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程序
一、共同申报阶段
1.发改委核准批文(复印)一份。
2.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刻光盘CAD格式一份、单体方案设计批准通知单(复印)一份、《规划咨询论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方案设计、规划咨询论证报告及批准通知原件一并报送,经核对一致后退还)。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及原印件一份。
4.填报《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送审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易地建设审批表》各一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1、表格在市人防办官网下载;
2、注明申请易地建设原因。)
5、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及电子文档(报建初期如果没有,可在后期提供)
二、分流申报阶段
1.经人防部门审查,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单位,进入“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查”阶段。
2.经人防部门审查,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单位,进入“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查”阶段。
3.经人防部门审查,对符合政策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免缴易地建设费的单位,进入“
五、防空地下室免建、免缴的审查”阶段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查
1.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提交给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阶段设计。
2.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送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审查。3.审查合格,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批准通知》。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连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送湖北地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公司审查。
5.审查合格,凭湖北地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公司提交的审查报告及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到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查
1.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并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2.建设单位提供该项目建筑专业施工图(含电子文件),报人防部门最终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面积,并发放书面通知。
3.建设单位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足额交纳易地建设费。4.人防部门确认收费后,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
五、防空地下室免建、免缴的审查
1.符合政策免建的单位,报送该项目建筑专业的施工图(含电子文件),经人防部门审核后,发放该项目免建人防工程的书面办结通知。
2.符合政策免缴的单位,报送该项目建筑专业的施工图(含电子文件),经人防部门审核后,发放该项目免缴易地建设费的书面办结通知。
咨询电话:6851615;6219170.
第二篇: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缴纳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三)按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八条收取的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根据人防建设规划和平时使用功能,有计划地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交通繁忙地段,修建平时能用作地下停车场、商场等便于群众生活的地下人防工程。
第九条易地统建费以不低于当时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标准收取,暂定为: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接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新建九层以下的建筑按地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
因物价等因素调整费用标准时,由市人防办会同市物价局按不低于当时的实际造价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易地统建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使用、管理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接受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易地统建费:
(一)工业厂房;
(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福利工作场所;
(三)敬老院、孤儿院、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
(四)村民兴建的自厨住房;
(五)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免缴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报。市人防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防办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的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规模、配套内容、抗力等级、抗灾救灾功能、平时用途等。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根据国家与广东省规定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建设税。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凡不按前述规定办理的,市计委不予立项和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造价;
(二)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八条凡按本规定要求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没有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市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其报建申请。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考虑人防要求。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市人防办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未经市人防办审查通过的,市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持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地下设计规范》及《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或虽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其设计达不到平战结合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对未按规定确定防空地下室修建任务的,设计部门不得予以设计。不具备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设计单位应提请建设单位办理易地统建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计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设计部分的审查把关。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须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审定后,送市人防办审查备案。经市人防办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如需变更设计,凡涉及面积、平面布置、防护等级、密闭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
第五章施工和竣工验收、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必须由持有施工执照、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并接受人防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施工,人防部门有权制止、责令纠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特别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导、把关,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分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质量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与市人防办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核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除了满足基建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入口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安装齐全,内部设备检测试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
(二)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管的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四)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五)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第二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当随单位工程一起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市人防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发给《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没有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暂缓验收。
施工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寿命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应无偿及时组织返修,加固补强。如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事故,由市人防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防空地下室工程达不到优良的,整个工程项目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人防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整个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银行和财务部门不得审定工程结算,不得支付工程尾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发放《房地产权证》。
第三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表和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各—份,送市人防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末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或档案不合格的,城建档案馆不予退还档案押金。
第六章防空地下室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约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偿使用和谁建设、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但遇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第三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整,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通风、通水、通电设备完好,运转正常。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和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充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建设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并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用易地统建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办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废气、废水、污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废弃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防空地下室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防空地下室的,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经济赔偿。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应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人防办对其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统建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防空地下室的安全或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防空地下室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防空地下室内钵入污水、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易地统建费按应缴纳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
