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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6205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6 15:37: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

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可承担的开发项目: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设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开发项目。

另外,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并且,从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事项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许可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暂定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由区县建委办理;延续暂定资质以及二、三、四级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由区县建委受理、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决定;一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由区县建委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资质证书变更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teniu.cc)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定资质核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提供原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外,还应提供变更之日后的银行存款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扫描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时间未超过30日;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持有建筑、结构、会计、房地产经济、统计及相关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标注专业类别的资格证书不含在内)的专业人员各一人,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teniu.cc)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提交:(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7)开发项目情况:

未开工的,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合作开发的,提供合作协议和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原件或扫描件);

前期已投入,尚未审批的,提供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及与土地方或项目转让方的协议(原件或扫描件);

(8)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提交:(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扫描件及执行情况报告。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子项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上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初审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子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上及上月财务报表;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7、本企业进行开发经营的证明材料: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1)规划意见书和委托协议扫描件;(2)联席会会议纪要扫描件;

(3)中标通知书(针对招投标项目)扫描件;(4)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扫描件;(5)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6)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扫描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扫描件;(4)规划意见书扫描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扫描件;(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10)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及申请延续暂定资质方的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1、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2、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3、有开发项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5、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子项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单扫描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

5、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扫描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提交);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工作简历扫描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7、跨区县变更企业地址的需要原企业注册地及现注册地区县建委意见(申请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审核同意变更一级资质证书的,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即时

第三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标准

房地产开发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五)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项目总规模计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七条(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开发范围)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

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一级资质)一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6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二级资质)二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开发过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三级资质)三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四级资质)四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相应条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其净资产应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业绩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七条(鼓励条款)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项目的业绩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述条款的规定。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暂定资质申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质;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异地备案)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申请)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七)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二条(提交申请文件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受理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公示公布)资质核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公示期如有举报,经核实确属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核定,并根据本规定实施处罚。经资质审查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资质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等级核定、资质年检办事指南

1、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2、审批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3、受理范围:漳浦县行政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受理,四级、暂定资质受理、审批;

4、受理条件: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低于35%的,必须追加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3-6月。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资质年检。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或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受理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漳浦县建设局备案;

⑴、“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文件(注明文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印章--由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 ⑶、附本企业下列文件原件,同时复印一份供审批机关存档: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会议纪要或上级批文(外资企业需持外经局批文、批准证书); ③、企业章程(经工商登记核定的章程);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⑤、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⑥、企业验资报告及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注:⑴注册资本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5%,且最低不少于800万元,实到资本不少于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标准;⑵本企业的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若投资者为个人的,则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人事部门签发的评定职称的文件、来源证明及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必须持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企业名称必须冠上“房地产开发”; 施工企业不得兼营房地产开发;

⑧、(非必备条件)已取得本企业项目的项目用地批文或由土地部门签发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 资质核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⑴、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资产负债表或验资报告;

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⑸、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⑹、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⑺、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资质升级

申请资质晋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⑴、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申报企业资质晋级文件(由企业资质现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出具此文件);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从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⑶、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⑸、企业最新章程(加盖公章);

⑹、企业投资者验资报告及上财务审计报告; 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

⑻、企业各专业技术、经济、财务、统计师等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⑼、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实施情况证明文件(立项批文及项目“五证”); ⑽、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效证明材料;

⑾、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表号:H101、203表)(加盖县统计局公章;统计报表数据应与实际开发的业绩一致);

⑿、本企业各项目《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的样本;---指发给业主“两书”(业主已签字)的样本二份

⒀、本企业各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企业端打印)。资质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2份)⑵、《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

⑶、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填报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⑷、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人员变更的证明材料;

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实施情况;(企业提交书面报告,要说明企业是否按时填报月报,生成项目手册的情况)

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企业提交书面报告,要说明企业是否执行两书,附两书业主已经签章的范本)

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纠纷投诉的处理落实反馈情况;

⑼、汇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的年检费用(1560元)的汇款回单复印件;

⑽、企业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情况、项目开发基本情况、销售经营情况、空臵情况,后续拟开发项目情况)备注:

1、上述资料所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用线装订成册,在首页列明目录,须在每张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加盖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有重复。

3、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6、审批程序:

⑴、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制度。统一应用《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年检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申请年检时必须通过网络系统生成打印资质申请表或年检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提供一份纸质材料报资质审批机关,其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一律通过网络系统查看。

⑵、资质等级晋级办理程序(含资质升级、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的资质等级由“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于每年房地产资质年检时自动核算。根据建设部77号令、闽建法[2000]70号文、闽建法[2004]56号文及闽建房[2004]102号文件的精神,具体的资质等级晋级办理如下:

二级资质:先由房地产动态管理系统核定,符合资质升级的企业,由企业端打印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表加盖企业印章并经漳浦县建设局签章,报送福建省建设厅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权在本级的可不提交书面材料)。

三级资质:先由房地产动态管理系统核定,符合资质升级的企业,由企业端打印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表加盖企业印章并经福鼎市建设局签章,报送宁德市建设局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权在本级的可不提交书面材料)。

四级资质:直接由房地产动态管理系统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端打印一份资质年检表,加盖企业印章后报漳浦县建设局核定。

⑶、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申请程序:

①、新办企业先登录福建省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teniu.cc)“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与年检专题”,下载《福建省房地产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了解网上申报办法; ②、向漳州市建设局领取信息锁;

③、使用信息锁按照操作说明将企业、项目的信息录入及资料原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对要求填报的信息及应审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核对无误后,打印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④、企业持申报表、应审材料原件及应审材料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到漳浦县建设局核对并进行受理确认,漳浦县房地产管理处受理后给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申报材料受理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使用信息锁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办结情况,办结后凭《申报材料受理单》到漳浦县建设局领取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

⑷、《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程序:《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并将需变更的内容在报告中注明清楚,再由该企业办理人员将企业信息及项目数据的最新资料重新核实,将变更的最新材料原件扫描上传后,再将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一份带至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变更材料核实后办理变更。

②、服务咨询电话:0596-3208656 漳浦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2010年1月1日

第五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申请核定材料清单

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南宁市建委各一份);

2、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交原件);

4、经上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新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8、完成相应等级开发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本市社保机构为企业所聘人员开具的劳保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或社保收款收据+社保缴费明细表);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11、企业在册人员名单的电子文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备注栏)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资料下载”栏中下载);

13、承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注意事项:

1、上述4~10项材料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申报等级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附录。

3、开发业绩证明材料是指开发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需要用投资额折算开发业绩的,折算前提是累计竣工量必须达到规定竣工量的50%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投资额进行折算,折算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

4、“三资”企业除上述13项外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用A4规格的纸张,按以上顺序打印目录后装订成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不装订。

6、联系电话:5521521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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