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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合集五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6604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7 21:36: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以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专用卡的申领

第四条 “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

第五条 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四)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

第七条 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

第八条 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办理“专用卡”时,要严格审核,应建立“专用卡”发放情况档案。

第三章 麻醉药品的供应

第十条 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

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专用卡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

第十六条 “专用卡”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

更换“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外,应按办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第十七条 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更换的旧“专用卡”,由发卡机构收回存档。

第十九条 “专用卡”丢失的,应到原发卡机构注销原“专用卡”,并补办新卡。

第二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可按本规定申领“专用卡”。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的规定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本地的具体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专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参考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更好地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将修订后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各医疗机构,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1994年卫生部发布的《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卫药发[1994]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以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专用卡的申领

第四条 “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

第五条 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四)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

第七条 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

第八条 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办理“专用卡”时,要严格审核,应建立“专用卡”发放情况档案。

第三章 麻醉药品的供应

第十条 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专用卡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

第十六条 “专用卡”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

更换“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外,应按办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第十七条 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更换的旧“专用卡”,由发卡机构收回存档。

第十九条 “专用卡”丢失的,应到原发卡机构注销原“专用卡”,并补办新卡。

第二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可按本规定申领“专用卡”。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的规定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本地的具体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专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参考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附件1:

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参考样式)

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是为方便癌症患者止痛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首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时,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使用“专用卡”的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指导下获得足够的止痛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护人员、药剂人员、药品监管人员处获得止痛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和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发卡机构或供药医疗机构不履行应尽的责任,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诉单位: ;电话:

二、使用“专用卡”的患者及其相关亲属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1.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

2.“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不得重复办卡;

3.必须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行为;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空安瓿、用过的贴剂和“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药品及其“专用卡”。

三、重要提示:

1.麻醉药品仅供患者镇痛使用,其它一切用作它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专用卡”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享有上述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保证将其内容告知患者或相关人员。

发卡单位: 申请办卡人(患者或家属)签字: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理“专用卡”者本人,一份留发卡单位存档。

第三篇: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200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以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专用卡的申领

第四条 “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

第五条 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四)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第七条 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

第八条 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办理“专用卡”时,要严格审核,应建立“专用卡”发放情况档案。

第三章 麻醉药品的供应

第十条 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第四章 专用卡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

第十六条 “专用卡”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

更换“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外,应按办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第十七条 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更换的旧“专用卡”,由发卡机构收回存档。

第十九条 “专用卡”丢失的,应到原发卡机构注销原“专用卡”,并补办新卡。

第二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可按本规定申领“专用卡”。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的规定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本地的具体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专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参考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2.麻醉药品专用卡(参考样式)

附件1:

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

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是为方便癌症患者止痛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首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时,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使用“专用卡”的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指导下获得足够的止痛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护人员、药剂人员、药品监管人员处获得止痛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和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发卡机构或供药医疗机构不履行应尽的责任,申请人可向 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单位: ;电话:

二、使用“专用卡”的患者及其相关亲属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1.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的规定;

2.“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不得重复办卡;

3.必须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行为;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空安瓿、用过的贴剂和“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药品及其“专用卡”。

三、重要提示:

1.麻醉药品仅供患者镇痛使用,其它一切用作它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专用卡”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享有上述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保证将其内容告知患者或相关人员。

发卡单位: 申请办卡人(患者或家属)签字: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理“专用卡”者本人,一份留发卡单位存档。

附件2:

麻 醉 药 品 专 用 卡

(参考样式)

发 卡 时 间 ▁▁▁▁▁▁▁▁▁▁▁

发 卡 机 构 ▁▁▁▁▁▁▁▁▁▁▁

编 号 ▁▁▁▁▁▁▁▁▁▁▁

供药医疗机构 ▁▁▁▁▁▁▁▁▁▁▁

编号 ┌──────┬─────────┬──┬───┬──┬───┐ │患者姓名 │ │性别│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 │存档病历号 │ │诊断证明书号│ │ ├──────┼─────────┼──────┼──────┤ │诊断单位 │ │首次办卡日期│ │ ├──────┼─────────┴──────┴──────┤ │本卡有效期限│ │ ├──────┼───────────────────────┤ │备注 │ │

├──────┼─────────┬──────┬──────┤ │取药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 │ │ │ 其 │ │ │ │ │ │ │ │ │ 它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麻醉药品处方登记 ───────── ┌──┬───────┬────┬────┬────┬────┐

