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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7011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14:57: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一)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三)单位新参保

一、服务对象: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填写《社会保险职工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近期财会凭证(装订工资表的),参保职工《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备案表》及人员信息U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参保征缴窗口办理→等通知领取回单→携带《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表》及相关证件到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及网上扣款手续→当月参保并办理缴费登记,次月起开始缴费。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2、用人单位劳动年龄段职工需全员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参保人员《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登记表》需经市或区人社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所报参保人员的最早参保时间不能超前3个月,超前3个月的要按补缴处理,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4、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单位应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及委托划款手续,否则,地税部门将无法征收社保费,从而产生滞纳金。

单位变更登记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须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需资料:

1、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及有关事项说明。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单位人员转建制迁移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批量转出。

二、所需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2、地税变更及相关文件材料。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单位,应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批量转出业务:被我市其它区县的参保单位兼并、合并或部分接收的参保单位;搬迁至其它区县的参保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2、单位办理转建制迁移手续前,应缴清各项社会保险欠费。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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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四)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五)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六)单位社保注销

一、服务对象: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办理注销登记

二、所需资料:

1、与注销登记事项对应的法律文书或其它注销文书。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2、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参保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人员妥善安臵(变更到新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停保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

在职人员增加

一、服务对象:在职人员增加

二、所需资料:

1、招考、调配、安臵等新增人员手续原件(相关文件或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2、进入本单位首次工资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用工备案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部门编制备案通知单。

5、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6、新参保超过5人的报送电子表格(在填报人员前携带U盘等存储工具到市社保中心参保征缴窗口先拷贝录入程序)。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20日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次月生效。

2、如续保人员以前通过代理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须在续保前办理停保手续。

3、当月20日之前办理业务,次月生效。

在职人员减少

一、服务对象:在职人员减少

二、所需资料:

1、人员调动、劳动合同到期、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参保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解决劳动合同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填报《铜陵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20日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次月生效。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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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七)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八)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九)在职转退休

一、服务对象: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二、所需资料:

1、在市社保中心申报退休的,须在符合条件当月先行申报,参保单位还需携带退休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至养老窗口办理退休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附人社部门退休审批表;行业单位需附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参保职工关系终止

一、服务对象: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到龄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变更

一、服务对象: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3、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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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一)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二)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二、所需资料:

1、《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附电子模板文件)。

2、《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明细帐册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4、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年报。对于无法提供第4项的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每年5至6月,参保单位申报下一个缴费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

五、注意事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保险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每年5至6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个缴费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3、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4、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月缴费基数执行。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5、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及时申报人员增减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退休人员医保帐户申报

一、服务对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基数申报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提供本年度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报表并加盖公章;新退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退休审批文件及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公章。省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提供本年度基本养老金,加盖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后申报,新退人员附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退休审批表》。

2、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调整报盘程序U盘(至参保征缴窗口拷取)。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每年12月份(12月1日至12月25日)集中受理。

五、注意事项:

1、已在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变更,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2、机关事业单位及省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次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基数,单位应当在当年的12月份申报,申报时间从12月1日至12月25日,退休人员养老金未发生变化的可不申报;各参保单位不要错过每年的申报时间,以免造成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损失,滞后申报的从申报次月起执行。

3、有色公司退休人员(全民身份),与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进行比对调整;信息不一致的,经有色公司修改后才能调整。

退休医保缴费年限补缴

一、服务对象:参保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

二、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核定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凭打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核表》至地税服务大厅缴纳一次性补缴费用→持缴费票据至财务部门进行划帐处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不足的,需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应在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至窗口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6个月内补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6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一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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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三)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四)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五)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人员)→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市社保中心接收到异地经办机构寄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的各项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以下两种情况可办理转出:一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二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转移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关系转出前,必须把所有欠费结清,并办理停保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在异地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市社保中心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待转入基金到帐后办齐转入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以下两种情况可办理转入:一是户籍在铜陵市,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二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在本市就业参保,户籍不在铜陵市的,也可申请转入到我市。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二、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窗口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关系转出前,必须把所有欠费结清,并办理停保手续。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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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六)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七)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八)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二、所需资料:

