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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问答[共5篇]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7011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14:51: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问答

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问答

咸宁市老财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录

一、棚户区改造的民生价值与经济意义是什么?

二、我市城区棚户区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三、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重点是什么?

五、我市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类型及目标任务是什么?

六、我市城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七、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实施主体是谁?

八、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

九、我市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是什么?

十、对棚改住户实行货币化安置有什么好处?

十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住户能获得哪些实惠?

十二、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后重新购置房源,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契税征收标准?

十三、领取“金投消费卡”购房补贴应提供哪些资料?

十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如何认定?

十五、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十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发生哪些行为?如何补偿?

十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十八、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十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内容是什么?

二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如何确定? 二

十一、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什么?

二十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与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的关系?

二十三、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二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二十五、实际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何考虑?

二十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如何补偿?

二十七、抵押房屋如何签约补偿?

二十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二十九、补偿决定复议诉讼期限,补偿决定是否有效?

十、房屋征收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怎么办? 三

十一、棚改征拆户申报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十二、棚户区改造中国有资产如何征收补偿与处置?

一、棚户区改造的民生价值与经济意义是什么? 答:

(一)改善居住,城市更新

棚户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区存在一些棚户区,棚户区内的房屋结构简易、年久失修,房屋破损严重,居住条件简陋,公共设施不全,生活环境恶劣。实施棚户区改造,一方面可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的最低保障40㎡、大病补助、提供公租房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兼顾城市更新,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落后面貌。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统筹考虑服务配套和基础条件的改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二)拉动经济,扩大内需

棚户区改造也是重大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能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不仅能够增加投资,而且能够带动消费,可以有效消化钢铁、建材、家电等上下游产能和产品进而形成参与各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成为促进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的那样,“棚户区改造可以接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测算,市本级今年8798户的棚户区改造,按每户120㎡推算(建安成本1500元/㎡),至少可以拉动15亿元以上的投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持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有助于稳增长。

(三)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棚户区改造可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的改造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存量,最大限度提高出让收益、显化土地价值,同时可以较好地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得以再生和利用,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咸宁更加美好的明天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四)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棚户区改造可以密切党与居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棚户区改造,使部分普通居民告别低矮破旧房屋,享受到了高楼林立和城市的美化、硬化、亮化和净化,提高了居民的幸福指数,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拉近了政府与居民的距离,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市城区棚户区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棚户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稳增长、保发展、惠民生的重大机遇和战略选择,是我市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抓手。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利于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应对我市经济下行压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适应经济

发展新常态,有利于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破解供需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

三、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积极适应我市城市发展需要,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城市综合体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开展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重点是什么?

答:咸宁市城市规划区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区都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其中,市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辖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属重点改造范围;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及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的棚户区属优先改造范围。

五、我市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类型及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17年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面积较小的工矿企业单位房改房和部分居民住宅以及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改造项目10个,改造户数8798套(户),改造面积约105.6万㎡。

六、我市城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答:本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消化存量、控制增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市本级(含咸安区)2018-2020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总量控制在15000-16000户。其中,2018年拟计划申报改造户数6216 套,房屋建筑面积79.45㎡。

七、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实施主体是谁? 答: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由市政府主导,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谋划、协调指挥、资金使用审批等工作。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拟定、棚改计划统筹申报、棚改任务下达、资金使用初核和调度以及督办考核等工作。

咸安区人民政府和市高新区管委会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项目初选、资金测算、方案审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征收咨询服务公司的选定;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棚改要求、时间节点完成改造任务。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发集团为棚户区改造的三个实施主体。

八、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

答: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市、区城投公司和市高投集团向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贷款,占棚改项目投资的比例达到97%以上,这部分资金将由政府财政以购买棚改服务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可以说是政府全额买单;另一小部分为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及配套资金,占比仅为2%至3%,其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九、我市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是什么?

