取得相关合法性手续。

2、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水电客户可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置换他行贷款或股东借款:

(1)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2)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最近三年(或竣工以来)经营性现金流量之和、净现金流量之和同时大于零;

(4)承诺主要收入从农行归集。

二是农信社信贷政策

申请对象: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条件:

1、依法取得水利部门、计划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兴建小水电的立项批复文件等合法合规手续;

2、借款人自有资金必须达到信用社规定的比例;

3、用新建电站作抵(质)贷款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90%以上,并发电上网。用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可办理合法、有效抵(质)登记手续的财产作抵(质)贷款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50%以上;

4、在贷款社开立存款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愿意将电站全部经营收入通过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自觉接受贷款社对账户资金监管使用的监督;

5、每年按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手续;

6、为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损毁的风险,借款人应在与信用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在借款期限内对抵押物逐年投保,且投保金额不得少于电站评估价值;

7、自觉接受贷款社对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同时按月报送供电局电费结算单和财务报表;

8、在贷款未清偿完毕前,不得转让、变卖水电站,如确需转让、变卖须事前征得贷款社并报联社的同意;

9、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对小水电的经营管理水平;

10、自愿以电站的所有动产、不动产作抵押外,还愿意以关系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借款担保;

1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12、农村信用社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贷款用途:电站兴建,技术改造,购买电站资金及资产重组。贷款额度:按装机容量,电站经营效益确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8年(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参照我市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须具有足够的保证能力。

第二篇: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6]157号 【发布日期】1986-11-13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3日吉政发〔1986〕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

第七条 第七条 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定,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电站的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审批设计时一并审定。机构和编制如需变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否则不得变更。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设备和技术条件,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生产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实行分级审批,装机容量超过一千千瓦以上的,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装机容量不足一千千瓦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小水电站要按月、按季考核发电量、发电成本、出勤率、劳动生产率、厂用电率、设备完好率、生产消耗率和电能损耗率等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和评定计划完成情况,采取措施,改进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要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本站管理需要,做好运行、检修、事故、水文等原始记录,及时整理分析和汇总上报,作为编制和检查企业计划,评价和改进企业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发供电量、定厂用电量、定收支计划,同时编制季度生产计划和月份作业计划,提出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要充分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合理利用水能,提高设备利用率,增加电能产量,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立经济合同制。发与供或供与用双方之间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小水电的电价,根据小水电站生产和经营特点,作如下规定:售给国家电网和农电部门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售给直供用户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电价,执行国家电价确有困难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局审核批准,报省物价局、水利厅备案。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财务定额管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其折旧基金由电站按月上交省水电主管部门,开专户存入银行,按设备更新年限统一调剂使用。动用时由市、地、州和县(市)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的大修理基金,由电站开专户按月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必须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开专户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按工业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立卡、造册。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年综合折旧率2.4%提取。

属于水库综合利用的发电站,其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只计算与发电有直接关系的水工建筑物、机组设备及输变电设施等。

属于专发电的小水电站固定资产,应从总投资中扣除收回部分及淹没退赔和没能形成固定资产部分。

输电设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水泥杆综合年折旧率按2.4%提取:木杆综合年折旧率按3.2%提取。

为保证电站设备、输变电工程及建筑物工程大修理的正常进行,大修理基金每年按固定资产价值的1.2%提取。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小水电站的利润分成。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综合利用发电的电站和乡(镇)村经营的电站不执行利润分成。

有贷款的县(市)经营或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在省水电主管部门核定的偿还贷款期间内暂不执行利润分成。

县(市)经营的小水电站,利润在三万元以下的电站不执行利润分成;利润超过三万元的对超过部分可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电站留20%,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20%,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提20%,省水电主管部门提40%。

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利润分成,只从国家投资应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其提成比例按县(市)经营小水电利润分成比例办理。

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和利润不足三万元的县(市)经营或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从总收入中提取2%的管理费,其中上交县(市)水电主管部门1.5%,上交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0.5%。

