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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2011]28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2514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6:37: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洪政[2011]28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政„2011‟28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2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区财政局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涉水、涉林项目要出具水务部门和林业、园林部门意见;

(五)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权限,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中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二十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计划调整,按《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

10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稽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对列入区特大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派驻审计员。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3141516-

第二篇: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东政〔2016〕56号

东政〔2016〕56号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性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

东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发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政办〔2015〕1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项目安排原则;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五)鼓励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推行“代建制”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制。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融资委),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贯 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政府性投资管理方针政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性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研究决策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3 —

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未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和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性投资;审定政府性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预算的调整;听取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县投融资委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县投融资委日常管理工作;县投融资委下设投资概算、预算审查办公室,概算、预算审查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和预算审查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投融资委统一协调下,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应于 每年第三季度向县发改委报送本部单位近三年需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次年需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额。各乡镇的水利、交通等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所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场地平整费用、工程建设管理费)、预备费等。

第八条 申请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已列入政府性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中央、省或市预算内投资需地方配套的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我县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急需建设的民生项目;

(五)已完成前期工作的新开工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须为已列入上新开工备选计划,且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土地征收等手续,基本具备施工招标和开工条件项目;

(六)经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建设的项目。

对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工作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优先列入当年计划。

第九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政府性投 资项目计划,提交县投融资委研究后列入计划草案,经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

县有关部门对列入的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程序要求及时做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按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审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建设单位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项目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国家、省、市立项审批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 目;

(二)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及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部分改扩建项目;

(四)建设内容单

一、投资规模较小、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五)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六)县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

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拟建项目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及其他 事项。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附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三)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四)发改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提供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规范所规定的深度。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申请报告、— 7 —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其他相关附件资料。附件资料主要包括规划方案及审查意见书等。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和编制。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查。

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核定。县发改委根据评估审查意见和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核定的概算,下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条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审批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逐步实现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第四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审查,项目预算由县投融资委预算审查办公室核定,项目预算核定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概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或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负责项目的施工前准备和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做好建设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项目预算经过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进入招投标程序,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项目财政部门评审价格。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和监督在本县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

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经批准,县内任何单位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招投标交易平台。

对应招而未招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对应进未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在场外交易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验收手续;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会计入帐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合同审查和管理,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于工程勘察设计前介入,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交付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以及信息、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等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条件,主管部门对开工条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

经到位,并已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

(四)按相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等;

(五)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场地平整等已完成,施工队伍已进场,并具备工程连续施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设计及工程量进行重大变更(政策性变更除外)。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法人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监察、审计、设计、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实际投资超过项目概算 10%或项目总投资超概算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机关按审批管理权限变更审批。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行为。对因特殊情况、且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把关签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所有工程建设档案。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或安排县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进行决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下达工程决算批复,决算批复作为工程价 款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5%的工程款(不含5%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后清算。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算结束后及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法定期限内,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并编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书,由县审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审计。县审计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竣工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财务决算后法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由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投融资委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 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的,或者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消防报审和验收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建设规范和程序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编制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 ,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

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项目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 ,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政〔2013〕3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第三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本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第五条(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内容)

项目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本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三)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四)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五)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第七条(受理)

审批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节能评估项目)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一)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第九条(委托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分析篇(章)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节能评估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回避制度)

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审批部门不得予以批复。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三条(变更)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责任)

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予以批复的,或者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建设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附则)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城市维护、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节能审查,可参照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机管局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办法。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

第四篇:万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0.19

万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修改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工程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及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区政府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批、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和政府其他投资重大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道路、桥涵、强弱电、给排水、绿化、环卫、农田水利、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文化、教育、计生卫生、体育设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社区建设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万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6)做好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结算、决算审计等工作;(7)根据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包括票据),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程序办理;

(8)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工程及档案移交工作;

(9)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10)根据项目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划审批

第九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投资金额 200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

4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上重要设备、材料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货物和服务类按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按程序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

未达到邀请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施工设计图及预算书送财政局预算评审,项目业主方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招投标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区项目工程实行预算送审制度,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审计工作。各业主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图、项目预算书等纸质和电子档材料到区财政局,财政局从第三方中介机构库里随机抽取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独立公正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的五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基础、主体、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等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的工程量计量,实行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三方现场会签制度,并留存影像资料,在工程验收、拨付进度款、办理工程决算时形成正式资料送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预算10%或5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三方会签后组织施工;对变更或追加投资超过合同价款10%或50万元(含)以上的, 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及调整项目预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将核签、审批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区审计部门备案,作为审计结算依据,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招投标档案材料、各项合同、工程监理、主要设备清单等资料;