答:我市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不再统一建设安置用房,实物安置主要通过市场化解决,棚改货币化率要求100%(不含市高新区管委会)。被征收人通过货币化安置后可以自主到市场上购买安置住房,或者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团购方式购买安置住房,购房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商定。对老弱病残等低收入弱势群体,拿了货币补偿金也买不起商品住房,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提供公租房入住。

十、对棚改住户实行货币化安置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有利于加快安置进度,减少棚改住户在外租房居住的过渡时间;二是有利于增加棚改住户自主选择权,满足灵活多样化消费需求;三是有利于棚改住户提高居住品质,享受更加便捷、优质的小区公共服务。

十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住户能获得哪些实惠?

答:一是根据工作进度和配合程度可以获得最高不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价20%的房屋征收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各项目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公布实施)。二是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分阶段奖励。三是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源,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四是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以获得“金投消费卡”购房补贴。

十二、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后重新购置房源,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契税征收标准?

答: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契税征收具体标准为:被征收人购买90㎡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房、二套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三套房按4%的税率计征契税;被征收人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房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二套房按2%的税率计征契税,三套房按4%的税率计征契税。

十三、领取“金投消费卡”购房补贴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2018年1月31日之前,棚改被征收户在我市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等有效凭证者,可领取咸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金投消费卡”。购买90㎡(含)以下新建商品

住房,给予6000元“金投消费卡”补贴;购买90㎡—144㎡新建商品住房,给予8000元“金投消费卡”补贴。

十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如何认定?

答: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的确定,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事项为依据,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工作操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五、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答: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十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发生哪些行为?如何补偿?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室内装修、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十八、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内容是什么?

答: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是: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如何确定?

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棚改项目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外部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确定片区征收评估价后,再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修正确定。

房地产实物状况主要包括土地实物状况和建筑物实物状况两部分。

(一)土地实物状况:面积、地势、开发程度等。

(二)建筑物实物状况:建筑规模、层数和高度、外观、建筑结构、空间布局、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维护和完损状况等。

房地产权益状况描述主要包括土地权益状况和建筑物权益状况两部分。

(一)土地权益状况描述:土地所有权状况、土地使用权状况、土地使用管制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出租或占用情况、他项权利设立情况、其他特殊情况。

(二)建筑物权益状况描述:房屋所有权状况、出租或占用情况、他项权利设立情况、其他特殊情况等。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什么?

答: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二十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与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的关系?

答: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

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同全国多数地方一样,对于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一定的征收补贴、补助、奖励,实现高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

二十三、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二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计算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十五、实际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何考虑? 答: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补偿。

二十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如何补偿?

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实际改变用途满二年以上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不包括为实际经营服务的厨房、卫生间、仓库等附属部分),可以根据经营面积、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具体规定。

二十七、抵押房屋如何签约补偿?

答: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涉及对已抵押房屋的处分应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提前清偿债务或办理提存。

二十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九、补偿决定复议诉讼期限,补偿决定是否有效?

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补偿决定做出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虽尚未届满,补偿决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十、房屋征收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怎么办? 答: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棚改征拆户申报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棚改征拆户申报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应为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仅有一套棚改征拆房(建筑面积为70㎡以下),无其它房产且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

(3)已签订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

十二、棚户区改造中国有资产如何征收补偿与处置?

答:棚户区改造中,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国有资产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被征收人为国有企业单位,(一)企业正常经营的,经市国资委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评估结果签订资产征收补偿协议。

(二)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的,依据经市国资委备案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

估结果,征收人与相关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部门共同签订资产补偿协议,补偿资金给付到国资监管部门,由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使用该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企业依法破产或改制后原国有企业法人资格已经注销,资产移交给所在地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的,其资产处置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具体操作程序依据市棚改办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篇: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

各地要在10月底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分、分类别改造任务,并落实到市县。这是记者从23日举行的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要求,各地要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尽快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目标责任制和推进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等。

2008年至2012年,全社会共投入资金1.92亿元,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在过去5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

住建部日前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起5年内全国棚户区改造目标:改造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规划

