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师资格认定】2016年上半年焦作山阳区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一)对象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山阳区范围内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或待业人员。(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015年(含)之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3.2015下半年省考面试合格人员(按2015年以前学历标准认定即专科毕业生允许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三)学历标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申请初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二、教师资格受理、认定的权限
凡在山阳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由山阳区教育局受理、认定。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一)个人报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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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网报时间:4月18日-4月26日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 首页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其余申请人员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网报选择任教学科时不要仅选择到“某一类”,要选择到具体学科。
2、凡在山阳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请于4月25日登录山阳区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认定栏目查看体检医院安排。(二)提交申请材料阶段(5月4日)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不允许他人代为报名,不接受集体报名),其中2016届应届非师范毕业生提交材料时间为6月29日(网报和体检安排仍按《方案》中规定时间执行):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统一用A3格式正反两面打印)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A4格式正反两面打印,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原件一式一份。(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格式正反两面打印)原件一式一份。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仅人事关系或工作关系在山阳区的,另需补充提交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5)学历证书(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师范生必须提交其师范专业的学历证书,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6届毕业生上半年不得申请认定)。
(6)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博士提交其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016年3月取得合格证明者,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合格证查询”栏目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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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5年(含)之前毕业的师范生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招生计划表、录取审批表必须明确显示其为师范专业,否则无效;招生计划表、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1)、(2)、(3)项所需空白表格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 下载。
申请人提交材料时还需提供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粘贴于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空白处),并将全部个人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开)装入纸质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正面注明“申请种类”“申请学科”“姓名”等信息。
2、报送地点:凡在山阳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本人须到山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交材料。地址:焦作市人民路1969号,山阳区人民政府院内(丹尼斯斜对面)联系电话:0391-3998262 乘车路线:坐10路、14路、15路、16路、18路、19路、25路、35路到丹尼斯站下车(三)审查材料和认定阶段
山阳区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做出认定是否通过的结论,并在认定机构网站或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领取阶段(另行通知)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山阳区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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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师资格认定
鲁教师字„2010‟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要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测)。
2.普通话水平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体检合格的。
(四)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含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使用“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认定数据信息。
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可免测以上
(一)、(二)项测试程序。但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普通高校师范类
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两课”考试
2010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访问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www.teniu.cc)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此证作为考试入场的必要证件之一。考试成绩可在5月25日至6月30日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两课”合格证有效期5年,只限用于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两课”补修培训
为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每门不少于32学时)。“两课”补修培训由省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在各市及部分县(市、区)设教学点。参加“两课”考试人员在考试报名时确定是否参加培训补修。培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1月15日,各地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各市研究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的详细工作日程安排。
1月25日前,各市将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现场报名点信息(含时间、地点、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权限等)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月5日至2月18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教材征订。
2月23日至2月26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相关信息及教材征订确认。
3月2日前,各市将参加“两课”补修培训人数、教材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3月8日,各市领取“两课”补修教材。
3月16日,开始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补修培训。
3月18日前,各市将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5月8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5月2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7月10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体检;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将认定数据录入到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及时下载已编号数据,以备证书打印;及时上报教师资格证书需求数量。具体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安排,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文字材料归档保存;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及认定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9‟28号文件标准执行。“两课”补修培训由山东省教育学院按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0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7月5日。因此,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这个时间之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含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下载工作,不得延误。
(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文件要求,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市、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并使申请人员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和要求。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篇:教师资格认定
师范类:往届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师范生可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其余要求与往届生相同。上述材料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与师范类应届、往届毕业生需准备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证明。如果符合条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相应的受理期限内通知认定结果。
(二)申请时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资格认定时间。考试课程及时间非师范毕业生(包括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考试课程按所报类别分为:高级教师开考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中学(含中等职校)教师开考教育学和中等教育心理学;小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幼儿教师开考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及卫生学。每年开考一次。
(三)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其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④2014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fen
第四篇: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
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读
一、问: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一)认定时间安排
1.2013年11月30日前,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提交资料、政策咨询电话等。
2.2014年3月21日—31日,申请人员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
(http://或http://)或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报名(在我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通过“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在外省通过全国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申请人,通过“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2014年6月1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体格检查、现场确认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安排。
4.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考时间安排
1.2013年12月初,各地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工作。具体事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2.2014年2月22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二、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问:申请人在哪里申请教师资格?