(三)竣工报告;

(四)业主自验报告;

(五)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七)工程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八)设计、地勘等相关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业主审核合格,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28日内,向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报送竣工决算书等材料(包括勘察、设计、变更或追加投资及区政府审批的书面资料、隐蔽工程现场会签确认资料等),并配合做好决算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审计,并在材料报送齐全后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管好、用好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章 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款支付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按照“先审计后结算,不审计不结算”的要求实施审计结算。

第十章 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按合同要求达到交接状态,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包括项目业主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二)交接验收采取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

1资金的;(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敲诈、阻工行为的;(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下发的万府发„2015‟9号文自动废除。

第五篇: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烟计[2009]14号)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9号)等有关文件,本着“明确职责、加强规划、严格程序、强化监管”的原则,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科研、教育和多元化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形成资产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及其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按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拟建项目进行计划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后勤保障设施、仓储设施等建设和购置项目。

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大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复的投资项目并已安排投资且本需要继续安排投资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获得项目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本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处于调查、规划、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前期阶段。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除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制订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编制烟草系统中长期投资规划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生产力布局、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

(三)审核行业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机关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规划和投资计划,审批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评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项目全过程审计、总体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四)监督其所批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

(五)负责行业土建、工艺、技术经济等专家队伍的建设以及烟草系统投资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直属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按时编制、申报投资规划和投资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申请。

(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审查批准国家局、总公司授权的限额以下项目的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负责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按照项目的批复要求,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变更、质量、投资控制、安全等工作,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四)加强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订本企业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申请。

(二)按照项目审批单位批复的生产能力、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易地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订项目管理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制订项目实施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项目结算、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责任追究、档案等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

(四)组织、指挥、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设备制造、物资供应等单位协同工作,i不障项目在计划投资和工期内,优质、安全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实现既定的项目建设目标。

第九条

项目审批权限。(一)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指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薄片、复烤烟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二)由总公司审批的项目:

——直属单位及地市级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项目经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总公司审批。县级局新建、改扩建、迂建、购置楼堂馆所项目经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他项目。

(三)由直属单位审批的项目:

——除上述国冢局、总公司审批以外的项目。

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下属法人企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的权限。

无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和县级烟草分公司(经营部)要由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或根据权限由法人单位自主决策,不得自行决定实施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规划、计划和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条

投资规划编制。直属单位要根据烟草行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本单位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编制本单位五年投资规划并在每一个五年规划期的前一年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编制。投资计划是指为落实直属单位投资规划而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直属单位编制下一投资计划,需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未编制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直属单位,不得申报、审批或自主决定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增减,需在6月15日前提出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申请(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需求和建设内容,在计划投资额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投资估算。对于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要聘请具有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聘请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3)。

直属单位要建立投资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查制度,审定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全部投资项目并对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要设在投资管理部门。

项目买施单位在同一时期同一地点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相同类别的项目。待上一个项目的实施形象进度超过70%后方可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为科学决策投资项目,对需提交国家局、总公司投资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国家局、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由直属单位审批的项目要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转报,由项目审批单位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单位不得越权审批投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审批投资项目。各单位要依据行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申报单位的投资规划和计划进行项目审批。项目批复后,需报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项目,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需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审批、核对或备案的项目统一由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组织上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批复后方可使用项目预算资金,启动项目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程序。投资项目除要执行项目外,还要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直属单位审批或自主决策的项目要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下属单位自主决策的项目要报直属单位备案。项目备案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备案表、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直属单位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等(项目备案表填写要求见附件4)。

审批单位要在30个工作日给予备案,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补充、整改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直至达到备案要求。审批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或答复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批准程序。初步设计文件要由项目审批单位或授权单位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表格填写要求见附件5),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准文件。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需聘请有资质无利害关系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具初审意见。

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项目报告书批复投资总额15%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报告书批复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项目要修改或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确实需要超出的项目要重新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程序。建设程序2-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招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备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招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设备招标、设备安装、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具体项目流程详见附件6)。需行政许可的环节,必须办理完相关事宜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设内容或变更建设地点;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编制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项目审批单位批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未改变,因涨价、税费调整等因素造成建设投资超出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需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超支分析报告,组织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超支-隋况进行审计后,报项目宙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制。各单位投资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国烟计(2008)567号)和《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 127号)执行。

