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实验室管理规定(能源与环境研究所)
能源与环境研究所实验室管理规定
(2015年第二版)
为了保护实验室安全和保证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健康,做到安全实验、文明操作,有序管理,特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新入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方可领取相应实验室钥匙。
三、本规定适用于能源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全体人员。同时适用于燃煤污染物减排国家工程实验室、环境热工过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能源碳减排技术与资源化利用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燃烧与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全体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1、各实验室设立安全责任人,具体见附件2《能源环境研究所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明细表》。
2、学生搭建或修改实验台进行实验前,必须经过详细的安全性论证(包括实验内容、实验装置及相应耗材的等的安全性),实验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导师签字后,交于实验室管理员备案后方可进行实验。
3、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实验特点,由指导教师提出确保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参加实验的同学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于试验台显目处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4、学生进行新实验前必须由导师或同课题组师兄/姐带领至少一周时间后方可独立进行实验。
5、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应安全着装。应着长袖衣和长裤,禁止穿鞋托和细高跟鞋,长发者必须束发。使用转动机械,不得戴手套作业,长发者要戴帽子。
6、进出实验室执行登记制度,认真如实填写实验登记表(见附件4)。
7、实验室内不准进行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包括任何上网、娱乐项目)。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8、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同时如实报研究所。
9、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实验室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0、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电气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11、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如实验需要,事先报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12、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非实验所必须的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一律没收器具。
13、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单独隔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14、实验进行过程中,严禁无人值守,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15、实验结束后,必须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包括插排开关)、气源和水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并关好实验室门、窗后方可离开。
16、实验台架(包括所有组成部分,如:质量流量计、气瓶等)设专人负责制,并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处签字登记(见附件5),一旦发现任何丢失现象,由负责人负全责。
17、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相关负责老师反映,及时整改。
18、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21:00—7:00)实验时,须安排2人以上操作,提前提出申请,由导师、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19、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
20、非本室固定人员领取其他房间钥匙,须联系实验室管理员登记领取并及时交回。任何人不得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三章:化学实验管理规定
1、化学品的购买由实验管理员统一负责,需要者购买前首先填写《能源与环境研究所材料购置申请表》(见附件6)。
2、实验室管理人员建立化学试剂用品库,化学品的使用者查询后若需要领取,必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化学试剂的领用登记。
3、化学品领用后的使用和安全由使用人负全责。领用的药品要妥善保管,每次使用后必须放回带锁的橱柜,同时必须如实填写化学试剂使用记录表(见附件7)。化学试剂的使用由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监督。
4、实验结束后必须及时清洗玻璃容器,保持桌面整洁,归还或者收好化学药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禁止化学试剂随意乱放。
5、人工配制的化学溶液必须贴有明显的与内容相符的标签(包括:配制人、配制日期、化学名称、有效期等)。一旦发现无标签的不明化学溶液一律没收,严查配制人并予以严惩。
6、剧毒品、易制毒品(具体名录见附件8)购买前要经过实验室、保卫处、设备处的审批,由设备处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准购手续后,到指定的厂商处购买,不得随意购买。不得私自接收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同样,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要有详细的实验记录(同时必须要有指导教师的签字),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剩余的上述物品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和存储处理。
7、每使用一种新的化学药品前,必须了解该药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安全使用方法以及出现危险时的处理方法。
8、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挥发刺激性试剂时,一定要做好身体防护(必要时使用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在规定的通风柜中谨慎操作。实验时如不慎将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洒在实验桌或地上,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采取补救措施,以免影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常见化学药品使用注意事项见附件9。
9、往容器内灌装较大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10、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废瓶等废物,交于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处理,不得随便乱扔。
11、不得私自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不得在自习室存放任何化学试剂。
12、严禁任何人员擅自拿走不属于自己负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等物品。
第四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仪器设备的购买严格执行《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具体购买流程可参考《能源与环境研究所设备及材料购置流程》(见附件10)。
2、研究所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具体名录见附件11),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开机使用。仪器使用者必须接受仪器负责人的培训和授权后方可使用该仪器。
3、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研究所内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具体有:
(1)每台仪器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说明书、仪器验收记录等原始资料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2)仪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3)定期向研究所汇报有关仪器设备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4、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规程。仪器操作人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及其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
5、仪器的每次使用记录(见附件12)必须及时如实填写。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6、使用过程中发生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仪器负责人,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前来处理。
7、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不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8、研究所内的便携式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研究所人员使用时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借用,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详细说明使用地点、工况及特殊事项等;使用前,使用者应详细阅读该仪器的说明书,必须严格按照仪器校准、使用的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防止因误操作损坏仪器,有疑问必须咨询仪器管理员;使用后,及时归还仪器并登记,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仪器是否有遗漏配件、损坏及能否正常运行。仪器借用者不得私自将仪器转借他人使用,必须通过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若借用过程中仪器丢失,由各自导师负责赔偿。
第五章: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实验室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具体细则如下:
1、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2、实行实验室管理员定期巡查制,重点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化学品的存放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于研究所例会通报检查情况。一旦发现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或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不得隐瞒和拖延。
3、实行导师不定期巡查制,重点对其负责的试验台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发现隐患立即指导并督促其学生限期整改。
4、实验室管理员有义务和责任在全所范围内组织安排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奖惩规定
1、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所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2、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立即停止实验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符合规定并与导师联名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继续进行实验,并于研究所例会做书面检讨。
3、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所将上报学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学生,研究所将给予表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研究所,通过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山东大学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能源与环境研究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附件