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作人员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待转入基金到帐后办齐转入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军人退役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所需资料:

1、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安臵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接收单位的,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随军家属在地方实现就业并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配偶军人退役安臵时暂未就业的

二、所需资料:

1、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市社保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中心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臵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臵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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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十九)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一)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市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为本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所需资料:

1、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

2、《建筑施工合同》(需建设与工商部门备案)。

3、填报《铜陵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人员信息U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工作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地税申报大厅缴费后,持缴费单据至接待窗口开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1、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至市社保中心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参保花名册。农民工参保范围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18周岁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本项目建设、不限户籍的人员。

2、申报期限以施工合同开始与结束时间为准,如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日内至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填写《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增减

一、服务对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增减

二、所需资料:

1、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增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填报《铜陵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参保人员达5人以上的报人员信息U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注意事项:

1、市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为本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施工过程中工人发生增减变动5日内办理。

2、参保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如应急施工雇人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申报增减花名册,超过2个工作日申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3、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负总责,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劳务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用工台帐。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本市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就业,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人参加和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

二、办理方式:户口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办理

三、所需资料: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首次续保还需提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填写《铜陵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协办信息条”→参保人凭“协办信息条”到代扣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五、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六、注意事项:

1、停保、转移必须缴清欠费,否则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2、欠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和办理退休手续。

3、每年七月份按省社平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4、每月的1-20日办理次月的新参保及变更业务,当月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5、参保人员于每月5日前存足保费,当月社保费成功扣缴后,参保人可携带社保卡和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打印《XX银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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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二)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三)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医疗保险险种变更

一、服务对象:已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并仍在缴费的人员,每年6月份可申请变更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医疗保险参保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之间转换),不变更的按原缴费档次、医疗保险参保险种办理。

二、办理方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所需资料:个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如参保人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供参保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程序:携带以上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铜陵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六、注意事项:

1、停保、转移必须缴清欠费,否则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2、欠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和办理退休手续。

3、每年七月份按省社平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4、每月的1-20日办理次月的新参保及变更业务,当月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5、每月5日-25日为扣费期,当月社保费成功扣缴后,参保人可携带社保卡和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打印《XX银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服务对象: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所需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份。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社区(乡镇)→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社区(乡镇)进行参保登记初审及录入处理→由社区(乡镇)在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集中申报。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每月10日前社区(乡镇)、村需将新参保登记材料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审批确认后,将信息传送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存折,每月20日前通过社区(乡镇)、村发放至参保人员手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

一、服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办理程序:社保中心征缴部门每月20日核定参保人员缴费数据,将缴费数据发送到指定银行→银行从居民缴费存折中扣款后将数据反馈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回盘情况做缴费到账业务。

三、办理时限:每月20日扣款,月底前数据回盘

四、注意事项:社区专干请每月查询本社区人员缴费信息,及时提醒居民存足保费,防止影响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补贴。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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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五)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六)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补缴

一、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可申请补缴至15年

二、所需资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参保,社区(乡镇)、村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盖章确认后返还《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两份→工作人员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进行扣款和到帐处理。

四、办理时限: 每月5日至15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一、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号等基础信息变更

二、所需资料:变更信息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社区(乡镇)→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社区(乡镇)、村审核盖章后,予以变更→关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将材料报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因身份证号、姓名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户籍转入我市人员申请将原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所需资料:

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社区(乡镇)→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社区(乡镇)、村初审后,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报送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向原参保地寄送《联系函》、《个人账户信息表》→待原参保地基金到达后办理转入。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办理转移。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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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八)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二十九)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三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申请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市社保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的《联系函》、个人帐户信息表的15个工作日内,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本市大、中、小学校,幼托机构

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保数据采集表》(纸质、电子版)。

2、《银行缴费票据》。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在校生每年 9月1日-30日由所在学校一次性收缴当年 9月 1日至次年 8月 31日的保险费。学校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在当年 9月 30日前,将参保缴费材料报至社保经办机构。