直属单位要设置招投标管理机构,其日常办公机构可与投资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要组织本单位技术、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定期报告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要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工程建设全过程都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规范经营行为。结合项目特点,推广使用国家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重大项目合同签订之前,要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和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批复后要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制订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支出要与项目实施进发相匹配并要符合合同规定,不得提前超额预付和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生产性项目试运行要在三个月以上)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职能单位申请项目单项验收,在全部合格并经财务竣工审计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单位负责,验收依据为: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单项验收报告、工程财务决算、项目审计报告、安全生产报告等。

项目审批单位要及时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完成后要将所有项目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归档备案。具体竣工验收工作要求按《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烟计[1993]14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一段时间后,项目审批单位要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立项决策评价、勘察设计与采购工作评价、施工评价、生产(使用)评价和效益评价。直属单位批准项目的评价报告要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具体评价工作要求按《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03]303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全过程审计制。投资项目要全面实行全过程审计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全过程监督制。项目实施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对投资项目进行程序监督并对全过程进行廉政监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制。在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要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的范围要包括:勘查、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监理单位的选择要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监理单位不应与被监理单位有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公布的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的具体要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问责制。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要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业主机构,负责项目筹划、筹资、规划、设计、实施、投产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承当投资项目的全部责任。项目申请报告中要明确项目负责人。

对投资项目实行问责制。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或擅自决策造成项目严重违背批复要求的、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其他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三十条

公众监督。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楼堂馆所类项目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置按《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5号)的规定执行。烟草专用机械分配计划等同于烟机购置项目的批复。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烟草系统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06】235号)和《烟草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06】 2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3号)的规定执行。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投裘控股的多元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直属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项目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本着改革、发展、科学、规范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投资规划编写提纲

2.投资计划编写提纲及申报表格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直属单位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

5、国家局、总公司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备案表

6.项目流程图 附件1:

投资规划编写提纲

(1)企业概况 ①生产经营状况。②技术及装备状况。③组织及人员结构。④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2)编制依据和总体思路(3)市场分析

①国内市场分析及预测。②国外市场分析及预测。(4)规划目标及原则

①规划目标(包括生产规模、产品纲领、工艺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②规划原则。(5)规划实施条件 ①内部条件。②外部条件。(6)分项规划内容

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牌布局规划。②技术改造项目规划。③原辅材料仓储规划。④信息化建设规划。⑤科技研发设施规划。

⑥经营业务用房及后勤保障设施。⑦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规划(商业公司)。⑧烟叶工作站规划(商业公司)。⑨其他。

(7)实施进度时间安排

(8)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人才保障(9)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10)经济分析

(1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件2;

投资计划编写提纲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当年投资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及下一投资计划目标和编制思路。

(3)续建项目执行情况、累计完成投资、存在问题及整改措下一投资计划。

(4)新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总投资和下一投资计划。(5)分单位概述拟建项目构成、主要项目内容、建设目标和要求、建设周期、分投资计划。(6)投资计划实施的可行性。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1)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技术装备状况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分析、项目规模、产品方案等;

(3)建设用地规划及总图布置;

(4)原材料、能源耗用情况和公用设施情况;(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劳动安全情况;(6)节能减排措施;

(7)技术方案的选择,重点说明经济技术比较分析;(8)项目实施进度安排;(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10)经济分析与评价;

项目的经济分析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财务分析,计算项目静态和动态财务指标,分析企业和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必要的还需进行国民经济分析,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宏观效益的影响。

(11)社会影响分析与评价。

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要附以下文件:(1)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4)节能审查部门的初步意见;(5)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决议;

(6)项目由多家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要附共同投资的初步协议;(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要按国家规定由具有资格的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注:

1、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文档报国家局、总公司。

2、其他类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可参考本提纲内容。

(国烟计[2008]567号)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科学择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下列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项目设计;(二)机电设备的购置、安装及售后服务;(三)原有设备的搬迁、安装;

(四)信息化、物流系统建设及维护服务;(五)烟草行业特别规定的其他内容。

烟草专卖品暂不执行本办法。投资项目中生产经营性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土建工程的勘察、单体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招标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中不再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符合以上若干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投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不在第六条范围内时,必须进行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按国家规定应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第八条