附件1: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2: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明细表
附件3:山东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实验申请表 附件4:实验登记表 附件5:实验台架统计表
附件6:山东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研究所材料购置申请表 附件7:化学试剂使用记录表
附件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附件9:常见化学药品使用注意事项 附件10:设备及材料购置流程表 附件11: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12:大型仪器使用登记表
山东大学能源与环境研究所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3环境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化环学院环境与生物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学院(含中心、研究院等,下同)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指定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所分管的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的地方,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技能。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落实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违章用电。
第十四条 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控制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一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用微生物及其污染物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二十八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三十条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予以警示。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三十一条 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专用房间内,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各种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第三十三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
第三十四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六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四十二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有关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四十三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是学生造成,则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指导老师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北京]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招聘实习
生
发布时间:2011-10-27 工作地点:北京信息来源:水木社区 职位:[北京]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招聘实习生 职位类型:兼职实习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从能源大国向能源强国转变,青年人需引领并适应这一转变。13亿人的能源有序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一代青年人的谋划与实践。现在,几乎所有的工业行业,大家只能做存量的调整,唯有能源行业还有很大的增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为21世纪的青年一代,作为见证民族复兴的一员,希望能够加入到能源政策研究的能源队伍中,承担起重任、肩负起使命。
能源研究所隶属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归口管理,是综合研究中国能源问题的国家级研究机构,以国家宏观能源经济与区域能源经济、产业发展、技术政策、供需预测、能源安全、资源环境等能源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如何招聘:
一、招聘职位:
能源政策与法律研究助理(坐班制A/非坐班制B)
A类:需坐班、有补贴、每周至少3天
B类:不需坐班、团队合作
二、主要研究内容:
涉及国家宏观能源经济与区域能源经济、产业发展、技术政策、供需预测、能源安全、资源环境等能源政策法律法规。
三、要求
1.热爱祖国,未来有志于从事能源分析研究、探寻能源发展规律的踏实肯干的年轻人。
2.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3.专业口径宽泛:煤、油、气、电相关的理工科专业、经济管理、法律等文科专业;
4.学习成绩优异、视野开阔、有独立科研能力的优秀大四(已推研博)、研一/博一二的同学
四、培养目标:
以大四(已推研博)、研
一、博一/二 为主的、有志于从事能源政策与法律研究的生力军,经过一段时间培养后,能够在团队中从事较长时间的能源研究工作。
五、遴选方式
1.提交简历 自荐信(要求结合自己以往能源类问题的研究实践及收获)。
2.复试
投递简历 邮箱:erizhaopin@gmail.com
A类实习简历初筛截止时间2011年10月31日
B类实习长期开放遴选招聘。
信件标题格式为: 【能源政法】学校
bbs.yingjiesheng.com
称赞不但对人的感情,而且对人的理智也发生巨大的作用,在这种令人愉快的影响之下,我觉得更加聪明了,各种想法,以异常的速度接连涌入我的脑际。[托尔斯泰]
能源研究所隶属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归口管理。能源研究所是综合研究中国能源问题的国家级研究机构,以国家宏观能源经济与区域能源经济、能源产业发展、能源技术政策、能源供需预测、能源安全、能源与环境、节能与提高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发展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能源经济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
基本职责:数据搜集及相应文献调研,以及基于此进行的能源未来消费结构的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基本条件要求:
1、热爱祖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3、招聘对象:研
一、研二(非应届毕业生)或大四已保研、本科成绩优秀者;
4、专业要求:能源或产业经济学相关专业,具有复合专业背景者尤佳
5、对国家能源发展及战略较为关注者优先;
6、每周可保证2~3天的实习时间(可不坐班),能保证长期实习者优先 请将简历以附件形式发送至:erizhaopin@gmail.com
注:
简历与邮件标题格式为 “学校-专业-年级-姓名—每周可保证的天数”,请在邮件中注明自己期望从该实习机会中得到的收获,如有该领域相关研究成果者请一并附上
第四篇:实验室管理规定
实验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3、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实验室隶属于技术部,负责公司新产品研发实验、调试、验证和测试等工作,担负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分析仪器、自动控制、电子仪器开发、光学检测、化学试剂调配、样机件测试等研发任务。
3.1实验室负责人
3.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顺利进行;
3.1.2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3.1.3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请、招标和采购;
3.1.4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3.1.5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分析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分析工作;
3.1.6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3.1.7指导和撰写实验和测试报告,实验室文档管理;
3.1.8负责实验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3.1.9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1.10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3.1.11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3.2仪器设备管理员
3.2.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3.2.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2.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3.2.4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3.2.5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3.2.6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评价。
3.3化学试剂及低值耗材管理员
3.3.1负责化学试剂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3.3.2负责玻璃仪器及低值耗材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3.3.3负责化学试剂和耗材库房管理;
3.3.4负责化学试剂的过期报废;
3.3.5负责对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价。
4、实验室管理办法
4.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4.2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4.3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30,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4.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4.5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4.6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4.7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5、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5.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5.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服、鞋套。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佩戴统一标识、穿着实验服、鞋套才能进入实验室。
5.4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食物。
5.5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烟火。
5.6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5.7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照看。实验使用过后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5.8对危险性大的化学反应,如易爆、剧毒等,要经过上级批准,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化学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
5.9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10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5.11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5.12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6.1仪器设备的管理
6.1.1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质管科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填入《仪器设备一览表》。
6.1.2 仪器设备列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测试周期表》。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6.1.3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带CMC标志)、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可批准启用。
6.1.4 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及监测/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建立技术档案。