2、当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小学生,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意外伤害治疗、规定病种和住院治疗等4类医疗保障,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基础信息变更

一、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学生基础信息变更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三、办理程序:本人(或代办人)申请填写《参保信息修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符合条件,当场变更。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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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三十一)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三十二)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之三十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被征地农民

二、所需资料:

1、征地批复及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区公安部门农村人口数确认函、区国土部门征地面积确认函。

3、村、区人社局要求参保的书面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审批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

4、参保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审核通过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关系终止

一、服务对象:被征地农民因转城保、死亡、丧失本国国籍等原因办理关系终止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丧失本国国籍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护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关系终止申请表》,办理关系终止手续。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转城保退费

一、服务对象:被征地农民转城保后退费

二、所需资料:被征地村转城保退费申请、人员汇总表、村集体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服务窗口:市社保中心五楼1-3号窗口 联系电话:2126850、2166052、21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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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参保征

缴业务服务指南

(之一)单位新参保

一、服务对象: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填写《社会保险职工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近期财会凭证(装订工资表的),参保职工《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备案表》及人员信息U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参保征缴窗口办理→等通知领取回单→携带《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表》及相关证件到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及网上扣款手续→当月参保并办理缴费登记,次月起开始缴费。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2、用人单位劳动年龄段职工需全员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参保人员《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登记表》需经市或区人社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所报参保人员的最早参保时间不能超前3个月,超前3个月的要按补缴处理,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4、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单位应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及委托划款手续,否则,地税部门将无法征收社保费,从而产生滞纳金。

(之二)单位变更登记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须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需资料:

1、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及有关事项说明。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之三)单位人员转建制迁移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批量转出。

二、所需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2、地税变更及相关文件材料。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单位,应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批量转出业务:被我市其它区县的参保单位兼并、合并或部分接收的参保单位;搬迁至其它区县的参保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2、单位办理转建制迁移手续前,应缴清各项社会保险欠费。

(之四)单位社保注销

一、服务对象: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办理注销登记

二、所需资料:

1、与注销登记事项对应的法律文书或其它注销文书。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2、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参保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人员妥善安置(变更到新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停保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

(之五)在职人员增加

一、服务对象:在职人员增加

二、所需资料:

1、招考、调配、安置等新增人员手续原件(相关文件或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2、进入本单位首次工资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用工备案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部门编制备案通知单。

5、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6、新参保超过5人的报送电子表格(在填报人员前携带U盘等存储工具到市社保中心参保征缴窗口先拷贝录入程序)。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20日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次月生效。

2、如续保人员以前通过代理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须在续保前办理停保手续。

(之六)在职人员减少

一、服务对象:在职人员减少

二、所需资料:

1、人员调动、劳动合同到期、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参保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出具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解决劳动合同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3、减少超过5人的报送电子表格(在填报人员前携带U盘等存储工具到市社保中心参保征缴窗口先拷贝录入程序)。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参保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20日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次月生效。

(之七)在职转退休

一、服务对象: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二、所需资料:

1、在市社保中心申报退休的,须在符合条件当月先行申报,参保单位还需携带退休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至养老窗口办理退休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附人社部门退休审批表;行业单位需附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之八)参保职工关系终止

一、服务对象: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到龄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2、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之九)参保职工基础信息变更

一、服务对象: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3、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之十)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二、所需资料:

1、《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电子模板文件)。

2、《铜陵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上一职工工资明细帐册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4、本单位上一劳动情况年报,上一财务决算年报。

对于无法提供第4项的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每年5至6月,参保单位申报下一个缴费(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

五、注意事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保险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业务核算,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每年5至6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个缴费(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3、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4、在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月缴费基数执行。待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5、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在一个缴费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及时申报人员增减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之十一)退休人员医保帐户申报