利润使用范围:电站提留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按五∶二∶三比例执行;市、地、州、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取部分,用于小水电建设、技术培训、电站技术改造和增编人员经费;省水电主管部门提取部分,用于小水电建设、技术培训和管理经费。

动用上述经费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完成各项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奖金。电站偿还贷款期间,奖金在利润中列支;无贷款的电站,奖金从利润提留部分列支。发放奖金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小水电站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上级水电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小水电站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由市、地、州、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定,不足部分由电站利润提留部分补充。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干部政策,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的水工建筑物和机组设备等具体状况,制定发电系统、水工建筑物等规程,以及事故处理、机组及附属设备检修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水电站要加强工程及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严格执行各项运行操作规程和制度。严禁机组带病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运行。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小水电站的设备和工程安全,每年春秋两季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并定期对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和仪表等进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站应建立和保存好以下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工程整套的设计及详图;开发技术经济报告;水工建筑物各项观测记录和分析成果;施工报告、图表和说明;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签证以及有关材料照片、影片等;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和工程验收总报告;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缺陷的处理或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水电工程投产前的安全运行技术检查和生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本站管理的重大设备验收、试运行和运行的记录和日志,机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记录和总结等文件。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小水电站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不断改进劳动组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小水电站招收新工人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对受过专门技术培训或毕业于专业技术学校、能够熟练掌握本站各项运行规程和有关制度,并经上级考试合格者,方可发给运行操作证书。无证者不准运行操作。

无运行操作证书者,不准承包乡(镇)、村办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小水电站的职工工资制度必须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月薪日计”。电站应按上级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等级标准,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技术考核,作为评级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小水电站的工资标准、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职工转正升级等,均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小水电站要认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与生产直接相联系的奖励办法。对在生产中做出成绩者可分别情况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小水电站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证特殊工种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小水电站的物资管理要坚持面向生产,做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保证生产需要。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备品备件,都要按计划订货,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库存,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实行消耗定额管理。要制定原料、材料、动力、工具等平均先进的消耗定额,并建立出入库手续,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小水电站要设立存放备件物资的库房,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加强仓库管理,定期检查防火设施。

第九章 多种经营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小水电站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门路,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季节性发电的小水电站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应与电站季节性生产协调起来,在不断影响生产和设备检修的条件下,职工可以参加多种经营项目的生产。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小水电站应积极组积和扶持职工家属,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条件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留有积累,不断扩大再生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小水电站上网程序

小水电站上网程序说明

为了规范小水电上网程序,确保小水电上网安全和公平交易。对新建、扩建小水电站上网条件及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行电网规划性评价,由电力规划部门提供小水电新建、扩建是否符合电网规划并网可行方案。

二、提供当地乡、镇政府同意新建、扩建小水电站项目的批复。

三、出具电站基建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并提供当地水文、气象资料(10年内),说明水源充沛,有开发价值。提供当地大坝、水库资料(建库起始),说明水库库容,发电最高、最低水位,最大、最小流量,具有调节能力。出具白蚂防治所大坝、水库无白蚂险情证明;出具市水利局大坝、水库无重大隐患证明。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报市供电公司小水电上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四、向电力部门提出上网申请

先由县供电公司初审,县供电公司向市供电公司上报审核,市供电公司向省电力公司上报审批。

(1)基本情况、项目规模、项目资金、装机容量、台数、可上网发电年电量。(2)确定上网计量点,上网点原则上要求设在当地变电站内,站内有计量开关间隔。

(3)项目业主出具低谷时段不上网的承诺和电压无功就地平衡、就地补偿、不危害冲击电网的承诺。

五、向市经委申请立项并批复。

六、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同意上网批复后和市经委同意立项批复后,才允许工程动工。

七、工程竣工, 进行上网安全性评价,通过电力部门提供电力技术并网可行方案后,才允许并网。工程竣工,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才允许发电。

