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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7011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14:5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兵团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兵团、师(市)、团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兵团各级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兵团水利部门负责全兵团的水土保持工作。

团级以上行政单位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觉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技术,提供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兵团团级以上行政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 兵团负责对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十条 各师(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师(市)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兵团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出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预防区:

(一)山区天然林、天然草原;

(二)河流的产流区、汇流区、河谷滩地天然林草、重要湿地;

(三)绿洲边缘荒漠林、荒漠草原;

(四)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敏感的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治理区:

(一)绿洲外围风沙防治区;

(二)河流沿岸水蚀区、湖泊周边区;

(三)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第十三条 兵团水土保持规划经兵团批准后,报水利部进行备案,师(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师批准后报兵团水利局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牧业生产、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兵团、师(市)水利局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轮牧禁牧、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度,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河道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二)湖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大、中型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五百米以内和小型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二百米以内的地带;

(三)干渠两侧五度以上的坡地;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石台、路基坡面;

(五)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六)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

(七)风沙危害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兵团、师(市)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开垦、开发等活动,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各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各师(市)划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方案中应当有水利部门认可的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利部

门,由林业和水利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用皆伐作业方式采伐林木的,应当向水利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兵团、师(市)水利局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利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师水利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兵团、师(市)水利局报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

(四)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报批。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补充或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专门存放地位置发生变更,弃渣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利部门批准;弃渣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师(市)水利局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具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规定,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相应阶段的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

(二)在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三)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加强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水利部及兵团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技术评估工作,各师批复的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章 治

第二十六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

(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

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保持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三十一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作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渣、矸石、尾矿等地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进行复垦,对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道路进行恢复治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兵团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和预报。

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将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

(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师(市)水利部门报经兵团水利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对个人,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兵团或者项目师(市)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兵团或者项目师(市)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兵团、项目师(市)水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二)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三)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主体工程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兵团“九五”期间和2010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兵团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经团(厂)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的单位。“文明单位”的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全面提高职工整体文明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进步。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未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不能被授予其他先进称号。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文教、卫生、科研及机关等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成员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干部职工有较强创建意识,创建工作规划落实,措施得力,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党的建设好。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会、共青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

(三)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积极推进改革、参与市场竞争,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好,国内生产总值,职工人均创利、税,职工人均收入居本师(局)先进水平,科技工作成绩突出。文明单位必须是安

全生产达标单位。非生产单位效率高,实行标准化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社会效益好。

(四)民族团结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五)思想政治工作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兵团精神”;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讲求实效,成绩突出,干部群众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重视思想文化阵地建设。

(六)文化、科技建设好。重视智力投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验收达标;群众性的科技、文体活动活跃,成效显著。(七)社会治安、秩序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法制教育经常化,积极开展“安全创建”活动,单位生产、工作、生活秩序良好,单位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恶性案件(团〈厂〉级文明单位总人口犯罪率低于万分之十五,师〈局〉级文明单位总人口犯罪率低于万分之五)。文明单位必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甲级单位。

(八)道德风尚好。坚持进行“讲文明树新风”、《兵团职工道德行为规范》、“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等系列活动,单位无行业不正之风,职工群众自觉遵守文明行业规范。

(九)环境卫生好。重视环境保护,做到绿化、净化、美化、道路硬质化,农牧团场场部小城镇化建设成效显著,并按照兵团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农牧团场的要求和标准,做到年年有发展。初级卫生保健达标,人口健康有明显提高。(十)管理工作好。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文明办公;充分发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单位内部必须有35%以上基层单位建成各种文明(先进)集体,积极开展创建“小康连队”和“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成绩显著。文明单位必须是计划生育达标单位。

第三章 创建

第七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由党员大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要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群众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出完成期限,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务求取得较好效果。

第九条 要教育职工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职工了解单位创建规划、目标和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本职工作纳入创建活动中去。