一、服务对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基数申报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提供本12月份财政统发工资报表并加盖公章;新退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退休审批文件及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公章。省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提供本基本养老金,加盖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后申报,新退人员附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退休审批表》。

2、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调整报盘程序U盘(至参保征缴窗口拷取)。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每年12月份(12月1日至12月25日)集中受理。

五、注意事项:

1、已在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变更,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2、机关事业单位及省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次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基数,单位应当在当年的12月份申报,申报时间从12月1日至12月25日,退休人员养老金未发生变化的可不申报;各参保单位不要错过每年的申报时间,以免造成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损失,滞后申报的从申报次月起执行。

3、有色公司退休人员(全民身份),与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进行比对调整;信息不一致的,经有色公司修改后才能调整。

(之十二)退休医保缴费年限补缴

一、服务对象:参保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

二、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核定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凭打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核表》至地税服务大厅缴纳一次性补缴费用→持缴费票据至财务部门进行划帐处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不足的,需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应在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至窗口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6个月内补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6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一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之十三)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人员)→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市社保中心接收到异地经办机构寄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的各项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以下两种情况可办理转出:一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二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转移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关系转出前,必须把所有欠费结清,并办理停保手续。

(之十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在异地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市社保中心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待转入基金到帐后办齐转入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以下两种情况可办理转入:一是户籍在铜陵市,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二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在本市就业参保,户籍不在铜陵市的,也可申请转入到我市。

(之十五)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窗口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参保人员关系转出前,必须把所有欠费结清,并办理停保手续。

(之十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二、所需资料:

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作人员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待转入基金到帐后办齐转入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之十七)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军人退役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所需资料:

1、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安置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接收单位的,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之十八)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随军家属在地方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配偶军人退役安置时暂未就业的

二、所需资料:

1、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市社保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中心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之十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市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为本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所需资料:

1、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

2、《建筑施工合同》(需建设与工商部门备案)。

3、填报《铜陵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人员信息U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工作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地税申报大厅缴费后,持缴费单据至接待窗口开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至市社保中心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参保花名册。农民工参保范围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18周岁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本项目建设、不限户籍的人员。

2、申报期限以施工合同开始与结束时间为准,如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日内至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填写《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之二十)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增减

一、服务对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增减

二、所需资料:

1、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增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填报《铜陵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参保人员达5人以上的报人员信息U盘。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注意事项:

1、市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为本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施工过程中工人发生增减变动5日内办理。

2、参保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如应急施工雇人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申报增减花名册,超过2个工作日申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3、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负总责,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劳务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用工台帐。

(之二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本市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就业,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人参加和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

二、办理方式:户口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办理

三、所需资料: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1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失业人员首次续保还需提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填写《铜陵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协办信息条”→参保人凭“协办信息条”到代扣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五、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六、注意事项:

1、停保、转移必须缴清欠费,否则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2、欠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和办理退休手续。

3、每年七月份按省社平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4、每月的1-20日办理次月的新参保及变更业务,当月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5、参保人员请于每月5日前存足保险费,当月社保费成功扣缴后,参保人可携带社保卡和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打印《XX银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

(之二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医疗保险险种变更

一、服务对象:已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并仍在缴费的人员,每年6月份可申请变更下一的缴费档次、医疗保险参保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之间转换),不变更的按原缴费档次、医疗保险参保险种办理。

二、办理方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所需资料:个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如参保人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供参保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程序:携带以上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铜陵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六、注意事项:

1、停保、转移必须缴清欠费,否则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2、欠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和办理退休手续。

3、每年七月份按省社平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4、每月的1-20日办理次月的新参保及变更业务,当月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5、参保人员请于每月5日前存足保险费,当月社保费成功扣缴后,参保人可携带社保卡和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打印《XX银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

(之二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服务对象: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所需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份。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社区(乡镇)→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在社区(乡镇)进行参保登记初审及录入处理→由社区(乡镇)在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集中申报。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每月10日前社区(乡镇)、村需将新参保登记材料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审批确认后,将信息传送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存折,每月20日前通过社区(乡镇)、村发放至参保人员手中。