答: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非师范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符合条件人员,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全日制学历在校生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的精神,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被学校录用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五、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六、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按照规定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七、问: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其中: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非师范生需参加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和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部分人员可以免考,具体范围参见第九条;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其考试成绩在我省的认可条件详见第十三条)。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5.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时统一使用指定的体检表。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后两项指妇科)等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还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2)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八、问: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所指的学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所指的任教学段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四个学段,其中中职与高中为同一学段。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我省目前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分两个学段(参考书目详见第二十三条),一是小学学段,二是中学学段。为适应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的需要,同意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九、问:哪些情形可以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国(境)外高校包括教育类专业在内的所有毕业生均不作为师范生认定。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全日制教育硕士。全日制教育硕士有以下特点:
(1)2009年及以后的每年9月份入学,全日制学习两年,一般在7月份毕业。
(2)同时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硕士学位证书中,完成了某专业学习的表述是“完成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授予的是“教育”硕士学位。要特别注意在学位证书下端须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所学专业中标有指定学段的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例如,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只能分别在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时才能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十、问:已参加过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生,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是否仍需要参加补修考试?
答: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十一、问: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多长?
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即,从通过当年起算,一般可以连续用三年。
十二、问: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申请任教学段与学历相对应、任教专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全日制教育硕士。其中,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其中,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和五年内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增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十三、问:外省取得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合格证能否直接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
答: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
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合格证书,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申请人可以在省内工作地、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合格证全省有效。
十四、问:已取得某一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同首次申请要求。
十五、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答: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原则上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见附件),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亦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教育部公布的二级学科目录内包含专业作为相近专业的参考,有特定指向的专业和具体认定工作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十六、问:如何确定相近专业?
主要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详见: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详见:中二级学科包含的具体专业(与相同学科同在一个一级学科目录内),认定时以申请人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的学历为比照对象。具体认定工作和部分有特定指向的专业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申请中等职业学校非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学科中关于相近专业的要求可放宽至一级学科内相关专业(与相同学科同一在个学科门类内)。
因我省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开考科目,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各地可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具体测试内容由各认定机构制定)。
十七、问:如果需要加考的自学考试科目已在高校学习过,是否可以再申请免考?如果可以,怎么申请?
答: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加考的课程已在高校学习过并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免考规定,可以按程序向省自考办申请免考。认定机构可以将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免考审批表,作为申请人加考课程合格的证明。
考生如果申请免考,可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前往当地自考办打印•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免考。考生需将•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填写完整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成绩证明原件(原毕业学校学籍卡复印件并加盖教务处红印)办理。具有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将在五个月后公布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上,无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请与当地自考办联系具体领取方式。每年有两次集中报名时间(目前为5月25日—5月29日和12月1日—12月5日),进行现场登记工作。
十八、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符合苏教规„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考人员,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科目考试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6.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
十九、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出具?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1.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提供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3.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十、问:如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答:高校和各地一般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在职高校教师和在校学生可以到所在高校测试站测试,未设普通话测试站的高校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省辖市测试站就近测试。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生活或学习地参加普通话测试。
二十一、问:怎样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开放认定。高校拟聘担任教师人员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十二、问:教师资格证书丢了,怎么补办?
答: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个人原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小二寸)和补办申请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二十三、江苏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是哪些?有没有指定培训机构?
答:1.•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2.•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3.•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4.•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省教育厅和考试院从未直接组织,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培训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培训。申请人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慎重,对于“保过”等宣传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和后果。
二十四、2014年江苏省是否会列入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试点?
