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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审判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3027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17:32: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模拟审判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影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口头警告、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 全体请坐。

(书记员

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工作准备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兰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蔺小宇、被告人蔺小光、被告人代春花三人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敲法捶)现在开庭(敲法捶)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蔺小宇、第二被告蔺小光、第三被告代春花到庭。(法警带三被告到庭)

(审判长):第一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蔺小宇):我叫蔺小宇,1980年生,兰州榆中县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蔺小宇):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蔺小宇):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蔺小宇);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蔺小宇):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蔺小宇):已经于2011年月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蔺小光):我叫蔺小光,1982年生,兰州榆中县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蔺小光):高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蔺小光):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蔺小光);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蔺小光):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蔺小光):已经于2011年3月5日收到

(审判长):第三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代春花):我叫代春花,1982年生,兰州榆中县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代春花):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代春花):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代春花);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代春花):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代春花):已经于2011年3月5日收到

(审判长):兰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蔺小宇、被告人蔺小光、被告人代春花三人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合议庭审判人员由罗沁怡、王子瓒、路伟组成。由罗沁怡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田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安涛、李山雁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蔺小宇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亮亮出庭为其担任辩护,受第二被告蔺小光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叶出庭为其担任辩护,受第三被告代春花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晓出庭为其担任辩护。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蔺小宇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蔺小宇):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蔺小光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蔺小光):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代春花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代春花):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控辩双方在举

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审判长、鉴定人不出庭的,应当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物、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辩护人司亮亮):没有(辩护人丰叶): 没有(辩护人任晓):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三被告请起立。

(公诉人李山雁宣读起诉书)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甘检刑诉字【2011】第233号

被告人:蔺小宇,男,1980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被告人:蔺小光,男,1982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被告人:代春花(蔺小宇之妻),女,1982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三被告人均系农民,之前均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

被害人孙凡月,男,30岁。居于兰州市安宁区水瓜庄。

本案由兰州市安宁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与

****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

****年**月**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司亮亮、丰叶、任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蔺小宇赶集回家后,发现家中的衣被被盗,从邻居口中得知,被害人孙凡月曾经在下午来过,于是蔺小宇便给其弟蔺小光打电话,让其随自己去孙凡月家索要衣服。次日,蔺小宇,代春花,蔺小光,三人到孙月凡家中,在对被告询问笔录中写明,当时孙称衣服在其亲戚家中,过两天还给他们。蔺小宇与其妻、弟三人非常气愤,与之产生争执。于是三人强行将孙凡月从屋内拽出,拉其向邻村走去。在前往邻村的途中孙凡月突然跑进路旁的麦田。于是,蔺小宇捡起路边的木棍,三人追了进去,之后蔺

小光抽出身上的皮带,在被害人孙凡月背部,腿部等多次击打,造成被害人孙凡月轻伤(法医鉴定结论)。之后,三人见孙凡月仍未停止对他们的辱骂,蔺小宇便提议扒了他的衣服冻冻他!于是蔺小宇,蔺小光抓走孙凡月部分衣裤扔至一旁(死者身上只剩一件白色衬衫,下身仅有红色线裤)。之后三人把被害人弃之野外不顾径自回家。

次日上午8时许,孙凡月被村民发现死在麦田里。后经安宁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孙凡月的尸体上有损伤,系死者生前受到钝性物体击打所致,未发现内伤。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全省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曲于胸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弥漫性出血(维湿涅夫斯普斑)。结论为:孙凡月系冻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面对完全精神病的孙凡月,强行将其拖至野外殴打并扒去其衣物,三人将被告弃之荒野。客观上已足以将一名精神病人致死,在能预知孙凡月会被冻死的情况下置其生死不顾,主观恶性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致被害人孙凡月冻死。其三人对被害人冻死的结果明知自己的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并持放任、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从犯罪构成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刑事惩罚。我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

李山雁 附:

1、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

3、被害人精神病鉴定书

4、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

5、询问及勘验笔录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蔺小宇):一致(蔺小光):一致(代春花):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蔺小光,第三被告人代春花退庭(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蔺小宇):有,我没有想杀死孙凡月,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审判长):下面就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蔺小宇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蔺小宇):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宇,得知衣被被孙凡月拿走,你是怎么做的

(蔺小宇):我给我堂弟打电话让他和我一起去取孙凡月家里取(公诉人安涛):你有没有说过若去不还回衣被便教训一下孙凡月(蔺小宇):没有

(公诉人安涛):没有要回衣被时,是谁先提出要教训孙凡月的(蔺小宇):当时我特别生气,孙凡月不还衣被,还骂我们,我就说了一句:欠揍的,给我打

(公诉人安涛):你说要教训孙凡月时蔺小光,代春花两人表示同意了吗

(蔺小宇):他们没说什么,就动手了

(公诉人安涛):你们为什么要把他拽到邻村去?(蔺小宇):他说衣被在邻村亲戚家,我们想让他去取衣被(公诉人安涛):在你们进入孙月凡家中争吵及将其拽出屋外时有没有发现孙凡月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蔺小宇):没有

(公诉人安涛):孙凡月跑进麦田之后你紧接着做了什么

(蔺小宇):我就追进去了

(公诉人安涛):你当时是拿什么击打孙凡月的,他反抗了没?(蔺小宇):随手捡了一根木棍,他反抗了

(公诉人安涛):你知道当时温度很低吗?那你们么为什么还要将其衣物扒掉将他弃之野外?(蔺小宇):知道

(公诉人安涛):那你们么为什么还要将他的衣服扒掉,将他弃之野外?