(之二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

一、服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办理程序:社保中心征缴部门每月20日核定参保人员缴费数据,将缴费数据发送到指定银行→银行从居民缴费存折中扣款后将数据反馈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回盘情况做缴费到账业务。

三、办理时限:每月20日扣款,月底前数据回盘

四、注意事项:社区专干请每月查询本社区人员缴费信息,及时提醒居民存足保费,防止影响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补贴。

(之二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补缴

一、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可申请补缴至15年

二、所需资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参保,社区(乡镇)、村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盖章确认后返还《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两份→工作人员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进行扣款和到帐处理。

四、办理时限: 每月5日至15日

(之二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一、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号等基础信息变更

二、所需资料:变更信息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社区(乡镇)→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社区(乡镇)、村审核盖章后,予以变更→关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将材料报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因身份证号、姓名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之二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服务对象:户籍转入我市人员申请将原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所需资料:

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社区(乡镇)→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社区(乡镇)、村初审后,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报送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向原参保地寄送《联系函》、《个人账户信息表》→待原参保地基金到达后办理转入。

四、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办理转移。

(之二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申请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市社保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的《联系函》、个人帐户信息表的15个工作日内,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之二十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本市大、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保数据采集表》(纸质、电子版)。

2、《银行缴费票据》。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在校生每年 9月1日-30日由所在学校一次性收缴当年 9月 1日至次年 8月 31日的保险费。学校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在当年 9月 30日前,将参保缴费材料报至社保经办机构。

2、当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今年9月1日至明年的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至明年的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小学生,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意外伤害治疗、规定病种和住院治疗等4类医疗保障,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

(之三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基础信息变更

一、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学生基础信息变更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因学校信息报送错误的,需提供学校有关说明;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三、办理程序:本人(或代办人)申请填写《参保信息修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符合条件,当场变更。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之三十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

一、服务对象:被征地农民

二、所需资料:

1、征地批复及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区公安部门农村人口数确认函、区国土部门征地面积确认函。

3、村、区人社局要求参保的书面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审批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

4、参保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审核通过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之三十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关系终止

一、服务对象:被征地农民因转城保、死亡、丧失本国国籍等原因办理关系终止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丧失本国国籍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护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关系终止申请表》,办理关系终止手续。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之三十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转城保退费

一、服务对象:被征地农民转城保后退费

二、所需资料:被征地村转城保退费申请、人员汇总表、村集体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携带上述资料到市社保中心五楼参保征缴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第三篇: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范文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5日 信息来源: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月初可登录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0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每年7月一次性缴纳,缴纳属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社会保障卡办理

缴费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后,对于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领取新增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表,采集新增人员照片信息(一吋彩色照片)和核对个人其他基本信息,反馈至社保卡发放点换取《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次月凭《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回执)领取社会保障卡。

六.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登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交清所欠费款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置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七.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

跨统筹范围转入:缴费单位提供转入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以及职工从外地转移到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清单,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转移清单应明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分注明每月的缴费基数。

跨统筹范围转出:缴费单位需提供职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注明基金开户行和帐号),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首次参保、续保职工补缴属期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并不计缴利息;超过3个月的,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计息法计缴利息。

九.个体缴费退费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在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执行时间、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十.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在职死亡,或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所在缴费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退费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提供其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3.参保人员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返乡的,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附复印件)和退费书面申请。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帐退费

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时重帐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属于统筹外转入人员,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转入清单),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二.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也可以通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修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单位需携带职工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四)补充参保职工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三.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联系电话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1.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 2.为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建立保险档案; 3.社会保险年审。

办理窗口:1—8号 电话:3536157

二、基金征缴管理。

1.核定、调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2.办理缴费单位人员增,减、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建立和管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0—24号窗口负责办理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351 15—19号窗口负责办理瑶海区和包河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143 9—14号窗口负责办理庐阳区和蜀山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496

第四篇: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定稿]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一、人员增加

