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市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2006)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00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广大居民群众当家作主,调动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将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居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区服务管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优良、职责明确、服务管理规范的自治组织,在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有效对接与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机制。老城区社区,继续完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各个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政府行政协管协办工作和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模式。“城中村”改制社区和商品房住宅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由社区居管理。
(四)财务自主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组织居民活动经费、社区所得赞助资金及政府部门“费随事转”的有关工作经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管理和支配。有关财务核算可由街道设置专账代管,实行单据报销制度。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收支情况。
(五)不合理工作拒绝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有权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现阶段主要承担本意见规定的工作,未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经批准和确认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的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并将委托内容向居民公示,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拨付相应的费用,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分派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
(六)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人员的撤换等,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经1/5以上选民或1/5以上户代表或1/3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解聘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建议;街道办事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对不称职的专职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社区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决定。
三、组织开展社区建设,创建平安和谐社区
(一)制定发展工作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社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关于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福利和信息化等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创造条件组织和开展社区便民利民、简易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居家养老、就业和再就业、星光老年之家、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等服务工作,逐步健全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引导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
(三)开展社区创建活动。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文明社区、绿色社区、平安和谐社区等各种有利于提高社区文明程度的群众性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四)开展社区文体和公益活动。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培育、建立和发展社区兴趣性、公益性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平安和谐社区建设。
(五)开展义工(志愿者)活动。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义工(志愿者)工作站,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注册为义工(志愿者),组织开展经常性、制度化义工(志愿者)活动。
四、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一)协助民政、残联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捐助、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提供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名单;指引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社区内弃老弃婴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及时劝告和制止,并报告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查处。协助残联做好扶残助残工作,提供残疾人专项救助、医疗救助的申请名单和新发观残疾儿童名单,并指导社E残疾人协会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动员社区内各单位和居民搞好治安防范,开展治安联防。发现社区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违法违规观象,及时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助做好社区内防范和处理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工作。
(三)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社区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与社区义工(志愿者)相结合 的调解员队伍,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奉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社区义工(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重点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的矛盾调解工作。要建立维稳、调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做好社区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指引服务,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消防、交通、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
(五)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防灾救灾、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退管等工作。协助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及防其他灾害工作,配合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协助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本社区内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协助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房管部门做好广州市双特困户租赁住房补贴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社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内华侨、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妇女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计生部门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公约》,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掌握社区内婚育和有关健康动态,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建立计生人口管理资料档案,做好人口统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助辖区内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教育部门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对本社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及教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清查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等工作。协助做好本社区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经政府批准的社区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协助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网络,配合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工作。
(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和消费者维权等工作。发现无照经营、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协助下岗职工、残疾人、困难群众等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业务。
五、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搞好社区管理
(一)配合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按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组织实施;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绿地和树木,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绿化、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协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发现社区内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二)维护社区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保洁队伍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对社区内设置、维修各类管、线、亭、台、牌、栏等施工行为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章问题,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人员整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查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维护社区内商业经营秩序,制止商铺占道经营、乱摆卖现象。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凡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三)协助做好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工作。对社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破坏周边环境卫生或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施工行为,以及社区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及时告知街道 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发现社区内有危房,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置送达拆迁裁决文书或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派代表到场作为证明人。
(四)协助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内交通安全监督,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对社区内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定期审查社区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事务工作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配合街道办事处推进物业管理。对未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城区,由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小区内失业下岗和“4050”人员,领取低侏、离退休人员,实行以治安、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自我管理为主体,灵活、简易、经济的简易物业管理模式。
(六)协助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社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饮食单位和集体食堂,发现社区内有非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和无证经营饮食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配合街道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
(七)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时,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六、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社区管理水平
(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职权,凡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未经批准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和居民的投诉,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跟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
(二)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区推荐居民代表参加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居民的重要事项要向居民代表通报,居民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公开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处理和答复。
(三)对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传媒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回复。
七、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一)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各区、县级市要继续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的达标建设工作。市财政安排专款补助各区、县级市加快办公用房的达标工作,各区、县级市也要落实资金,确保到2006年底,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使用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对新建的居住区,要抓好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配套标准和位置,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并按市政园林部门批准的配套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社区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和配套绿化的落实和使用,协助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套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党建经费和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兼职成员的补贴等支出,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规模大小,以实际居民户数(居住半年以上)计算,1,000户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户至2,O00户每月2,00O元,2,001户至3,000户每月2,500元,3,001户以上每月3,000元,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内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社 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每月不少于500元,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租金和水电费参照民用标准收取。
(三)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兼职成员的误工补贴,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四)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人员的培训。各区、县级市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党建、民政和社区建设、社区治保、警务和社区消防、计划生育、文化、卫生、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等,并结合高等院校开设的社会工作课程,开设专题讲座,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逐步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社区专职人员选聘、培训、考核等程序,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管理办法,招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发挥街道各类社区服务中心作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站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其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承担部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社区建设的有关任务,通过“一站式”的政务服务,减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过多的行政协管协办工作任务,更好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
第二篇: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
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
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
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三篇: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居委会维稳功能突出 成员报酬将纳入财政预算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
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0年11月10日00:00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
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
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
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
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
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
构。
第四篇: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
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五篇: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
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财政和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公共服务站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社区公共服务站接受街道(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社区民主制度建设
(六)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推动社区居委会成员属地化。力争到2015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达到40%,居委会成员属地化比例达到50%;到2020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属地化比例均达到70%。本地户籍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登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鼓励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安排适当比例的居民代表名额专门选举外来人员,扩大外来人员对社区管理服务的参与面,保障其民主权益。
(七)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区重要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八)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公共事务由利益相关的居民群众进行集体协商。探索推广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会、社区居民聊天群、居民议事日等方便居民参与的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接待社区居民的制度。
(九)健全社区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社区档案管理。到2015年,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社区达标率达到70%。组织居民有序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监督评价活动,重点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单位提供社区服务情况、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三、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十)优化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结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按照每3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至9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女性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引导本社区内的党政机关、工青妇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职党员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通过民主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培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
培训一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者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建立健全工作奖惩机制,定期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工作绩效考核。
(十二)增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队伍生机活力。积极将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适当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比例。建立和完善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领导干部的制度。宣传报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好人好事,表彰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
四、推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制订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标准,打造社区服务“15分钟服务圈”。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力争到2015年,有条件的社区建有一个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中心城区管辖范围较小的社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活动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社区办公用房和室内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规范商业开发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移交管理。
(十四)规范设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照资源节约、便民
利民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提高利用率。推进社区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
(十五)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化,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管理规范、内容丰富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网,为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居民互动、生活资讯、电子商务等信息。鼓励社区居委会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新渠道,加强与社区居民沟通联系。
五、创新社区工作机制
(十六)厘清社区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社区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社区居委会。推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确属社区居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经所在区(县、市)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实行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评比,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十七)建立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社区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
办结、承诺办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上门服务、挂钩联系住户等工作机制。在不减少总体工作时间、不增加工作强度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方便居民办事。
(十八)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积极引导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社区共驻共建。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的意见建议,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有关部门在评先表彰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县、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工委书记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十)加大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核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每千户不少于6万元,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万元。
(二十一)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市、区(县、市)、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目标、工作实绩考核内容。