招标项目在招标前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落实项目资金。

第九条

依据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招标。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机构、专家库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执行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宜设在投资管理部门。招标投标执行机构要设在项目主要实施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上级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组织本单位法规、纪律检查、监察、技术、财务、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受理和答复投标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标活动公正性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单位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及动态管理制度。

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一次性地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选取三家或三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总投资超过l亿元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甲级资质。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执行机构在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工作并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

(二)组织划分项目招标标段和确定工期。

(三)自行招标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时,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组织技术、商务谈判和中标签约工作。

(五)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标投标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的规定执行并报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建立行业统一的评标专家厍。国家局、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要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冢。

评标专家要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库要满足分地区、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的需要。第十八条

行业内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推 荐。行业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各技术委员会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经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可直接聘任评标专家。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行业评标专家。

(二)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国家司法考试,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且具有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不包括外聘的法律顾问)。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时,招标人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在预先选定的三家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机电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招标还要在具有资质的专业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要向三个以上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要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报项目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项目业绩;(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要求;(五)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六)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七)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订立方式;(八)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要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制作并要保持两者的一致。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可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必须邀请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要以书面的形式发放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目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基本情况(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他部分文件组成。不同部分的文件要分类密封。

评标采用投标人匿名方式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对评标有影响部分的文件中不得出现、暗示或隐藏投标人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四)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签署、盖章并密封。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聘请其他具有技术专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技术服务方协作完成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的,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技术服务方基本情况、业绩和协作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买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要订立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订立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共同或者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要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签收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要报告项目审批机关并由其审核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后,将具体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在报告项目审批机关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要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要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柯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在开标时当众公布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发生异议时,投标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负责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开始前,公证员和评标委员代表共同负责对评标部分的投标文件随机编号。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评标专家要在行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相关专家或相关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在其他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要在评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要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其中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的招标,招标人代表不得高于总数的1/5。

评标委员会要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三)要求投标人列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责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中标质(六)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七)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工

第四十七条

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性价比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

评标办法要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八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以及其相应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响应程度、技术、服务和价格等内容应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其中价格的权重应控制在10%一15%以内)。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和业绩等方面内容可作为综合评分的其他因素。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总体规划设计、信息化系统和物流系统规划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项目。第四十九条

性价比评标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评标法适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等项目。

第五十条

最低价评标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设备的搬迁、安装,生产经营性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标准定制通用机电设备等项目。

第五十一条

评标要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二)述标;

(三)比较、解释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五)编写评标报告。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要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要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招标人要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要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降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还要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的质疑由招标投标执行机构负责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投诉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质疑、投诉及答复均要采取书面方式。

投标人要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标人要在接收质疑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受理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及投诉进行回复。

第五十五条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暂停该项目订立合同等活动,但暂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目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拒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订立中标合同,以此类推。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招标人要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其上级单位可对项目法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招标人可报请国家局、总公司在三至五年内暂停其烟草行业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招标人可报请国家局、总公司在两至三年内暂停其烟草行业的投标资格并在烟草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国家局、总公司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在烟草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三条

行业内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国家局、总公司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并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招标人要依法索赔。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已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并影响中标结果的,该中标结果无效,要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另有规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准。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制订的有关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流程图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3号)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的 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 通知》(国办发C2004~62号)的规定,结合烟草系统企事业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多元化经营投 资项目、已批准运}亍的多元化经营投资企业利用分红增加本企业 投资的项目及利用分红或股东投资再投资多元化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是指以独资、控 股、参股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规定的九种专卖品以外所有产业和产品的长期投资。

一年以内短期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 简称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 件一式2份。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五)市场环境及发展前景分析;(六)项目技术方案的选择;(七)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八)环境影响分析;(九)社会影响分析;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分析。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一)项目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四)城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应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的文件;

(六)项目由多家企业共同投资,应提供共同投资的协议;(七)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效的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批准的程序与原则

第八条

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总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申报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资产关系由行业各直属单位或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单位(以下统称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局批准;总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申报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资产关系由省级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烟草主管部门投资限额以下的多元化经营项目,经批准后报国家局备案。

严禁以各种名义和理由拆分项目。

第九条

各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审批权限内相应的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条