今年“棚改”304万户

《意见》提出,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今年要改造304万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800万户,今年改造232万户;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今年改造17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今年改造18万户;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今年改造37万户。

资金

可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资金历来是棚户区改造的主要难题。对此,《意见》制定了国家财政支持、银行信贷扶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允许发行专项债券、税收减免等“一揽子”方案。

国家财政支持,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此外,各地区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允许发行专项债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监管

“棚改”禁建福利性住房

此前,一些地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曾发生暴力拆迁、毁坏历史保护建筑、借机建福利性住房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个别官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导致一些回迁住房成为豆腐渣工程。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监察部、住建部等部门将建立督察制度,定期全面督促检查地方棚户区改造。督促检查中一旦发现,地方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方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限期整改。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第三篇: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总体要求

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范围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

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重大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分析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及拟纳入市级统贷平台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审查;依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指导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及有关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研究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政府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规划;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统筹协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建设;指导各区县做好房屋征收、直管公房管理、产权登记、房屋修缮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并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承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统筹组织向市级统贷平台增信;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土地预审手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

市规划委负责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相关规划手续。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及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市文物局依法协助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协助市重大项目办等相关单位,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融资对接工作;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在京金融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融资工作;负责对纳入统贷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实施主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落实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绿化美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各区县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负责将指挥部批准纳入统贷平台贷款的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贷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贷统还模式统筹做好贷款资金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强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在编制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标文件时,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资信等级及资金额度等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同时应要求投标企业缴纳与项目改造相适应的启动资本金,存入区县政府设立的资本金共管账户。

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要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有关协议,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长期等特点及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领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同时,引导商业银行、保险等社会资金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融智服务。

五、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积极争取国务院棚户区改造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市区两级财政支持资金。

2.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搭建棚户区改造市级统贷平台,授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为承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市级平台。使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引导其他在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尝试以股权基金等形式进行夹层投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决实施主体资本金问题。

4.对于利用市级统贷平台筹集资金的项目,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贷统还的融资模式,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由市政府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订《委托代建框架协议》,明确授信总体额度及融资模式;由区县政府就具体项目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署《委托代建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和金额;由区县政府授权区县财政部门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署《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区县财政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发债、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2.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定性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场公开入市交易。

3.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其产权定性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全部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4.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后腾退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行政审批事项为试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下放至区县政府,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四)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1.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2.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和不合理诉求的群众,依法申请司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3.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核心城区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建设。由不同主体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安置房源的统筹联动,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

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定向安置房。

5.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公共资源和后期管理经济补偿机制,加快研究解决人口输入区因人口迁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

6.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

7.人口输入区因承接核心城区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纳入人口调控考核范围。

(五)加强直管公房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建立直管公房管理信息库,加强直管公房使用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及承租人情况;要加大对直管公房转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治理违规转租行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区分不同类型,运用不同模式,分类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加强计划管理,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规划,落实建设计划,经指挥部批准后,向各区县政府下达,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房屋拆除、设计、施工等工作,加强管理,依照建设单位负责制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程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确保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成为真正的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第四篇: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第五篇: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

《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京

政办发[2011]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11-12-02浏览次数:309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我委认真总结“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试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应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区域、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

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计划安排

(一)继续做好“三区三片”试点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三区三片”,从 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落实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落实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详见附表1)。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五个项目,纳入我市棚改新增范围。其中,除占地133万平方米的丰台长辛店属于城市棚户区外,剩余占地分别为3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8万平方米的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五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2万户。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建设、收购安置房源约196.8万平方米,安置2.2万户居民,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详见附表2)。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对于城市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应给予一定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当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并研究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快落实贷款。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的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4.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行政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速度。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相关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

1.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应工作。一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负责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政府负责本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以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三是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四是市规划委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五是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相关手续;六是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区相应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七是市地税、文物、市政、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责任主体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负责居民群众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措,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3.区政府、国有企业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各区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相关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

平、公正。

(五)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问答[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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