八、拿入网许可申请、立项批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电力技术并网可行性方案,向省经委申请入网许可证并批复。

九、拿入网许可证向省电力公司计划发展部申请投产当年上网电量指标。

十、同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签订上网经济协议、购电协议,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和购销事宜。

原则上同意有库容、有调节能力、对电网安全不构成危害的水电站入网;严格控制无库容、无调节能力的径流式电站新建、扩建。

对“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水电站进行清理。对不经批准、私自上网的水电站,其电量作为不合格电量处理,不予结算。造成电力部门安全危害、经济损失的按电力法追究责任及赔偿。

第四篇:小水电站验收规程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96

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6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 421号

根据部1992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订计划,由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主持,四川省水利电力厅主编制订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实行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目 次 总则 阶段(中间)验收 3 机组启动验收 4 竣工验收

附录A 竣工图纸资料编制要求 附录B 竣工决算编制内容

附录C

(一)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二)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格式

附录D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的组织形式和验收交接、试运行指挥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E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F

(一)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

(二)竣工验收鉴定表格式

附录G 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查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H 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 附加说明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总 则

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O.5 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O.5 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4 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2)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有无缺陷。

(3)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及生产管理单位必须的生产手段是否具备。

(4)审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对工程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通过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1.0.5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整个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已定为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业主根据工程的需要确定。

每一台机组试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正式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互相衔接,不要重复。

1.0.6 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应按竣工验收的要求,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或对工程决算、质量评定、资料归档等进行单项验收,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工作。

1.0.7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必须按时完成。

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在具备条件后及时进行,不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应影响下阶段的建设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建后及时进行。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批准工程决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不得评优。

1.0.8 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

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l)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由前述提供验收资料和报告的单位代表参加验收工作。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

验收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

(2)竣工验收工作,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根据工程情况可由业主、建设、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计划、贷款银行、审计、国土、档案、环保、消防、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被验单位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任(组长)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参加单位中主要有关单位代表担任,成员由上述有关单位派代表组成。

(3)非水利部门建设的小水电工程,由业主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1.0.9 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有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决算应有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应将认定和审查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1.0.10 验收时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最终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

1.0.11 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中的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应按验收小组的意见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阶段的验收鉴定书中。

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待处理完毕后应有专门记录并归档。1.0.12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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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阶段(中间)验收

2.0.l 小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阶段(中间)验收主要有:

(1)工程截流前的验收。

(2)重要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

(3)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前的验收。

(4)对已经完成并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物通水)的验收。

(5)工程停、缓建或施工单位变更,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2.0.2 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建设)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内容。

2.0.3 阶段(中间)验收应具备与该阶段相适应的资料:

(1)被验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被验工程施工资料及施工记录(包括照片、录像记录)。

(3)被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质量检查的签证。

(4)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处理及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5)试验、观测、施工测量、鉴定及分析研究资料。

(6)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

(7)建筑物的运用及渡汛方案。

(8)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赔偿、库区清理及环境保护措施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9)存在问题的处理说明及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10)完成工程量、投资及材料消耗情况。2.0.4 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

(3)检查被验工程生产(运行)准备工作情况。

(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

(5)阶段(中间)验收小组提出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见附录C

(一)、附录C

(二)]。

2.0.5 阶段(中间)验收中检查出的不合格部位必须返工,返工后应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2.0.6 阶段(中间)验收检查的重点:

阶段(中间)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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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如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他导流建筑物)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批准安全渡汛方案、落实截流后銮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高程、地质条件和质量等。检查合格后,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对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和泄洪前的验收俭查,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移民搬迁和交通、通讯等其他设施拆迁是否完成;检查蓄水建筑物闸、坝基础、坝体、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蓄水条件后,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

对已完成可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如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通水等),重点检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工程质量。检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生产(运行)条件,检查与在建、待建工程的关系。

对工程停、缓建或变更施工队伍的工程验收,重点检查已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并对剩余工程进行检查核实。