(蔺小宇):当时在气头上,就想教训他一下,想着他就自己穿上衣服回去了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司亮亮):是

(辩护人司亮亮):案发当天你和你妻子叫你堂弟去孙凡月家做什么?

(蔺小宇):孙凡月偷了我们家的衣服,我们去要回来(辩护人司亮亮):你为什么叫你堂弟?

(蔺小宇):他们家人都比较霸道,我有比较胆小,害怕要不回来(辩护人司亮亮):孙凡月跑进麦田里,你为什么追上孙凡月就打(蔺小宇):当时就是气急了,脑子一热,没多想(辩护人司亮亮):你打他哪了

(蔺小宇):因为他在前面跑,所以我就打他后背了

(辩护人司亮亮):你打完孙凡月怎为什么对你堂弟说“扒了他的衣服冻冻他”?

(蔺小宇):打他的时候他也还手打我们了,还骂我们,我特别生气,没多想就随口说了一句

(辩护人司亮亮):当时天气冷吗?那还这样做?(蔺小宇):冷

(辩护人司亮亮):孙凡月反抗了没有?(蔺小宇):反抗了,还把我堂弟抓伤了

(辩护人司亮亮):你们扔下他离开的时候孙凡月是什么状态(蔺小宇):他就自己找衣服呢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一被告蔺小宇退庭,带第二被告蔺小光到庭(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蔺小光):有,我没有杀人,只是殴打了孙凡月,不能构成犯罪(审判长):下面就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蔺小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蔺小光):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你堂哥蔺小宇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蔺小光):就说有人偷了他们家衣服,让我跟他一起去要(公诉人安涛):他打电话约你去的时候你是咋想的

(蔺小光):我就想帮他去拿,那毕竟是他们家的东西,而且我哥胆子小,我就想帮他壮个胆

(公诉人安涛):接到蔺小宇的电话后你们打算怎么做(蔺小光):就打算把衣被要回来

(公诉人安涛):在麦田里谁先提出要教训孙凡月的?(蔺小光):我哥当时喊了声“打”,我就动手了(公诉人安涛):你知道孙凡月有精神病吗(蔺小光):不知道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丰叶):是

(辩护人丰叶):蔺小光,你是否认识孙凡月(蔺小光):不认识

(辩护人丰叶):那你为什么要去他们家

(蔺小光):我哥说孙凡月偷了他们家衣被,叫我帮忙去要(辩护人):你有没有想过这么点小事,你哥为什么要把你叫上(蔺小光):我哥胆小,可能害怕要不回来吧(辩护人丰叶):你们要衣被时孙凡月是怎么说的(蔺小光):他说衣被在邻村亲戚家,没法给我们(辩护人丰叶):你们能够听懂他表达的意思吗

(蔺小光):能

(辩护人丰叶):在他们家起争执了吗(蔺小光):起了一点(辩护人丰叶):一点是多少(蔺小光):口舌争执(辩护人):动手了吗(蔺小光):没有

(辩护人丰叶):你们一起商量之后决定带她去邻村的吗

(蔺小光):没有,我哥说要带他去邻村吧衣被取回来,我们就跟上去了

(辩护人丰叶):孙凡月跑进麦田之后谁先追进去的(蔺小光):我哥

(辩护人丰叶):你是自己跟进去的还是你哥叫你进去的(蔺小光):我哥喊了一声“追”,我就跟进去了(辩护人丰叶):在麦田里谁先动手打的孙凡月(蔺小光):我哥

(辩护人丰叶):你哥已经打他了,你为什么还要打他(蔺小光):我看我哥打不过他(辩护人丰叶):他也打你哥了吗(蔺小光):打了

(辩护人丰叶):你用什么打的孙凡月(蔺小光)::我就把身上的皮带抽下来打的

(辩护人丰叶):你打他的时候他还手了吗(蔺小光):还了

(辩护人丰叶):你受伤了吗(蔺小光):被抓伤了

(辩护人丰叶):打完他为什么还要扒他的衣服(蔺小光):他不停地骂我们,我们都特别生气,就扒了(辩护人丰叶):谁先提出来扒孙凡月衣服的(蔺小光):我哥,他说要再教训一下孙凡月(辩护人丰叶):你动手扒他衣服了吗(蔺小光):扒了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带第二被告蔺小光退庭,带第三被告代春花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代春花):有,我没有杀人,只是殴打了孙凡月,不能构成犯罪(审判长):下面就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代春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代春花,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代春花):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你们之前是否曾商量孙凡月若不还衣被便教训他?(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你们为什么要把他拽到邻村去?