第十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抓好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重视文化阵地建设和环境建设;单位内部要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学科(系)、小康连队、安全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楼院,十星级文明户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第四章 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分三级:兵团级文明单位、师(局)级文明单位、团(厂)级文明单位。兵团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师(局)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报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师(局)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团(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或推荐,报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团(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由申报单位向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农牧团场必须把创建文明连队活动和创建小康连队活动结合起来,在文明连队的基础上评选和推荐小康连队,小康连队必须是文明连队。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实行届时制,每届期限为三年,三年届满后,单位须重新向命名机关进行申报,由命名机关验收合格后重新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实行自检申报,上级考核、审批命名。连续两年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命名机关推荐,可于第三年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特殊情况下,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对基层单位直接验收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验收、命名及升格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限定时间。各单位要认真搞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一级命名机关进行实地验收的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做到符合标准,群众公认,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各行业、系统及部门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其荣誉称号由本行业、系统及部门审批命名,荣誉称号可使用文明车组、文明派出所、青年文明号、文明医院等具体称号,不得使用“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七条 各系统、各单位推荐给国家各部委、各大系统、行业表彰的先进单位,一般应从师(局)级以上文明单位中产生,推荐时要事先征求兵团或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并将受表彰情况及时通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兵团驻自治区19城市单位,可参加自治区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申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时,须经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发给文明单位牌匾和证书。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的标志是“文明单位”牌匾。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牌匾。兵团驻自治区19城市单位,被分别命名为自治区和兵团级“文明单位”后,可在单位门前同时悬挂两块牌匾。

第二十条 兵团级文明单位,可从命名的第一个起,每年发给单位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均半个月左右,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具体标准由推荐师(局)掌握。被取消(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从当年起取消该项奖金。

奖金来源: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从经费结余或自有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师(局)级文明单位和团(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可参照执行。兵团、师(局)、团(厂)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领取。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三届保持兵团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连任主要领导,由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记功、晋级和其他奖励。单位职工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由单位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创建文明活动的领导,把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组织,具体指导,定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分级、动态管理。兵团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师(局)级文明单位由各师(局)直接管理或委托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团(厂)级文明单位由各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规划、申报表格;有关创建工作的各种文件,检查、复查考核记录,工作总结,各种创建活动图文记载资料及创建活动大事记、奖惩记录和评比命名等材料。(二)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制订创建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掌握、检查创建规划的落实和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评比表彰和推荐先进,督促后进。

(四)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和本单位创建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单位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组织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文明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和复查,督促创建单位经常自检,保持良好的创建势头。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发生背离文明单位标准的问题,命名机关应会同其主管部门根据程度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撤销各级文明单位的程序是:由所在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在征求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应的命名机关,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如需要同时撤销兵团、师、团三级文明单位的,要从最高一级开始,逐级撤销其荣誉称号。特殊情况下,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做出撤销兵团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具备后,可再次申报,参加评选。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现象,一经发现,相应命名机关应立即撤销其申报资格,并对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七章 精神文明共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兵团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厂校共建以及区域共建、系统共建、街道共建等多种精神文明共建活动,都是创建文明单位的有效形式。共建各方要成立共建领导小组,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要坚持思想工作联做、社会治安联防、科学文化联教、公益事业联办、环境卫生联搞、经济工作联抓,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文明建设的氛围。

第三十三条 开展共建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队),经协商并申报,由上一级党委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精神文明共建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兵团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9年5月8日

第三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学研究室文件

兵教研发[2010]4号

关于开展评选小学数学(人教版)教育教学论文活动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教研室、各直属学校:

接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室通知,2010年5月举行小学数学(人教版)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我室将选送部分论文进行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主题。

这次征集的论文主要有以下7个专题、对现行小学数学(人教版)教材使用的体会、意见和建议等。

2、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实践。除了对小学数学一般教学方式的研究,还包括对《数学课程标准》中四个领域的具体教学方法的研究。

3、小学数学教学中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

4、小学数学教学评价改革。主要包括对小学数学教学评价的研究和小学生数学学习评价的研究。

5、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发展。可以从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精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展开。

6.现代信息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运用。

7.小学数学教研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送评论文的要求

1、论文要根据数学学科的特点,围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兵团数学教育水平。

2、论文的主题是根据数学学科的特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体课题可围绕课程、教学、学习、评价、计算机辅助教学等领域选题。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以及现代教育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应用。

3、论文观点要正确、鲜明、有思想性和启发性;对重要而有争议的问题,鼓励参与讨论,提出见解。论文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必要时配有典型课实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防止空泛议论,避免单纯介绍经验,力求具有新意。