2.0.7 阶段(中间)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若干份,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2.0.8 阶段(中间)验收至竣工期间,验收后的工程管理、生产(运行)、观测、维护和防汛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施工期间管理(运行)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机组启动验收

3.0.l 小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3.0.2 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关水工建筑物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已基本建成,或达到安全发电的要求。

(2)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取水、输水、尾水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满足设计和运行要求。

(3)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技设计要求已安装好,经检查和调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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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试验后,确认质量合格。

(4)与机组启动试运行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按设计安装完毕,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合格。

(5)配置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测量仪表经检验合格,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运行和生产需要。

(6)厂用电系统和操作电源系统工作可靠,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和事故紧急处理的需要。

(7)水电站的公用系统(油、水、气等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能保证机组运行需要。

(8)输、变电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可以投入运行。

(9)水电站及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满足人身、设备安全的需要。

(10)厂区及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工作可靠。

(11)生产单位已经组建,生产运行人员已配齐,并经培训能满足机组试运行需要。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经制定。

(12)厂房及生产附属建筑和运行人员必需的福利设施已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和运行人员生活福利的需要。

(13)启动试运行机组与在建工程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安全和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14)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文件及电站具体实际,已编制机组试运行程序、试验检查项目和安全措施。

(15)消防设备安装完毕。

3.0.3 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由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进行。启动验收小组按1.O.8(l)款要求,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组成。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下设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负责进行具体工作。

试运行指挥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施工安装单位和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

验收交接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生产单位和建设单位及施工安装单位负责人担任。

启动验收小组可参照附录D组织。容量较小的机组也可适当简化。3.0.4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鉴定水电站水工建筑和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及调整试验质量是否满足机组启动条件。

(2)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以及试运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

(3)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和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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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4)提出启动验收鉴定书,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3.0.5 机组启动试运行:

(l)机组启动试验程序:机组启动试运行前应由试验人员编制启动试验程序,经启动验收小组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 1)在机组启动前,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油、水、气系统以及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测量表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操作控制回路等进行检查、试验。

2)对引水设备、设施进行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试验。3)机组第一次启动和空载运行时的检查、试验。4)机组投入系统和带负荷时的检查、试验。5)机组甩负荷试验。

(2)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启动验收小组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试验。

(3)经72h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完成。机组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3.0.6 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所有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均应作为移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3.0.7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等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或由责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处理。凡未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好的,不能移交试生产。

3.0.8 机组带额定负荷(或最大负荷)连续72h运行结束后,经全面检查,确认可以安全试运行,由启动验收小组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见附录E。

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2.O.7条规定办理。

3.0.9 机组试生产运行:

(1)启动验收小组提出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移交)生产单位管理、维护、进行试生产。

(2)在试生产期间,如发生设备、设施缺陷、障碍或事故时,应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3)小水电工程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至1年,试生产期满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3.0.10 第二台机组及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可委托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负责进行。对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随时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

小水电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验收,仍由启动验收小组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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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竣工验收

4.0.1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4.0.2 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小水电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基本完建,质量符合要求,各项独立的单位工程均能正常使用。

(2)水轮发电机组已全部投运(不属本期建设机组除外)。

(3)机电设备试生产期已满6个月至1年,与洪水和冰冻有关的水工建筑物已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的考验。

(4)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属于工程总造价中转为固定资产部分已具备移交条件。

(6)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和赔偿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7)已有质量监督部门对待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8)工程决算已经过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

(9)验收资料已按附录A、附录G齐备。

(10)运行和管理条件已经具备。

4.0.3 小水电工程已基本完建,按4.O.2条规定的条件中虽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l)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建,仅少数非主要设备、某些特殊材料尚未解决或其他原因,但不影响小水电工程的正常生产和效益发挥。

(2)个别单位工程由于设计、科研、设备制造及其他原因,无法在短期内同步建成,但不影响小水电工程的正常运行。

(3)工程已经完建,但移民迁建、征地赔偿等少数遗留问题暂时难以解决。

以上三款尾工和遗留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当遗留工程量占总概算10%以上时,工程完工后,由原主持单位另行验收;工程量占总概算1O%以下时,由建设或生产单位验收。