(公诉人安涛):在你们进入孙月凡家中争吵及将其拽出时有没有发现孙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他们二人对孙进行殴打的时候你在干什么(代春花):我在旁边站着(公诉人安涛):你动手了吗(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有没有阻止。(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任晓):是

(辩护人任晓):孙凡月偷了你家衣被后,你做了什么

(代春花):我埋怨我丈夫说家里情况不好,孙凡月偷了我们家的衣被叫我们怎么过日子,所以我就让我丈夫去孙凡月家要衣被。(辩护人任晓):你和你丈夫蔺小宇是怎样商议去孙凡月家索要衣被的

(代春花):我就说我们家没有多余的钱可以再购买衣被了,再加上孩子上学到处要用钱,怎么办,我丈夫就说要不我们去孙凡月家把我们家的衣被要回来吧,我们两就都同意了。

(辩护人任晓):你们有没有说,索要不回衣被就教训孙凡月(代春花):没有,我们就说要找孙凡月要回衣被。(辩护人任晓):你们拉孙凡月去邻村干什么

(代春花):我们去取衣被,因为,我们到他家要衣被时,他说把衣被放在邻村亲戚家了。

(辩护人任晓):那他跑向麦田里时,你在干什么?(代春花):我也就跟过去了,我怕他跑了不还我们家衣被。(辩护人任晓):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打孙凡月时,你为什么没有阻止他们?

(代春花):我们家本来就困难,因为孙凡月偷了我家衣被,少了衣被对我们家来说又少了很多生活上的物品,我们家实在不敢有太多的花销,孩子上学要用钱,干啥都用钱,我很气愤,当我丈夫和堂弟打孙凡月时,我就没有阻止,我只是想让他受点教训,以后不要在村里干坏事了。我真的没有想过要打死他。

(辩护人任晓):蔺小宇打孙凡月时,你在干什么?

(代春花):我就在一边骂了孙凡月几句,让他以后不要再干坏事。(辩护人任晓):你知道孙凡月是精神病人吗?(代春花):不知道,(辩护人任晓):是谁去扒孙凡月衣服的?你们是提前商量的吗?

(代春花):是我丈夫和堂弟,我们没有提前商量过。

(辩护人任晓): 被告人蔺小宇去扒孙凡月衣服时,你在干什么?(代春花):我上去拉我丈夫,不让他这么做,但是没有拉开。(辩护人任晓):你们在离开时,有没有想到孙凡月会被冻死在麦田里?

(代春花):没有,我当时看到他还正常呢,以为他能穿上衣服回家,没有想到他会被冻死。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带第一被告人蔺小宇,第二被告人蔺小光到庭(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听那个前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证据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方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公诉人李山雁):审判长,我们有如下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生前所做的完全精神病鉴定结论及证人梁巧红。系证明被害人为完全精神病人及当时被害人被三被告强行拽走的过程。

第二组证据:物证,从被害人身上所扒下来的衣物,被告人蔺小宇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木棍,被告人蔺小光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皮带,证人刘润娟。证明被告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及被害人孙凡月被殴打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的死亡报告和发现尸体现场的照片,以及证人孙薛俊彦。此组证据证明三名被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孙凡月死亡的结果。

第四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所偷的衣被,被害人伤势鉴定报告。根据对所偷衣被的价值估量,衣被价格只是普通市价,较于孙凡月伤势鉴定及死亡的结果,证明三被告具有很强烈的报复性,主管恶意明显。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鉴定结论:由兰州市陆军总院对被害人生前所做的完全精神病鉴定结论,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所做的伤势鉴定及死亡鉴定报告。兰州市陆军总院经鉴定表明,孙凡月为完全精神病人。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经法医鉴定,死者全省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曲于胸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弥漫性出血。结论为:孙凡月系冻死。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物证:被告人殴打孙凡月时所用的木棍,皮带以及从被害人身上所扒下来的衣物。

下面继续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梁巧红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梁巧红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梁巧红):

(审判长):证人梁巧红,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梁巧红):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梁巧红):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请讲述一下你那天看到什么了?(梁巧红):

(公诉人安涛):也就是说孙凡月有挣扎反抗,但他们仍强行将其拽出家门?

(梁巧红):我看到的是这样子。

(公诉人安涛):在三人拉扯孙月凡时孙是如何表现的?

(梁巧红):他当时努力向后想挣脱他们,嘴里大声叫着嚷着,依依呀呀的我也没听清楚,极不情愿随他们走的

(公诉人安涛):也就是说当时孙月凡表现的极为不正常是吗?(梁巧红):是的,极力反抗。

(公诉人安涛):那你有没有听到她们在说些什么?

