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我国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不退税
(三)不免税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其他的货物出口基本都可以享受。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报关、离境——区分货物是否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将出口退税与收汇核销联系在一起,避免虚报高价多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增值税征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2003年)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免、抵、退——适用于生产企业 第二种:先征后退——外贸企业适用 对这两种方法一定要掌握
一般以综合题或者包含在其他题目中(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第二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第四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先征后退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大家自己看看就好 该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注意点:含税和不含税购进额的换算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退税率13%,其应退税额:
2000×20×13%=5200(元)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8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3%)×3%+5000×6%=474.76(元)
五、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处理
(一)管理机关
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二)出口企业的范围和方式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三)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处理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
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七)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
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八)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4)出口发票。(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4)出口发票。(5)出口合同。
2、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4)出口发票。(5)出口合同。
3、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规定执行,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5、重新办理退税手续与退税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了解即可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主要掌握两点内容:
1.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外贸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3.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进行电子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3.相关资料齐全,不得拒绝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1.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审批。
2.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了解以下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2.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3.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了解即可(新增内容)
(十一)违章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十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 了解
第二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提交资料:表格样式可在珠海国税网上下载打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退税帐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申报
已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并安装退税申报系统,在“系统配置”中录入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等基础数据后,进行申报数据录入。(下载网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eniu.cc)—下载专区—申报系统下载)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
2、每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有退税:一式四份;无退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表二)复印件(5)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原件(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新登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于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附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C、办理进料合同核销时复印《核销申请表》,在取得海关结案表时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附报《海关合同结案表》复印件。
(7)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8)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将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5)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A、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有以下情形的还需附以下资料:
(1)远期收汇的应提供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对进货进行二次以上分批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专用发票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5)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还需提供《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当期《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和核销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3)出口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及《免抵退税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与购货方签订的退运协议或确认书。
注:未办理退库的,在企业未退税资料中,直接冲减发生退货的退税额,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理了退库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货补运收回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征管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退税收回税款,税款入库后,凭国库《珠海市电子清单国库业务税收缴款书》,以及审核通过的数据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四、视同内销征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提交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2、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出口的另需附《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抵扣,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可允许企业在申报期转入当期进项抵扣;外贸企业属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出口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应提供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方可抵扣。
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1、备案登记
①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B、进口设备清单;
C、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D、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验资报告。
F、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合同章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B、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2、申报退税所需资料 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⑤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⑦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三篇:出口退免税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月将相关申报数据录入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该季度内各月份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
2.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
3.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5.出口发票;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8.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0.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1.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纳税人将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或使用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系统向退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机关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正式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情况表;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目前实行隔月申报(如:1月出口的货物于3月1日至15日进行退税申报)。
企业应将各月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向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部门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温馨提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90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申报期(到期当月1-15日)的,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申报期(即次月1日到15日)内申报退税。
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想得到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登记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第一步。
一、能够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基本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就没有退税资格,不能办理退税。只有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并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企业,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经
营权需要到商务局、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取得出口退税登记认定表。
四、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需附送的材料: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书》;
⑤《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⑥出口企业开设退税帐户的帐号及开户银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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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1 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 2 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篇: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迁入企业提供)。
11、企业办税人员情况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12、公章、法人章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