烟草系统内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参股的项目,其项目的申报由出资额相对较大的单位负责申报(如出资额相等,由其中的一家申报),同时其他参股方的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函。-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国家局的批复后,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正式批复意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手续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局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为:(一)以做精做强主业为前提,严格控制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二)符合烟草行业总体发展战略方向和行业多元化投资政策要求;

(三)项目的预测具有可靠的较好经济效益;(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两年内尚未实施的项目,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调整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国家局书面报告,经国家局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项目规模和项目主要内容的重大调整;(二)技术方案的变更;(三)建设地点的变更;

(四)总投资预算超过经批准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进行中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定。各省级烟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造成投资重大失误的行为,将依法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目起执行。国家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烟草系统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烟计【2006】235号)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系统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16号),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的单位在境外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已批准运行的境外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股东、股本、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生产规模、产品、建设地点、合资或合作期限的变更及利用分红或股东投资再投资等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以现金、实物、技术、专利、管理等方式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代表处(办事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等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三、项目建设的规模、主要内容、产品、设备选型、技术方案的选择。

四、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有关法律等的环境分析。

五、市场环境及发展前景分析。

六、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

七、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八、环境影响分析。

九、社会影响分析。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分析。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投资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二、项目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方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外方的资信证明(限于合资、合作)。

五、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以现金出资的项目)。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应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的文件。

七、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境外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一式3份,其中1份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报送电子文件;另外2份以纸质文件寄送国家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批准的程序与原则

第八条

烟草系统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申报单位的资产关系由行业各直属单位或国家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局审批。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拆分项目。

第九条

国家局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国家局征求我国驻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国家局的批复后方可对外签署合资合同或协议(限于合资、合作)和公司章程。以实物投资的项目应对所投实物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局备案。合资各方草签合资合同或协议和公司章程后,项目申报单位再按以上申报程序将合资合同或协议和公司章程(以实物投资的项目附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3份报国家局,其中电子文件1份;纸质文件2份。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核准。

第十一条

烟草系统内两家以上单位参股的境外投资项目,其项目的申报由出资额相对较大的单位负责(如出资额相等,由其中的一家申报),同时,其他参股方及其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函。

第十二条

国家局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为:

一、符合烟草行业总体发展战略方向,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中国烟草的形象,提高中国烟草的知名度,促进国内产品在国外销售。

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已建立外交关系并有良好的经贸合作关系。

三、项目的预测具有可靠的较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四、符合国家和烟草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投资政策,同时符合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港澳地区投资的项目颁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国内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的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烟草行业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国家局备案,并向我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港澳地区的境外企业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境外企业2年内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局将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收回《批准证书》、取消到境外投资的资格。

第四章

境外企业的撤销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合资期满且不准备延长合资期限及合资期内终止合资企业的,应按资产关系逐级向国家局书面报告,说明撤销的原因、资产经营情况、清算情况、剩余资产分配情况并附以下有关文件:

一、境外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注销文件。

二、境外企业清算前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境外企业资产清算表、剩余资产分配表。

四、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正本、《境外企业联合年检证书》正本。

第十七条

国家局审核后给予批复,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公司或代表处(办事处)的申请报告内容,可参考本办法的申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各省级烟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并造成投资重大失误的行为,将依法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烟草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烟计【2006】236号)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的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烟草批发、零售业务除外)的设立、合并、分豆、参股、解散;已批准运行的利用外资项目的股东、股份比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规模、产品、建设地点、合资或合作期限的变更及利用分红或股东投资再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外资项目是指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方式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名称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股份比例、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计划用工人数。

四、产品市场环境及发展前景分析。

五、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

六、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七、环境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九、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分析。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投资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二、项目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初审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七、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应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的文件。

九、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环境影响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效的文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利用外资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一式3份,其中1份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报送电子文件;另外2份以纸质文件寄送国家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批准的程序与原则

第八条

烟草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按申报单位的资产关系由行业各直属单位或国家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局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报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严禁以各种名义和理由拆分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收到国家局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及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后,方可对外草签合资合同或协议和公司章程,并按以上申报程序将草签的合资合同或协议和公司章程一式3份上报国家局,其中电子文件1份;纸质文件2份。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地方或国家商务部门核准。

第十条

烟草系统内两家以上单位参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其项目的申报由出资额相对较大的单位负责申报(如出资额相等,由其中的一家申报),同时,其他参股方及其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函。

第十一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为:

(一)符合烟草行业总体发展战略方向,有利于提高烟草行业的整

洪政[2011]28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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