4.0.4 竣工验收应由有关单位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按附录A的规定编制竣工图。

(2)按附录B的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3)按附录F的格式编写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表初槁。

(4)按附录G的要求提供申请验收和验收备查的文件及资料。

(5)按附录H的要求填写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文书档案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4.0.5 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10MW及以上的小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业主(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10MW以下的由业主(建设)单位自己组织,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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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4.0.6 初验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如不齐备,应限期完成。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

(3)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4)初审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

(5)提出初验工作报告,竣工验收范围和日期的建议。

(6)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4.0.7 经初验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业主(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0.8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1)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报告及初验小组工作报告。

(2)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落实处理措施和尾工清单,并预留预算金额。

(4)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

(5)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小组)全体委员(成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并存档备查)。

(6)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

(7)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有主持验收单位签章方能有效。

4.0.9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迅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4.0.10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六份,送主管部门一份,其余五份和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分送业主、设计、生产和档案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附 录 A 竣工图纸资料编制要求

A1.1.1 竣工图纸及资料是真实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建设初期,建设单位即应对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作出安排。

A1.1.1.1 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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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1.2 承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审查和交接等问题。

A1.1.2 编制各种竣工图,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应注意收集资料,及时整理编制,以便竣工验收时提供有关资料和竣工图纸。A1.1.3 竣工图应按下列情况编制:

A1.1.3.1 凡按施工设计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可由施工单位在原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为竣工图。

A1.1.3.2 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在原设计图上加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A1.1.3.3 凡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及其他有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后的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

A1.1.3.4 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应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A1.1.4 竣工图不少于六份,二份交生产单位,四份送主管、业主、设计和档案部门。

A1.1.5 主要图纸,如规划图、工程总体布置图、枢纽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平面图和剖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及主结线图等,应装订成册附在竣工文件中。

A1.1.6 原始资料(见附录G)应整理成册,并附编制说明,必要时要有分析报告。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竣工验收后将其移交生产单位。

A1.1.7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竣工图纸、资料不完整时,建设单位应同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弥补损失,经验收委员会(小组)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 录 B 竣工决算编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O)及有关规定,按以下内容进行编制。B1.1.1 小水电工程竣工工程概况表。B1.1.2 竣工工程决算表:

B1.1.2.1 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B1.1.2.2 预计未完工程明细表。B1.1.2.3 其他费用明细表。B1.1.3 移交资产、投资及工程表:

B1.1.3.1 移交管理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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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3.2 移交管理单位使用的财产一览表。

B1.1.3.3 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B1.1.4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

B1.1.4.1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B1.1.4.2 历年转出投资明细表。B1.1.4.3 历年应核销投资明细表。B1.1.4.4 历年应核销其他支出明细表。B1.1.5 审计结论。

注:表格形式按SL19—9 O制备。

附 录 C(-)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格式

×××工程××××验收签定书 C1.1.1 被验工程简介:

C1.1.1.1 工程名称、位置。

C1.1.1.2 阶段(中间)验收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C1.1.1.3 设计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C1.1.1.4 设计及变更情况。

C1.1.1.5 施工过程及完成工程面貌、工程量、工程材料和投资 C1.1.1.6 与在建、续建工程关系。C1.1.2 被验工程质量评价。

C1.1.3 工程渡汛标准及超标准的应急措施。C1.1.4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C1.1.5 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建议。C1.1.6 结论。

C1.1.7 验收小组正副组长及成员签字(注明工作单位、职务、职称)。C1.1.8附件:

C1.1.8.1 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生产(运行)单位分别提出相应的工程情况报告。

C1.1.8.2 主要遗留问题的处理说明。C1.1.8.3 单位、分部工程签证资料。

C1.1.8.4 被验工程总布置和主要结构图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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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机组启动验收