(梁巧红):拉着的两个男的就吼着说是让跟他们走嘛,后面一个女的就有指着孙凡月骂咧着跟着。

(公诉人安涛):村里的人知道他是精神病人吗?那你知道吗?(梁巧红):很多人都知道啊,我是他的邻居,更何况同村这么多年,他又是从小这样,知道的。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司亮亮):(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丰叶):有,你和孙凡月做邻居多长时间了(梁巧红):十来年了

(辩护人丰叶):他生活能自理吗(梁巧红):基本上可以

(辩护人丰叶):他经常有盗窃的习惯吗(梁巧红):偶尔有

(辩护人丰叶):孙凡月家出事那天你在哪

(梁巧红):在屋里,听到他们家特别吵,就到门口去看了(辩护人丰叶):你听到他们争吵了吗(梁巧红):听到了

(辩护人丰叶):听到具体的内容了吗(梁巧红):听不清楚

(辩护人丰叶):有没有听到孙凡月的的声音(梁巧红):有,特别的乱,特别吵(辩护人丰叶):有没有听到打斗的声音(梁巧红):没有,光是骂人的声音

(辩护人丰叶):你看到孙凡月被二被告拉出屋外时,他是完全处于弱势吗,没有反抗能力吗(梁巧红):是,(辩护人丰叶):那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一下,他毕竟是你的邻居(梁巧红):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任晓):有,证人梁巧红,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将孙凡月拉到屋外时,你看见被告人代春花在干什么?(梁巧红):她就在一旁骂骂咧咧的(辩护人任晓):骂的是什么内容

(梁巧红):听不清楚,好像是骂孙凡月不要脸什么的(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刘润娟到庭(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刘润娟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刘润娟):

(审判长):证人刘润娟,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刘润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刘润娟):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请你讲述一下当天你所看见到事件经过。(刘润娟):

(公诉人安涛):请问当时你看到的是法庭被告席上的三个人吗?(刘润娟):(瞅一下)是的。

(公诉人安涛):你距他们有多远?能听到她们说的什么吗?(刘润娟):三四十米远,具体的说什么听不清楚,但是能听见他们嚷嚷的叫喊声。

(公诉人安涛):孙跑进麦田,两名男子紧接着做了什么?(刘润娟):我先是看见一个男的看第一个人跑进麦田之后他就左右看了一下然后弯腰在路边捡起一个木棍就追上去了,另外一个男的就也喊着追了上去。因为最先跑进麦田的男的跑的也不是很远就绊倒了,后面两个人追上之后就开始用棍子打那个倒下的人,还有一个就把自己的腰带抽出来了开始打。

(公诉人安涛):最先跑进麦田的人当时做何反应?

(刘润娟):因为远,又有两人围着他站所以看的不是很清楚,就听见打的那两个人大声喊的让你跑!再跑!看我不打死你。地上的那个开始还用手乱挥着应该是反抗,后面就直接躺在地上蜷缩着抱着头德样子,呜呜咽咽的不知道是在骂还是在求饶,听不清楚。(公诉人安涛):他们有殴打完之后做了什么?

(刘润娟):他们打的时候我看着觉得害怕就赶紧走开了,中间有回头看一眼,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着衣服,另一个弯腰按着地上的那个人,应该是在扒那个男的衣服,后面我就不知道路。

(公诉人安涛):那你看到被告席上的女子有没有上前阻止?(刘润娟):没有,我有听见女的骂的声音,她就在旁边站着,也没打,扒衣服那会我看着好像也还是站着的没动手。(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司亮亮):(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辩护人丰叶):有,你看到谁先打的孙凡月

(刘润娟):记不清了,反正是一个先打的,另一个也就跟上去打了(辩护人丰叶):当时孙凡月有没有反抗(刘润娟):有

(辩护人丰叶):你还记得是谁先扒孙凡月的衣服的(刘润娟):不记得了,当时挺乱的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任晓):证人刘润娟,你看见被告人代春花在干什么?(刘润娟):我当时看见她站在一边,嘴里还骂被打的那个人呢。(辩护人任晓):你听到了什么?距离远吗?

(刘润娟):我听到她骂着,叫你偷被人家东西,听不太清,三四十米吧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薛俊彦到庭(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薛俊彦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薛俊彦):

(审判长):证人薛俊彦,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薛俊彦):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薛俊彦):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你是什么时候发现死者的尸体的?

(薛俊彦):具体不清楚,估计着应该是早上8点左右(公诉人安涛):你看到被害人身上穿了多少衣服?(薛俊彦):线衣线裤

(公诉人安涛):你是先看到尸体还是衣服?

(薛俊彦):衣服和尸体离的不远,老远的就看见两堆东西。走近了才发现是一堆衣服和一个人。

(公诉人安涛):被扔出的衣服离被害人有多远?(薛俊彦):可能有个十多米

(公诉人安涛):旁边有没有挣扎过的痕迹?

(薛俊彦):有,因为我当时看着那个人周围土被踩的很乱,有很多脚印,地上躺着的那个人身上衣服很脏的,应该是躺很久了。(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司亮亮):(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辩护人丰叶):没有(辩护人任晓):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公诉人李山雁):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司亮亮):有,请法庭传蔺小宇的邻居陈颖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颖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陈颖):

(审判长):证人陈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陈颖):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陈颖):

(审判长):请辩护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辩护人司亮亮):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请公诉方方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诉人安涛):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经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安涛):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辩护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蔺小宇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蔺小宇):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蔺小光):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代春花):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蔺小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司亮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蔺小宇的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蔺小宇涉嫌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蔺小宇,广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又经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宇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经过法庭调查可知:被告人蔺小宇及其妻代春花长年在外打工,家境贫寒。对被害人孙凡月的偷衣服行为异常气愤,因而被告人蔺小宇纠集其妻与其堂弟去被害人孙凡月家索要衣物。索要衣服不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蔺小宇和其妻代春花、其堂弟蔺小光决定带被告