│时间│ 药 品 │ 规 格 │ 数 量 │ 处方人 │ 发药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 │ │ │ │ │ │ │ │记事│ │

└──┴───────────────────────────┘

重要提示:办理此卡时已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 书》,您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使用说明:

1、本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

2、本卡有效期为两个月。到期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患者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发卡机构更换新卡。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换卡时请出具医疗 机构复诊证明;

3、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4、本卡经发卡单位加盖公章后方有效。本卡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第四篇: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编号:

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是为方便患者止痛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首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时,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使用“专用卡”的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指导下获得足够的止痛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护人员、药剂人员、药品监管人员处获得止痛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和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发卡机构或供药医疗机构不履行应尽的责任,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使用“专用卡”的患者及其相关亲属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1、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

2、“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不得重复办卡;

3、必须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者滥用行为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空安瓶、用过的贴剂和“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药品及其“专用卡”。

三、重要提示:

1、麻醉药品仅供患者镇痛使用,其他一切用作它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专用卡”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详细阅读,同意享有上述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保证将其内容告知患者或相关人员。

发卡单位: 申请办卡人签字:

(章)(患者或家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办“专用卡”本人,一份留发卡单位存档。

第五篇:住院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使用调查

住院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使用调查

了解医院麻醉药品在癌性疼痛规范性镇痛治疗中的使用情况。方法 回顾性分析某院2010年住院癌症患者癌性疼痛治疗中麻醉药品处方和部分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临床病历。结果 某院2010年住院癌症患者 癌性疼痛治疗中常用麻醉药品共5种,用药途径以注射和口服为主,其中吗啡制剂占我院癌性镇痛麻醉药品用量的54.63%,而癌性镇痛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在临床病历中体现性不强。结论 某院癌痛治疗基本符合三阶梯止痛原则,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完善。在癌症镇痛治疗中,麻醉性镇痛药物在缓解癌性疼痛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规范化的镇痛治疗可以有效消除疼痛,最大程度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把疼痛及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到最低,全面提高癌症患者的生存质量及延长生存时间[1]。回顾性分析了某院2010年住院癌症患者癌性疼痛治疗中麻醉药品处方和部分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癌痛患者的临床病历,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抽取2010年住院部全年用于癌性疼痛的麻醉药品处方1160张和50份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癌痛病人临床病历进行回顾性分析。处方调查内容包括记录患者性别、年龄、诊断以及用药名称、用药剂量和数量。病历调查内容包括对癌性疼痛的评估、诊疗方案、疗效评估、诊疗方案变更分析、医嘱、用药指导和对患者或家属的宣教工作等。

1.2 方法

以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DDD)及本院临床实际应用情况,计算出常用药的用药频度(DDDs),运用WHO的镇痛三阶梯用药和慢性疼痛治疗规范对结果进行分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镇痛性麻醉药品

使用患者共1160人次,其中男592人次,女568人次。患者年龄34~88岁,其中30-50岁有105人次,50-70岁有有148人次,70岁以上有907人次。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呼吸系统(肺癌294人次)、消化系统(胃癌156人次、结肠癌164人次、直肠癌等)、泌尿生殖系统(肾癌112人次、宫颈癌等)、神经系统等10余种常见肿瘤。

2.2 镇痛性麻醉药品数量和DDDs排序

常用镇痛性麻醉药品为硫酸吗啡控释片、哌替啶注射剂、布桂嗪注射剂、吗啡注射剂、可待因片剂5种。前3位分别为吗啡控释片、哌替啶注射剂、布桂嗪注射剂,这三种药物用量约为全年癌性镇痛药用量的80%以上。其中吗啡口服制剂的用量、哌替啶针剂的用量、布桂嗪注射剂的用量分别占为46.10%,27.00%,10.00%,吗啡注射剂的用量为8.53%(表1)。

2.3 用药途径

用药途径以口服和注射为主,其中全年癌性镇痛药品处方量的56.86%为注射剂;在数量上口服剂型以硫酸吗啡控释片作为口服剂型的代表,用量最大,其DDDS排序第一。其余的方式,如透皮贴剂,自控镇痛方式等新技术、新剂型在癌性镇痛临床治疗中未使用或未广泛使用。