4、论文叙述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性强。论文文字要通顺、准确、简明、流畅、无错别字。论文字数在3000--5000字之间。并附有不超过200字的作者简介。

5、送评论文严禁抄袭。

二、论文评选办法

1、送评论文首先由兵团教研室和兵团小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进行阅评,评出兵团级的一、二、三等奖优秀论文;在此基础上选出部分论文送交中国教育学会小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参加全国小学数学(人教版)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

2、被评出的兵团级优秀论文由我学会颁发证书。

三、送交参评论文的时间及其它

1、参评论文应一式5份,有条件的请附送电子文稿。2、论文要有封面及作者的姓名和单位及联系方式。特别注

意:姓名和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写在封面,不要写在论文正文中的前面或后面。送审论文要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兵团教研室。

3、参评论文原则上以各师教研室为送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寄我会。

4、每篇参评论文需交评审费60元。

联系人:杨卫平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卫生巷79号兵团教研室

邮编:830002

电话:0991——8830840***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帐号:***218

开户行:新疆兵团分行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

附加信息及用途:兵团教育学会(请注明小学数学论文字样)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教学论文通知

抄送:高继宏局长、黎兴平副局长

基教处师资处

兵团教研室办公室2010年1月8日印发

第四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论文题目

兵团经济管理专题课程结业论文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认识

物流2011级2班

2011 兵团经济专题 专业、班级 学课

【摘要】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性质这个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由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处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集团,它既不是简单的经济实体,也不是正规部队,兼有二者的属性,担负着屯垦戍边、保卫边疆、增强民族团结的历史重任。兵团也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特殊性

一、兵团的概况

1954年组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是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兵团现有14个师(垦区),174个农牧团场,4391个工业、建筑、运输、商业企业,有健全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保险等社会事业和司法机构,总人口245.36万人,在岗职工93.3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新疆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兵团的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在依法向当地政府纳税的同时,几十年来坚持为新疆各族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援地方建设,每年抽调大批技术人员到附近的县、乡、村举办种植、农机等各类培训班,推广先进技术;从1964年起,每年筹集资金帮助地方搞规划和建设,为各民族群众送医送药,给予各方面的帮助。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无偿移交给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兵团作为新疆稳定、边防巩固的重要力量,坚持劳武结合,与军队、武警、人民群众共同在边境地区建立了”军、警(武警)、兵(兵团)、民”四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近五十年来在打击和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保卫祖国边疆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在屯垦戍边中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兵团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政府的各项法规和法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为新疆各族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发展融合型经济,密切了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边疆同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兵团的发展,始终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帮助与支持。在屯垦初期,各族群众当向导,提供生产工具,给予各种支持;自治区各级政府给兵团划拨了大片的国有荒地和草场、矿山及天然林等资源,奠定了兵团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当多的政策都明确适用于兵团,促进了兵团和地方经济的融合发展。

在长期发展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等37个民族成分。垦区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口约25万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兵团成为各民族团结的大家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五十年的发展,对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兵团性质认识

(一)兵团不是国家机关或一级行政区域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与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各级与中央国家机关相对应,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上述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的组成体系中,没有关于” 兵团”的内容。而且,在各类文件及领导的讲话中,从未有将 “ 兵团”作为一级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的内容。因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兵团不是一级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

(二)兵团是社会组织 学者彼得.布芬认为,”社会组织”意指人类行为被社会性地组织起来的方式。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社会组织是指为了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具有明确规章制度的一个独立单位,是正式化的社会群体。国家赋予兵团以屯垦戍边的社会职能,其直接目标是保卫边疆、巩固国防、推动和促进边疆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兵团作为国家单列的受国务院与新疆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组织单位,具有其正式性与独立性。兵团通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规章制度,约束其内部成员与组织的行为,为保卫边疆、巩固国防、推动和促进边疆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而共同努力。可见,兵团是社会组织。

(三)兵团是企业型的社会组织

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目的是屯垦戍边,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直被归属于农垦系统,其所从事的是农垦事业,在计划单列前的相当长时期内直属农业部管理。所谓屯垦,指军队在屯营的地方开荒种地。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安置居民,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从事各种经济社会开发建设事业,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所谓农垦,是指国家组织农民,在国有土地上使用现代机械和科技,大规模地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建设事业。由此可见,不论是 “ 屯垦”还是 “ 农垦”,组织生产建,实现经济发展,都是 “ 垦”的直接目的。这是兵团这一社会组织具有企业性质的根本表现。“ 兵团要实行企业管理”、“ 兵团是一个大型垦区”、“ 兵团是一个综合性经济组织”等论述都说明了这一点,尤其在中发[1997]17号文件中提出组建新疆生产建设集团公司之后,这一性质体现得更为明显。