(一)单位收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收取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参保人员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证件复印件二份和两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照片单位留存一份,以备办理社会保障卡使用,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照片具体要求:

①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

②要求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部)拍摄冲洗的,不能扫描打印、不能人工修片,相纸表面光滑无纹路;

③应为近期免冠、正面、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1寸照片,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

④要求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⑤要求照片上无划痕、斑点、瑕疵、钢印、印墨和胶水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背面不要书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免造成凸起;

⑥照片尺寸:26mm(宽)×32mm(高),头像不能超大,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

(二)提交的材料:

1、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2、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U盘。

(三)应填写的表单: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填写〕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填写、需参保人签字确认〕

(四)定点医院的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参保人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五)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2、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09年缴费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4、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5、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农村户口人员参保:

1、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方式,单位可自行选择:

(1)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和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均选“外地农民工”或“本市农民工”。①缴费与农民工享受的待遇:

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缴纳1%(即: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单位每月交纳22.36元),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不累计缴费年限,不享受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当期主要享受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②选医院:

单位统一选择海淀区辖区内的2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农民工的医疗定点医院。不发放《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单位从社保领取《农民工住院就医卡》供要住院的农民工使用(就医卡上盖钢印)。

(2)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外埠农村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

①缴费与享受的待遇:

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纳2%+3元;享受的待遇与城镇人员一样。

②选医院:同“第(四)条定点医院的选择”

2、本市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有两种方式:

(1)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选择 “本市农村劳动力”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为800元/月),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本市农村劳动力(24号文)”。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09年缴费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外地农民户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为800元/月),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统一领取和发放医保存折:

1、单位必须及时统一领取、发放医保存折,确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初次缴费的次月(即办理新参保手续两月后)的25日至月底,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海淀双榆树东里甲22号,双安商场对面往东200米)领取新参保人员医保存折。曾经在单位参保过,之后又调转单位的人员使用原存折。农民工没有医保存折。

银行联系电话:8211.6611存折密码:0000002、在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此两类人员不发放存折,社保中心将以邮寄汇款的方式按季度每季度末邮寄给本人。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通过汇款单的方式领取,参保人必须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地址和邮编;二是通过邮政储蓄的存折领取,参保人可在当地邮局开立一个结算户的邮政储蓄存折。(如需更改,请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做变更)

邮储开折要求:

(1)在邮局开存折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

(2)存折必须为结算户存折;

(3)存折账号必须为“60”开头;

(4)办理存折之后个人需申请入账汇款标识。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构成(八)注意事项:

1、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论其本人之前是否参加过生育保险,均需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2、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参保范围;

3、选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到咨询台领取“农民工选择医院名单”,并在办理完农民工新参保手续后,到指定窗口领取就医卡;

4、农民工看病时,需要填写就医卡上的所有信息,并且单位加盖公章。就医卡使用完毕后,在领取新的就医卡时,须将已使用的就医卡交回;

5、医疗保险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民工”变更为“农村劳动力”、“城镇职工”时,需同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及《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6、农村户口人员以“外埠农村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高,享受的待遇也高,允许调整为“外地农民工”或“本市农民工”身份,但不退费;

7、农村户口人员的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村劳动力转为农民工时,需将劳动力本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后,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

8、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后需领取《北京市医疗手册》和条形码;以前参加过医保的调入人员使用原存折、原手册、原条形码,需重新打印手册贴纸;

9、单位如有新参保人员的,须在次月登录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查询是否需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并请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参保人员减少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停止缴费

1、提交的材料:

(1)存有减少人员信息的U盘;

(2)死亡减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1)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减员的,如退休人员是办理减员当月之前死亡的,需要向社保中心退回个人账户金额;

(2)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的要在减少表中注明转入街道名称;

(3)参保单位办理减员业务后,单位如为空户,还需提供最后一个月缴费《银行托收单》。

(二)城保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转移

1、提交的材料:

转入区县农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须到达退休年龄后方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转移至户口所在区县农保机构;

(2)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清算单》交到区社保中心财务基金转移柜台,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

