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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报批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2514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6:3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1.用人单位报批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用人单位报批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一、用人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及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滨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4.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职责、作息休假和排班情况简述。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工作制实施方案书面决议。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打印件)。8.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10.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仲裁、监察机构出具的有无发生劳动争议情况证明。

11.用人单位下辖分支机构的,需附分支机构用工情况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实际经营地址、用工人数、申报特殊工时涉及岗位及人数)。

上述第一至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至十一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到期续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及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苏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4.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报告的书面决议。

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打印件)。8.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10.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仲裁、监察机构出具的有无发生劳动争议情况证明。

11.用人单位下辖分支机构的,需附分支机构用工情况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实际经营地址、用工人数、申报特殊工时涉及岗位及人数)

上述第一至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至十一项根据用人单位情况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前履行民主程序的要求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

(二)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

(三)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

三、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要求

(一)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应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得违反《劳动法》41条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22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有关规定。

1.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2.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3.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篇: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企业制订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一)我局劳动关系科负责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二)用人单位申报流程: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听取职工意见——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是否同意申报决议——实施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示5个工作日——向我局劳动关系科提交申请材料。(注:职工代表人数参考《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确定)

(三)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复。

(五)审批承诺时限: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

(六)批准期限:劳动保障信誉A级单位批准期限可以为二年,其他企业批准期限一次不超过一年。

四、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与延续。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用人单位在许可期限内存在重大违法情节、屡次违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按劳动监察规定处理外,可以撤销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在两年内对该用人单位的申请不再批准实行。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用人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该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不再有效。

对需要扩大实施范围、超过审批期限后再申报和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期间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应当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审批。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 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1、综合计算周期一般掌握为:建筑业企业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加工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服务业(如:商贸服务业、娱乐、酒店、餐饮业等服务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年、季、月、周的最长工作时间分别为:

(1)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3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50工作日×8小时 =20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12个月=432小时)。

(2)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62.5工作日×8小时 =5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3个月=108小时)。

(3)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64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0.83工作日×8小时 =166.6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4)以周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且合计每月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64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部分,企业应按150%支付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周期结算时间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4、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个实施周期结束时,企业应将实施情况向所在地劳动监察中队书面报告,劳动监察中队采取回访方式予以确认,作为续报的申报材料。

六、有关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用工基本情况。

1、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是否符合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2、查阅企业与劳动用工有关的资料(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考勤记录等)。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时考勤、工资分配与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注: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可在吴江市劳动保障网站(http://www.teniu.cc/)或吴江市总工会网站(http://www.teniu.cc/)下载。

三、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1、了解企业是否建立工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2、核查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前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查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名册、会议签到表、大会决议(或集体合同)、公示情况等台帐资料;根据需要随机抽取职工代表了解情况。

注:职工代表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

(二)职工1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4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人的按超出数的7%增加代表名额;

(三)职工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10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0人的按超出数的2.5%增加代表名额;职工超过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并按比例适当增加。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现场勘察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车间、班组和岗位。

核查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岗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目前实际工时执行情况和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等。

第三篇: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参考件)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参考件,请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申报情况自行增删填写)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单位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二、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注册资金:。

2.经营范围:。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劳动合同签订数、社保缴纳数与总数不符的原因:。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附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书)

三、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行业简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情形:

A.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季节、自然限制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其他:(岗位职责简述)因工作地点或工作性质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B.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四、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一)对下列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工种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半年,□季,□月,□周。

(二)对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营管理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2.外勤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3.运输业仓储运输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4.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5.其他个体工作岗位:,现有人数人。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A.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C.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D.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5)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6)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

(1)本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单位将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的职工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为:

(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4)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法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及时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1)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实行年薪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人员、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用人单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经协商确定下列方式确定工资待遇,以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后职工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A.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绩效或提成考核的,基本工资调整为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工作岗位约定的,其岗位工资调整为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3)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6℃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并针对工作性质采取下列措施:

(1)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2)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对于本单位使用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对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同时保证生产环境能够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定标准,符合生产环境达标要求。

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须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将书面告知有关职工,并在用人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所需材料

1、填写《长春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两份。

2、出具《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工种名称、岗位描述、职工人数及实施意见。

3、出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附工会组织或职工大会(职代会)决议内容。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6、实行特殊工时制人员名册。

第五篇: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

我公司属于商业零售企业,因所在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需正常营业,部分工作岗位若实行标准工时,则不利于工作的顺利交接管理,且会降低工作效率、效能低下,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故我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保证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特申请保安、工程、仓库管理员三个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适用岗位(工种)】(一)岗位名称:保安

岗位职责:负责所在岗位的安保工作。

岗位职责按工作内容,具体划分为四大类别:

①楼层保安:门岗、收发室岗、收银岗、办公室岗、珠宝岗、大厅岗、楼层岗等;

②夜班保安:门岗、楼层岗;

③车场保安:收费口岗、车辆导流岗、货场岗; ④消防中心:消防监控岗。

工作时间: 作息时间:

白班 8:00-22:10(11小时,休息3小时)干一休一

夜班 21:20-8:50(10.5小时,休息1小时)白夜休休

例如:某一班次为白班员工的在岗工时安排,08:00-09:30,在岗

15:30-16:00,休息30分钟

09:30-10:00,休息30分钟 16:00-17:30,在岗 10:00-11:30,在岗

17:30-18:00,用餐30分钟

11:30-12:00,用餐30分钟 18:00-19:30,在岗 12:00-13:30,在岗

19:30-20:00,休息30分钟

13:30-14:00,休息30分钟 20:00-22:10,在岗 14:00-15:30,在岗

岗位特性:员工轮岗休息,能够保证正常休息用餐时间。

(二)岗位名称:工程

岗位职责:保障公司变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及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管理等工作。

工作时间: 白班 8:30-20:30(11小时,休息1小时)

夜班 20:30-8:30(11小时,休息1小时)

作息时间: 白夜休休

例如:某一班次为白班员工的在岗工时安排,08:30-12:00,在岗

17:00-17:30,用餐休息30分钟 17:30-20:30,在岗 晚班工时亦同

12:00-12:30,用餐休息30分钟 12:30-17:00,在岗

(三)岗位名称:仓储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负责各楼层仓库管理、商品传票打印收发等工作。工作时间: 8:00-22:10(11小时,休息3小时)作息时间: 干一休一

例如:某一班次为全天员工的在岗工时安排,08:00-09:30,在岗

15:30-16:00,休息30分钟

09:30-10:00,休息30分钟 16:00-17:30,在岗 10:00-11:30,在岗

17:30-18:00,用餐30分钟

11:30-12:00,用餐30分钟 18:00-19:30,在岗 12:00-13:30,在岗

19:30-20:00,休息30分钟

13:30-14:00,休息30分钟 20:00-22:10,在岗 14:00-15:30,在岗

以上是冬春季工作时间安排,夏秋季工作时间根据营业时间相应延长,休息时间也将相应延长,但每班次实际工作时间不变。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公司依法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权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及带薪年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三)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确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将与职工协商且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

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作日适逢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及各项岗位津贴构成,并按不同级别进行核算,工资水平在3000--4500之间。其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50元,夜班补助、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均按照国家和青岛市相关规定执行。

【原审批情况】

我单位于2014年通过特殊工时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为:保安、工程、仓库管理员,周期为月,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为销售,有效期为2014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在这两年审批期限内,我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规范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我单位注重职工权益,建立双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未发生诉至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纠纷。

xxxx x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1.用人单位报批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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