(四)兵团是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兵团是企业型的社会组织,但兵团并不企业,而是一个具有党政军企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所以如此,在于兵团的存在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政治性,其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军事性、宏观性和大局性的影响。这使得兵团这种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为充分发挥兵团的作用,必须要赋予兵团以综合职能。1981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恢复后的兵团,“ 任务还是党政军结合”,即为适应新疆综合性开发要求、适应新疆稳定和发展双重需要而采取 “ 党、政、军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以集中执行屯垦戍边这一综合任务。兵团自上而下建立的各级党组织,对兵团事业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兵团通过公检法司劳等管理部门,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兵团有一支以武警为主体的武装力量,行使着保卫边疆、巩固国防的军事职能。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和5000多家工交建商企业,承担着经济建设的职能。兵团的教、科、文、卫等社会组织系统,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这之中,” 党”是领导核心,“ 企业”是基础和载体,” 政”和 “ 军”的职能均依附于企业这一基础与载体之上。可以说,党政军企职能的综合,是兵团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兵团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企业型的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The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双重管辖,享有省级的权限,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兵团的党务和税收事务由自治区分管,而行政、司法、经济、财政等则由中央政府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统计方面,兵团的人口和面积一般都计入地方政府的统计中(兵团四个城市除外),但国民生产总值等则单独列出,不计入自治区的数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系主要有兵团、师、团三级。兵团和师均设第一政治委员、政治委员、司令员或师长三个主要职位。兵团的司令部设在乌鲁木齐,曾迁至石河子,后又迁回乌鲁木齐市。

兵团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兼任。兵团党委书记、政治委员兼任自治区的党委副书记,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任命,党内级别为中央委员。兵团现任政治委员和司令员分别是聂卫国和华士飞。

兵团的师大都与自治区的地区行政中心分别对应,由相应的地委书记兼任师第一政委。师另设专职的政治委员和师长。

兵团的团级单位除了团场外,还有农场、牧场等,一般统称为”农牧团场”,行政级别为县处级。团场编以数字番号。四个师实行师市合一体制,如石河子市(建立于1975年,为新疆最早的城市之一,现为新疆第二大城市),后效仿石河子模式建立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这四个市均为县级市。

在兵团总部、各师师部和团场密集的垦区,设有三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构,如:兵团公安局-农八师公安局-下野地垦区公安局,特例:兵团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农八师公安局)-城区分局。

80年代以来,军团的武装连队改编为武警,整编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指挥部及其隶属的各支队、大队、中队。副军级建制的兵团军事部执行省军区的职责权限,即兵役动员、预备役编组、民兵工作等。兵团的各支民兵应急反应分队是新疆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走过了48年的历程,经历了创建、发展、解散、恢复的曲折道路。现在正乘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决策的东风,昂首阔步进入新的大发展时期。历史证明:新疆兵团不仅为建设新疆、保卫边疆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而且具有不可估量的生命力,经受了困难、挫折等严峻的历史考验,在十分困难的征程中,谱写了一部战天斗地、威武雄壮、不断发展的光辉史篇,创造了人间奇迹。兵团过去和今后的历史地位、兵团人的伟大献身精神,应当得到符合历史实际的评价。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要作用

(一)兵团已经成为新疆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发展经济,既是兵团开发新疆、建设繁荣富裕而文明的新疆的历史任务,也是兵团自我发展、更好地履行戍边使命的要求。几十年来,兵团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经济建设。早在兵团成立之前,为了减轻新疆各族人民负担,部队一进疆,就一手拿枪、一手拿镐,投入大生产运动,经过三年艰苦奋斗,为兵团成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兵团成立后,大规模进军塔里木、准噶尔盆地,建农场、办工厂、修学校,使荒无人烟的万古荒原呈现生机勃勃的景象。兵团创业伊始,缺乏资金,又大多战斗在气候和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方,遇到的困难是难以想像的。兵团人发挥了人民解放军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勇于和困难作斗争的光荣传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创造了人间奇迹。到2000 年底,兵团生产粮食117.57 万吨、棉花69.39 万吨,国内生产总值180.68 亿元,上缴税收 9.069 亿元[ 1],成为自治区重要的经济力量,使自治区经济实力更为强大,经济更为繁荣。不仅如此兵团还承担着本应由国家承担的30 多万离退休人员绝大部分的离退休费及社会事业的支出,并先后两次向自治区移交了一批工商企业,如果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兵团经济总量将更多,对自治区的贡献也就更大。