2.4、临床病历记录情况 有40份病历的镇痛药物均涉及注射剂和口服剂型,有10份病历单选口服或注射剂型,24%的患者使用弱阿片类药物,约82%患者使用强阿片类药物,有3例二联用药为强弱阿片类药物联用。非甾体类镇痛药和非阿片类药、辅助药使用较少,普遍单用阿片类药物。有3例患者用吗啡30mg,4h,不能有效止痛,未更改用药方案。有10例患者镇痛为按需给药,其中有5例无规律、频繁更换镇痛药品;有不少于5份的病历未见镇痛用药的规范性治疗方案及镇痛药物调整的依据、分析等。

3、讨论

3.1 麻醉药品的使用与性别、年龄关系

本院2010年住院的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性别差异不大,70岁以上有907人次,占整个处方量的78.19%,由于年龄的原因,患者所患疾病肺癌、胃癌、肾癌等大都已诊断为中晚期,因此对他们进行癌性疼痛长期规范化治疗是必要的,可以有效消除疼痛,最大程度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全面提高癌症患者的生存质量及延长生存时间。

3.2 加强吗啡制剂的合理应用 医院吗啡制剂的用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吗啡制剂占全年癌性镇痛药用量的54.63%,其中吗啡口服制剂的用量为46.10%,吗啡注射剂的用量为8.53%,分别是全年癌性镇痛药用量的第一位和第四位。医院吗啡控释片处方构成比及DDDs都高,这说明WHO推行的以吗啡医疗消耗量为指标的麻醉镇痛药品“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在本院实行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3.3 减少哌替啶制剂在癌性镇痛中的使用

哌替啶注射剂使用量较大,在本院癌性疼痛治疗中用量第二,其DDDs排序第二。哌替啶注射剂DDDs偏高与表院将其用于急性癌性镇痛有一定的关系:如患者不愿意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镇痛,或医生仍给癌痛患者按需给药,或用于患者长期急性镇痛。哌替啶作为癌症患者长期止痛临床用药不合理的[1,2],因此,应控制我院哌替啶作为癌症患者长期止痛的用药量。

3.4 可待因的使用情况 肺癌患者在所患疾病中有294人次,是所有肿瘤患者中最多的,但可待因的使用量却是5种常用麻醉镇痛药中使用最少的,特别是在肺癌患者的使用中只有10例(人次)。根据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可待因为中度癌痛治疗的代表药物,其镇痛效力持续时间达4~6 h,且符合无创给药的原则,尤其适合肺癌癌痛患者,用药后干咳明显减轻,睡眠有所改善,生存质量有所提高。但表院可待因片大部分用于一般患者的难治性干咳,这需要药师进一步加强该药的宣传和使用指导[3]。

3.5 增加医院麻醉药品新剂型、新技术

表院麻醉药品剂型比较单一,用药途径为主要为口服和注射,占全年癌性镇痛药品中处方量的95%。透皮贴剂,自控镇痛方式等新技术、新剂型未被广泛应用。多种剂型的应用可以尽量满足癌性疼痛患者的不同要求,实行个体化用药,促进麻醉药品镇痛的合理使用。如芬太尼透皮制剂可有效地避免阿片类药物便秘等不良反应,72 h持续镇痛,适用于消化道症状较多及慢性持续疼痛患者,对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等。

3.6 关于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病历反映患者普遍单用或联用阿片类药物,非甾体类镇痛药和非阿片类药辅助药等使用较少。单一用药会使患者过度依赖麻醉药品而产生依赖;辅助用药在防止不良反应的同时,可协同提高镇痛效果,应贯穿整个三阶梯止痛方案的治疗过程:如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仍有病历不能体现。疼痛治疗时,合理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提高镇痛效果,防止不良反应,提高患者生存质量。3.7 其他患者及家属缺乏癌症疼痛及镇痛治疗知识,担心过早使用镇痛药,今后无镇痛药可用等等因素,都导致了目前基层医院癌性疼痛镇痛治疗还未达到理想的规范化治疗。

总之,本院麻醉药品的使用基本符合WHO的镇痛三阶梯用药原则,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规范性镇痛中的合理用药仍存在不足,临床药师应加大对WHO的镇痛三阶梯用药和慢性疼痛治疗的新观念、新方法宣传,加强对癌性患者的镇痛作用,消除药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医院规范化镇痛治疗的进一步提高[4]。5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2005.[2]郑勤云,朱智碧.癌症患者麻醉药品用药调查与分析[J].中国药业,2008,l7(l2):65.[3]于晓凌,杨妙娜.麻醉药品应用情况分析[J].海峡药学,2006,18(4):219.[4]郑红毅.临床药师在癌性镇痛治疗中的作用[J].中国执业药师,2010,12(12):10.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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