E1.1.1 工程简介。包括: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设计和施工情况(简要)等。E1.1.2 验收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EI.1.3 已完成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E1.1.4 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

E1.1.5 工程缺陷和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E1.1.6 移交生产应注意事项。E1.1.7 机组启动验收意见(结论)。

E1.1.8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签名(注明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E1.1.9 鉴定书附件:

E1.1.9.1 验收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E1.1.9.2 水电站有关水工建筑物质量评定报告书。E1.1.9.3 ××机组及附属设备检查报告书。E1.1.9.4 ××机组电气设备检查报告书。

E1.1.9.5 “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工程缺陷及处理意见”。E1.1.9.6 移交电站的水工建筑物设备一览表、工器具、备品、器材移交一览表、设计修改项目一览表、竣工图纸、资料清单等。

附 录 F

(一)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F1.1.1 工程概况及建设依据: F1.1.1.1 工程名称、位置。

F1.1.1.2 工程总布置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规划图、总布置图、枢纽布置图、施工总平布置图、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平面图和剖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及主结线图等)。

F1.1.1.3 主要设计单位、主要设计变更及其原因。

F1.1.1.4 建设单位、主要施工单位和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准备、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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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流、水库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及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F1.1.1.5 工程完成情况、主要工程数量、材料消耗量及投资(包括设计和实际发生的)。

F1.1.1.6 库区处理及移民迁建、赔偿情况。F1.1.2 竣工决算。

F1.1.3 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F1.1.4 试生产运行及工程效益情况。F1.1.5 工程质量评价。

F1.1.6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F1.1.7 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评价及建议。F1.1.8 结论(对整个工程投入运用提出明确结论)。F1.1.9 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注明单位、职务或职称)。F1.1.10 工程交接单位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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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查应

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 录 G 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查应

提供的文件、资料

G1.1.1 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G1.1.2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概算等批准文件。

G1.1.3 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全过程情况、经验、教训及其他)。

G1.1.4 工程施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全过程施工经过、质量、安全情况、经验、教训、新技术、新工艺实用情况及其他)。

G1.1.5 工程设计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设计方案评价、设计重大变更、经验、教训及新技术推广情况)。G1.1.6 竣工决算。

G1.1.7 质量监督部门对待验工程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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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8 生产准备情况报告。G1.1.9 试生产期间的运行报告。

G1.1.10 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和竣工初验工作报告。

G1.1.11 占地及移民搬迁赔偿情况报告。

G1.1.12 待验工程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指设计综合说明或待验工程概况、总体平面布置及主要平、剖面图)。G1.1.13 待验工程已完和未完工程清单。G1.1.14 原始资料:

G1.1.14.1 主要地形勘测、地质勘察资料。

G1.1.14.2 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G1.1.14.3 土建工程质量检查原始记录。

G1.1.14.4 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G1.1.14.5 基础灌浆处理资料。

G1.1.14.6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测定、记录和实验报告。G1.1.14.7 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G1.1.14.8 工程观测原始记录。G1.1.15 重要文件:

G1.1.15.1 上级批文和有关指示。G1.1.15.2 主体工程承发包合同文本。G1.1.15.3 竣工图纸和修改设计通知单。

G1.1.15.4 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的鉴定资料。G1.1.15.5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签证资料。G1.1.15.6 各种观测控制标点的位置图和明细表。G1.1.15.7 设备、备品、专用工具、专用器材清单。G1.1.15.8 工程建设大事记和主要会议记录。G1.1.15.9 重要财务和竣工决算资料。G1.1.15.10 重要咨询报告。

G1.1.15.11 水库航运、过木、迁建赔偿、征用土地等协议或批准文件。

G1.1.15.12 工程管理范围、地界文件和图表。

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验收时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验收后,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移交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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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主持单位: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 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主要起草人:龚玉华、秦寿远、许祖海、覃彦钰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第五篇: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浅析