去邻村索要衣物。途径宇田埂处时,被害人自己跑向田埂。随后蔺小宇和其堂弟蔺小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对精神病人无认知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扒去被害人衣服,以至冻死是被告人为泄愤故意伤害的结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宇对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情况属于认识不清,自信其能够回家;而作为被害人的死亡,只是被告人为泄愤而故意伤害的结果。因此辩护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论述: 1.被告人蔺小宇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与目的,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蔺小宇纠集其妻和堂弟去被害人家只为索要衣服,可被害人却拒绝还衣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家境贫寒的被告人蔺小宇异常气愤,认为其实故意不还,当时被害人自己跑进田埂,三人遂追上后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由于一时激愤。对于被告人蔺小宇“扒了他的衣服冻死他”的主观心态则属于激愤心态,不具有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界定。

2.从被告人的客观表现来看被告人蔺小宇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由案发经过可知,被告人蔺小宇和其他两位被告人对跑进麦田的被害人所实施的殴打行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迹象,被告人所打部位均无致命部位;而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凡月属轻伤,系冻死。因而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只是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则是被告人故意伤害的结果。

3.被告人蔺小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案发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且确有痛改前非、从新做人的决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只是因其泄愤、报复的故意伤害行为非法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因这种伤害结果死亡。辩护人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其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判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 司亮亮 律师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蔺小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丰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蔺小光的委托,受兰州诚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其辩护。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细致的了解。我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为蔺小光进行辩护。

一、从本案所发生的事实经过来看,被告人蔺小光并没有杀害被害人孙凡月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蔺小光与孙凡月并不认识,他只是在接到本案第一被告人蔺小宇的电话,要约其一起去孙家取衣被而参与到本案中的。到孙家索要衣被未果时,被告人蔺小光并没有想因此报复,但由于被害人孙凡月的辱骂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蔺小宇,也就是蔺小光的堂兄产生了非要去孙凡月邻村的亲戚家取回衣被的想法,于是在其堂兄的建议下,二人将孙凡月强行从屋中拉出,往邻村走去。被害人孙凡月在去往邻村的途中突然跑进麦田不肯出来,于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蔺小宇先追进去殴打孙凡月,并呼喊蔺小光上前帮忙,蔺小光这才与其堂兄一起对孙凡月动手。

其次,在被告人殴打孙凡月的过程中,其只是用皮带抽打被害人的背部、腿部等不足以致死的部位,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况且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孙凡月也将被告人身体多处抓伤。之后,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不解气,提出“扒下孙的部分衣物,使其冻一冻”,于是被告人蔺小光也上前帮忙,摁住了被害人孙凡月。二人扒下她的部分衣物扔在旁边,然后离去。从常理上看,一般人都会穿上衣服自行回家,虽然本案的被害人系精神病人,但被告人蔺小光与其并不认识,尽管在同村居住,但蔺小光与其兄和孙凡月住的较远,且常年在外打工,不知道孙凡月的精神状况实属可能。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孙凡月在主观上有杀害孙凡月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蔺小光的行为上看,其实施的都只是你伤害行为,且该行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

首先,从殴打和扒衣服的行为来看,都是其堂兄先提出来并实施的,而蔺小光只是为了不让其堂兄吃亏才上前帮忙的。从伤情报告上来看,被害人系轻伤,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仅仅存在伤害的故意。

其次,如前所述,从殴打的部位和使用的工具来看,被害人只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也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且从其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扒被害人的衣服,只是为了应和其堂兄“冻一冻孙凡月”的建议,而从被扒下的衣服所放的位置来看,被告人蔺小光的行为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光虽然参与到了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但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他的行为都只构成故意伤害,且这些行为完全是听从其堂兄的指示,他只是起到了帮助作用,应该属于从犯。考虑到被告人蔺小光平时为人老实,无犯罪劣迹,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良好,恳请合议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蔺小光所犯罪行作出合理判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丰叶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任晓):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代春花的委托和兰州诚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代春花。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起诉书上的起诉意见,辩护人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持异议。控方指控代春花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春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主观上看:首先,被告人代春花由于被害人孙凡月偷她家中衣被使原本贫困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而心有怨艾,她才要求其夫蔺小宇去孙凡月家索要衣被,后被告人蔺小宇殴打孙凡月时,被告人代春花虽没有阻止,但通过代春花的供述可知,她只想让孙凡月受点教训,另外,三人并未就将孙凡月致死进行商议,可见被告人代春花并无故意杀人的犯意。

其次,当蔺小宇去扒孙凡月衣服时,被告人代春花曾上前阻止,但由于势单力薄,未能成功阻止,由此可看出,代春花主观上根本没有致孙凡月死亡的故意,她是不希望也没有积极追求致孙凡月死亡结果的发生。