(二)兵团是守卫边防、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兵团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忠实地履行着戍边任务。中印边界反击战时,兵团担负了后勤支援任务,保证了后勤供应的需要及反击战的胜利。1962 年在前苏联策动的伊犁、塔城等地边民外逃事件中,中央、自治区党委一声令下,兵团立即抽调干部、职工、汽车及农机具,奔赴裕民、塔城、额敏、霍城等县的边境地区,执行代管庄稼、代耕土地、代牧牲畜的三代!任务,并承担

三代!费用。此后,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指示,先后在边境一线组建几十个农牧团场,沿中苏边界形成了一条10至30 公里的边境农场带,筑起了一条屯垦戍边的国防屏障。这不仅保证了边境安宁与稳定,而且结束了长期以来外国不断蚕食我领土的历史,为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几十年来,兵团一直和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担负着祖国西部2017 公里的边界守卫任务,定期巡逻、守土卫国、保境安民。在当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不断制造事端的情况下,守好边防,对新疆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贡献更是功不可没。

(三)兵团是保证新疆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解放初期,这支部队就进行了英勇的平叛、剿匪斗争,接着又投入建立地方政权、减租反霸、土地改革的运动,保证了新疆解放初期的社会稳定。兵团成立后,以稳定新疆为己任,继续进行了剿匪斗争。对于长期存在的民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兵团始终把平息**及突发事件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巴仁乡事件及伊犁

二五!事件发生后,兵团民兵根据自治区党委指示,立即奔赴出事地点与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平息**,恢复社会秩序。兵团在稳定新疆大局方面是有功的。兵团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威慑力量。邓小平把兵团称为稳定新疆的核心力量,是对兵团在新疆稳定中的作用、地位的高度评价。

五.组织的特殊构成

“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的总体特征是: “受命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根植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依托于特殊的组织形式,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兵团具有准军事化的特点实行兵、师(局)、团、营、连、排、班的部队体制。执行着部分政府职能,它有工会,计委等政府机构。同时,还要担负一些所谓国家专政机关的职能,如镇压**、兴办和管理监狱。兵团是以汉民族为主的多民族农垦队伍,据有关的统计,汉民族占有88%以上。这种以汉民族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在边疆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可以发挥稳定边疆,巩固国防的作用。”两圈一线”的布局。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大多是在”两圈一线”的布局。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大多是在1950~1955年建立的。新疆多大,兵团多大,它所辖面积约20万平公里,主要分布在新疆的15个地州及边境地区。在布局上,更多地考虑了当时剿匪和今后的守边任务,形成了点多、面广、布局分散的”两圈一线”格局。由于农场根据战略和政治的需要,多集中在边远、高寒、干旱缺水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先天的不足造成了脱贫难度的加大。即使脱贫了,也会反复出现返贫现象。如1999年,因遭受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大幅降价等因素的影响,已经实现基本脱贫的22个边境农场就几乎100%返贫。管理体制的混乱。现今的兵团依然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农耕都要实行统一播种,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等五统一的方式。指令性计划占生产计划的95%。团场承包者的收入中还包括要上交团场的各种费用,职工承担了完全的土地风险。兵团管理机构则获取了三方面的利润: 土地租金、对投入生产要素的价格控制,对农业产出品的价格控制。因此,兵团土地契约形式着重于财富的再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对职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削”。