6.1.5管理员至少每年两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按《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测试周期表》对即将到期的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送检。
6.1.6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6.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6.2.1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人保管。
6.2.2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6.2.3每台仪器都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6.2.4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6.2.5凡经过载或错误、或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确停用标识,如可能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6.3仪器设备周转
6.3.1仪器设备借出或移出实验室使用,必须按《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一切手续,而仪器设备返回实验室时,应确认恢复到准用水平,方可使用。
6.3.2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全仪器设备调配,按调配单办理交接手续。
6.3.3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仪器设备,须经使用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报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6.3.4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公司仪器设备,应由公司上级主管与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经公司上级主管批准,由拟使用者办理借入交接手续。
6.4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6.4.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6.4.2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6.4.3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6.4.4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员填写测量设备维修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上级主管批准后,及时送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维修。
6.4.5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7、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7.1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7.2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管理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7.3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库房中,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随用随领,剩余及时退库。
7.4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库房应当配备防盗、防火、放水设施。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库房。
7.5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7.6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并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任何领用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者,必须持有主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
7.7剧毒物品要专人专柜(保险柜)保管,领用时需单独经主管领导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剧毒化学药品库,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兼作他用。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任何物品。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固体状态的允许盛放于木制容器内,但容器内应衬以结实的厚纸外用铁条密封。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如未用完,应返回剧毒化学物品库。
7.8 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艺装备应尽量密封,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7.9剧毒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实验装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物品。剧毒物品的溶糟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7.10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7.11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罚、限期整改,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8、卫生工作制度
8.1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8.2严格卫生责任制,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8.3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
8.4实验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8.5实验用过的仪器应及时清洁干净,放回指定位置,化学药品归药品室,还不得滞留现场。
8.6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保证实验室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9、附则
9.1本制度由技术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9.2本制度自2009年02月0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篇:2012环境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2012环境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本采购管理规定仅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采购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使用各项资金购置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无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履行《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能。
第二章具体采购计划
第四条
(一)使用单位根据已落实的项目经费和经费预算,申报下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二)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落实的项目经费及时提出下月仪器设备月度采购实施计划,填写《环境检验检测采购项目申购单》。
第五条
(一)年月度采购计划和《环境检验检测采购项目申购单》须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编制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年月度采购计划上报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环境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同时提交《大型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列入月度采购实施计划。
第七条购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同时提交《特种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列入月度采购实施计划。
第八条申请购置进口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同时,按照《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第九条未列入月度采购实施计划的临时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填写《环境检验检测采购项目申购单》,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说明原因,同意后由使用单位直接将《环境检验检测采购项目申购单》送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环境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由采购中心或授权采购单位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一)使用单位应提供拟采购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等采购指标要求。
(二)大型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同类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指标要求须在实施采购前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论证审核。
第四章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审批论证
第十三条论证措施:
(一)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并填写回执,供应单位必须提供准确的时间及地点(或相关展会),对所需采购的仪器提供展示、演示。
(二)组成三人以上的观摩团,按其指定的地点进行观摩考察,考察后呈报《论证报告》。
(三)观摩团应配备视频设备,对所考察的全程应做好记录及备案工作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购置预算单价在20万元—70万元(含)人民币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购置预算单价在7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主管进行审批后可以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大力推广展会采购,尽可能利用设备仪器比较集中的大型展会,在展会现场多方比对、多方询价,对学校节省采购成本。
第四章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收及付款
第十五条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及分级验收。
(一)大型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批量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大额采购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由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以及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
(二)普通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授权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三)重大或国家法定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国家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一)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会同仪器设备生产及时进行仪器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验收内容包括:
1.检查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4.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第十七条
(一)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不得通过验收,由采购中心或授权采购单位负责及时办理退、换、补等手续
(二)验收不合格的进口仪器设备,须在索赔期内由采购中心或授权采购单位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入库建账手续,按合同约定向生产或供应厂商支付货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经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