再者,三人离去时,代春花认为孙凡月会将衣服穿上并且回家,根本没有料到孙凡月会死在麦田里,对于孙凡月的死亡,属于过失,所以,代春花主观上没有致孙凡月死亡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通过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三人的供述一致,都一致表明,被告人代春花在蔺小宇、蔺小光殴打孙凡月时,只在一旁呵责孙凡月偷衣被的行为,当蔺小宇上前扒孙凡月衣服时,代春花还上前阻止过,从案件事实看,代春花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伤害行为,更没有实施致孙凡月死亡的故意行为。

所以,被告人代春花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控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若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代春花有罪,那么其构成的只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被告人代春花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

就本案事实情况来看,对于’’殴打孙凡月和扒下其衣服,使其冻一冻”是被告人蔺小宇一人决定,根据证人刘润娟的证实,在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殴打孙凡月的过程中,代春花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从后来被告人蔺小宇在扒孙凡月衣服时,代春花还有阻止行为,可见在此案中,代春花不是积极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她也不是直接导致孙凡月过失死亡的主要行为人,因此,代春花只起到次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春花在此案中只构成故意伤害,且被害人孙凡月的死亡与代春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案中,相

对于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而言,代春花所起的作用最小,更何况代春花主观恶性小。由于孙凡月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使平时为人忠厚的她一时糊涂,做了错事。念在被告人代春花属于初犯,其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案件,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代春花量刑平衡时给予充分的考量。

辩护人:任晓

2011年4月11号(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第二篇:模拟审判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

五、王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

五、王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五:2003年9月5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二的基本情况?

王二:我叫王二,男,1984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王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二:2003年9月5日收到。

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二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王五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受第二被告人王二委托,浙江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二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王二:听清楚了。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二: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二,男,1984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王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3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五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王五索要钱财,王五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王五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甲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5月1日上午,王五邀其堂兄王二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王二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李四碰到,张三当即要求王五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王二在被李四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李四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乙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王五进行殴打时,王五抓起王二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甲、乙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二在被被害人李四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王二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

五、王二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王二:听清楚了。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二退庭候审。

(王二退出后)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

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不认识。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王五: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公:那5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4月29日发生的事告诉了王二,叫他陪我一起去。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和王二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李四,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公:当时王二在干什么?

王五: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李四拦住了。

公:李四有没有打王二?

王五:李四拦住王二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公:那李四是怎么被王二刺伤的?

王五: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李四已经倒在地上了,王二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李四,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公:接着讲。

王五:我听到李四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李四报仇。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王五: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一:有的。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一: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一: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二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二:不需要。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知道王二随身带着刀子吗?

王五:不知道。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王五退庭,带被告人王二到庭。(王二到庭后)被告人王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二: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二: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二,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李四?

王二:因为张三在打王五,我想上去帮王五但被李四拦住,我没有李四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公: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王二:我带在身上的。

公:你平时都带着吗?

王二: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4月29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王五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公:你用刀刺李四前,李四有没有动手打你?

王二: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王五。

公:那当时张三打王五打得严重吗?

王二:张三拍王五巴掌、打他胸口,王五没敢还手。

公: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王五,王五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王二: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公: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王二:我叫公用电话亭的老板报的警。

公:为什么要报警?

王二:怕出大事。

公:王五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王二: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二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二进行发问?

辩二:有,被告人王二,你与李四是否有矛盾?

王二:没有,原先根本不认识。

辩二: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伤李四?

王二: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王五,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二进行发问?

辩二: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王五到庭。

审:(王五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22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李四:我与王

二、王五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李四,你把5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王二和王五,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王五的时候,王二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王二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王二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王五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王五为我报仇。张三就把王五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王五送到医院抢救。

公:张三为什么要打王五你知道吗?

李四:不大清楚。

公:那你为什么要阻拦王二去帮王五?

李四: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公:你有没有打王二?

李四: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一: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一: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一: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王二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

辩二:有的。李四,你在拦住王二不让他上前时,张三是否正在殴打王五?

李四:是的。

辩二:张三是怎么殴打王五的?

李四:拍巴掌,用拳头打等。

辩二:打得厉害吗?

李四:一点也不厉害的。

辩二: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王五,你对证人李四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二,你对证人李四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王二: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甲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甲到庭作证。

审:证人甲,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甲: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甲:我叫徐,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9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4月29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王五)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王五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王五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审:请证人甲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证人乙的证言(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自己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在5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王五,要王五把钱交出来,李四呢拉住了王二的左臂,后见王二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李四讲:“你让开”。李四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王二已经捅了李四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朝我这边跑边喊:“报警!报警!”我就赶紧回到电话亭报了“110”。打完电话后我又跑出电话亭,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王五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王五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侦查三卷第6页

审:被告人王

五、王二,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没有意见。

王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00三年五月二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8号

被检验者:李四,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李四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李四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侦查三卷第19页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王五,男,18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五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侦查三卷第20页

审:被告人王

五、王二,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王二: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

2003年5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李四),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3年5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审:被告人王

五、王二,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王五: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王二: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告人王

五、王二的户籍证明。王五,男,198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17号,非农。王二,男,1984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56号,非农。侦查三卷第15页