根据教育部要求,到2015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江苏正在积极研究试点方案,拟于2014年下半年公布教师定期注册和考试方案,将会选一个省辖市试点定期注册,并在全省推开教师资格全国统考制度。对已通过江苏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会有一个过渡政策。如试点方案经教育部审核同意,我们将及时公布。
第五篇: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同时必须参加的就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目录
1认定材料
2操作规程
3资格认定
4认定权限
5违规处理
1认定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所需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3.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4.学历证书影印件1份。(2013年6月复印)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上“与 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6.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 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7.非师范类学生需提供参加国家“两学”考试合格证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注:此档案材料各班组织学生填写后以班为单位交系上保存,所有材料待网报确认前交教务处教材科以便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待定)。[1] 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2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师范生按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9]34号)文的有关精神办理。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含国家“特岗计划”)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成绩作为招聘选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考试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办法,报名时间:2010年2月25日8:00至3月25日24:00;报名上传电子版照片要求:1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彩色/黑白均可),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制作成电子文件(.JPG或.JPEG格式,分辨率150dpi,大小在30K以内);报名网址:江西教育网,江西教师网。考试报名参照公务员招考办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合格后,在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时,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教师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教师资格,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条件或填报虚假信息被取消认定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二)考试缴费、打印准考证,采用网上自助办法。时间:2010年3月5日8:00至3月30日24:00。网上报名成功人员名单定期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后,可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缴费、打印准考证操作。按照《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的规定,考试费按每考生60元/科的标准收取。考生缴费成功,即可在网上随机打印准考证(具体操作办法,见网页上相关提示)。
(三)考试内容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以《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准;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的以《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为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以《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准。考试实行教考分离,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举办考前辅导培训班。如报考者要求参加考前辅导,应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院校(机构)名单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9号)规定,自愿选择在有资质的学校培训(详见江西教育网“政务公告”栏目)。
(四)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基于计算机的考试,在各设区市依据报名人数集中设置考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每科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两科考试连续进行(考单科者,按单科考试时间安排),60分及以上为单科考试合格成绩,考试合格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发给考试成绩单科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当年及下一有效。
(五)考试时间 考试从2010年4月9日开始,约一周结束。依据报考类别和考生所在地随机编排考场、考号,每位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逾期未参加考试,责任自负。从3月5日起,报名成功者凭准考证信息,可登录江西教师网,免费进行考前模拟练习,熟悉考试题型和操作方法。
(六)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考生可上网查询考试成绩,具体查询时间提前2天在江西教师网上公告。考生也可自愿要求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及时获知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尽快将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单科合格证书统一寄发给考生。今后,每学年安排两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每一次认定,形成制度。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各安排一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次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发证时间分别为2011年元月、4月,可作为当年及下一年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3资格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网络报名 2010年在江西省内申请教师资格者,3月29日至4月30日期间,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报名。申请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与考试(测试)报名相同的照片,自行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申请人填写信息和上传照片出现不一致情况,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二)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3月5日至5月20日。依据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往届毕业生以及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5种不同情况,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在网上填写后打印):
1、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初审材料基础上确认为师范生身份后,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⑤学校出具2010年应届如期毕业证明原件一份; ⑥与申请认定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2、2009年及以前毕业的历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初审和现场确认材料如下: ①需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④注明师范教育类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办理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原件(加盖公章)一份;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与申请认定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3、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需《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一份;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学校出具2010年应届如期毕业证明原件一份; ⑥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合格有效证书;⑦与考试报名、申请认定网络报名均相同照片四张。
4、非师范教育类往届毕业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合格有效证书; ⑦与考试报名、申请认定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5、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者,由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申请者进行申请认定网络报名,具体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和办法另行通知。我省受理学历认证部门: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电话:略,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403室。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参加教学实践,2010年是否参加教学实践,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从2011年开始,师范毕业生与非师范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都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取得实习实践鉴定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的具体地点、时间和办法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在所在地范围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要指定负责本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部门,落实现场确认地点,落实工作经费,指派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收集、汇总本校应届毕业生的申请材料,协助和配合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材料初审、现场确认等工作。现场确认前,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一次性告之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清单。在现场确认时,要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安排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面试试讲等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面试试讲等测试应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协助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时通知本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并组织他们集体按时参加体检、面试试讲等。
(四)上网认定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基本合格的,属应届毕业师范生的,补充核对参加全省师范生统一测试名单和学历证书原件;属非师范应届毕业生的,补充核对学历证书原件后,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0年7月18日前上网认定当年所有合格申请人的教师资格,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五)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教师认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早启动认定程序,加快运作,各高等学校要协助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力争6月底7月初先将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发到学生手中,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4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的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我省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学校初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5违规处理
1、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2、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