【参考文献】

[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编纂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鉴(2000)[ 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2 ] 《新疆建设兵团统计年鉴》 编辑委员会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3 ] 新疆通志(第37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61.[ 4 ] 兵团计委调研组.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分析和建议.载新疆农垦经济,2003,(3).[ 5 ] 李新.新时期兵团边境反贫困战略的思考.载新疆农垦经济,2005(7).(新疆兵团边境农场戍边使命与反贫困战略协调研究成果)[ 6 ] 孙柯.后兵团时代的军垦困境.载新西部,2004,(11).[ 7 ] 兵团党校科研处.兵团农牧场改革探索.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8.[ 8 ] 陈海泉.新疆兵团土地契约制度研究.新疆农业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9 ] 李僚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地位研究.载新疆农垦经济,1997,(2).[ 10]郭 刚.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 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5-11.[11]《新形势下关于兵团性质的哲学思考》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新疆兵团史料选集》 第三辑(内部),第 10 页。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鉴》 1991年,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第五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学研究室文件

兵教研发[2012]3号

关于印发《2012 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教研室,各直属学校、二二二团学校:

现将《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高继宏局长、黎兴平副局长

基教处师资处

兵团教研室办公室2012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总结经验展示成果,均衡发展全面推进

——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

2012年恰逢义务教育课程改革10周年、普通高中课改第二轮开局之年。为了把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施10年来的经验、问题认真总结、疏理,把好的做法、经验、成果加以展示,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以达到进一步深化改革,共同提高质量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普通高中课改以围绕人才培养模式和改变学习方式为目标,认真总结和挖掘第一轮课改成功经验,特别是对2011年普通高考的总结与反思,进一步完善课改体系和具体操作,提高质量,确保兵团高中教育的优势。结合兵团基础教育2012年的整体工作要求,提出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

一、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兵团教育规划纲要,坚持“教研优先、教研兴教、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目标,加强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不断丰富自身内涵,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好“研究、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能。

二、破解“双语”教学难题,力争初见成效

实行“双语”教学是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为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少数民族青少年学习交流先进文化、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民生工程,无论从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看都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面临认识模糊、师资匮乏、措施不当等困难。兵团已明确向国家相关部委承诺,用三年的时间,使兵团中小学双语教学走在自治区的前列。2012年成为兵团实施双语教学初见成效并稳固推进的关键之年,此项工作必然成为兵师教研部门今年工作重点之一。为此,应努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除做好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认识教育工作外,重点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讲事实、摆道理、现身说法等途径使此项工作的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而

积极配合,积极参与;二是严把师资入口关和加大师资培训的力度。今后,招聘双语教师严格从思想素质、语言能力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考量、选拔,有条件的师市也可从特岗教师中招聘合格的双语教师。配合行政和人事部门加大现有双语教师培训力度,实行“培训上岗、不合格再培训,再不合格调岗”的用人机制。三是注重质量跟踪、反馈和评价,开展并做好行之有效的“双语”教学教科研工作,在去年农三师兵团“双语”教学现场会成功举办的基础上,今年择机举办“双语”教学研讨会,进一步探索“双语”教学的有效模式和改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教科研工作

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将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兵团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团场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学前教育师资普遍存在低学历、非专业等现象,加之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还未出台,没有系统的课程体系和标准,更没有相对成熟和稳定的教材、器材等,在各级各类幼儿园中普通存在“幼儿教育小学化”和“幼儿教育随意化”等倾向,甚至一些正常的教学内容和活动都被列入收费范围,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2012年兵师教研室要把学前教育中的师资培训和教科研工作也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开展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待时机成熟,拟成立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以加强此项工作。

四、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事关社会、人民对教育是否满意,更事关每一个孩子是否享受到公平教育。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1-2020)》,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目前单从学校硬件建设来看,学校之间的差异不大,但在内涵发展和办学质量方面还是存在不小差距。对此,兵师教研部门肩负更为艰巨的任务。一是均衡发展不是“削峰填谷”搞平均主义,既要鼓励优质学校做好示范引领作用,教育教学更加开放,又要帮助薄弱学校以各自的优势为突破口办出特色,并通过一些办学模式全面提高质量;二是处理好均衡发展过程中的“输血”与“造血”的关系,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在人、财、物等方面适当向薄弱学校倾斜,学校内部更要挖掘潜力,加强管理和教科研,注重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加强区域联动,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在师资、生源上恶性竞争,逐步实现各学校良性循环发展。