审:被告人王

五、王二,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王二: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宣读抓获经过:2003年5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李四),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王五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王二随车带回调查。经查,王

五、王二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7页

审:被告人王

五、王二,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王二: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王二: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五和王二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李四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李四腹部,造成李四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王五仅仅为轻伤。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二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二在案发后能主动要求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3年4月29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王五,向王五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王五喊救命并引来路人甲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王五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5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王五与王二两人时,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王二刺倒了李四后,张三实施了报复行为,在王五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就遭到张三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三的口头威胁。同年5月1日与堂兄王二去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大发大社区时又遭张

三、李四合伙抢劫,在王二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李四后,王五急于躲避时又被张三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4月29日下午被张三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5月1日那次刚开始时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报复的牺牲品。王五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王二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已的堂兄王二,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下面被告人王二可以为自己辩护。

王二: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王五,我是想上去帮王五阻拦张三的,但是李四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百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二被告人王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二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客观事实来看

张三正在殴打王五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王五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王二被李四抓住左臂,因力气没有李四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王二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李四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王二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王二想要保护的王五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王二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二、从被告人王二的主观方面来看

主观上,王二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王二见张三殴打王五自己又被李四拦住时,他只是想摆脱李四上前帮王五,但没有李四气力大。

2、王二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李四,只是要李四放手。

3、王二在刺伤李四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李四,而是跑到公用电话亭要求报警。这些都说明王二主观上只是想保护王五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从王二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首先,王二没有李四气力大,他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李四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王二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李四,但李四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他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李四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王五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王二正是为了保护王五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王二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王二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第四、从李四的行为性质来看

当时,张三和李四半路遇到王

五、王二后,张三动手殴打王五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王二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李四却抓住其左臂拦住,这说明李四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李四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王二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二的清白。辩护人:浙江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向王五敲诈零花钱而对王五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王二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二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王五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李四既没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王二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王二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李四,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李四。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王二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王二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李四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王二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王二用刀刺李四时,张三还在对被告人王五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对王五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王二是为了解救王五而用刀刺李四,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李四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和王二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一: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王五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王五,而且当时李四已经被王二刺伤在地,李四曾说过要张三打死王五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王五的哀求而拼命殴打王五,把王五打成轻伤,如果王五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王五活活打死。

王五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王二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王五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王五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王五也不知道王二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王五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二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二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二:有的。辩护人还有二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二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辩护人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辩护人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李四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三是主要实施者而李四则是帮凶。因此,被告人王二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李四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被告人王二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二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王五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李四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二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辩护人也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二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王五,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王五: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被告人王二,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王二: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王五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二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李四拦住时,用刀将李四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二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王二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王二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五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王二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王二听清没有?

王二:听清。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第三篇:模拟审判材料

审判程序

一、法庭调查

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程序(法庭纪律、请控辩双方入场、请审判人员入庭、报告准备工作情况)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_______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

审判长:被告人_______,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审判长:被告人你知道你是因何原因而被指控的?

审判长:被告人_______,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审判长: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庆阳市由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______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_____、____、人民陪审员_____组成,由________担任审判长,书记员____、___担任法庭记录;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______、________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________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出庭为被告人________辩护。被告人________,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________,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申请,依据相关规定)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被告人________,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有哪些异议)审判长: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有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讯问期间情况处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二、举证质证(公诉人先举证,后辩护人举证)

对于证人(同意出庭的,查明证人基本情况,与被告人的关系,告知证人作证须承担责任,签保证书)(被告人对于证人有无异议?对于公诉人先发问,辩护人后发问,询问控辩双方有无其他要发问的。签笔录,退庭)继续举证..............对于书证,宣读,有无意见,是否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对于双方证据进行表态。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法庭教育).........审判长:被告人_______,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法庭教育)。

(询问控辩双方有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_______,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现在休庭。带被告人_______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现在继续开庭,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对于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事实已经清楚。下面对于被告人张文进行法庭教育。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休庭时,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继续开庭时,书记员:现在继续开庭,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宣判时,书记员:全体起立!西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文,男,1998年 8月10日,汉族,庆阳市人,高中文化,学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21号.2015年 月 日被捕。

被告人张文一案,由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文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但是公诉人所举的被告人同学小胖,保安小新的证言,本庭考虑到各种因素,决定不予采纳。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被告人所举的被告人女朋友小兰的证言不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到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书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书记员

西峰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张文的法庭教育词

鉴于被告人张文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张文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呢?翻开你们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理的记录;走访学校,你们表现虽不算优秀,但也算的上一名合格的学生;询问你们的父母,你们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两走上犯罪道路呢?

从本案的起因看,你们与被害人本无怨无仇,仅因一句口角,便怀恨在心,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被告人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你知法,就应该知道你行为的性质,知道你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你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知道你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师同学会为你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们知法,你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

法庭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在判决生效以后,你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父母亲把你养大不容易,付出了很多。我们要感恩。对你而言,你感恩的行动就是好好地反省和改造。你现在还年轻,只要你能够浪子回头,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你要记住: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你听清楚了吗?