浅谈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 安办

摘 要:总结20多年的工作经验,阐述了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关键词:水电站 安全生产 管理

安全生产是水电站的生命线,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是电站管理的首要任务。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经验,谈谈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看法。

一、安全教育要到位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是保证电站安全生产的基础。青天河电站近几年一直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位,把职工从被动的“要我讲安全”转移到“我要讲安全”,其具体做法是:正面教育,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以先进事迹为榜样,使职工自觉增加安全责任心,反面教育,以常见事故案例为教材,使职工牢记血的教训,时刻引以为戒;奖励教育,对工作中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制止“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大力宣传、表彰,并给予重奖、重用;处罚教育,对因工作失职,自由散漫,或由于“三违”造成事故者,严格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使职工感到罚得心痛,触及灵魂。

二、技术培训要到位

1.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跟班见习

其具体内容包括:学习设备构造、原理、性能、技术状况、操作技术要领、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等,见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开展全员技术培训 充分利用运行班、零点班、四点班休息时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由主管技术的副处长授课,从基础理论学起,结合电站实际情况,有理、有节地授课,使职工都能够从机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等方面加深对技术的学习掌握。每年进行两次闭卷考试,考试分三个层次:班员、主值班员、班长。每个层次命题不一样,要求也不一样。班员前2名可以晋升主值班员、主值班员前2名可以晋升班长、班长前2名进行奖励。相应地,班长后2名降为主值班员、上值班员后2名降为班员、班员后2名重新眼班学习,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试成绩直接和工资挂钩,极大地促进了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三、生产设备管理要到位

生产设备是电站的主要生产工具,要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就需要现代的管理技术,维护好生产设备,保证生产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1.建立健全设备台帐

其做法是对每台机组建立技术档案,记录机组安装时的技术参数,运行中发生过哪些异常、故障或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当时是怎样处理的,更换过哪些零部件,机组的维修期限,以及每次大修后的试验记录,随时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查询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备品备件准备充足,并及时补齐,做到检修时能快速方便地更换。

2.全体职工参与设备管理

每件设备都有人专门负责,要求职工对所管理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必须掌握,熟悉常见故障及处理,加强正常巡视、维护。每月每班必须把当月设备运行缺陷报管理处。

3.建立良好的反馈制度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运行分析会议,由各班长参加,共同研究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共同分析各班上月上报的设备缺陷,落实检修班,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实行销号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销号;一时得不到解决的,记录在案,并积极创造条件,缺陷解决后再销号。

四、巡视检查要到位

经常性巡视检查是小水电安全运行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内容详细的巡视检查项目,包括永磁机、励磁机、发电机、水轮机、调速器、自动盘、蝶阀室、集水井、空压机、主控室各控制屏、高压开关、主变、电缆、蓄电池、升压站、整流柜,要求每小时进行1次巡视检查,每4个小时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采取尽可能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上报。根据经验,做好巡视检查必须做到:心到,就是全身心地投入,做到心中有数、对设备状况和性能及工作原理熟悉掌握;脚到,该跑到的地方一定要跑到,不能靠想象、推理来代替检查,只有脚到才能查清、查实、查细;手到,有些地方需要用手触模,去感受温度,去加油除尘,不要怕脏手,不要怕麻烦,并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处理;眼到,一定要仔细观察,发现细微处变化,耳到,一切机械设备运行时都有正常声音,要了解这些声音,并能从声音中听出异常,及时分析处理,防止事故发生;鼻到,一切设备有异味情况时,往往能闻到;嘴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并逐级上报。

五、督查到位

加强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一个电站如果只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是不够的,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监督检查,促进工作的落实。我们的做法是每月组织由处长带队、各班长参加的检查组,对各班组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质量、组织纪律、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实行百分制考核,检查考核记录作为各 3 班组评比和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处长每月到生产一线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15次,并要进行夜间督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设备缺陷,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六、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领导重视,全体职工参与,笔者认为只要做到以上五个方面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控制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实现电站安全生产,增产增效。

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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