五、实施新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新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将正式启用,中小学将使用修订后的新教材。为此,兵师教研部门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明确要求。认真做好配套教材的选用、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调整、教学条件和辅助资源的配置工作,保障新课标的实施;兵师教研部门要将新课标的实施作为今年及今后一个阶段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新课标的理念贯穿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将新课标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的各个环境,确保新课程标准吃得透、拿得准、落得实,确保新课标平稳过渡。

2、组织学习。各级教研机构要率先学习新课标,深刻领会课标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切实提高对课标的认识,增强对新课标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教研人员要认真对照新老课程标准,深入了解课程标准修订的重点,进一步明确新课程标准实施的难点,科学制定各学科新课程标准的实施方案。

3、组织培训。今年上半年要围绕新课程标准实施,开展三个层面的培训工作。以兵师两级教研员为对象,兵团组织开展新课程标准培训者培训;以学校学科教研组长为培训对象,师组织开展骨干教研员培训;以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为对象,学校组织全员培训;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前所有义务教育教师均经过新课程标准培训。

4、强化落实。兵师教研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课程改革实施纳入专项检查和督导范围,对课程方案的执行、课程标准的实施、配套教材的选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管理等加强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各师在秋季期末前组织一次针对新课标实施的专项调研或检查,为进一步安排部署新课程标准实施工作提供依据。

六、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义务教育课改,完善普通高中课改

义务教育课改已近十年,可谓“十年磨一剑”。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10年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2年应把这些课改的成果充分展示,并进行深化,特别是农牧团场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探索一些适合自身发展的办学思路和教学模式。杜朗口中学的教学模式虽然不能复制,也不能照搬,但对农村和农场学校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希望兵师两级教研单位认真总结、吸收和探索,特别是积极探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加大课程建设、课题研究、专家指导的力度。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普通高中课改经过三年推进已初步建立了新的课程体系,各普通高中也在自身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考试与评价、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通过2011年新课程改革后的第一次高考发现,许多高中教师对高考命题立意不清,对高校招生在学科能力和综合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清,因此在教学中不能科学系统地针对学生的学科能力和综合能力培养制定教学计划,一味地增加高考学科的课时,而其他对学生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课程则采取减课时、减内容的不当做法,甚至出现违反教育规律的教学行为。今年对普通高中课改重点放在提高教师对培养学生学科能力和综合能力的认识、提高教师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评价水平、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上,这就要求教研部门和广大教师改进课堂教学,改变学习方式,以效率和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所有普通高中能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制定的课程方案、课程开设与管理,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七、加强中小学校德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研究

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2011年10月兵团召开首届兵团德育示范校和校园文化建设现场会,在受到表彰的两批共37所兵团德育示范校的评估验收报告中,无一不被指出“缺乏德育教科研”,没有德育就没有教育。对此,应引起兵师教研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拟通过研讨或征文形式把此项工作开展起来。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一切的思想,首提“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作为文化教育领域,用文化教育人、用文化感染人、用文化引领人是我们的责任,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特别是在打造适合师生成长发展的校园文化,包括课程文化、课堂文化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进而指导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八、加强教研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包括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让一线教师服、信、听、干!在兵、地树立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岗位职责、常态工作、学习调研、培训提高、廉洁自律和准入等方面的制度;三是加强考核与评价制度,包括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自下而上的评议制度以及对各级教研室和教研员的考核等。

九、继续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力度

国家和兵团花费巨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兵师教研部门肩负一定的培训任务,在形式上坚持国家培训、本级培训和校本培训相结合,在内容上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成效上加大考核力度,不求人人过关,也要人人过堂,初步形成参培→收获(体会)→考核(考试)→跟踪→反馈→评价(分析)报告等流程。

十、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

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是一支重要的教学研究力量,兵师教研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学会工作,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尚未成立的,可先做好前期筹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按程序申报并制定章程;组织不全的,可在今年择机进行改造。但无论新建还是改建,都要积极开展工作和活动,而不只是一个摆设。

在新的一年里,工作繁杂、任重道远。兵团在新疆的经济、社会中发

挥着“三大作用”,兵团教研在兵团教育中也应发挥三大作用:智囊、引领、助推。切实把兵团教研打造成为“五个中心”即教育发展咨询、服务中心,现代教育理论引领、转化中心,教师专业成长指导、培训中心,教育质量分析、诊断和改进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兵团中小学教育质量、推进新疆和兵团实施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贡献我们的力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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