第四篇:模拟审判心得

模拟审判心得体会

模拟审判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模拟审判在比较庄重严肃的氛围中开始,审理过程之中法庭秩序一直都保持的比较好,参加的同学都保持了法学学子的形象与素质。模拟审判开始,由两位同学扮演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等角色都依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次入场就坐在各自的审判坐席位置上。然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长宣布庭审正式开始。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整场审判有条不紊的进行。最为精彩的部分当然要数法庭辩论阶段啦。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紧紧围绕该案的争论焦点展开辩论。他们围绕各自的观点据理力争,现场气氛紧张激烈。其实就案件的事实而言,是非常简单、清楚而明确的:原告贺德芬、贺军的父亲贺兴赵因工死亡,获得赔偿金27万元,安排丧葬后还余25万元,存于被告刘会蓉账户中,原告多次请求其交出,被告以原告之父与其同居的关系即享有全额继承的权利拒不交出。原告认为被告不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无权占有和分割赔偿款,多次协商不成,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参加此次模拟审判,我获得了如下感想:

一、模拟审判充分践行了“理论联系实际”这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念。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教育和掌握,通过学习法学理论知识,让广大学生从头脑里形成一种法律的思维,学会用法律的眼光去观察世间的万物,客观公正的去看待一切事物。理论和实际两者不能偏废,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只重视理论,会把法律变成空中楼阁,学习法律也会变得毫无用途。而模拟审判则很好的解决了理论和实际脱节的现象,特别是在学习诉讼法的时候。亲身参加一次模拟审判,可以更快、更直观的记住课本上的知识,记住诉讼法的各个环节。

二、有助于学生扎实掌握若干的典型案例,形成公正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进入模拟法庭的若干案例都是经过老师和广大学生的推荐而产生的,这些案件在同类案件中,有极其重要的典型意义,跟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学生走进社会后,从事法律职业所经常遇到的案件,可以在校提前的接触并进行模拟审判,让我们感受一种身临其境的氛围,有利于从业后角色的尽快转变。通过自己亲身的审判,然后再对比真实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审判,从中找出不足和创新,树立自己的信心。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积累而形成的,所以这些案件的审判也会帮助我树立公正的思维。

三、审判角色的分配和饰演,让我感受了真实的审判环境。通过法律的学习不仅仅是要掌握基本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让我们从学生时代就去充分适应法律审判中的若干主体角色,让我们明白作为法官要公正公平,作为律师要以理雄辩。提前进入这种环境,让我们有了更多的时间去认识和了解法律。

四、熟悉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程序,把错误解决在发生的最底端。模拟法庭的审判严格遵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完全实现程序的公正和正确。模拟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及时的发现我们在理论学习中存在的误点和盲区,由指导老师当场予以指出和解决,从而杜绝走进真正的法庭后适用法律程序的错误的现象。

五、锻炼我们的辩论、司法文书写作等实用能力。法律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学科,要求法律学习者必须熟练掌握辩论、写作等技能。通过模拟法庭审判的联系,让我们轮换担任各种角色。担任律师可以让我更好的锻炼辩论口才,口才锻炼的过程也是语言组织能力的训练,这样的锻炼有助于我在以后的语言表达中更富有逻辑性和严密性,对法律文书写作多了一层认识与熟悉。

总之,参加模拟审判是意义深远的一件事情,学校应鼓励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

第五篇:模拟审判心得

模拟审判心得体会

这次模拟审判我参与的是民事组的关于合同纠纷的案子,在这次审判中我扮演的角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审判。在准备阶段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

虽然以前看过一次学长学姐们的模拟审判,但是始终体会不到真正参加审理的感觉,更对具体的审理过程有陌生感。但是,这次模拟审判从准备到正式进行都是大家亲自完成的,让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了法庭审理的程序以及从编排好的剧本中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的运用,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首先,这次审判中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原告律师问的对我方不利的问题必须迅速做出反应,巧妙地回答。这让我明白了不管是审判人员、代理人甚至第三人,都必须有丰富的知识,不仅是法律方面,案件涉及的各方面都应有所知,符合逻辑的思维、推理能力,还必须有雄辩的才能,果断的判断力,这些都是以后走向社会所必备的。

其次,我还了解到第三人一方应该与原告坐在同一席位,因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被告提出了诉讼请求,在本质上是与被告对立的一方。这虽然只是一个小细节,但是我认为这是我的一个不小的收获。因为,法庭是神圣威严的,哪怕程序上的一个小小的细节都至关重要。

再次,我的另一个重大收获是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我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审判中,由于我担任的是第三人的角色,第三人那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那是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最后,有一点不能不提,就是在这次活动中,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都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很多证据不知道怎么作,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记得在一次排练后,指导老师给我们作简评。老师对我们的模拟审判很满意,当时我们的心情真的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就是知道我们的共同努力被认可了。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不单单是参加一个活动,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都显得那么重要。

因为我们是第一次参加模拟审判,没有经验,在有些方面出了问题,比如:准备的证据格式不正确,在审判时由于紧张而说话较快,在正式审判中还由于长时间未排练显得有些生疏,令指导老师有些失望。

通过这次模拟审判,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模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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