第三十九条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由市人防办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条斗门县城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你单位在区路(街)号,开发建设的项目,须按以下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按公示的建设人防工程和设施工作流程,使用人防工程和安全保护区、拆除人防工程及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使用、拆除及改造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用途等必须满足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工程规划及设计条件》的要求。
三、必须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
见书》办理结建人防工程批复手续。
四、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按照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大连市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平战功能转换的设计和施工。按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备安装,防护设备必须是国家人防定点生产厂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须按批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元/m2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对个人或单位进行罚款。
六、防空地下室要随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设(地面建筑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也应分期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在地面建筑验收前或同期验收。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地面建筑不能验收,房产部门不发产权证,不能投入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具体按《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防空地下室不随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完成,将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
元/m2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审批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建设的,少建部分面积按2000元/m2补缴易地建设费。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市人防办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包括使用权)、转让、抵压、顶债,但可优先租赁使用。使用前必须到市人防办办理使用手续,与市人防办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协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未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市人防办将收回防空地下室使用权,并追缴其全部使用所得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防空地下室建设中,项目情况若有变化,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防办,并重新进行审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报批、建设和管理的,市人防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结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不明之处,请向大连市人防办工程处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411-62273671。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月日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阅后签字:
承诺书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公司在区路(街)号,开发建设的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市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并按市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的具体要求进行报批、建设和管理。
特此承诺。
单位:
法人代表:
日期:
第四篇: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建设成本过高的;
(四)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在一个防护单元以内的。符合前款条件,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市人防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和重要防护目标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原则上不应考虑易地建设。
第九条
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又无法弥补的,除建设单位应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外,人防部门可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人民
善的防护工程体系。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需配套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该项目的总投资概(预)算之内;由专业部门负责建设的专用人防工程纳入该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待遇。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随整个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凡不按前述规定报送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八条
需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项目应在项目整体规划中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规划,其防空地下室规划需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进行防空地下室的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规划应考虑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合理布局,以方便地面住户就近掩蔽的需要,服务半径应满足设计规范中不宜大于200米的要求,不应过于集中布置;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未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的,市城乡规划部
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
施工单位除必须保证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外,还必须依据施工图,按照人防工程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对主体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导、把关,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分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市人防办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施工,市人防办可予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理单位存在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一并纳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市人防办应在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防护功能进行专项监督,确保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市人防办的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除了满足建筑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用,战时或遇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市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作为商品出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整,确保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以及通风、通水、通电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并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力的,市人防办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和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作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使用和降低其防护功能的作业;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废气、废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废弃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应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由市人防办对其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责任人给予
关于《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规定》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结建”政策以来的工作实践和存在问题,我办对《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颁布施行);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四)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此次修订进行更正明确“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市人防办的认可文件。”
2014年6月12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五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设计审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一、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22、23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8、9、12、13条;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的程序:受理—初审—施工图审查—批复
3、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程序:申请—受理—验收—决定
三、申报资料:
(一)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所需的资料:
1、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县建委初步设计审查批文;
2、县规划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长沙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4、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5、县规划局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所需的资料:
1、计划部门基建计划(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县建委批复;
3、县规划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长沙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由规划部门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一份;人防工程施工图四套(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的人防设计说明及施工图),其中三套应装订成册;结构计算书一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一个;
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县人防办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文件。
(三)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
1、申请书;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副本);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资料;
7、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8、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必要的抽样检测实验报告;
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抽样测试资料;
10、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记录资料;
11、完整的竣工图(含竣工图光盘一个);
12、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质监意见书。
四、承诺时限:
1、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为3个工作日;
2、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为7个工作日;
3、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为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①收费依据:长县政发〔2008〕04号;
②收费标准:A、一二三产业项目4元/㎡;B、公益事业项目4元/㎡;C、房地产项目10元/㎡。
2、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
①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2〕259号;
②收费标准:施工图审查1500元/防护单元。
3、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