(三)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转往部队

1、提交的材料:

(1)由转入地接收单位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

(2)转往部队的需提交由接收部队开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原件一份(加盖师级含副师级以上单位公章)。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办理参保人员转往外省市或部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社保中心征缴业务岗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第一联及《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原件交到区社保中心财务基金转移柜台,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

(四)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减少

1、提交的材料:

(1)转外国籍需提供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和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版原件;

(2)农民工退保需提供单位说明一式二份,本人申请一式二份,本人申请须本人签字确认(如需清算失业需一式三份);

(3)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二份,本人申请一式二份,本人申请须本人签字确认;

(4)在职死亡减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及时持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的保险清算单及相关材料到支付业务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办理流程参见支付业务指南;

(2)如单位存在欠费须还清所有欠款后方可办理清算业务。

三、在职转退休

(一)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

第一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之内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填写的表单:《打印参保职工缴费情况申请表》(过渡期)

第二步:持退休人员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审核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工龄审定、核准退休待遇手续;

注意事项:经审核发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的信息有错误的,需要回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之后重新办理第一步业务。变更人员信息需要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增加原因:“取消预审中断”)

2、交回有错误信息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及变更信息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完档案并确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信息无误之后,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在职人员转退休的减少业务。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1、由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提交《北京市一次性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减少原因:“办理退休”)

第四步:待上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退休人员支付增加业务。

(二)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1、提交的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2、应填写的表单:

医疗企业版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明细表》(或手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三资”企业人员退休,只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个人信息变更

(一)提交的材料:

1、存有变更个人信息的U盘及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四险变更缴费人员类别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3、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具有18位身份证号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1、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报盘只限于参保人员变更居住地址、居住地邮编、户口所在地、参保人电话、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信息,其他个人信息变更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2、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日常缴费工资申报: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初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下载本单位和个人基数核定数据或打印基数采集空表,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市、外埠城镇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为800元/月);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六、补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存折》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补办:

参保单位提交《补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申请》(写清补办原因、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说明本内是否发生医疗保险费并盖章确认,并携带一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办理完毕后打印贴纸和条形码,并到医保中心领取手册。

2、《北京市医疗保险存折》补办:

参保人携带本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原件到任何一家北京银行均可挂失补办。

特别提示:以上涉及的所有报表、单位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3.5厘米装订线;涉及需手工填写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有涂改表格无效。

办事地点:

区中心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海淀社保大厦一层或三层

上地分中心地址: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

万寿路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三层

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

相关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1233

3业务咨询:82071188转8101、8301(区中心)

62960228(上地分中心)

68249896(万寿路分中心)

社会保险政策及相关表格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篇: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信息来源: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⑴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⑵银行帐号证明;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⑴地税机关已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⑵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⑹《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报《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应当自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1—15日可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teniu.cc)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5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停缴职工社会保险手续,需提供已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工作调函、入伍通知、入学通知、死亡证明等材料,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节假日不顺延)登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teniu.cc),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新增、续保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备案),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电子备案),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交清欠费并到账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臵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本人或原用人单位携带其身份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我市就业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转入人员的身份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保关系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医保账户有余额的,随同医保关系一起转出。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同时转移医保个人账户存储额。

3、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时,由安臵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养老保险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转移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待转移资金到账后,退役军人续保时须携带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4、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携带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至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5、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属单位参保缴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属个人参保缴费的,由其户籍所在区个体社保代理窗口办理。

七.个体缴费退费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款凭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其社保关系所在区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审核手续。

2、审核通过后需携带《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养老保险退费款项由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支付,地点为市人社局二楼退费窗口;医疗保险退费款项由合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支付,地点为市人社局三楼退费窗口。

八.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停保后,退费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账退费

参保职工重复缴费或因异地转入导致缴费重复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并可自助打印;也可以通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补充参保职工医保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一.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9:00---17:00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咨询电话:0551-63536141

(三)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监督电话:0551-12333

(四)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公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邮政编码230071)

参保征缴业务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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